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中国数学会 |
释义 | 中国数学会是中国数学工作者的学术性法人社会团体,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中国数学会的宗旨是团结广大数学工作者,为促进数学的发展,繁荣我国的科学技术事业,促进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与提高,为振兴经济,促进两个文明建设,加速实现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作出贡献。中国数学会的主要工作有:组织学术交流活动,编辑出版数学刊物,开展国际学术交流,举办数学竞赛,开展普及工作,组织促进数学教育改革的活动,根据国家建设和学科发展的需要举办培训班或讨论班等。 成员中国数学会于1935年7月在上海成立,成立大会于7月25日在上海交通大学图书馆举行,出席者有33人。数学会创建时的组织机构设有董事会、理事会与评议会,其成员有胡敦复、冯祖荀、周美权、姜立夫、熊庆来、陈建功、苏步青、江泽涵、钱宝宗、傅种孙等。创办有学术期刊《中国数学会学报》与普及性刊物《数学杂志》,1952年与1953年这两个刊物先后改为现名《数学学报》与《数学通报》。 中国数学会成立后的会址设在上海亚尔培路(现陕西南路)533号中国科学社。建国以后,中国数学会的会址设在北京中国科学院数学研究所。目前中国数学会的挂靠单位为中国科学院数学与系统科学研究院。 中国数学会于1951年8月在北京,1960年2月在上海,1978年11月在成都,1983年10月在武汉召开了第一、二、三、四次全国代表大会。华罗庚连任前三届理事长。在第四次全国代表大会上,推选了华罗庚、苏步青、江泽涵、吴大任、柯召为名誉理事长。第四、五、六、七、八届理事长分别为吴文俊、王元、杨乐、张恭庆、马志明。 中国数学会于1985年12月在上海隆重举行50周年年会。 周培源、周光召等出席并讲话, 陈省身、H.Cartan等著名外国数学家应邀出席。1995年5月在北京隆重举行了“中国数学会第七次代表大会暨60周年年会”,朱光亚、路甬祥等出席,陈省身、丘成桐等应邀出席并作学术报告。两次年会的主要内容是学术交流。 期刊目前中国数学会主办的学术期刊有《数学学报》、《Acta Mathematica Sinica》(English Series)、《应用数学学报》、《Acta Mathematical Applicatae Sinica》(English Series)、《数学进展》、《数学的实践与认识》、《应用概率统计》、《数学通报》和普及性刊物《中学生数学》、《中等数学》。 全国31个省、直辖市、自治区均已成立地方数学会组织,他们独立开展各项活动,中国数学会为他们提供协调服务。中国数学会下属的学科分会有计算数学分会、概率统计分会、数学史分会、均匀设计分会、生物数学专业委员会、组合数学与图论专业委员会等。目前中国数学会的工作机构有:组织工作委员会、学术交流工作委员会、国际交流工作委员会、编辑出版工作委员会、教育工作委员会、传播工作委员会、普及工作委员会、数学奥林匹克委员会、电子信息与交流委员会、学会办公室。 会员及管理中国数学会会员资格规定为在科研、教育、生产企业等部门从事数学或与数学有关的工作,相当于助理研究员、讲师、工程师以上职称的数学工作者。现有会员5万多名。 现任(第11届)理事长为王诗宬,副理事长为席南华,陈敏,高小山,陈大岳,陈永川,程晋,罗懋康,李星,杨新民,秘书长为张立群 学会章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名称: 本学会中文名称:中国数学会; 英文名称:Chinese Mathematical Society;缩写:CMS。 第二条 性质: 本学会是全国数学工作者自愿结成并依法登记的全国性的学术性、社会公益性的法人社会团体,是发展我国数学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宗旨: 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方针,坚持民主办会原则,开展学术上的自由讨论。大力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风尚,积极倡导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推动我国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为广大会员和科技工作者服务。团结和组织广大数学工作者,促进数学科学的发展,促进数学科学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为繁荣我国的科学技术事业,建设创新型国家服务,为加速实现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作出贡献。 第四条 本学会接受主管单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和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本学会办事机构的挂靠单位是中国科学院数学与系统科学研究院。 第五条 本学会的会址为:北京中关村东路55号 中国科学院数学与系统科学研究院。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学会的业务范围: (一)参加并开展各种形式的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活跃学术思想,促进学科发展; (二)组织编辑出版数学学术刊物、普及性刊物、科技图书及相关的音像制品; (三)开展促进提高数学教学水平的活动; (四)普及数学及有关科学技术知识,传播科学精神和思想方法,开展数学奥林匹克活动; (五)举办各种数学领域的培训班、讲习班或讨论班等,提高会员的学术水平; (六)组织数学工作者参与国家科技政策、科技发展战略、有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科技决策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向有关部门反映数学工作者的意见要求; (七)发现并推荐数学领域的人才,奖励、表彰有突出贡献的数学工作者; (八)提倡会员理论联系实际,重视数学与其它学科的联系,开展有关活动; (九)促进民间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学会设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其中个人会员分为会员、荣誉会员和外籍会员。 第八条 会员的条件。申请加入本学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个人会员的资格条件 凡承认本会章程,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包括港澳台同胞),均可申请成为会员。 (1)具有讲师、助理研究员、工程师、中学一级教师以上职称的从事数学或与数学有关工作的科技人员; (2)取得硕士以上学位的科技人员; (3)高等院校本科毕业,在研究、教学、生产企事业单位或科研教育、组织管理等部门从事数学工作三年以上;或虽非高等院校本科毕业,但已具有相当于以上规定人员的学术水平者; (4)热心数学研究或数学教育事业,并积极支持本会工作的有关部门人士。 热心我国数学事业的发展,大力支持我会活动的社会知名人士或机构负责人,可聘请为本会的荣誉会员。 凡在学术上有较高成就,对我国友好并愿意与我会联系的外籍数学工作者,提出申请,可接受为本会的外籍会员。 (二)团体会员 凡与数学有关并愿意支持本会工作的有关科研、教学、生产企事业单位,承认本会章程, 均可向本会提出申请为团体会员。 (三)条件成熟时,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可接纳资深会员和吸收学生会员。 第九条 入会手续: (一)个人会员入会需由本人自愿申请,由本会会员一人介绍或所在单位推荐,报本会审 核或经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数学会或本会分支机构审核后,提请(常务)理事会讨论批准,并由(常务)理事会授权学会办公室发给会员证,即为中国数学会会员。 (二)团体会员入会,需向本会直接申请,经本会(常务)理事会审核批准,并由(常务)理事会授权学会办公室发给会员证,即为中国数学会团体会员。 (三)荣誉会员的聘请由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 (四)外籍会员入会,需向本会直接申请,由本会会员一人介绍,经(常务)理事会批 准并由(常务)理事会授权学会办公室发给会员证,即为中国数学会外籍会员,并报中国科协备案。 第十条 会员的权利 (一) 个人会员的权利为: (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对本会工作有建议、批评和监督权; (3)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4)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学术活动; (5)优惠获得本会有关刊物和学术资料; (6)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二)团体会员的权利为: (1)选派代表参加本会有关的学术活动; (2)优惠取得本会的学术资料; (3)对本会工作有建议、批评和监督权; (4)可要求本会优先提供咨询服务或优先承接本会的咨询项目; (5)可要求本会协助举办继续教育、咨询和培训等活动; (6)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三)荣誉会员的权利为: (1)对本会有建议、批评和监督权; (2)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3)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四)外籍会员的权利为: (1)优惠获得我会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 (2)可申请参加我会主办的学术会议; (3)对本会的工作有建议权; (4)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的义务 (一)个人会员的义务为: (1)遵守本会章程; (2)执行本会的决议,接受本会委托的工作; (3)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4)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推动本会工作; (5)按期缴纳会费。 (二)团体会员的义务为: (1)执行本会的决议,接受本会委托的工作; (2)支持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3)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4)按期缴纳会费。 (三)荣誉会员的义务 (1)支持本会的决议; (2)支持并协助本会的有关活动。 (四)外籍会员的义务为: (1)支持并协助本会的有关国际交流活动; (2)按期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个人会员的会籍及日常管理工作,由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数学会、本会分支机构或本会负责,由本会统一颁发中国数学会会员证。团体会员、荣誉会员和外籍会员均由本会直接联系及管理,并发给团体会员证、荣誉会员证或外籍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 的,经本会提示后一年内仍不缴纳者被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学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决定本会的任务与工作方针; (二)制定和修改章程;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审议和批准会费收取标准 (六)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原则上须有2/3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必要时用通讯形式补充征求未到会代表的意见。 第十七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遇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审查批准。但提前或延期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必要时经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讨论通过,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可以用通讯方式进行,但程序同代表大会程序完全一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学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理事会原则上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任期为四年,至多可连任一届;新当选理事年龄不得超过60周岁。 第十九条 本学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常务理事会原则上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学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学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理事长、副理事长届满时年龄不得超过68周岁,秘书长届满时年龄不得超过64周岁; 秘书长不是专职时,办事机构必须配专职副秘书长;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一条 本学会理事长每届任期四年,不能连任;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至多可连任一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中国科协审查并经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二条 本学会理事长为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中国科协审查并经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学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条 本学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全国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四条 本学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等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工作机构; 设立下列工作机构: (一) 组织工作委员会; (二) 学术交流工作委员会; (三) 国际交流工作委员会; (四) 编辑出版工作委员会; (五) 普及工作委员会; (六) 数学奥林匹克委员会; (七) 传播工作委员会; (八) 教育工作委员会; (九) 电子信息与交流委员会; (十) 学会办公室; (十一)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设立的其它工作机构。 各工作机构在理事会领导下,负责组织职责内的各项活动; 各工作机构的成员和负责人,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聘任。 第二十六条 根据学科发展和学术活动的需要设立学科分会或专业委员会,须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并经中国科协与民政部批准。 学科分会和专业委员会是在理事会领导下,负责组织本学科学术活动的学术机构,其工作是: (一)组织本学科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 (二)承办本会有关学科的各项工作; (三)编辑出版本学科学术刊物。 第二十七条 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可设立省、直辖市、自治区数学会。 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数学会受该省、直辖市、自治区科协的领导,在业务上受中国数学会的指导。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本学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收入; (二)中国科协拨款; (三)个人或团体捐赠; (四)政府资助; (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六)利息收入;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学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本学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学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一条 本学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学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二条 本学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和中国科协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三条 本学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四条 对本学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审议。修改的章程,须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 经中国科协审查同意后,报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学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终止动议须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中国科协审查同意。 本学会经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六条 本学会终止前,须在中国科协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学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中国科协和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学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经2007年11月4日第十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学会的常务理事会。 本章程自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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