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中国世界贸易组织研究会章程 |
释义 | 《中国世界贸易组织研究会章程》是中国世界贸易组织研究会制定的组织规程和办事规则。该章程是中国世界贸易组织研究会的纲领和最高准则,体现了中国世界贸易组织研究会的基本精神,供研究会所有成员共同遵守和研究会遵循。章程共八章四十八条,于2003年11月13日经中国世界贸易组织研究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第四条 第五条 第六条) 第二章 会员(第七条 第八条 第九条 第十条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九条) 第四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条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八条)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本团体名称为:中国世界贸易组织研究会,英文译名为:China Society for WTO Studies(缩写:CSWS )。 第二条本会的性质为非盈利性社会组织。它是由全国从事世贸组织相关问题研究的个人和单位自愿结成的,从事世贸组织有关经济和贸易问题研究的全国性社会学术团体。 第三条研究会的宗旨是:在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指导下,深入研究世贸组织相关理论和实际问题并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为我国政府、行业和企业提供相关培训、咨询和服务,促进我国与包括广大发展中国家在内的所有世贸组织成员的贸易和经济技术合作,推动我国企业按照世贸组织基本原则和有关规则,全面参与国际竞争,并从民间的角度协助我国政府在完善多边贸易体制进程中发挥积极和建设性作用。 第四条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商务部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住所:北京安外东后巷28号。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及主要任务: (一)团结和组织国内外从事世贸组织理论研究和实际工作的团体及个人,根据改革开放的基本国策,围绕我国“入世”后贸易和投资自由化进程中的实际问题,开展学术研究活动,研究成果提供有关政府部门参考。 (二)围绕世贸组织相关理论和实际问题,组织国内外学术交流,进行调查研究,同时根据政府、社会团体和企业的委托,开展专项研究。 (三)受政府、社会团体和企业的委托,举办世贸组织培训班,开展并参与多种形式的讲座、研讨会,为社会培养世贸组织方面的专业人才。 (四)受政府、社会团体和企业的委托,编辑出版有关世贸组织、经济全球化等理论书籍及资料。 (五)办理其他与本会宗旨有关的事项。 第二章 会员第七条本会成员由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世贸组织和世界经济贸易理论研究领域和实际工作中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开展的多项活动; (三)有权获得本会所提供的信息、资料、研究成果及其他多种服务; (四)入会自愿和退会自由; (五)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委托的各项任务; (四)关心本会工作,支持并参加本会活动; (五)及时向本会反映情况和意见,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照本会收取会费的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举行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或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或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的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人数较多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的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三)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四)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三十九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一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则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2003年11月13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中国世界贸易组织研究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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