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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中国书刊发行业协会
释义

中国书刊发行业协会(The Books and Periodicals Distribution Association of China,英文缩写为:BPDAC)成立于1991年3月,是经民政部登记批准,国家新闻出版总署业务主管,由从事出版物发行的企事业单位及其经营者、发行工作者自愿组成的全国性的出版物发行行业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协会的日常办事机构是秘书处,在秘书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处设办公室、综合业务部、法律咨询服务部、财务部和会员联络部五个部门。

简介

协会与国际同行交流频繁,1995年我会正式加入国际书商联盟组织,会长被选为国际书商联盟执委。多年来,我会每年都参加该组织的活动,与国际同行共同探讨行业的现状与行业发展问题,还经常开展学术交流、友好互访等。

联系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单北大街东堂子胡同47号(邮编:100005)

协会宗旨

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团结全国出版物发行单位,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坚持本行业的职业道德和行业自律,倡导全行业积极发行优秀出版物,拒绝发行非法出版物,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文化,为繁荣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出版物发行产业而努力。

协会会员

中国书刊发行业协会的会员包括:从事出版物总发行、批发、零售、进出口、古旧书收售的国有企事业单位和非国有企业单位的经营者、出版物发行工作者等。现有会员单位600多家(包括团体会员、国有会员单位、非国有会员单位等)。

专业工作委员会

根据行业特点,中国书刊发行业协会组建了社科发行委员会、科技发行委员会、文教发行委员会、美术专业发行委员会、古旧书业发行委员会、经济发行委员会、对外发行委员会、外文书业工作委员会、非国有书业工作委员会、城市发行委员会等10个工作委员会。

理事会

2010年3月30日至31日,中国书刊发行业协会第五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在北京召开。会议选举产生了中国书刊发行业协会新一届理事会领导机构。杨牧之当选第五届中国书刊发行业协会会长,王岩镔等19人当选为副会长,并选举产生了97名常务理事、302名理事。

协会章程

中国书刊发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会的名称为:中国书刊发行业协会。英文译名为:The Books and Periodicals Distribution Association of China。缩写:BPDAC。

会徽:会徽为圆环,中心是一本翻开的、具有较强飞翔动感的书,上方为“中国书刊发行业协会”的英文名称缩写。圆环象征协会的团体性以及会员的紧密团结;书代表本行业经营特征,动感的造型寓意出版物的发行,并象征协会不断向前发展。标志色彩为红、蓝双色,书形及英文为红色,圆环为蓝色。

第二条本会的性质,是由从事出版物发行的企事业单位及其经营者、发行工作者自愿组成的全国性的出版物发行行业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本章程所指的出版物,是指图书、期刊、报纸、电子出版物等。

本章程所指的发行,包括:总发行、批发、零售、进出口、古旧书收售以及出租、展销等。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团结全国出版物发行单位,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坚持本行业的职业道德和行业自律,倡导全行业积极发行优秀出版物,拒绝发行非法出版物,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文化,为繁荣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出版物发行产业而努力。

第四条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堂子胡同47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党和国家对出版物发行工作的方针政策,向党和政府反映本行业的重要情况、问题和要求,沟通本会会员与政府之间的联系。

(二)协助政府对本行业进行规划、协调和监督,积极配合政府扫除黄色出版物和打击非法出版活动、维护和规范行业秩序,依法反对不正当竞争,繁荣出版物市场。

(三)制定行规、行约,推动全体会员共同执行,加强自律、互律。

(四)为维护本行业及会员的合法权益而采取的必要措施和行动。

(五)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举办全国性或地区性的出版物订货会、出版物展销会,组织出版物市场信息交流,协助会员开拓出版物市场。

(六)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开展全行业优秀畅销品种的评选活动,为会员单位提供信息服务和导购导销服务。

(七)促进会员之间及本会与有关行业之间的联系和合作,协调行业内部的关系。

(八)总结推广出版物发行工作的先进经验,表彰本会会员的先进事迹。

(九)开展出版物发行的调查研究和学术交流,推广研究成果。编辑出版本会的有关出版物。

(十)协助会员单位开展出版物发行从业人员的培训。

(十一)开展同业间的对外合作和交流。 (十二)本会作为国际书商联盟的会员单位,参加该联盟组织的国际性书业交流活动。

(十三)为实现本会宗旨所进行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本会的会员分单位会员(团体会员)、个人会员。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物发行业协会(或书刊发行业协会、书报刊发行业协会)和出版物发行单位,中国新华书店协会,中央一级的发行单位、出版物进出口单位和出版社发行部门,以及部分规模较大的出版物发行单位,可以申请成为本团体的单位会员。

(二)出版发行界的知名人士、专家、学者、教学人员、管理人员可以申请成为本团体的个人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信誉和一定的影响;

(四)出版物经营单位或经营者的经营活动,必须遵守国务院颁发的《出版管理条例》、新闻出版总署颁发的《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九条会员入会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的优先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及行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遵守和维护本行业的行规行约。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不遵守本会章程,将由本会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制裁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专业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秘书长、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席位由当选的会员单位的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委托的本单位其他主要负责人出任,如该会员单位法人代表变更,该理事席位随之自动变更。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一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4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一般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会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召集会长办公会议。会长办公会议应有不少于三分之二的负责人(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出席,其决议应经到会人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会长办公会议可以就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的议题提出建议,以及贯彻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决议;监督本会各项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财务预算的实施。

第二十九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处理日常事务;

(二)主持制订年度工作计划,经会长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协调并指导各专业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专业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

(五)提名办事机构、专业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经会长批准后聘用。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团体开展评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二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财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2010年3月31日第五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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