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中国宋庆龄基金会 |
释义 | 宋庆龄基金会,为纪念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名誉主席宋庆龄,1982年5月成立了宋庆龄基金会。2005年9月,经第五届理事大会审议通过,更名为中国宋庆龄基金会,英译名为“China Soong Ching Ling Foundation”,缩写“SCLF”。 基会简介为了纪念宋庆龄,1982年5月29日,宋庆龄基金会在北京成立。邓小平同志亲自担任宋庆龄基金会名 誉主席,许多著名的领导人和社会活动家担任会里的领导职务,这充分体现了以宋庆龄名字命名的人民团体和慈善公益机构的特殊地位与作用。 组织结构领导成员主 席: 胡启立 副主席: 梁金泉 张文康 黄跃金(常务) 鲍培德 吉佩定 唐闻生(女) 杨绍明 叱利群(女) 秘书长: 李 宁 副秘书长: 李希奎 乔健 历史沿革为纪念国家名誉主席宋庆龄,继承和发扬她的未竟事业,在邓小平同志倡导下,1982年5月成立了宋庆龄基金会。 1982年5月29日,廖承志同志在人民大会堂宴请应邀前来参加宋庆龄逝世一周年纪念活动的宋庆龄在国外的亲属和朋友时宣布:今天在北京正式成立“纪念宋庆龄国家名誉主席儿童科学公园基金会。” 邓小平同志任名誉主席,康克清同志任主席,廖承志同志任顾问,汪志敏同志任秘书长。基金会办公地点设在宋庆龄同志北京故居。 宋庆龄基金会是先宣布成立,后进行筹建。在筹建过程中,有关同志认为“纪念宋庆龄国家名誉主席儿童科学公园基金会”这一名称有它的局限性,不利于基金会工作的开展。 在起草基金会章程时,经康克清同志同意,名称中去掉了“儿童科学公园”,章程草案上报中央书记处,经习仲勋、胡启立等有关领导批准,名称改为“纪念宋庆龄国家名誉主席基金会”(简称宋庆龄基金会),其宗旨是:为纪念宋庆龄国家名誉席,继承和发扬她毕生所关心和从事的儿童文教福利事业的精神,培养儿童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为增进国际友好和世界和平作出贡献。 1982提12月11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厅发[1982]55号”通知:“经中央书记处批准,纪念宋庆龄国家名誉主席基金会已经成立。邓小平同志任名誉主席,廖承志同志任顾问,康克清同志任主席,汪志敏同志任秘书长。基金会同宋庆龄同志故居合署办公”。 基会宗旨继承和发扬宋庆龄毕生致力的增进国际友好,维护世界和平; 开展两岸交流,促进祖国统一; 关注民族未来,培育少年儿童的未竟事业。 本会是联络国内外友好团体和人士,为实现本会宗旨提供支持和资助的非营利性组织,是独立的社团法人。 台湾、香港、澳门同胞及其团体愿意在其所在地区设立宋庆龄基金会或其它相应机构的,本会均愿与之建立友好关系;外国朋友、海外侨胞及其团体愿意在其所在国家成立宋庆龄基金会或其它相应机构的,本会均愿与之建立友好关系。 基金来源1国内外社会团体、企业和组织的捐赠; 2国内外个人的捐赠; 3国际组织、外国政府的无偿援助; 4国家财政及有关部门的资助; 5本会所属单位的专项赞助 6本会基金所实现的合法收益; 7其他合法收入。 基金募集依法依照本会《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任务,积极组织开展社会募捐活动,应制定计划,提出项目;大力宣传,务求实效。 第六条 募捐活动应以捐赠者自愿捐赠为原则,不得摊派,不得损害社会公德,不得影响公众参与公益事业的积极性。 第七条 根据需要,本会可以成立由社会热心人士参加的募捐工作机构,或与有关方面合作开展募捐活动。凡与本会联合募捐的机构必须事先征得同意,严格履行手续;未经同意,擅自使用本会名义开展募捐活动的单位及个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条 本会受赠时,应依法与捐赠人履行捐赠手续,包括订立捐赠协议和出具财务收据。捐赠人应依法履行捐赠协议,按照约定将捐赠财产移交本会。 第九条 本会对支持公益事业的捐赠,将通过多种形式予以感谢和表彰,包括颁发荣誉证书、授予荣誉称号、媒介宣传和留名纪念等;对推动募捐活动开展做出突出贡献的机构和个人,也将给予相应的荣誉待遇。 基金使用第十三条 本会应在充分尊重捐赠者意愿的基础上,按照双方对捐赠财产的约定,用于资助符合其宗旨的活动和事业。使用情况,应及时向捐赠者反馈,并随时接受查询,作出如实答复。 第十四条 对受赠财产的使用,应跟踪调查,适时作出评估意见;本会有责任、有义务检查和督促受资助方认真落实有关要求,实现捐赠者的意愿和财产的使用效益;必要时,受资助方应欢迎并接受捐赠者的实地检查。 第十五条 根据需要,受赠财产的使用,应与受资助方鉴定资助协议;若受资助方违背约定,本会有权减少、停止或收回资助财产,依法保护捐赠者利益和本会声誉。 第十六条 每年用于资助公益事业。 审计监督第二十七条 按照国家规定,应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交基金财务工作报告和会计报表;并主动接受相关主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八条 每年邀请社会中介机构对基金收支进行审计,并将结果向常务理事会报告,同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九条 各专项基金的收支情况和项目执行结果,应及时向捐赠方通报。 第三十条 建立内部监督机制,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增强管理的有效性。 基会章程一为纪念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名誉主席宋庆龄,1982年5月成立了宋庆龄基金会。2005年9月,经第五届理事大会审议通过,更名为中国宋庆龄基金会,英译名为:“China Soong Ching Ling Foundation”,缩写为“SCLF”。 本会宗旨:继承和发扬宋庆龄毕生致力的增进国际友好,维护世界和平;开展两岸交流,促进祖国统一;关注民族未来,培育少年儿童的未竟事业。 二本会是联络国内外友好团体和人士,为实现本会宗旨提供支持和资助的非营利性组织,是独立的社团法人。 三台湾、香港、澳门同胞及其团体愿意在其所在地区设立宋庆龄基金会或其它相应机构的,本会均愿与之建立友好关系;外国朋友、海外侨胞及其团体愿意在其所在国家成立宋庆龄基金会或其它相应机构的,本会均愿与之建立友好关系。 四本会实行民主管理,设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每五年举行一次会议,必要时可召开特别会议。 理事会的职权: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听取、审议本会的工作报告及基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报告; 3决定聘任和停聘理事; 4推选常务理事、名誉主席、主席、副主席; 5任免秘书长、副秘书长; 6决定本会工作的重大方针、政策、规划和项目。 常务理事会是本会理事会的常设机构。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代行理事会的职权。常务理事会每届任期与理事会相同。每年举行一次会议,必要时可召开临时会议。 常务 中国宋庆龄基金会 理事会的职权: 1解释章程,监督章程的实施; 2审计、监督本会的基金管理和使用情况及年度预算、决算; 3督促、检查本会工作方针、政策和规划的执行情况。 理事会议和常务理事会议,由本会主席决定召开并主持。 五、本会设名誉主席、主席、副主席,由理事会民主推选产生;本会设秘书长、副秘书长,由主席提名,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任免。有关基金会工作中的重要事项,由主席、副主席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秘书长组织实施。 秘书长为本会 法人代表 六本会可聘请特别顾问、名誉理事若干人。 七本会的基金来源: 1国内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等单位和个人的捐赠,以及台湾、香港、澳门同胞的团体和人士的捐赠; 2海外侨胞、外国友好团体和人士的捐赠; 3本会下属单位上缴的经费; 4国家政策允许的基金增值; 5其它。 八本会基金属于专款,尊重捐款者的意愿,直接用于符合本会宗旨和任务的相关事业,必要时可提取不超过百分之五的基金用于业务工作。 本会对基金管理建立独立的会计、审计制度,定期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财务状况,并接受民政部门和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 九本章程自理事会正式通过之日起生效。 宋庆龄生平概述宋庆龄(1893年1月27日-1981年5月29日),是已故中国革命家及中华民国国父孙中山的第二任妻子。自中山先生过世后,民国二十九年中国国民党中央常务委员会第143次会议决议:尊称本党总理为国父,以表尊崇。故而根据传统习惯,宋庆龄女士亦被尊称为国母”。 1981年5月,在她弥留之际,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授予宋庆龄“中华人民共和国名誉主席”称号。宋庆龄被中共尊称为“(宋)庆龄先生”、“孙夫人”; 被周恩来誉为“国之瑰宝”(后江泽民正式题字;有同名纪录片); 被中共官方谥为“伟大的爱国主义、民主主义、国际主义、共产主义战士”。 1981年5月29日20时18分病逝于北京。 基金会评价回顾中国宋庆龄基金会所走过的二十多年不平凡的历程。我们深切体会到,中国宋庆龄基金会的事业是一项崇高而神圣的事业,从事这项事业,不仅是一种光荣,更是一种责任。 中国宋庆龄基金会从成立到现在,紧紧围绕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始终不渝地遵循“增进国际友好,促进祖国统一,发展少儿事业”的三项宗旨,坚持“开门办会“和"实验性、示范性"的工作方针,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在海内外友好组织和热心人士的支持、帮助下,在国际友好、两岸交流、扶贫助教、科学普及、文学艺术、体育卫生等诸多领域都取得了可喜的成绩,赢得了良好的声誉,在国内外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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