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中国输血协会 |
释义 | 概况中国输血协会于1988年5月22日成立。 英文译名:THE CHINESE SOCIETY OF BLOOD TRANSFUSION,缩写:CSBT 中国输血协会是由输血医学系统的科学技术和管理工作者以及专业单位自愿联合,依法进行登记成立,具有技术行业性和非营利的全国性法人社会群众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输血医学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发展中国输血事业的重要科技力量.中国输血协会根据国家卫生部和民政部核准以行业管理,业务培训、国际合作,咨询服务五项业务范围开展输血医学工作。 协会宗旨团结广大输血医学工作者、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方针政策,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倡导友爱,互助,无偿献血的道德风尚,弘扬团结,协作,求实,创新精神,为救死扶伤和提高人民的健康水平,推动我国输血医学事业的发展. 组织机构协会总部和常务办事机构设在北京.下设:秘书处,办公室,科教培训部,报刊信息部和公共关系部.现共有五个分支机构:献血促进委员会,血站管理委员会,血液质量管理委员会,临床输血委员会和血液制品委员会. 协会章程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中国输血协会,英文译名是THE CHINESE SOCIETY OF BLOOD TRANSFUSION,缩写为CSBT。 第二条 中国输血协会(以下简称本会)是全国输血医学系统的科学技术和管理工作者、专业单位的行业组织;也是民间自愿组成并依法登记的,非营利性的法人社团;是发展中国输血医学事业的重要专业和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会以团结广大输血医学工作者,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贯彻国家卫生工作方针政策为宗旨。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倡导友爱、互助、无偿献血的行为,弘扬团结、协作、求实、创新精神,为救死扶伤和提高人民的健康水平,推动我国输血医学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卫生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总部和常务办事机构设在北京。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根据卫生部、民政部核准的“行业管理、信息交流、业务培训、国际合作、咨询服务”等五项业务开展工作。 一、宣传贯彻《献血法》,推动无偿献血,普及血液科学知识,促进精神文明建设。 二、配合卫生部门积极参与血液质量标准、行业规范的制定或修改;提高血液质量,促进安全科学用血。 三、开展专业技术和规范管理培训,不断提高输血行业技术人员和管理者的水平。 四、组织国内外学术交流与技术合作、出版学术性刊物,推广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等。 五、接受委托开展输血医学有关的技术信息、调查研究、项目评估、成果鉴定、技术咨询等服务。 六、对在血液安全领域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会员和在协会工作中作出成绩的协会工作人员予以表彰。 七、向有关部门反映输血医学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依法维护会员和输血医学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举办为会员服务的事业和活动。 八、对自愿加入本协会的省级输血协会进行业务指导。 九、承办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工作任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单位会员:凡从事输血医学或血液工作相关的企业、事业等单位均可申请单位会员。 二、个人会员:凡从事输血医学和血液有关的企业、事业单位的个人、志愿工作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个人会员。 1、从事输血医学的医师、技师、护师、护士以及具备相应的技术职称者。 2、从事输血医学研究、教育、技术应用及产品开发的科技人员和组织管理者。 3、输血医学界著名专家和学者。 4、热心支持和赞助协会工作,对献血、输血工作有重要贡献的公民。 申请加入并履行正式入会程序。 第八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单位会员:由本单位向中国输血协会秘书处提交申请书、经审核后核发单位会员证书。 二、个人会员:凡已正式成为单位会员的在职工作人员均可成为个人会员,但需履行登记入会手续。非会员单位的个人由本人提出申请报本会秘书处批准备案,经审核批准后核发个人会员证。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参加协会及所属各工作委员会举办的学术和教育培训活动; 三、优先获得协会编印的有关资料和信息服务; 四、对协会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积极宣传贯彻《献血法》; 二、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维护本会的社会声誉和合法权益; 三、信守输血医学职业道德,做好本职工作,完成本会交办的任务;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支持本会的事业发展,或接受委托依法募集资金。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时应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单位会员、个人会员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协会秘书处审查后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协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需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表决时需经到会半数以上代表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最长不得超过5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时,须经理事会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并经社会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召开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进行奖励和表彰活动; 九、理事因各种原因(离退休、调动工作、长期生病等)不能正常履行职责时,授权常务理事会会商有关单位进行调整;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若有困难或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方式进行。 第二十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幕期间行使第十七条一、三、五、六、七、八、九、十的职权。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其决议须经2/3以上到会常务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方式进行。 第二十三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从事输血及相关工作多年,在输血医学界有一定知名度和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届期内任职年龄最高不超过70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时,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为一届四年,可连选连任,但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者,需经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2/3以上代表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及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核批准后方能任职。 第二十六条 理事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若有特殊情况可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但应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担任)。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督促、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各种决议的贯彻落实情况;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代表本会对外进行各种合作、协作等事宜并签订合作协议书等。 第二十八条 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计划; 二、协调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各工作委员会和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报常务理事会审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人员和聘用人员; 五、处理本会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会费; 社会捐赠; 政府部门资助;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技术咨询、各项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利息;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合理开支,不得在会员中进行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的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也可兼职)。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离职或协会换届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代表大会或理事会进行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要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由于设备老化,丧失功能不能使用时,需办理正式报废手续,由理事长或秘书长负责审批。 第三十七条 本会专职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可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定。 第三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民政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核。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剩余的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2007年12月3日第五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于2008年2月21日经民政部核准通过,并正式生效。 第四十六条 本会会徽为椭圆形标志。图案为地球中心套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地图首都位置设有一滴血。地图上方为中国输血协会字样,下方为CSBT字样。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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