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中国太平洋学会 |
释义 | 学会成立于1984年1月。该会是进行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综合研究的学术团体。其宗旨是:广泛团结海内外有关太平洋研究和开发的专家:学者,对太平洋区域的历史、现状和未来,对太平洋区域的经济、海洋、环境、社会、文化、军事等学科进行研究,以推动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促进祖国统一大业。 学会出版物《太平洋学报》杂志社 名誉主编 于光远顾 问 朱厚泽 张序三 金大中 胡红玉 社 长 张海峰(法人代表)常务副社长 朱武安 主 编 杜钢建副主编 曹培 主办单位:中国太平洋学会 承办单位:汕头大学法学院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大慧寺 8 号 邮政编码: 100081 出 版:太平洋学报杂志社 发行范围:国内外公开 邮发代号: 82-873 国内刊号: CN11-3152/K 国际刊号: ISSN1004-8049 学会大事记1983年至1990年1 、 1983年经我国著名专家、学者、社会活动家周谷城、于光远、陈翰生、张序三、罗钰如、贾兰坡、宦乡、李慎之、陈鲁直、谭文瑞、张海峰等人经过认真研究,认为世界经济发展总趋势将由大西洋转向以太平洋为中心,为此,决定发起成立中国太平洋学会。 2 、 1984 年 1 月 3 日,经国务院体改委批准在人民大会堂正式成立“中国太平洋历史学会”。通过了学会章程,选举了学会领导,确定了学会的宗旨:研究太平洋区域及其周边国家和地区经济、社会、科技、文化、安全和招商引资等方面的历史和现状,推动本地区经济、科技、文化、教育等方面的学术理论研究、给国家和相关部门提供咨询服务、促进太平洋区域相互了解,为增强和促进人类的和平与发展做出贡献。经过选举,学会由著名历史学家、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农工民主党中央主席周谷城为会长。选举著名经济学家、马克思主义理论家、哲学家、中顾委委员、中国科学院副院长于光远教授、著名经济学家、社会活动家、中国社会科学院顾问陈翰生教授、全国人大常委、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科学院原政委张序三将军、著名古人类学家、中国科学院院士、美国科学院院士、第三世界科学院院士贾兰坡先生、人民日报社总编辑谭文瑞编审、著名海洋学家、国家海洋局罗钰如局长、中国社会科学院副院长、著名人文学家李慎之研究员、资深外交家肖向前、陈鲁直大使等10人为副会长。之后,补选国家海洋局政治部主任、海洋经济学家张海峰为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并选举出时任上海市市长汪道涵、广东省委书记任仲夷、中共中央联络部部长钱李仁、中共中央宣传部部长、著名经济学家朱厚泽、中共中央农村政策研究室主任杜润生、著名外交家凌青、人民大学副校长谢韬、中共中央党校常务副校长郑必坚、龚育之、国务院国际问题研究中心总干事宦乡等国内外著名学者和社会活动家、外交家120人组成了理事会;聘请台湾国民党资深陈立夫先生、台湾师范大学著名书法家、历史学家陈大络先生、时任韩国反对党领袖、后任韩国总统金大中先生等为顾问;并聘请了香港中文大学校长王赓武、韩中亲善协会常务副理事长赵炳仁、韩国仁川大学中国历史研究所所长李忠憙教授、韩国国会议员韩和甲先生等一批海外理事。 3 、根据近期研究工作决定和国际、国内形势发展需要,在 1984 年至 1987年连续三次召开国际学术讨论会,主题是研究世界经济中心东移到太平洋以及我们的对策,出版太平洋文集多卷。 4 、 1988 年召开中国海洋经济发展战略国际研讨会。 5 、 1990 年在人民大会堂召开国内外著名学者参加的纪念鸦片战争 150 周年研讨会。 1991年至1995年6 、 1991年召开太平洋板块文化国际研讨会,研讨中国古人类对世界人类文明发展的贡献。此次会议效果很好,影响很大,政协主席、中央思想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李瑞环同志时值外地,特委托中央研究室陈主任来电对会议的成功召开表示祝贺,并希望专家认真研究中国近代史,总结和吸取历史经验教训,指导今后工作。 7 、 1991年在“国台办”的指导下,在厦门召开第一次海峡两岸海上通航研讨会,海峡两岸专家对尽快实现海峡两岸海上直航提出了许多很有价值的意见,会议取得了积极的成果。 8 、 1992 年召开中国文化发展国际研讨会,时任台北市市长的连战等社会知名人士 人发来贺电。会议得到海内外专家学者的好评,著名学者、人民日报著名评论家连云山先生发表里他研究 30多年的“谁先到达美洲”的论文专著,明确提出,中国 早于欧洲人哥伦布 500 年到达拉丁美洲,最先发现新大陆的不是哥伦布,而是中国人, 的世界史新定论突破新说,引起国内外专家的高度重视。 9 、 1992 年— 1993 年还召开了中国近海资源开发利用研讨会。 10 、 1993 年经民政部批准将中国太平洋历史学会改名为中国太平洋学会,于光远教授担任会长,张海峰任执行会长、法人代表。 11 、 1993 年底,国家科委和新闻出版总署批准创办学会会刊《太平洋学报》,至今,已经走过了 20 余年的历程, 2005 年由季刊改为月刊。目前《太平洋学报》基本上以 “国际关系、经贸科技、海洋经济与安全和国学文化”四个栏目为主题。 12 、 1994年在人民大会堂召开了由金大中一行人组成的韩国代表团参加的“中韩两国海洋经济文化交流与经贸合作研讨会”,并且中韩两国在韩国汉城共同举办了“东北亚经济研讨会”。 13 、 1995 年在海南召开国际学术研讨会,会上,于光远教授发表了自 20世纪下半叶及今后相当长一段时间进入世界经济社会大调整时期的著名论断,引起了国内外学者高度重视。 1996年至2000年14 、 1996 到 1997 年曾多次召开海洋经济发展战略研讨会,提出了 2020年把我国建设成为海洋经济强国实施纲要等。 15 、 1997 年 5 月在深圳召开“香港与珠江三角洲优势互补共同发展”问题研讨会。此次会议在港澳影响比较大。 16 、 1997 年至 2005 年与中共中央党校合作共同举办 50 余期民营企业家理论高级研讨会,培训中小企业家5000 余人.对 民营经济沿着中央指引的道路健康发展起到了很好的作用,得到民营企业家的好评。 2000年至2005年17 、 2003以后,主要围绕实施海陆统筹、兴海强国、国家海洋战略和发展大农业、改造和提升传统农业、发展以海业、昆虫业及微小微生物为主流的现代农业做了大量的调查和研究,在此基础上,现代农在山东莒县、胶南市等地建设了黄粉虫和海陆统筹等两个示范基地,目前正在向外扩展。这项研究工作本质上是把我国以粮食、蓄禽为主体的传统农业大国建设成为建立在新的良性循环的现代农业强国探索出一条新路子。近几年来,这项重大研究得到了农工民主党中央领导和相关专家学者和地区的支持和参与。 18 、 2004 年经民政部批准学会下属专业委员会由 7 个增加到 12个,几年来各专业委员会和地区学会都在根据实际需要卓有成效的开展工作。 2006年至今19 、 2006 年 4 月 20 日 经研究决定聘请姚秀元同志为学会秘书长。 20 、 2006 年 5 月 16 日 经研究决定,聘请马爱珍女士为学会顾问。 21 、根据工作需要,经研究聘请姚秀元同志任学会秘书长, 2006 年 5 月 27 日研究决定增补姚秀元、鹿守本和杜钢建为副会长。 下设机构分支机构 港口与航运专业委员会主 任 司玉琢 秘 书 长 孙光圻 发展战略研究分会会 长 张海峰 副主任兼秘书长 刘容子 进化与发展专业委员会 主 任 谢绳武 秘 书 长 郭树勇 黄河文化专业委员会 主 任 张新斌秘 书 长 马世之 海洋经济研究分会 会 长 王志远秘 书 长 姚海燕 海洋文化专业委员会 主 任 杨子云秘 书 长 苏 彤 太平洋区域安全专业委员会 主 任 张序三副主任兼秘书长 李勇志 海洋管理专业委员会 主 任 王志远秘 书 长 姚海燕 海洋招商引资分会会 长 张海峰副 会 长 张兴铭 王宏名 太平洋地区合作专业委员会 主 任 张序三副主任兼秘书长 田新建 海洋科技研究工作委员会 主 任 黄明鲁 湿地寒地专业委员会 主 任 张恒轩副主任兼秘书长 张 洁 职能部门 学会办公室 主 任 杨树霞 交流培训部 主 任 张海峰副主任 张兴铭 杜立群 项目合作部 副主任 李 颖 国际联络部 主 任 陈鲁直 学术交流部 主 任 李慎之 编辑出版委员会 主 任 张海峰 《太平洋学报》杂志社 名誉主编 于光远 顾 问 朱厚泽 张序三 金大中 胡红玉 主 编 杜钢建副主编 曹培 社 长 张海峰(法人代表)常务副社长 朱武安 学会章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中国太平洋学会,英文名称:Pacific Society of china,缩写:PSC。 第二条 本团体是从事并热心太平洋区域研究的专家、社会活动家和有关单位自愿结成的学术性的全国性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 立足中国国情,团结和组织从事太平洋区域研究的专家、学者和社会活动家,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坚持民主办会原则,发扬学术民主,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优良学风,为促进中国乃至太平洋地区的文化、科技和经济交流,促进太平洋区域的和平与发展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和业务主管单位国家海洋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北京复兴门外大街一号817房间,邮编:100860。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太平洋区域的政治、经济、文化、科技、政策、安全、战略研究等方面的学术交流;组织和参加重大及重点课题的研究和科学考察活动,促进本领域各学科的发展; (二)开展民间与国际交流以及港、澳、台地区交流活动,促进国内、外专家、学者和学术团体的交往与合作; (三)主办《太平洋学报》等学术期刊,编辑、出版、发行本领域各学科书籍; (四)组织专家学者及会员参与国家海洋发展战略、政策、法律法规的研究和国家海洋事务的决策咨询; (五)对太平洋区域海洋发展战略动态的研究、趋势进行跟踪分析,并向国家有关部门建言献策; (六)开展太平洋区域的科技咨询和相关技术服务活动,经政府有关部门授权,举办太平洋区域国际海洋展览会; (七)推荐人才;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表彰、奖励在太平洋区域发展各学科研究活动中取得优秀成绩的会员和科技工作者; (八)对会员和相关科技人员进行继续教育和培训; (九)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举办为会员服务的各种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具有一定数量的专业人员,愿意参加本团体有关的活动,支持本团体工作的科研、教育、文化、企事业单位以及依法成立的有关学术性社会团体,可以申请为单位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单位会员申请单位向本团体秘书处或分支机构提出申请,由学会秘书处或分支机构按规定的会员条件审批登记;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优先优惠获得本团体的信息资料; (七)优先享有本团体提供的科技咨询服务; (八)有资格参加本团体组织开展的各项评奖活动; (九)优先优惠在本团体主办的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等; (十)优先优惠参加本团体组织和各项活动,包括组团出国、参加学术会议和考察等。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承认并遵守本团体章程; (七)积极参加本团体的有关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制定本团体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筹措本团体活经费,监督经费管理使用情况;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于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副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资产来源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8年2月28日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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