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中国手脑潜能教育研究院 |
释义 | 章程(中国手脑潜能教育研究院章程 目录 序言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研究任务 第三章 专家 第四章 管理机构 第五章 资格评审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简介中国手脑潜能教育研究院(CHINESE HAND-BRAIN POTENTIAL GRAOUAT INSTITUTION OF EDUCATION)由易道教育发起,联合易道教育(中国)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合肥易道教育文化有限公司、深圳易道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及国内一批致力于儿童教育的专家团队,于2010年初经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批准注册成立。2010年中国手脑潜能教育研究院通过理事大会建立研究院章程,并成立中国手脑速算协会,正式在中国区运营。 研究院以研究和推广儿童手脑潜能教育理念、并实践其高效学习方法、培养中国儿童手脑潜能教育各基础学科专家教师、提升儿童教育教师的专业水平为宗旨。 搭建中国儿童手脑潜能教育和高效学习方法的研究平台,将中华传统的手脑速算、手脑思维数学、手脑识字与阅读、手脑演写作文、手脑拼音、手脑创意绘画、手脑说唱英语、礼尚礼亲子国学等项目同国际上倡导的儿童手脑潜能开发先进理论相融合,打造出适合中国儿童高效学习的教育体系,有研究有实践,有传承有创新。目前成立的中国手脑速算协会,拥有数千名会员,已经成为行业标准的代表者。 章程中国手脑潜能教育研究院章程《中国手脑潜能教育研究院章程》已由中国手脑潜能教育研究院专家代表大会于2010年1月1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目录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研究任务 第三章 专家 第四章 管理机构 第五章 资格评审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八章 附则 序言中国手脑潜能教育研究院, 英文名称:CHINESE HAND-BRAIN POTENTIAL GRADUAT INSTITUTION OF EDUCATION。于2010年初经中国香港政府审批依法成立。本单位是国内国际资深儿童手脑潜能教育专家、学者联合组织共同开展“手脑潜能开发与高效学习方法”的研究、运用以及考核、培养精英的专业学术机构。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中国手脑潜能教育研究院旨在团结、组织、协调和引导国内外专家、学者及社会各界人士,对儿童手脑潜能教育和高效学习方法进行研究与实践,坚持科学发展,坚持实事求是、理论联系实践的原则,模范地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接受各级政府的监督、指导和管理,批判伪科学,为推动中国儿童教育和谐发展积极努力。 第二章 研究任务第二条 中国手脑潜能教育研究院的研究任务是: (一)中国儿童手脑潜能开发的研究与传播; (二)中国儿童高效学习方法的研究与实践; (三)举办儿童手脑潜能教育学术交流会、研讨会、培训班、学术讲座、师资认证、全国大赛等; (四)研究儿童手脑潜能教育各基础学科的教学方法,组织编写各基础学科的相关教材体系; (五)汇编本院简报、学刊、学术成果; (六)为社会各界提供儿童教育学术咨询及策划服务。 第三章 专家第三条 研究院所有专家,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章程,有加入本研究院的意愿; (二)有良好的道德修养,未受过刑事处罚,且精神正常无精神病史; (三)对儿童教育有兴趣,具有一定的基础知识,专注于研究儿童手脑潜能教育文化; (四)在学术研究中保持客观辨证、实事求实、谦虚谨慎的学风,不得夸大和神话儿童手脑潜能教育文化,严禁攻击其他学术团体和学者; (五)遵守本章程,忠实履行职务,维护本研究院利益,不得利用在本研究院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 (六)名片统一“中国手脑潜能教育研究院”字样及会徽,名片正面必须标明证书编号及查询网址; (七)涉及本研究院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本研究院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四条 专家申报程序: (一)向本研究院办事机构提交申请书; (二)经中国手脑潜能教育研究院专家委员会审核通过,发给专家证书。 第五条 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研究院专家委员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研究院开展的活动; (三)获得研究院服务的优先权; (四)按本研究院的规定参加本院学术资格认证; (五)向本研究院提出申请研究经费、出版费及获得奖励权; (六)有权介绍和推荐符合我研究院条件的儿童手脑潜能教育教育者和研究者加入本院; (七)对本院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八)加入本院自愿,退出自由。 第六条 专家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研究院专家委员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研究院合法权益; (三)向本研究院反映研究情况,提供有关学术资料,至少每年交学术论文一至三篇; (四)无特殊原因,连续两年不参加本院学术活动,视其自动退出并予以除名; (五)退出本研究院应书面通知,并交回专家证书。 第七条 专家如有严重违反章程的行为,经本研究院专家委员会表决半数以上同意即通过,予以除名。 第八条 专家退出本研究院和本研究院依照章程予以除名的专家,均不得向本院索取原已缴纳的评审费、培训费以及平时参加学会活动的会务费、资料费。 第九条 我院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以及我院章程,严禁任何人利用本院授予的聘书、职务证书、资格证书、顾问证书、荣誉证书等身份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专家若有任何违法犯罪行为,一经查实立即予以开除。 第四章 管理机构第十条 研究院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中国手脑潜能教育研究院专家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专家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一条 中国手脑潜能教育研究院专家大会须有1/2以上的专家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专家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十二条 中国手脑潜能教育研究院专家大会每五年一届。 第十三条 中国手脑潜能教育研究院专家委员会是中国手脑潜能教育研究院专家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院开展日常工作,对专家大会负责。 第十四条 中国手脑潜能教育研究院专家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专家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专家大会; (四)向专家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专家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研究院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等所有管理干部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 (二)在学术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精神正常且无精神病史,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有道德修养,无社会劣迹,未参加任何不当活动,未受过任何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六条 研究院院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专家大会; (二)检查本研究院专家大会、本研究院专家委员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处理本研究院内部其他事务。 第十七条 研究院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专家委员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格评审第十八条 学会设有中国儿童手脑潜能教育考核项目,所有儿童教育研究者和教育者均可报名参加评审,学术资格评审分四个项目群: (一) 数学项目群:手脑速算、手脑思维数学 (二) 语文项目群:手脑识字与阅读、手脑演写作文、手脑拼音 (三) 艺术项目群:手脑创意绘画 (四) 礼尚礼项目群:亲子国学 (五)其他:手脑说唱英语 第十九条 上述四个项目群,分别设置学术考核资格,具体有: (一)研究类:①实习研究员;②助理研究员;③副研究员;④研究员;⑤高级研究员; (二)策划类:①实习策划师;②初级策划师;③中级策划师;④策划师;⑤高级策划师; (三)教学类:①实习讲师;②初级讲师;③中级讲师;④高级讲师;⑤金牌讲师。 上述资格证书均由专家委员会根据申报者的综合水平考核评定,所有证书均为一次性收取适当的评审费,颁发资格证书后的人员亦即成为我研究院会员。 第二十条 研究院每年度在学术界开展学术荣誉称号和研究成果奖评审一次,评审时需提交学术专著一部或者专题论文1-3篇,经中国手脑潜能教育研究院专家委员会评审合格由研究院颁发证书。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二十一条 对研究院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专家大会审议。 第二十二条 研究院修改的章程,须经专家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专家同意通过。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二十三条 研究院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出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专家大会(或专家代表大会)提出终止动议、并作出决定。 第二十四条 研究院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二十五条 研究院终止后的剩余财产,继续用于发展与本院宗旨相关联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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