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中国石道国际联合会 |
释义 | 中国石道国际联合会,是由世界各国的自然石(奇石)组织及爱好者,以中国传统奇石文化为基础,王丽阳创建的《中国石道》体系为核心,合法注册并具有法律效力的国际性质联合社团组织。 中国石道国际联合会是业界唯一的国际性组织,是以自由文化交流为主体,以“石”文化发展为核心的社团组织。 联合会简介 联合会全称:中国石道国际联合会; 英文名:International Federation for Chinese Nature Ways on the Enjoyment of Stone; 缩 写:IFCNWES 联合会性质:本联合会是由国内外自然石(奇石)社团和爱好者及业内专家依法登记、自筹经费、自愿加盟、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联合会宗旨:本联合会秉承“弘扬中国奇石文化,提高业内专业水平,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宗旨。为会员提供交流互动的平台,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保障行业公平竞争,沟通会员与政府、社会的联系。 组织结构联合会会员产生、义务及权利 第一条 联合会会员是由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共同组成的。 第二条 申请加入本联合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单位会员:凡承认并愿意遵守本协会章程,愿意履行会员义务,都可以申请入会。 个人会员:凡从事奇石行业有关的个人、专家、学者、管理人员均可申请入会。 第三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单位会员,向联合会秘书处提交入会申请书,同时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资质证书复印件、填写会员登记表; (二)个人会员,向联合会秘书处提交入会申请书,同时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填写会员登记表; (三)经理事会讨论通过,正式批准入会; (四)单位会员由联合会秘书处发给铜牌和证书,个人会员由联合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四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 (二)对联合会工作有讨论、建议和批评权、监督权,对联合会的重大决定事项有表决权; (三)可优先享受联合会出版和信息、会刊等其它相关资料(包括国家的政策、规范等),参加联合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如论坛、洽谈会、研讨会等; (四)会员提出的业务咨询、鉴定、鉴评服务和相关专业培训方面的申请,联合会将优先安排; (五)有入会自愿和退会自由的权利; 第五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会员单位的遵守会员守则; (二)承认并遵守联合会章程,执行联合会的决议,自觉维护联合会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声誉; (三)关心和支持联合会的工作,经常向联合会会刊推荐,提供有关奇石信息、市场信息、行业动态的稿件; (四)积极承担联合会委托的工作,并定时报告工作执行情况; (五)积极参加本联合会组织的展览会、发展论坛、研讨会、学术交流会等有关活动; (六)按时向联合会交纳会费。 第六条 会员退会必须书面通知本联合会,并交回铜牌和会员证。由协会在网站及内刊上公布。 第七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程序 第一条 联合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联合会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联合会终止事宜; (五)讨论和决定联合会的重大事宜。 第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3年一届。因特殊情况须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四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人选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3年。 联合会设理事长一名,名誉理事长3-5名,常务副理事长5-7名,副理事长若干名,常务理事若干名,理事若干名。 理事会下设秘书处,负责协会日常工作,设秘书长一名,常务副秘书长2-3名,副秘书长若干名。 第五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聘请名誉理事长、顾问、专家等; (三)根据秘书长的提名,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领导联合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联合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审议提交会员代表大会的议案; (十一)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六条 理事会须有1/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七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八条 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联合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岁,协会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九条 联合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70周岁),须经理事会通过,方可任职。 第十条 本联合会设理事长一名,理事长为联合会法定代表人。连任最多两届。 第十一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联合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十二条 联合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联合会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副秘书长以及联合会办公室及各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三)决定联合会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十三条 在理事会下,设顾问委员会、专家委员会等,这些委员会可以根据业内的发展不断调整。 第十四条 专业委员会,在理事会下,设奇石石道专业委员会(简称:石道专委会),奇石艺术专业委员会(简称:艺术专委会),奇石实用专业委员会(简称:实用专委会),奇石养生专业委员会(简称:养生专委会),从事与本行业相关的专门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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