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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中国铁人三项运动协会
释义

中国铁人三项运动协会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登记注册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是中华全国体育总会的团体会员,是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承认的全国性运动协会, 是国际铁人三项联盟、亚洲铁人三项联合会认可的代表中国参加其活动的唯一合法组织。代表国家体育总局负责对中国大陆范围内铁人三项运动实施全面管理,包括项目推广与发展、人才培养、铁人三项国家集训队的组织与管理、全国以上级赛事组织与管理以及国际交流等等。在行政体制上,目前中国铁人三项运动协会由国家体育总局自行车击剑运动管理中心管辖。

基本信息

(英文全称China Triathlon Sports Association,英文简称CTSA)

成立时间:1990年1月16日

成立地点:北京

目前地点:北京

委员会

技术委员会

裁判员委员会

教练员委员会

运动员委员会

医务科研委员会

新闻宣传委员会

俱乐部委员会

妇女青年委员会

地址:北京石景山区老山西街153

邮编:100043

重要赛事

全国铁人三项锦标赛

全国铁人三项冠军赛

协会简介

全国性群众体育组织。中华全国体育总会的团体会员。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代表大会,执行机构是执委会,秘书处处理日常工作。

职能是:拟定运动竞赛制度;主办或承办国内、国际性竞赛;管理国家铁人三项队伍的集训、科研和参加国内外竞赛;举办全国本限度的教练员、裁判员培训班,组织业余交流;制定竞赛规则、裁判法和教练员、运动员、裁判员等级制度等。

中国铁人三项协会于1990年加入国际铁人三项联盟。

中国铁人三项运动协会成立时间:1990年

此阿会所在地:北京

第二条

中国铁人三项运动协会是由热心支持和爱好铁人三项运动的单位和个人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是中华全国体育总会的团体会员,是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承认的全国性运动协会, 是代表中国参加国际铁人三项运动组织和活动的唯一合法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按照国家的体育方针、政策,组织和团结全国铁人三项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医务科研人员和热心支持和爱好铁人三项运动的人士,指导发展我国铁人三项运动,推动铁人三项运动的普及和提高。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协会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注册登记、受国家体育总局业务主管的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全国性体育社会团体,接受国家民政部、国家体育总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是国际铁人三项联盟和亚洲铁人三项联合会的团体会员,遵守国际铁人三项联合会的章程、条例和有关竞赛规则,增进各国铁人三项运动员的友谊,促进国际铁人三项运动的发展。

第六条

住址:本协会住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在国家体育总局的领导下管理全国铁人三项运动(包括铁人两项运动、冬季铁人三项运动、室内铁人三项运动)。采取国家指导、重点扶持、社会兴办、公办民助的形式,发挥各方面优势,协同有关部门,运用比赛杠杆,动员全社会的力量,促进铁人三项运动的普及和发展。

二、拟定本项目竞赛管理制度,报请国家体育总局批准后实施。

三、按照国家体育总局的有关规定主办国内竞赛。领导各地方铁人三项运动协会、铁人三项运动俱乐部的组织和活动。

四、按照国家体育总局和国际体育组织有关规定,主办和承办国际性竞赛。

五、领导和管理及国家铁人三项队伍的集训、科研,选派优秀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及工作人员参加国际铁人三项组织的会议、竞赛、训练、科研等各项活动。

六、举办全国性铁人三项运动教练员、裁判员的培训班、座谈会、报告会、组织业务交流,提高运动技术水平,增强人民体质。

七、制定修改铁人三项运动的竞赛规则、裁判法和教练员、运动员、裁判员等级制度。考核和审查铁人三项运动的国家级教练员、运动员和国家级裁判员。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团体会员及个人会员

一、团体会员

凡承认并遵守本协会的章程,按时交纳会费的全国各省、市、自治区、直辖市、解放军、各行业体协和铁人三项俱乐部、专业队、国家机关以外的组织经申请、报协会领导机构批准,并经过法定程序后,可成为本协会团体会员。

二、个人会员

中国公民向所在地的本协会团体会员提出申请,经过审核批准和法定程序后,即成为该会员协会的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各项决议;

二、 自愿申请加入本协会;

三、 铁人三项运动开展较好,有一定的规模和影响。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全国委员会讨论通过;

三、由中国铁人三项运动协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可优先考虑参加国内外比赛、训练、

科学研究;

四、对本协会的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 承担本协会的各项任务,参加本协会

组织的各项活动,维护本协会的利益和团结;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及时向本协会反映有关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的奖励与处分

一、对为发展我国铁人三项运动做出突出贡献的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和工作人员,本协会根据其贡献的大小给予奖励。

二、对违反本协会章程和有关规定,对我国铁人三项运动的发展起到不良影响并给本协会造成重大名誉和经济损失的会员,将视情节和后果,经全国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予以处分直至开除会籍。

三、凡在规定期限内不交纳会费或不接受本会给予的各项任务,或在规定期限内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会员,按其自动退出协会处理。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五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实行代表制,由各会员协会和有关部门选派代表参加。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需由全国委员会表决通过,报国家体育总局和国家民政部有关部门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每届任期五年,各团体会员选派的代表,在任期内如出现工作和职务的变动而失去代表性的,由原单位和部门另行推选接替人员,由全国委员会通过后报国家体育总局及国家民政部有关部门批准备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委员;

三、审议全国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讨论通过有关提案、决议;

五、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休会期间,由全国委员会代行其职责。全国委员会由主席、副主席、司库、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全国委员会的职权是: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 国家体育行政部门的拨款;

二、 国内外团体、个人的资助及其它方面的社会赞助;

三、 会费收入;

四、 有偿服务收入

为更好的开展我国铁人三项运动,根据国际铁人三项联盟1997年竞赛规则,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在1989年中国铁人三项竞赛规则的基础上修订了本规则,并经国家体育总局审定出版。

本规则规定了运动员在铁人三项竞赛中的行为准则,也是铁人三项竞赛工作的指南,我国的各级铁人三项竞赛均应遵照本规则执行。

本规则自出版之日起生效,原规则自行作废。希望各地在执行本规则时,对所发现的问题不断提出意见和建议,以便再次修改时予以完善。

梁山水、陈珍、戚军、孟超一、杨玉强、黄伟国、王洪、牛德林等同志参加了本规则的修订工作。

参加国际铁人三项联盟1997年竞赛规则、竞赛操作手册译校的有:周正波、杨玉强、黄伟国、陈妍等同志。

中国铁人三项运动协会

1998年12月

第一章

总 则 铁人三项是一次连续完成游泳、自行车、跑步的体育竞赛项目,是奥运会的正式比赛项目。勇于战胜自然和战胜自我的精神,称之为"铁人精神"。

第一条 本规则的宗旨

(一) 创造一个遵守体育道德、平等、公平竞争的比赛环境,保证参赛运动员正当发挥自己的体能和技能来创造优异成绩。

(二) 竞赛组织者在比赛路线的选择、场地器材及设施、医疗保障等方面应为参赛运动员提供安全与保护,保证比赛能够在安全的环境下进行。

(三) 维护铁人三项运动的声誉,强调智谋和技巧,鼓励从事该项运动。

(四) 促进各地方协会、俱乐部、运动员之间的比赛、合作与交流,推动铁人三项运动的健康发展。

(五) 处罚违反铁人三项运动精神、采用不正当手段获取利益的运动员。

第二条 本规则说明

(一)本规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所举办的各级、各类国际和国内铁人三项比赛。

(二)本规则可经改写供中国铁人三项运动协会所管辖的其它多项比赛项目使用,即: 铁人两项比赛(跑步── 自行车──跑步)、冬季铁人三项比赛、室内铁人三项比赛及其它类型的铁人三项比赛。

(三) 对在比赛中,因违反大会的有关规定而发生事故者其后果自负。

(四)本规则在执行期间,如有条款变动,由中国铁人三项运动协会另做补充规定。

(五)本规则解释权属中国铁人三项运动协会。

第二章

参赛运动员须知

第三条 参赛运动员应:

(一)具有良好的体育道德。

(二)对自己和他人的安全负责,必须保证自己有充沛的体能和以良好的身体状况参赛。

(三)遵守比赛规程和竞赛规则,服从大会规定。

(四)遵守交通法规和裁判员指令。

(五)讲文明礼貌,不使用粗鲁的言行。

(六)严禁使用人为提高成绩的兴奋剂,自觉接受兴奋剂检测。

第三章

犯规及处罚

第四条 运动员在比赛中违犯规则或违反规定时,将视情节给予警告、取消比赛资格或录取资格、停赛、禁赛的处罚。

第五条 警告

警告是对运动员即将犯规或无意识犯规没有获益之前给予的一种处罚。

(一)对犯规运动员作出严重处罚之前,不必事先向其警告。

(二)警告的发出方式:

鸣哨或鸣号角,叫喊运动员的号码并令其立即停下,出示黄旗或黄牌指向犯规运动员。

(三)警告的处罚:

当运动员被出示黄旗或黄牌警告时,该运动员应立即以安全的方式停下来,听从裁判的判罚;如运动员骑在自行车上,应立即以安全的方式停下,下车并双脚站在自行车的一侧,同时双手把自行车提起,使车轮离开地面。当裁判说"走"时,运动员才可以以安全的方式继续参加比赛。

第六条 取消比赛资格或录取资格

取消比赛资格或录取资格是根据犯规情节对运动员作出的一种处罚。

(一)在比赛中,运动员如有以下行为,可能会被判罚取消比赛资格或录取资格:

1. 没有按照规定的比赛路线进行比赛,并从中获取利益;

2. 对任何比赛官员使用粗秽的语言、行为,或出现不遵守体育道德行为(也可能被判罚停赛);

3. 阻挡、冲撞、推、拉、妨碍或影响其他运动员比赛;

4. 游泳比赛出发时,未发令故意抢码;

5. 比赛中接受任何人的帮助或借助外力并从中获取利益;

6. 不服从裁判员的指令;

7. 比赛中没有按规定穿着比赛服装或正确佩带比赛号码;

8. 把装备或个人物品丢弃在比赛场上;

9. 带有可能伤害自己或别人的物品,如坚硬物品、玻璃器皿、首饰、送话器或耳机等;

10. 使用未经允许的装置以获取利益,或将对别人造成危险的装置;

11. 尾随犯规;

12. 比赛过程中更换自行车或其它主要部件(自身携带的备用车胎除外);

13. 违犯当地交通法规;

14. 自行车比赛中不戴规定头盔或不按规定戴头盔;

15. 其它严重违犯本规则行为;

(二)取消运动员比赛资格或录取资格的通知方法:

鸣哨或鸣号角,叫喊运动员的号码并出示红旗或红牌指向犯规的运动员,并报出其犯规行为及处罚。

(三)裁判做出取消运动员比赛资格或录取资格的判罚后,运动员仍可以继续完成比赛。被取消比赛资格或录取资格的运动员可根据本规则第十章的规定对此判罚提出抗议。

第七条 停赛

停赛是指对运动员做出的不准参加国、内外任何铁人三项(或铁人两项)比赛的处罚。

(一)比赛期间有以下行为的运动员将被判罚停赛:

1. 严重违反体育道德的行为。

2. 欺骗行为。如:用假名或虚报年龄参赛、伪造运动员保证书或提供虚假信息等行为。

3. 使用兴奋剂。

4. 多次违犯规则或有其它违犯法规的行为,并造成恶劣影响者。

(二)停赛的决定由比赛仲裁委员会做出,并向中国铁人三项运动协会提出报告(其它级别的比赛可向相应级别组织提出报告),经审查决第四章 比赛通则

第十二条 竞赛距离

铁人三项和铁人两项的标准赛程距离为:

铁 人 三 项

游泳赛段 (千米) 自行车赛段 (千米) 跑步赛段 (千米) 总 距 离 (千米)

短距离 0.75 20 5 25.75

奥运会距离 1.5 40 10 51.5

长距离 2-4 50-180 15-40 67-225.995

铁 人 两 项

跑步赛段 (千米) 自行车赛段 (千米) 跑步赛段 (千米) 总 距 离 (千米)

短距离 5 40 5 50

长距离 10 60 10 80

第十三条 竞赛分级

(一)国际铁人三项联盟委托举办的世界锦标赛、世界杯系列赛等国际比赛。

(二)亚洲铁人三项联合会委托举办的亚洲锦标赛、亚洲杯系列赛等洲际比赛。

(三)中国铁人三项运动协会举办的国际邀请赛、全国锦标赛及其它全国性比赛。

(四)经中国铁人三项运动协会批准的区域性比赛。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全国性行业体育协会举办的比赛。

(六)地、市级以下组织举办的比赛。

第十四条 竞赛分组

(一)男、女竞赛组别均设置:

1. 优秀组:铁人三项专业运动员及运动水平优秀的运动员。

2. 优秀青年组:年龄在17─19岁之间的铁人三项专业及运动水平优秀的运动员。

3. 年龄组:按每10岁为一组的分法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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