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中国生化制药工业协会 |
释义 | 中国生化制药工业协会China Biochemical Pharmaceutical Industry Association(CBPIA)是由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部组建,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核准登记注册,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跨部门、多种经营所有制的全国性的行业社团组织。 宗旨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在政府与企业之间发挥桥梁与纽带作用;做政府行业管理工作的参谋和助手。坚持为全行业整体利益服务,维护会员单位合法权益,谋求全行业共同发展。促进技术进步和企业管理水平、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提高。 协会简介协会的任务是:接受政府委托,协助主管部门做好行业管理工作;收集、整理全行业及国内外有关资料,组织信息交流和开展咨询服务;调查研究,提出行业发展规划的建议;组织制定行业有关法规、规范、标准和先进技术指标;接受委托,承担行业重点工程项目的评估、论证工作;组织推动会员单位之间开展经济、技术合作,发展规模生产;协调生产企业之间、工商、工贸之间业务关系,促进工业生产和市场共同发展;在全行业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型原辅材料的应用;通过多种方式,培训各种专业人才,提高全行业生产管理和技术管理人员素质;广泛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学习、推广先进技术、生产和经营、管理经验。 中国生化制药工业协会是我国唯一的全国性生化制药行业社团组织。目前拥有团体会员289家。生物制药工业,是个新兴的高新技术产业门类,在中国有广阔的发展领域。本协会及其会员单位在中国改革开放和实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大潮中,诚恳希望与国内外有关协会、商社、团体、院校和企业建立友好往来关系,在工业生产、科学技术、产品开发、经营、对外贸易等方面进行交流与合作,共同努力为人类健康事业做出贡献。 组织机构与队伍1.组织机构:内部机构设有:秘书处、企业管理服务部、经济技术咨询部。秘书处的职责:处理协会的日常事务;组织制定协会工作计划;会员汇集管理;对外联系,协调公共关系,组织安排各种会议,管理协会财务收支,承办会员大会和理事会交办事项。 企业管理服务部职责:收集整理本行业及有关基础资料,分析提出本行业经济、技术活动情况,协助政府组织药品质量监督,开展企业升级咨询服务,推动发展企业联合生产、转变经营机制,考核推荐优秀企业及优秀企业家,组织技术工培训。经济技术咨询部职责:研究提出本行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科研项目的建议,参与企业技术改造咨询,组织技术交流、合作,组织引进、推广新技术、新产品、新设备和新型原辅材料,提供市场动态资料,开展技术咨询服务。 协会下设有技术专家委员会、生物反应因子专业委员会。 2.人员队伍:现有工作人员和专家二十多名,全部具有大学以上学历,硕士研究生2名,均是从事生物技术的专业人员,还有多年从事生物制药行业管理的老专家。 3.专业机构:80年代在江苏南京成立了江苏省生化制药研究所。研究人员40人。在山东济南成立了山东省生物药研究所,1998年建立了山东省生物药物重点实验室,研究人员120人。研究的主要项目有玻璃酸钠注射液(眼科手术用,关节腔内注射用),含玻璃酸钠的滴眼剂、低分子肝素及硫酸软骨素等。 90年代以来,国家科委、中国科学院、中国医学科学院、各有关高等院校,以及重点生化制药企业都加强了生化制药的科研力量,逐步建立了一些研究室、所、中心和基地,加快了我国生化制药工业的发展。 1975年商业部在南京成立全国生化制药情报中心站。创办了《中国生化药物杂志》(双月刊),对国内重点生化药物进行了专题调研,以及组织国内生化制药行业的技术交流等 建立了中国药学会生化药物专业委员会和中国生化学会工业生化专业委员会。这两个学会从生化药学和工业生化学两个学科的交叉中使生化药物凸现出来。两个学会自1981年成立以来,学会已开展了学术交流活动70余次,对活跃学术思想,提高科学技术人员的专业素质起到了很好的作用。 为更好地发挥专家、学者、和科技人员的才智,利用他们的智慧力量,为生物技术的发展、行业的建设、政府的决策提供咨询服务,协会建立了全国生物技术专家库,囊括了千余名国内生物技术方面的精英。 4.协会已开展的主要工作: ⑴ 开展信息交流。 为了充分发挥协会的中介作用,从整体上促进全行业的交流与沟通,我会于1996年在昆明首次召开了厂长经理联谊会,得到了大家的拥护和支持。认为这是生化制药行业联络感情、沟通渠道、研究行业发展大计的好形式。随后协会一直定期召开,明年将召开第五届厂长经理联谊会,主要内容是交流行业情况,研究共性问题,组织开展信息交流,产品交流,科技成果交流,经验交流,促进行业更好地发展。 近几年,我会每年开展一次年度行业基本情况调查统计交流工作,为我国生化制药行业相关单位和企业提供了唯一的全行业基础性统计资料,深受政府部门和业内人士重视和欢迎。我会编辑的《生化制药动态》小报,在稿源少,缺少经费的困难情况下,坚持出版,及时传达了领导机关的方针政策,交流了行业的生产经营科研信息。在行业内发挥了信息交流的作用。 ⑵ 充分利用专家库,组织行业专家对企业进行指导帮助。 应企业的邀请,我会于2001年3月组织十多位具有权威性的专家、教授对湖北八峰药化股份有限公司进行氨基酸国产化考察。该公司是我国最大的氨基酸原料药产业化基地。通过考察和座谈活动,专家们对该公司氨基酸国产化发展的方向、品种、技术质量水平、剂型改革等都提出有益的建议。 ⑶ 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 扩大国际间同行业的技术经济交流和合作,发展对外贸易,研究、协调技术、产品等进出口工作的问题,统一行业对外的口径,组织做好新技术的消化、吸收、提高和转让的各项工作。如应美国生物技术协会邀请,我会组织了中国生化制药考察团赴美国参加了2001国际生物技术年会及展览,并参观了相应企业。与外经贸部合作组织了中国生化制药企业厂长经理赴欧洲考察团,同欧洲生化医药界进行了交流,对几家国际上有影响的制药企业如德国拜耳、法国赛菲等的GMP管理进行了实地参观考察。1993年我会生物反应因子专业委员会在北京组织召开了“第九届国际转移因子学术交流会”。 ⑷ 组织生化制药行业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新型原辅材料的推广应用。 开展多种技术、质量的交流评比活动,向国家推荐优秀企业和各类优质产品。为了扶持国产优质名牌生化药品发展,扩大生化药品知名度,和开拓市场,我会在全国开展“推荐名牌生化药品活动”, 许多企业积极参加推荐了本企业质量稳定、疗效可靠、市场占有率高、临床反映好的产品。1999年我会与中央电视台合作推出“中国生化制药工业协会国产生化药品推荐品牌展示”活动,收到了较好效果。 ⑸ 推进科技进步。 开展各种学术交流活动,建立技术中介服务台,邀请专家学者对世界生物制药工业发展趋势、国内外先进技术推荐介绍、产品结构调整、实施GMP、知识产权保护等做专题报告;请科研院所介绍新品种、新技术等成果,把这些项目推向企业,促进了产学研相结合。如我会所属生物反应因子专业委员会,多次召开“全国免疫调节剂学术讨论会”。探讨交流免疫调节剂的基础理论研究、实地使用和试制生产等。代表们一致认为这种会议体现了交流经验、探讨协作和技术转化开发的精神,收益甚大。 ⑹ 协助企业挽救拟淘汰品种。 力勃隆片(胶囊)和力维隆补血糖浆,因是肝浸膏制剂,在地标升国标再评价中被列为拟淘汰品种。许多厂家要求保留这些品种。考虑到这几个品种生产厂家多,批量大,临床反映有一定疗效。因此,我会决定组织厂家共同开展挽救工作。我会牵头组织专家和企业开展调研,查阅国际国内有关文献资料、配方来源依据、药理药效文献依据、临床疗效证明等。并专门召开了研讨会。通过这些活动查明,国际上没有一个国家淘汰了肝浸膏制剂,目前欧美等十多个国家生产的肝制剂品种不下百种,1999年马丁副药典收载的附有配方的肝浸膏制剂就有43个品种。这就为争取保留这些品种提供了有力依据。 协会章程中国生化制药工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全称为“中国生化制药工业协会”(简称:中生药协) 英文名称为:China Biochemical Pharmaceutical Industry Association(缩写:CBPIA) 第二条 协会的性质: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化制药生产流通领域相关企业、科研教育等事业单位及相关地方社团自愿组成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全国性行业组织。 2.协会是经国务院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 3.不以营利为目的。 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坚持改革开放方针,坚持科学发展观,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技术进步,推进科学管理。坚持为政府服务和为全体会员服务,为生化制药行业的全面可持续发展服务,为构建和谐社会和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服务。 第四条 本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委托的中国商业联合会。同时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会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与职责任务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与职责任务是: (一)参与生化制药行业管理。贯彻国家政策法令,督促会员单位严格执行《药品管理法》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制定实施行规行标,组织开展行标行评,表彰奖励先进,规范行业行为,协同政府制造和维护生化制药行业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 (二)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反映行业诉求。组织开展有关生化制药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的调查研究,向政府部门提出改革、发展、创新的政策建议。建立畅通的信息渠道,及时向国务院有关部门反映会员单位的意见和要求。 (三)组织开展专家咨询、人才培训、协作攻关、成果鉴定、技术推广等各项行业服务工作,努力办好协会相关的网站、刊物和内部资料交流。努力扩大国内外同行业之间的经济、贸易、技术和信息交流,组织开展生化医药产品及生产设备交易会、展示会、信息发布会、专题研讨会和经验交流会。 (四)推动会员单位之间的经济技术合作,协调会员单位之间生产、技术、产品销后以及进出口等方面的利益关系,促进行业健康协调发展。 (五)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宣传普及国际国内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加强企业维权服务,依法保护会员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在反倾销反垄断应对国际贸易摩擦、维护行业和会员权益方面发挥作用。 (六)推动行业创新。组织生化制药行业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新型原辅材料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开展多种形式的技术、质量交流活动把创新精神贯穿到行业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各个环节。 (七)兴办生化制药行业各类基金,民办非企业单位和非营利性实体,努力促进职业教育,科技开发,文化建设 ,安全管理,社会福利等行业内公益事业的发展,增强行业凝聚力。(八)承办政府委托的有关事项和会员单位要求办理的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有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的生化制药相关的企业、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加入本会后为团体会员。 (二)凡与本行业有关的专家、学者和退居二线并熟悉生化制药行业业务的老同志均可申请入会,成为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凡从事生化制药工业和为其配套服务,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以及相关的科研、设计单位,大、中专院校和社会团体,均可接纳为团体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中国生化制药工业协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参加本协会活动的优先权;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如:对新产品有优先或优惠获得转让的权利; 优先获得协会提供的各种情报、信息资料和刊物; 有优先参加协会举办的各类学术、培训活动的权利; 有权要求协会组织专家进行“会诊”咨询; (四)有提出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的权利; (五)对协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行业利益,发展行业优势。 (三)完成协会委托的各项任务;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协会反映情况,及时提供协会要求的各种技术、经济资料和有关信息。 第十二条 对热心协会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有些会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过本协会 ,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协会宗旨和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中国生化制药工业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听取、审查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确定协会的工作方法和任务; (六)讨论并决定协会的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必须2/3以上正式会员出席时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二年召开一次,每届四年,由理事会召集。如有60%以上会员认为有必要或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可临时举办会议。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负责筹备召开会员大会等各类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奖励有关会员单位,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聘请名誉会长、高级顾问和技术专家委员会委员; (八)领导各职能机构进行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协会工作计划;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筹办协会召开的会议,组织起草协会文件;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负责开展对外联络工作; (七)管理协会财务收支,及信息文书档案工作; (八)负责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协会经费来源 (一)入会费和会员会费; (二)捐赠; (三)国家补贴及有关单位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各种有偿技术咨询服务,出版刊物资料的收益; (五)利息收入;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十五日内,经协会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审批机关民政部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算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机关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章程经2007年3月28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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