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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中国市场研究协会
释义

我国的市场研究业从80年代中期起步,已经形成一个专门的行业类别。随着改革进程的不断深入,对市场研究服务的需求越来越强烈,行业不断扩展壮大。专业公司已达2000余家,其他有此职能部门的组织和企业可达上万家。

职能

为加强行业自律、行业交流,促进行业发展,业内百余家市场研究研究机构,于1998年召开首次行业会议,成立全国市场研究协会筹备委员会。

2001年2月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正式批准成立“中国信息协会市场研究业分会(英文名称:China Marketing Research Association 缩写为:CMRA)”。

机构发展

萌芽期:1997年

破土而出:1998年

身份合法:2001年

组织结构成熟:2002年

步入成长期:2005

协会宗旨

1. 努力推动国民经济和市场研究事业的发展,在政府部门与企事业单位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

2. 为会员、政府、企业及社会各界提供信息服务、加强与国家有关部门的沟通。

3. 促进对政策法律的理解和执行,加强行业自律,提倡有序竞争,确定行业道德准则、常规技术标准和参考报价体系。

4. 加强国际交流,形成对外交流的窗口;努力培育开发国内市场,提高国内企业对市场调查及其科学动作理论的认知水平。

协会任务

1. 中国市场研究行业规范公示。

2. 推动市场研究标准化、安全化、数据库等基础工作的建设。

3. 组织形式多样的培训班,宣传普及市场研究技术,组织出版有关的技术资料、刊物、书籍等。

4. 促进国际研究交流和合作,不断推进中国市场研究业的进程。

5. 推动各类市场研究机构和会员单位之间的横向联合与合作,促进市场研究资源的开发、利用和共享。

6. 对市场研究的方法及应用的理论与实践问题进行研究、探讨和交流

7. 组织全国范围的各种新技术、新产品的演示推广和业务交流活动。

8. 协助制定本行业的发展规划。

9. 组织有关技术研究、开发、用户销售、维护等方面的协作。

10. 反映本行业的需求和意见,维护本行业的合法权益。

协会主要特征

自下而上成立

民主决策、透明公开

提倡为行业发展做奉献

主要宗旨是为会员服务

遵循国际准则

优势与劣势并存

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中国信息协会市场研究业分会是中国信息协会领导的分支机构,遵守中国信息协会章程及有关规定。市场研究业分会的英文译名是China Marketing Research Association。

第二条 市场研究业分会的会员是由从事市场信息与研究工作的经营性企业、研究机构、大专院校、相关联的企业及专业人士自愿组成,属于中国信息协会会员,会费收入属于中国信息协会。

第三条 市场研究业分会的宗旨是: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加强与国家有关部门的沟通,促进行业内外的交流,加强行业自律,为会员提供服务。市场研究分会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的政策条例,维护国家利益,不泄露国家机密和企业商业秘密。

第四条 研究市场研究业的发展策略,引导协调全行业领域健康有序地发展;推动会员以及社会力量的共同作用,加快发挥市场研究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积极作用。

第五条 组织制订市场研究行业的技术标准、行业规范、服务准则等;加强行业自律,鼓励市场研究业公平竞争。

第六条 积极宣传市场信息及研究的概念、方法和技术等,推动市场研究技术的普及和应用;热情地开展为会员服务的各类技术培训和学术交流活动。

第七条 针对国有企业在深化改革过程中遇到的与市场研究有关的问题,组织专题研究,加强专门服务,促进国有企业实行科学决策制度。

第八条 促进会员之间的沟通与协作,努力使网络、执行、基础数据、研究方法等多方面的资源得到深层次开发及利用。

第九条 加强与国际同行间的联系与交流,引进吸收先进的观念、管理、技术、装备和经验等。

第十条 本管理办法经市场研究业分会会员大会通过生效,由市场研究分业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协会章程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信息协会市场研究分会是中国信息协会领导的分支机构,遵守中国信息协会章程及有关规定。

第二条 市场研究分会是从事市场调查与研究工作的经营性企业、研究机构、大专院校、相关联的企业及专业人士共同开展活动、自愿组成的民间社团,承担并履行应尽的义务。

第三条 本分会的宗旨是: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加强与国家有关部门的沟通,促进行业内外的交流,加强行业自律,为会员提供服务,搞好市场调查研究的技术和业务经验的对外交流。

第四条 本分会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的政策条例,维护国家利益,不泄露国家机密和企业商业秘密。

第五条 本分会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以调查借鉴、总结研究、讲究实效的原则,致力于促进行业的建设,推动市场研究向产业化和国际化发展。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组织研究市场研究业的发展战略、方针政策,向政府和有关经济主管部门提出建议。

第七条 组织和推动会员以及社会力量,进一步发挥市场研究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积极作用。

第八条 组织研究市场研究行业的技术标准、行业规范、服务准则等;加强行业自律,鼓励市场研究业公平竞争,共同促进市场研究行业繁荣和健康地发展。

第九条 积极组织和开展为会员服务的各类技术培训和学术交流活动。

第十条 组织向有市场研究工作需求的其他企业及相关联行业的单位提供技术培训与行业发展咨询服务,积极宣传市场调查与研究的概念、方法和技术等,推动市场研究技术的普及和应用。

第十一条 针对国有企业在深化改革过程中遇到的与市场研究有关的问题,组织专题研究,加强专门服务,促进国有企业实行科学决策制度和推行市场营销运作。

第十二条 组织和促进会员之间的沟通与协作,以多种形式开展活动,促进在网络、执行、基础数据、研究方法等多方面资源的深层次开发及利用,加快市场研究业的发展速度。

第十三条 建立与加强国际同行业间的联系,引进吸收先进的观念、管理、技术、装备和经验等,积极促进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四条 市场研究分会会员分: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名誉会员。按社团组织有关规定,市场研究分会会员,同时也是中国信息协会会员。一、团体会员。经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下列团体和企业或其下属的市场研究部门,承认本“办法”的,由一名理事单位或两名团体会员推荐, 经常务理事会或其授权部门批准,即可以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1、从事市场调查研究运作、应用、教学和研究工作的工作机构; 2、与市场调查研究有关的学会、研究会和其他有关社团。二、个人会员。在市场调查研究工作领域有一定专长和贡献的专业人士,承认本“办法”,由一名理事或两名会员推荐,经常务理事会或其授权部门审批,即可以成为本会个人会员。三、名誉会员。主要授予在市场调查研究实践和学术上有贡献的国内外知名专家、学者,须由五名以上理事提名,常务理事会讨论确定。

第十五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一、会员享有下列权利:1、有参加本会活动和按一定方式取得或订阅 本会内部资料的优先权;2、优先享受本会提供的咨询服务;3、有权推荐选举市场研究分会理事会成员;4、对市场研究分会工作提出意见和进行批评监督;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二、会员履行下列义务:1、遵守本会章程;2、遵守本会制订的行业规范准则;3、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4、按时交纳会费。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市场研究分会的领导机构是理事会。理事由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经会员大会协商选举产生,每届任期四年,可以连任;团体会员理事调离所在单位由所在单位增补;理事会会议每二年召开一次 ,理事会设名誉会长若干人,顾问若干人,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常务理事若干人、秘书长一人。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一、 讨论、修改、通过市场研究分会章程。二、 协商选举产生会长 、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三、 推举名誉会长 ,聘请顾问。四、 讨论决定市场研究分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五、 审议理事会提出的市场研究分会工作报告。六、 选举专门具有行业发展与协调的内部机构,并讨论、修改、通过其工作方针和原则。七、 讨论其他重要事项并作出决议。

第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由会长 、副会长 、常务理事和秘书长组成。常务理事会向理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的职权。常务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贯彻理事会的决议。 二、提出理事会需要讨论的各种议案和工作计划。 三、负责提出增补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和增聘顾问、名誉会长的名单,提交理事会确认。 四、领导市场研究分会秘书处工作,并根据需要设立若干工作部门。 五、常务理事会每年举行二次工作会议,每次会议有超过半数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为有效。

第十九条 秘书处负责并处理市场研究分会日常工作,接待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的入会申请。

第五章 经费及其管理

第二十条 市场研究分会是非盈利性机构,经费来源主要是:一、会费收入。二、咨询服务收入。三、国内外有关单位、团体及个人的资助与捐赠。四、政府、公司、企业和有关部门的资助。市场研究分会的财务工作遵守中国信息协会的有关规定,并接受其审计。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经市场研究分会理事会通过生效,由市场研究分会秘书处负责解释。如有未尽事宜,经理事会讨论、修改、公布实施。

行业规则

第一篇 定义

第一条 市场研究:本规则所指市场研究是指为实现信息目的而进行研究的过程,包括将相应问题所需的信息具体化、设计信息收集的方法、管理并实施数据收集过程、分析研究结果、得出结论并确定其含义等。在分类中,包括定量研究、定性研究、媒介和广告研究、商业和工业研究、对少数民族和特殊群体的研究、民意调查以及桌面研究等。

第二条 研究者:是指执行市场研究项目或在其间作为顾问的任何研究机构,组织,部门和个人。

第三条 客户:是指寻求,委托或预订整个或部分市场研究项目的任何个人,组织或部门。

第四条 研究对象:是指研究者为完成一个市场研究项目向其寻求信息的任何个人或组织。

第五条 访问:是指使用以上任何一种方式和研究对象进行的直接或间接的接触,通过这种接触,研究者能从研究对象处获得数据或信息,全部或部分的用于市场研究项目。

第六条 记录:包括客户提供的资料以及研究者所产生的一切资料。

第七条 本会、协会:指中国信息协会市场研究行业分会。

第二篇 总则

第八条 本规则明确了市场研究行业的行业内部竞争和诚信规范以及执行标准,旨在为行业会员单位提供可行的竞争和研究规则,使行业内部能处在一种良性竞争和循环中,从而为客户提供更优质的服务,并和客户一起共同努力,推动促进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九条 市场研究的目的是帮助供应商寻求最有效的方法满足消费者的需要,促进双方的有效交流,从而更有效地把供应商能提供的产品和服务的特性传达给消费者。

第十条 市场研究必须建立在公众对此行为有信心的基础上。

第十一条 市场研究必须始终客观地依据现有的科学原则来进行。

第十二条 市场研究必须始终遵守研究项目所涉及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国际法准则。

第三篇 分则

第一章 公平竞争

第十三条 在市场研究活动中,所有参与市场的主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

第十四条 客户、研究者以及代理商等在市场研究活动中,应互相尊重、互相监督,发现违反本守则的单位和个人,应及时向协会举报。

第十五条 研究者应当尊重代理研究者(公司)及其他调查服务机构的劳动,按合同规定和行业规定付给代理公司或调查服务机构服务费用。 研究者不得以提供商的优势地位强迫或者其他形式在合同中约定超过项目结束后3个月以上的付款期限。

第十六条 研究者应当尊重访问人员的劳动,并及时付给访问人员的服务费用,不得无故拖欠克扣访问人员费用。访问人员的服务费用一般应在访问结束后3个月内结清。

第十七条 研究者可以在行业内互通行业客户的诚信行为,但此互通必须以事实为基础。并且研究者有义务通过恰当的方式敦促客户尊重研究行为和研究合同,尊重研究者的劳动。协会在此目的上应发挥积极的作用。

第十八条 研究者、客户均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为其服务的市场研究公司及研究调查服务机构索取个人回扣。

第十九条 研究者与客户应建立正常合作关系,不得采用财物或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从客户处获取研究和调查项目。

第二十条 坚持公平竞争,以良好的声誉和服务质量取胜,研究者不得采用以下不正当手段与同行进行业务竞争:

(一)故意诋毁、诽谤其他研究者或调查机构的信誉、声誉;

(二)无正当理由,以在同行业收费水平以下收费为条件吸引客户,或采用承诺给予客户、中介人、推荐人回扣,馈赠金钱、财物等方式承揽业务;

(三)故意在客户和其他研究者之间制造隔阂和纠纷;

第二十一条 研究者相互之间不得采用下列手段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损害客户或者其他社会公共利益:

(一)串通抬高或者压低收费;

(二)为低价竞争,不正当获取其他研究者的收费报价或者提供研究服务的其他条件;

(三)非法泄漏收费报价或者提供研究服务的其他条件等暂未公开的信息,损害所属研究公司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 研究者应维护合理的行业价格水平,参照协会发布的行业价格标准报价,以确保适当的质量价格比。

第二十三条 研究者有权利和义务拒绝执行不诚实、低于行业起码运作惯例的工作任务。

第二十四条 研究者不得擅自或非法使用社会特有名称或知名度较高的名称以及代表某名称的标志,图形文字、代号以混淆,误导客户。

第二十五条 研究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研究服务质量名优标志、荣誉。使用已获得的研究者研究质量名优标志、荣誉称号的应当注明获得时间和期限。

第二十六条 研究者不得擅自使用非自身直接客户的名称作为自身客户向社会推荐或宣传。

第二十七条 研究者不得以盗窃、利诱、胁迫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其他研究者(公司)或机构的商业秘密;未通过研究者间正式交流,不主动以任何形式搜猎、获取及公开其他研究者拥有的附有版权声明或以其他保密制度加以限制交流的记录,包括但不仅限于项目计划书、研究问卷、正式或非正式的研究报告及其它技术性文件。

第二章 市场研究的基本职业道德和行业运作原则第二十八条 研究者不得有意或无意地做出任何有损市场研究职业声望和信誉的行为。第二十九条 被委托进行市场研究项目活动的研究者必须按照合同或行业标准进行市场研究活动,不得在研究活动中采用任何作弊行为或采用错误数据、编造数据等方式欺骗客户和委托之研究者。第三十条 研究者不得纵容自身的职员和兼职访问员进行作弊行为,亦不得纵容明知的虚假或不合格之研究对象继续进行研究项目。第三十一条 在市场研究项目各个阶段中被访者的合作必须是完全自愿的。当被要求合作时,被访者不能被误导。第三十二条 被访者匿名权在任何时候都必须严格保障。被访者的匿名权不容因为采用某一研究方法而受到侵犯。如果被访者应研究者的要求允许数据传递,则: (1)被访者必须被提前告知该信息的提供对象和使用目的。 (2)研究者必须确保该信息不用于非研究目的以及接收者也同意遵守该规则的此项要求。第三十三条 研究者必须采取一切合理防范措施,以确保被访者不会因参加某一市场研究项目而受到直接伤害或不利影响。第三十四条 研究者在访谈儿童和少年时,必须首先征得其父母或监护人的允许。第三十五条 被访者(通常是在访谈开始时)必须被告知是否使用了观察技术或记录设备,在公共场所除外。如果被访者要求,该记录或记录的有关部分必须销毁或清除。第三十六条 被访者必须能够无困难地核查研究者的身份及其正当意图的真实性。第三十七条 研究者必须始终努力设计成本合理和质量适当的研究方案,然后依据与客户议定的规格贯彻实施。第三十八条 研究者必须保证其所持有的各项记录的保密性和安全性。第三十九条 研究者不得有意散布没有适当数据支持的研究结论。如必要, 他们必须随时提供相关技术信息以支持他们发布的结果的有效性。第四十条 当研究者在运用其研究能力时,不得从事任何非研究性的活动。任何非营销活动的组织与实施,必须始终与市场研究活动区别开来。第四十一条 研究者与其客户的权利与义务通常由其间的书面合同进行约束。双方如果提前以书面形式达成一致,则可以修改以下四十四至四十八条的规则条款;但是,规则的其他规定不能以合同方式修改。第四十二条 如果一个市场研究项目将与其他的项目综合起来作为一个项目进行,研究者必须通知该客户,但不得泄漏其他客户的身份。第四十三条 如果某客户的项目任何部分被分包到研究者的机构外部(包括使用任何外部咨询),研究者必须尽快提前通知该客户。如果客户要求,研究者应提供分包商的真实身份。第四十四条 如果没有事先的合同约定,客户无权独享该研究者或其机构的服务(整个或部分)。但在为不同客户进行工作时,研究者必须致力于避免接受服务的客户之间可能的利益冲突。第四十五条 下列研究记录的所有权属于客户,没有客户的允许,研究者不得透露给第三方:(1)客户提供的市场研究大纲、细目及客户提供的其他信息。(2)从该市场研究项目中得到的研究数据和发现(联合性或多客户项目或服务例外。在此,同样的数据可以提供给一个以上的客户)。(3)客户无权获得被访者的姓名和地址,除非研究者首先得到被访者的明确允许(此项要求不能依据第四十一条条款进行更改)。第四十六条 除非事先有特殊协议,下列研究记录的所有权属于研究者:(1)研究计划书和报价(除非客户已经支付)。它们不得由客户泄露给任何第三方,为该客户同一项目工作的顾问除外(该顾问如果同时为该研究者的竞争对手工作,则不能例外)。该研究者的研究计划书和报价特别不得被客户用来影响其他研究者的研究计划书和报价。(2)联合的或多客户项目或服务的报告内容。在此,多个客户可以获得同样数据,而且可以清楚地知道,研究报告可以通过一般购买或订阅取得。未经研究者允许,客户不得将研究结论透露给任何第三方(客户自己的顾问用于与其相关的业务除外)。(3)研究者准备的其他所有研究记录(提供给客户的非联合性项目除外,研究设计和问卷成本已经由客户的支付所抵消的情况也在例外)。第四十七条 研究者必须遵循目前公认的职业准则,在项目结束后把相关的记录保存一段时间。应客户要求,只要不违反匿名和机密要求(第三十二条规定),研究者应提供研究记录的复件。客户的要求限于保存记录的协定时间范围内。客户要支付提供复件的合理成本。第四十八条 如果没有法律上的义务,没有客户允许,研究者不得把客户的身份,或其他关于客户的业务方面的机密信息泄露给第三方。第四十九条 如果客户要求,只要客户支付了可能发生的相关成本,研究者应允许客户检查实地访问工作或数据处理工作的质量,并且不违反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第五十条 研究者必须提供给客户其委托项目的所有技术细节。第五十一条 在写市场调查报告时,研究者应把调查中的直接发现与研究者在直接发现之上的解释分析以及建议明确区分开来。第五十二条 如果客户发表了一个项目的任何研究发现,客户有责任确保所发表的内容无误导性。客户必须就发表形式和内容提前向研究者咨询并征得其同意,研究者要采取措施纠正任何关于该研究及其发现的误导问题。第五十三条 研究者不得允许其姓名与任何研究项目关联使用,以确保研究项目遵循此道德规则而进行,除非研究者确信那些研究项目的所有细节都符合该规则的要求。第五十四条 研究者应确保客户知道该规则的存在并了解遵循该准则的必要性。

第三章 奖励处分与纠纷调解第五十五条 本会对模范履行会员义务并对市场研究事业发展有突出贡献的会员进行奖励,对违反市场研究职业道德和行业规则、规范的会员给予必要处分。第五十六条 会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本会分别给予通报表扬、嘉奖、授予荣誉称号,并可酌情给予物质奖励:

(一)对本会的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

(二)对完善市场研究工作起到推动作用,为市场研究事业的改革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

(三)对模范遵守行业规则,并产生积极影响的;

(四)其他予以奖励的情形。

第五十七条 会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本会视情节单独与合并给予训诫、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取消会员资格等处分:

(一)违反本会章程和本规范规定的;

(二)在市场研究行为活动中有严重作弊行为等违反市场研究行业职业道德的;

(三)严重违反社会公共道德,损害市场研究行业形象和声誉的;

(四)拒不执行本会作出的决议、决定的;

(五)其它本会认为应予处分的违纪行为;

第五十八条 对于会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本会有权建议有处罚权的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认为需要由司法机关进行处罚的,应及时提请司法机关调查处理。

第五十九条 对会员作出处分决定,应当认真听取当事人的申辩。在作出取消会员资格处分决定前,被处分的会员,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第六十条 会员应自觉报告处分决定。拒不接受处分决定的,可加重或再行处分。

第六十一条 会员单位因违法违纪受到司法行政部门停业处罚的,在停业期间,不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等会员权利。

第六十二条 对会员的奖励和处分应当记入档案,并以适当的方式予以公示或批露。本会将建立起研究者(公司)及行业的诚信管理系统,并适当的对社会及行业公开,对会员在行业内的奖励、处分等诚信信息进行公开。

第六十三条 对会员研究者之间的研究和经营活动中发生的纠纷,可以申请本会进行调解。

第六十四条 本规则自2004年 3 月 1 日正式实施,由中国信息协会市场研究分会规范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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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7 7:0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