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中国生命关怀协会 |
释义 | 协会介绍中国生命关怀协会(英文名称 Chinese Association for Life Care)是在李家熙、吴蔚然、耿德章、崔以泰等教授的发起和倡导下,经国务院批准,民政部注册登记成立的。为全国性、非盈利性社会团体,独立社团法人,其业务由卫生部直接主管。 中国生命关怀协会是由从事老年医疗护理和临终关怀服务的医务工作者、志愿者、法律工作者及关心支持生命关怀事业的社会各界热心人士组成。其中有两院院士、医疗卫生界的知名专家、企业家、科技工作者等。中国生命关怀协会的宗旨是:致力于临终关怀服务、舒缓治疗、老年医学研究、老年医疗护理及保健,创立和发展中国的生命关怀事业。其主要任务是实现临终关怀医疗服务的规范化、标准化,争取更好的政策支持,实施全国生命关怀的行业管理,提高老年人和临终病人的生活质量;积极开展地区和国际间的学术交流、社区生命关怀服务和中西医相结合的特色医疗;组织和培训生命关怀专业队伍;宣传生命关怀理念,动员社会各界参与生命关怀服务活动;办刊物,建网站;筹集资金,救助贫困的临终病人等。 随着中国人口老龄化程度的日益加剧,各种形式的临终关怀组织、老年护理院和养老院在大中城市应运而生。推动这项事业健康发展,使其规范化、标准化、系统化正是中国生命关怀协会的迫切任务。 早在1992年《首届东西方临终关怀国际研讨会》开幕式上,卫生部前部长陈敏章在致辞中说“对临终病人的照护,不仅体现对人的尊严的维护,而且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减轻家庭和单位的负担,也是发展社会生产力的一部分内容,是一种有百利而无一害的善举”。 生命关怀是维护人类尊严的善举,也是我们共同的理想,共同的行动,共同的事业。中国生命关怀协会依照章程,依靠社会各界人士和国际友人的热心支持,努力把中国的生命关怀事业做好、做实,为民造福。 生命关怀是我国一项初露端倪,有着广阔前景的事业,它关系到千家万户、每个百姓的幸福安宁。希望在卫生部的关心指导下,中国生命关怀协会发挥她的巨大贡献。 协会章程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协会的名称为:中国生命关怀协会。 英文译名为:Chinese Association for Life Care.(缩写:CALC) 第二条中国生命关怀协会的性质:中国生命关怀协会是自愿结成、依法成立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中国生命关怀协会的宗旨:致力于临终关怀服务、舒缓治疗、老年医学研究及老年人医疗保健、护理等,发展我国的生命关怀事业。 中国生命关怀协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国家政策;遵守国家对协会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及社会道德风尚; 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积极提倡求实、创新、协作、奉献精神。 第四条中国生命关怀协会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的业务指导,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的监督与管理。 第五条中国生命关怀协会的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9号华普花园D座201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中国生命关怀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 实施全国生命关怀的行业管理;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对临终关怀和老年颐养范畴进行立法和政策研究; (二) 以生命关怀为主题,组织会员宣传、普及临终关怀、舒缓治疗和老年保健知识,提高全社会对死亡的科学认识,动员社会各界参与生命关怀服务活动; (三) 建立和发展与国内外舒缓治疗、临终关怀组织、老年护理院及养老机构间的合作,积极开展地区和国际间的实地考察及学术交流活动; (四) 培训生命关怀专业人员,对医务人员、护工、家属和志愿者进行舒缓治疗、人文关怀、生活照顾的教育及技能培训,发挥我国中医中药的优势和特长,开展中西医相结合的特色治疗,不断提高我国老年病保健、舒缓治疗与临终关怀的水平; (五) 书刊编辑、技术咨询、网站宣传; (六) 开展社区生命关怀服务; (七) 筹集资金,救助贫困的临终病人; (八) 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奖励在生命关怀事业中有突出贡献的人。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中国生命关怀协会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中国生命关怀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中国生命关怀协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中国生命关怀协会的意愿; (三) 热衷于我国老年病医疗保健、晚期病人的舒缓治疗与临终关怀事业的各界人士及单位均可以提出申请。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中国生命关怀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中国生命关怀协会的活动; (三) 获得中国生命关怀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中国生命关怀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中国生命关怀协会的决议; (二) 维护中国生命关怀协会合法权益; (三) 完成中国生命关怀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中国生命关怀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 积极参加中国生命关怀协会组织的学术交流、科技咨询与开发、科学论证、科普宣传和社会服务等活动。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中国生命关怀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中国生命关怀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中国生命关怀协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中国生命关怀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中国生命关怀协会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中国生命关怀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中国生命关怀协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中国生命关怀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人数较多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中国生命关怀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中国生命关怀协会的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中国生命关怀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中国生命关怀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5年。[正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中国生命关怀协会理事长为中国生命关怀协会的法定代表人[社团法定代表人一般应由理事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 。 中国生命关怀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中国生命关怀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中国生命关怀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 在常务理事会休会期间主持理事长办公会议,领导和监督秘书处、组织工作委员会工作,听取工作汇报。 第二十九条中国生命关怀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的原则 第三十条中国生命关怀协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中国生命关怀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中国生命关怀协会经费必须用于中国生命关怀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中国生命关怀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中国生命关怀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中国生命关怀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中国生命关怀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中国生命关怀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中国生命关怀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中国生命关怀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中国生命关怀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中国生命关怀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中国生命关怀协会终止动议需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中国生命关怀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中国生命关怀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中国生命关怀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中国生命关怀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6年4月15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中国生命关怀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组织机构协会成员中国生命关怀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名单 理 事 长: 李家熙(女)国土资源部国家地质实验测试中心研究员 副理事长: 刘 俊 中华医学会副会长、中国医师协会副会长、上海医学会会长、上海市卫生局原局长 刘淑俊(女)北京肿瘤医院肿瘤原内科主任 李铁犁 团中央局级退休干部 李晓军 中嘉华荣小城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张金钟 天津中医药大学党委书记 宗淑杰(女)中华国际医学交流基金会理事长、中华医学会常务理事 郭浩明(女)北京朝阳门医院第二病区主任 黄庆道 中华医学会常务理事、广东省医学会会长、广东省卫生厅原厅长 黄人健(女)中华护理学会原会长 曾益新 广州中山大学附属肿瘤医院院长、 中科院院士 秘 书 长: 罗冀兰(女) 东方医院中西医结合肿瘤诊疗中心副主任 副秘书长: 孙 钢 罗 健 孟宪武 胡凯文 周鸿运 郝 滢 中国生命关怀协会名誉主席、名誉理事长、荣誉理事长名单 名誉主席: 彭佩云 全国人大原副委员长 名誉理事长: 钱信忠 卫生部原部长 黄洁夫 卫生部副部长 张立平 总后勤部卫生部原部长 朱庆生 卫生部原副部长 寿嘉华 国土资源部原副部长兼中国地质调查局局长、全国政协委员 彭 玉 卫生部原副部长、中华慈善总会副会长 曹荣桂 中国医院协会会长 林佳楣 卫生部妇幼司原司长 荣誉理事长: 吴蔚然 北京医院名誉院长 耿德章 卫生部保健局原局长 崔以泰 天津医科大学原党委书记 中国生命关怀协会顾问委员会名单 方 圻 北京协和医院名誉院长 孙 燕 中国医科院肿瘤研究所所长 中国工程院院士 周勤中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于志岚 宋庆龄基金会常务理事 李家振 资深佛教文化工作者 李恩庆 原中国老年基金会副会长 周 觉 中国人权研究会会长、原驻法国大使 杨友华 新生命健康管理学院执行长、台湾安宁缓和医学会理事长 殷大奎 中国医师协会会长 鲁重美 北京协和医院党委书记 王裕晏 原山东省政协副主席 杨振奎 原中国诗书画研究院副院长 郝桂峰 中国人民大学书法教授 汪建荣 卫生部法规司副司长 秦怀金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厅主任 中国生命关怀协会专家名单 胡亚美 北京儿童医院名誉院长 中国工程院院士 王 羽 卫生部医政司司长 王环增 中国卫生思想教育政治工作促进会副会长 刘海林 中国医药生物技术协会副理事长兼秘书长 肖梓仁 中国医药生物技术协会副理事长 李洪山 卫生部国际交流中心主任 吴明江 中华医学会副会长兼任秘书长 黄天中 美国纽约州库克大学副校长 刘新民 卫生部政策法规司司长 李佩文 中日友好医院肿瘤科主任 张友会 中国医科院肿瘤研究所原所长 罗爱伦 中国医学基金会副理事长 钟守先 北京协和医院普外科专家、教授 钱伯文 卫生部药典委员会名誉委员、上海中医药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徐光炜 中国抗癌协会原理事长 黄又彭 北京(朝阳)抗衰老生命科学研究所所长 韩绥生 北京医院副院长 储大同 中国医科院肿瘤内科首席专家 史安俐 中国癌症研究基金会副秘书长 黄怀钧 武汉大学中南医院神经科主任 卢重美 协和医科大学党委书记、消化内科专家 中国生命关怀协会内设机构负责人名单 办公室 主任: 杨若虹 项目部 主任: 郝 滢 会员联络部主任: 刘颖实 宣传部 主任: 钱渭荣 调研部 主任: 王光荣 培训部 主任: 王亚利 财务部 主任: (待定);出纳: 杨若虹(兼) 中国生命关怀协会分支机构负责人名单 老年医疗护理及临终关怀专业委员主任 郭浩明(副理事长) 舒缓治疗专业委员会主任 王杰军(常务理事) 志愿者工作委员会主任 杜 雷(常务理事) 中国生命关怀协会理事名单 一届一次理事会当选的理事: 于保法 马 克 马学真 马振山 王 阳 王 炜 王捍峰 王亚利 王光荣 王杰军 王鲁彬 王忠平 王玉琪 方嘉珂 邓文玲 石红燕 史宝欣 兰 青 刘 俊 刘淑俊 刘端祺 刘香娣 刘芷清 刘景全 纪慈 孙钢 孙才坚 杜 雷 李家熙 李铁犁 李义庭 李长明 李汝宾 李淑文 李桂霞 李建国 李 雷 李祖同 李燕淑 李晓军 吴国平 吴铁镛 旷平淀 何文君 佟之复 沈 珏 肖泽萍 张 愈 张金钟 张宏林 张玉环 张兴会 张平 张真诚 张胜年 张 晨 陈明哲 陈 峥 陈 藩 陈国强 陈雄熊 邵明立 杨友华 杨子建 杨可立 杨增和 杨爱民 庞连智 尚 云 林 谦 罗健 罗冀兰 周鸿运 周亚东 郑宏 宗淑杰 孟宪武 孟海萍 赵平 赵殿奎 赵世明 赵惠民 柯斌铮 侯宝森 胡凯文 姜国栋 姜永亲 宣继海 姚建红 姚 冰 俞卓伟 敖丽娟 徐 彪 徐工学 徐建光 徐伟民 郭丽莉 谈鹤品 黄庆道 黄宇光 黄人健 黄怀钧 黄长富 尉敏廷 阎东方 蒋国梁 韩炳森 程福生 曾益新 焦蝶英 谢广茹 魏仁敏 魏新泉 一届二次至一届四次理事会当选的理事: 施永兴 祝友元 薛一涛 高海青 朱兴雷 王珍行 李锡峰 吴永浩 郑吉龙 肖海东 姜 永 赵美娟 钱渭荣 刘颖实 曾延林 曾 洪 何 伟 齐 岩 张日勃 张入文 高 倩 王成名 何 岩 燕泽增 孙慧娟 吉沛文 秦亚萍 刘 敏 刘成岗 李硕钦 李金祥 任 军 吴祖平 田伟盟 孙晓飞 李 健 裘霞敏 胡明卫 郝 滢 廖义清 一届五次理事会当选的理事: 罗 维、 黄卫平、 陈志亮 中国生命关怀协会常务理事名单 一届一次理事会当选的常务理事: 于保法 山东保法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全国人大代表 马 克 云南昆明市第三人民医院临终关怀科主任 王 炜 北京市东城区卫生局局长 王捍峰 卫生部保健局局长 王亚利 中国女医师协会学术会务部部长 王平君 中国老年杂志社社长 王玉琪 上海中山医院院长 王爱军 中嘉华荣小城镇建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监 史宝欣 天津医科大学临终关怀研究中心主任 刘 俊 中华医学会副会长、上海医学会会长 刘淑俊 北京肿瘤医院肿瘤内科主任 李家熙 国土资源部国家地质实验测试中心研究员 李铁犁 团中央局级退休干部 李长明 卫生部基层卫生与妇幼保健司原司长 李晓军 中嘉华荣小城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吴国平 无锡灵山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吴铁镛 北京中日友好医院消化内科专家、教授 肖泽萍 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院长 佟之复 昆明市计生委附属医院临终关怀病房主任 张 愈 天津市卫生局局长 张金钟 天津医科大学党委副书记 张真诚 上海松江区卫生局局长 陈 峥 北京老年医院院长 陈明哲 清华大学医学院副院长 邵明立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 庞连智 上海闸北区临汾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院长 罗冀兰 东方医院中西医结合肿瘤诊疗中心副主任 林 谦 北京中医药管理局局长助理 杨友华 新生命健康管理学院执行长、台湾安宁缓和医学会理事长 郑 宏 北京中日友好医院党委书记 宗淑杰 中华国际医学交流基金会理事长、 孟宪武 天津医科大学临终关怀研究副研究员 赵 平 中国医科院肿瘤医院院长 赵惠民 中国生命关怀协会办公室主任 侯宝森 团中央青年志愿者工作部副部长 郭浩明 北京朝阳门医院第二病区主任 胡凯文 北京东方医院肿瘤科主任 徐 彪 昆明市第二人民医院院长 黄人健 中华护理学会会长 黄庆道 中华医学会常务理事、广东省医学会会长 黄宇光 北京协和医院麻醉内科副主任 曾益新 广州中山大学附属肿瘤医院院长 科院院士 魏仁敏 青岛市中心医院院长兼党委书记 一届三次至一届四次理事会当选的常务理事: 王杰军 中国生命关怀协会理事 舒缓治疗专业委员会主任 刘端祺 中国生命关怀协会理事 舒缓治疗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周亚东 中国生命关怀协会理事 曾延林 中国工商联组织部原部长、中国生命关怀协会常务理事 杜 雷 中国生命关怀协会理事 刘 敏 山东邹城生命关怀协会会长 刘成岗 山东邹城生命关怀协会常务副会长 李硕钦 赛诺威集团公司执行长 廖义清 广州市番禺区市桥医院院长 王光荣 上海市闸北区卫生局局长、中国生命关怀协会调研部主任 一届五次理事会当选的常务理事: 郝 滢 中国生命关怀协会副秘书长 曾 建 重庆生命关怀协会会长 云树平 黑龙江生命关怀协会副会长兼秘书长 中国生命关怀协会单位会员名单 中嘉华荣小城镇建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摩尔美康分离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家家乐购(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东方医院中西医肿瘤防治中心 北京老年医院 北京市今康老年护理院 北京万明医院 北京抗癌乐园 北京市朝阳门医院临终关怀病区 天津医科大学临终关怀研究中心 中国心理卫生协会临终关怀专业委员会 陕西省荣复军人第一医院 昆明市第二人民医院 昆明市第三人民医院 昆明广福医院 云南省丽江金安医院 上海市中原老年护理院 上海市闸北区红十字老年护理医院 上海市闸北区临汾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上海市闸北区虬江老年护理医院 上海浦东手牵手生命关爱发展中心 山东保法肿瘤治疗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市番禺区市桥医院 杭州市拱墅区小河湖墅地段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杭州市拱墅区大关上塘地段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无锡养生协会 四川大学华西第四医院 山东邹城生命关怀协会 黑龙江省生命关怀协会 重庆市生命关怀协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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