词条 | 中国通信学会 |
释义 | 中国通信学会是我国通信界学术交流的主渠道、科学普及的主力军、国际民间科学技术交流的主要代表,是全国通信科技工作者之家。 中国通信学会属于科技型中介机构,始终坚持为企业应用新技术、开发新产品服务,为科研单位开展科学研究服务,为政府制定技术政策服务,致力于促进我国通信科技事业的繁荣和发展。 英文翻译英文名称为:China Institute of Communications,缩写CIC。 性质中国通信学会是全国通信科技工作者和全国通信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依法登记的非营利性学术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通信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在民政部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法人。 主管中国通信学会的业务主管部门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办事机构挂靠在信息产业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为民政部;学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行政挂靠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任务中国通信学会的主要任务是: 1、组织国内外学术与技术交流; 2、提供通信技术、政策和工程类咨询服务; 3、普及通信科学技术知识,开展继续教育和培训; 4、出版科技刊物; 5、举办通信科技展览; 6、组织与国际学术机构的民间合作与交流; 7、接受委托,组织通信科技项目评估和成果鉴定,评选科技进步奖励项目,开展表彰、奖励活动; 8、评审技术职务资格,发现与推荐人才; 9、 其他科技性中介活动。 组织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每四年召开一次。由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的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会开展日常工作。理事会由全国通信学术界著名专家、学者和高级管理人员组成。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理事会下设秘书处,秘书长主持秘书处的日常工作。 中国通信学会下设7个工作委员会、19个专业委员会。 领导中国通信学会于2000年7月召开了第五届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产生了第五届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同时选出领导机构。 地方学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通信学会的业务主管部门是省(区、市)科学技术协会,行政挂靠单位为省(区、市)通信管理局,地方通信学会也是中国通信学会的组成部分,接受中国通信学会的业务指导。 会员中国通信学会的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两类。 凡拥护本会的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在通信科技领域中做出成绩的通信科技工作人员,均可申请获得中国通信学会个人会员资格。个人会员分为一般会员、高级会员、会士和港澳台及外籍会员。一般会员、高级会员由省级通信学会批准,报本会备案;会士由省级通信学会或中国通信学会推荐, 经本会会士遴选委员会评定后,报本会常务理事会批准,由中国通信学会直接管理。港澳台及外籍会员由本人提出申请,本会两名会士或高级会员介绍,经组织工作委员会审核,报常务理事会批准,向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备案。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通信服务企业、制造企业、科研院所和大专院校,符合条件的,由该单位向本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本会组织工作委员会审核批准,均可获得中国通信学会团体会员资格。 刊物中国通信学会现主办或联合主办《中国通信(英文版)》、《中国通信年鉴》、《通信学报》、《电信科学》、《现代通信》和《中国电信业》等6种期刊,分别侧重于通信理论、通信技术、通信科普和通信政策方面,是通信领域具有权威性的刊物。 对外联系中国通信学会与跨国电气电子工程师学会通信委员会(IEEE Comsoc)、香港工程师学会、美国移动通信与互联网协会(CTIA)、英国电机工程师学会、日本电子通信学会、韩国通信学会、台湾地区电机电子同业公会等许多国家和地区的通信信息学会、协会保持着业务联系,或签订了长期合作协议。 活动中国通信学会自1979年成立以来,紧密跟踪世界通信科技发展趋势,结合我国通信与信息产业发展实际,成功地开展了多种多样的学术交流、科学普及继续教育和咨询活动,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形成了广泛的影响。学会每年都要受信息产业部的委托,举办多次大型国际学术交流会议、专题技术研讨会议,并在北京和上海多次举办中国国际电子通信设备技术展览会;每年都在世界电信日、世界邮政日组织宣传邮电新技术、新业务知识,并不失时机地开展中小学生科技夏令营、青少年科技知识竞赛活动,以及面向各部委高级领导干部的通信信息新技术、新业务培训;同时,学会凭借学术团体人才荟萃的优势,开展咨询服务,为企业应用新技术、开发新业务和政府制定政策提供智力支持。 学会章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中国通信学会。 英文名称:China Institute of Communications,缩写CIC。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中国通信学会(以下简称本会)是全国通信科技工作者和全国通信企业、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依法登记的,非营利性的学术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通信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发展我国通信科技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团结和动员广大通信科技工作者,通过搭建开放的学术活动平台,营造适宜科技创新和人才成长的学术环境,为通信事业发展服务,为提高公民通信与信息技术素质服务,为广大通信科技工作者服务,促进通信科技进步,促进通信科技普及,促进通信人才成长,促进通信科技与经济结合,努力为建设创新型国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而奋斗。 第四条 本会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优良学风,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风尚,倡导“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提倡团结协作、开拓创新的精神,实行独立自主、民主办会的原则。 第五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部门为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为民政部。本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办公地点:北京西长安街十三号,邮政编码100804 第二章 主要任务与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是:推动科技创新,开展学术交流,普及科技知识,出版科技期刊,提供科技咨询服务,组织科技成果与人才评价,举荐科技人才。 第八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 开展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促进科学发展,推动自主创新。 (二) 普及科技知识,推广先进技术,弘扬科学精神,传播科学思想。 (三) 促进产、学、研、用结合,加速科技成果转化,推进以企业为主体的科技创新体系建设。 (四) 组织科技工作者参与国家通信科技政策与发展规划的讨论,积极谏言献策;开展面向企业的科技咨询服务工作;参与制订通信行业技术标准和规范。 (五) 经相关政府部门批准,开展科技评价工作,承担项目评估、成果鉴定,办好 “科学技术奖”。 (六) 经相关政府部门批准,开展通信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定工作;表彰优秀科技工作者,发现和举荐人才;开展继续教育工作。 (七) 促进国际民间科技合作与交流,发展同国(境)外科技团体与科技工作者的友好交往。 (八) 编辑、出版科技书籍、报刊及相关电子出版物,传播科技信息。 (九) 反映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学术道德与学风建设。 (十) 举办科技展览;兴办符合本会章程的实体机构和社会公益事业。 第三章 会员 第九条 凡在我国通信领域从事科学技术工作的个人和团体,自愿加入本会,拥护本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并分别具备本章程第十一条所列条件者,均可申请成为本会会员。 第十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学生会员、普通会员、高级会员、会士、港澳台会员、外籍会员和团体会员。 第十一条 会员条件与入会程序 (一) 学生会员 信息与通信专业的在校研究生和成绩优异的高年级本科生,由本人提出申请,经两名学生会员介绍,或指导教师或班主任推荐,该校学生会员分部批准,报本会备案,即可成为本会学生会员。 学生会员毕业后保留学生会员会籍,具备普通会员条件后可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学会(以下简称省级通信学会)备案,直接转为会员。 (二) 普通会员 具有工程师、讲师、助理研究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当职务),或者具有博士学位,或者取得硕士学位后有两年以上工作经历的通信科技人员,以及其它高技能通信人才,由本人提出申请,本会一名会员介绍或单位推荐,经委托所在省级通信学会审核批准,将会员资料报本会备案,即可成为本会普通会员。 (三) 高级会员 具有高级工程师、副教授、副研究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当职务),学术上有一定造诣,在通信科研、生产、教育、科技管理等方面成绩显著的本会普通会员,由本人提出申请,本会两名高级会员或会士推荐,本会组织工作委员会批准,即可成为本会高级会员。 本会可直接发展高级会员,亦可委托省级通信学会发展高级会员。经省级通信学会发展的高级会员,要经其遴选委员会审查评选,常务理事会批准,将会员资料报中国通信学会核准。 (四) 会士 具有教授、研究员或教授级高级工程师(或相当)职称或相当职务,学术上有较深造诣,在通信科研、生产、教育、科技管理等方面有重大贡献的本会高级会员,由本人提出申请,本会两名会士或省级通信学会提名,经本会会士遴选委员会审查评选,提请常务理事会批准,即可成为本会会士。 (五) 港澳台会员 港、澳、台地区具备高级会员条件,热心参加并积极支持本会活动的通信科技工作者,由本人提出申请,本会两名会士或高级会员介绍,经本会组织工作委员会审核,报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批准,即可成为本会港澳台会员。 (六) 外籍会员 在学术上有较高成就,对我国友好,并愿意与本会联系、交往和合作的外籍通信科技工作者,由本人提出申请,本会两名会士或高级会员介绍,经本会组织工作委员会审核,报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批准,即可成为本会外籍会员。 (七) 团体会员 通信科技人员数量较多,在全国通信行业有较大影响,愿意参加本会活动,支持本会工作的通信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由本单位提出申请,经本会组织工作委员会批准,即可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本会专业委员会可以向本会推荐团体会员,符合团体会员条件的,经本会组织工作委员会批准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十二条 会员基本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学术活动; (三) 优先、优惠获得本会提供的服务与相关信息; (四)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 符合章程规定的其它权利。 对团体会员,第(一)、(四)项权利通过其加入本会的个人会员或理事会成员行使,第(三)项权利包括科技中介服务。 第十三条 会员基本义务: (一)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二) 积极参加本会活动,支持本会工作; (三) 按本会章程及相关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四条 对本学科发展和本会工作有重大贡献的著名专家、学者,经理事会讨论决定,可授予本会荣誉称号,或担任本会名誉职务。 第十五条 本会会费标准根据本会业务范围、工作成本等因素合理制订与修改,由会员代表大会通过,报国家民政部和财政部备案。 第十六条 本会建立会员服务工作机构,负责会员发展与服务工作。有关会员服务与会员管理办法由常务理事会另行制订。 本会会员证书由本会秘书处统一印制、颁发。 第十七条 会员终止会籍: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交回会员证书,并从会员名单中删除。 会员一年不履行交纳会费义务的,由本会书面通知补交,连续两年不交纳会费的,经常务理事会确认从会员名单中删除。 会员严重违反本章程、损害本会信誉的,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领导机构和负责人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罢免理事会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制定会员会费标准; (五) 决定终止事宜; (六) 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原则上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章程制订与修改须经到会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作出决议,报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批准。但延期换届不超过1年。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理事应在充分酝酿、民主协商基础上,采取无记名等额投票选举产生。 本会理事会人数按会员总数的千分之三左右确定。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罢免常务理事、副理事长、理事长和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下届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原则上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不能出席理事会的,应当请假,并书面委托一名会员代表或具有一定学术资历的代表出席。被委托人经理事会确认,拥有表决权。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下可采取通讯方式召开。 未经请假或有效委托,连续两年不出席理事会会议的(含通讯会议),经理事会确认,视为自行放弃理事资格。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以等额选举方式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二条(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原则上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参加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参加会议常务理事的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不能出席常务理事会的应当请假,并书面委托一名理事或具有一定学术资历的代表出席。被委托人经常务理事会确认,拥有表决权。 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下可采取通讯方式召开。 未经请假或有效委托,一年内不出席常务理事会会议的(含通讯会议),经常务理事会确认,视为自行放弃常务理事资格。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 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原则上(届满时)不得超过70周岁,秘书长任职年龄(届满时)不得超过65周岁,秘书长必须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工作作风民主,团队精神强。 第二十九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连续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2/3以上表决通过,报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同意,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一条 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由理事长授权,常务理事会通过,报中国科协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并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三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定; (四) 聘用秘书处工作人员; (五) 组织开展符合本会宗旨的活动; (六)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与实体机构 第三十四条 秘书处是本会常设办事机构,在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领导下,由秘书长负责,开展本会日常工作。秘书处在行政上接受挂靠单位的领导。 秘书处原则上设副秘书长二名,协助秘书长开展某方面的工作。根据工作需要秘书处内设若干工作部门。 第三十五条 设立分支机构应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并报中国科协相关职能部门审查同意后,向民政部提出登记申请。经民政部批准登记后,方可开展活动。 第三十六条 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名称必须冠以本会的全称,其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三十七条 本会对分支机构的管理贯彻执行民政部与中国科协相关规定,相关管理办法由常务理事会另行制订。 第三十八条 本会根据本会宗旨和国家有关规定兴办科技经济实体,其相应机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设置。 本会根据主办书刊报的需要,设立相应的杂志社、编辑部、编辑委员会,在理事会的领导下,负责书刊报的编辑出版工作。杂志社、编辑部负责人由理事会或与挂靠单位协商聘任。编辑委员会的正、副主任委员由常务理事会聘任。 第三十九条 省级通信学会为本会的团体会员,接受本会业务指导。 本会根据需要召开省级通信学会理事长或秘书长会议,交流工作经验,研究学会发展与改革的共性问题,安排需要协同活动的工作。 第六章 经费来源与资产管理 第四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一条 本会合法收入享有法人财产所有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本会财产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二条 本会执行《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办法,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接受理事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依法接受财务审计。 第七章 章程修改 第四十六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七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同意,并报民政部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与清算 第四十八条 本会由于分立、合并、自行解散或违纪违法等原因需要终止活动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并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中国科协审查批准后,经民政部办理注销手续后,即告终止。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中国科协和挂靠单位等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中国科协和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学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于二○○七年四月六日经第六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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