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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中国水产学会
释义

中国水产学会(China Society of Fisheries),中国水产科技工作者的群众性学术团体,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接受中国科协和农业部的业务指导与监督管理,挂靠在农业部。组织国内及国际学术活动,编辑水产科技书刊,普及水产科学技术知识。出版有《水产学报》、《海洋渔业》、《淡水渔业》、《国外水产》、《科学养鱼》等5种刊物。

学会发展

1963年12月在北京正式成立并举行第 1次会员代表大会。

1981年5月在北京举行第2次会员代表大会及学术年会。

1984年12月在天津举行第 3次会员代表大会。此时会员人数已达7000人左右,全国有2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成立了水产学会。

1984年12月在天津举行第 3次会员代表大会。会议选举产生第3届理事会。

1981年5月在北京举行第2次会员代表大会及学术年会。名誉理事长为朱元鼎、费鸿年;理事长为宫明山。

理事会下设普及与教育工作委员会及海洋渔业资源、海洋捕捞和渔船驾驶、渔船和渔业机械仪器、池塘养鱼、江湖水库渔业、水产加工和综合利用、渔业制冷和水产工程等委员会;还设有中国渔业史、中国鱼病两个研究会及水产科学名词研究审定组。

出版有《水产学报》、《海洋渔业》、《淡水渔业》、《国外水产》、《科学养鱼》等5种刊物。

学会章程

中国水产学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中国水产学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译名The China Society of Fisheries(CSF)。

第二条 本会是中国水产及与水产有关的科技工作者自愿参加的学术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是依法登记的社团法人,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水产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发展科学技术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团结和动员水产科技工作者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实施科教兴国和可持续发展战略,促进水产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水产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水产科技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水产科学技术与经济的结合,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反映水产科技工作者的意见,维护水产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水产科技工作者服务;充分发挥跨部门、跨行业的特点,为加速实现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做出贡献。本会的活动遵守宪法、法律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民主办会的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提倡各种学术观点的自由讨论和“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挂靠单位农业部和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会址设在北京。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开展国内和国际学术交流。举办各种形式的学术会议、讲座、展览会、科技考察等活动,促进国内同国外及港、澳、台地区的科技团体、科技工作者的友好往来和科技合作。

二、传播科学思想和方法,普及水产科学知识,推广先进水产科学技术;开展向青少年传播水产科学技术的活动。

三、开展水产方面的科学论证,提出政策性建议。

四、为国内外提供水产科技和信息咨询服务,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五、接受委托,承担项目评估、成果鉴定、质量认证、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等。

六、开展水产科技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

七、推荐人才,表彰奖励优秀水产科技工作者。

八、组织出版水产学术期刊、科普读物和声像制品。

九、依法兴办经济实体。

十、承办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包括普通会员、资深会员、学生会员和外籍会员。

第八条 承认本会章程,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为本会个人会员、单位会员。

一、个人普通会员:

1、具有助理研究员、讲师、工程师、技师等中级职称以上的水产及与水产相关的科技工作者;

2、获得硕士及以上学位的科技工作者;

3、高等院校本科毕业,在水产或与水产有关的科研、生产、教学、经营单位和科技组织管理部门,从事与水产有关的工作三年以上,并具有一定的学术水平者;或非高等院校本科毕业,但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科技工作者;

4、热心和积极支持本会活动并从事与水产科学技术有关工作的管理人员。

二、资深会员:

长期从事水产科研、教育、技术推广、经营管理等工作,具有高级技术职称或相当学术水平,热心学会工作,积极参加学会活动的科技工作者或管理人员。

三、学生会员:

大专院校水产或与水产相关专业的高年级学生。

四、外籍会员:

在学术上有较高成就的国外水产科学家、教授、工程师。

五、单位会员:

1、地方水产学会;

2、凡与本会专业范围有关,并具有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愿意参加本会的有关活动,支持本会工作的科研、教学、生产、经营等企事业单位以及有关的学术团体。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个人普通会员入会,须由本人申请,经所在省、市、自治区学会或本会分支机构审核后报本会秘书处批准。

学生会员入会,须由本人申请,经所在学校统一审核后报本会秘书处批准。

资深会员、外籍会员和单位会员须直接向本会秘书处及本会分支机构申请,报本会理事长批准。

会员证由本会秘书处统一制发。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普通会员:

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对本会工作有建议权、批评权和监督权;

3、优先和优惠参加各种学术会议及其他学术活动;

4、优先和优惠获得本会的刊物和学术资料;

5、优先在本会出版的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和科研成果;

6、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二、资深会员:

除享有普通会员权利外,优先参加国际学术会议和科学考察;优先参加学会组织的论证、咨询、评审、学术讲座等活动。

三、学生会员:

1、对本会工作有建议权、批评权;

2、优先和优惠参加各种学术会议及其他学术活动;

3、优先和优惠取得本会的刊物和学术资料;

4、优先在本会出版的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和科研成果;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四、单位会员:

1、优先和优惠参加本会的有关活动;

2、优先和优惠取得本会的有关学术资料;

3、免费获得本会的一种学术期刊;

4、优先获得本会的技术、信息咨询服务;

5、优先承接本会业务范围内的项目;

6、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五、外籍会员:

1、优惠或免费得到本会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和有关资料;

2、可应邀参加本会在国内主办国内或国际性的学术会议;

3、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积极向本会反映情况并提供有关资料;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无正当理由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秘书处报理事长批准,予以除名。

一、长期不履行会员义务者;

二、有严重违反本章程或损害本会信誉行为并坚持不改者;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由会员民主选举产生。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审议和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选举理事,组成本会新一届理事会;

四、罢免理事;

五、决定奖励和表彰事宜;

六、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七、决定本会的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召开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本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秘书长;

三、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主办刊物;

四、决定副秘书长、各分支机构和主办刊物主要负责人;

五、领导本会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六、制定本会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七、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八、审议奖励和表彰事宜;

九、决定本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理事会原则上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休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四、五、六、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分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四年。连选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五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由专职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代表本会签署有关文件;

六、处理学会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七条 对本会有重大贡献的前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著名科学家,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可聘为本会名誉理事长、名誉副理事长、顾问等。

第二十八条 本会根据开展业务活动需要设立的专业委员会、研究会等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各专业委员会、研究会应按照本章程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国家拨款;

四、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会建立专项基金,用以表彰奖励学术交流、科学技术普及的优秀论文和项目。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只能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会办事机构应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应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请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在社团登记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停止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2001年6月14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会分支机构可根据本章程制定工作条例或细则,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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