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中国生态学学会 |
释义 | 中国生态学学会是中国生态科学技术工作者和热爱生态学事业的社会各届人士自愿结合、依法成立的全国性、公益性、非营利性、学术性的社会团体,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现有会员7000余人,来自全国各省、市、自治区、港澳特别行政区,英、美、加等地华人生态学工作者、决策管理人员和企业家。1984年作为团体会员加入国际生态学会(INTCOL)。学会下设17个专业委员会(其中1个学组),5个工作委员会。全国30个省、市、自治区成立了地方生态学会组织。学会现挂靠在中国科学院生态环境研究中心。 学会章程(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三章 会 员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学会宗旨团结广大生态科学技术工作者和热爱生态学事业的社会各界人士,认真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民主办会的原则,充分发扬学术民主; 提倡辩证唯物主义,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优良学风;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弘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 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繁荣生态科学事业、加速生态环境建设、提高全民生态意识,为实施国家可持续发展和科教兴国两大战略目标,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做出积极贡献。 主要任务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促进生态学的发展; 普及生态科学知识,传播生态学思想,推广生态技术; 编辑、出版、发行生态学科技书刊及相关的音像制品; 组织全国生态学工作者参与国家生态环境建设政策、法律法规制定和科学决策工作; 对国家经济建设中的重大决策进行科学论证和科技咨询,提出政策建议; 促进民间国际科技合作; 认定会员资格,开展对会员和科技人员的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 举办为会员服务的事业和活动; 加强学会组织建设,发展壮大会员队伍。 学会章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中国生态学学会,英文名称:Ecological Society of China,缩写:ESC。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生态科学技术工作者和相关企事业单位、学术组织自愿结成的学 术性的全国性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广大生态科学技术工作者,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民主办会的原则,充分发扬学术民主,开展学术讨论;提倡辩证唯物主义,坚持实事求是、开拓创新、与时俱进的科学精神、科学态度和优良学风;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繁荣生态科学事业、推进生态建设、提高全民生态意识,为实施国家可持续发展和科教兴国两大战略目标,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做出积极贡献。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和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北京市海淀区双清路18号(100085)。 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促进学科交叉与发展; (二)弘扬科学精神,普及科学技术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努力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推广先进技术; (三)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出版、发行科技书刊及相关的音像制品; (四)反映会员和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维护其合法权益; (五)组织会员和科技工作者参与国家科技政策、发展战略、有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促进国家事务的科学决策工作; (六)举荐人才,在本团体内表彰、奖励在科技活动中取得优秀成绩的会员和科技工作者; (七)对国家经济建设中的重大决策进行科学论证和咨询,提出建议; (八)接受委托承担项目评估,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承担成果鉴定、仲裁及资格评审,受政府委托承办的或者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组织、举办科技展览; (九)促进国际民间科技交流与合作; (十)开展对会员和科技人员的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 (十一)举办为会员服务的事业和活动; (十二)参与制定或修订行业标准,编审科技文献,提供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 第三章 会 员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一)个人会员包括学生会员和普通会员两种。 学生会员以在校本科大学生及研究生为主,普通会员为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务或职称(含中级),或硕士以上学位(含硕士)的生态学科技工作者;具有一定生态学知识的管理工作者、科普工作者和企业家等。 (二)单位会员包括企业单位会员和事业单位会员。 单位会员是与学会专业相关,并具有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愿意参加学会有关活动、支持学会工作的科研、教学、生产、设计等企业事业单位及依法成立的有关学术性组织。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单位会员提交企(事)业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机构代码或社会组织登记证书复印件;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 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举行学术活动;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工作作风民主; (四)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五)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秘书长原则上为专职; (六)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七)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八)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4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理事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如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团体开展表彰奖励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资产来源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9 年7 月22 日八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
随便看 |
百科全书收录4421916条中文百科知识,基本涵盖了大多数领域的百科知识,是一部内容开放、自由的电子版百科全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