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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中国声学学会
释义

中国声学学会现有持证会员3685人、123名会士和68名高级会员。下设水声学,环境声学,检测声学,声频工程,超声电子学,功率超声,语言、听觉和音乐声学,生物医学超声工程,物理声学等9个分会;学术交流,科学普及,组织,国际交流,技术咨询,青年等6个工作委员会;《声学学报》(中、英文版),《噪声与振动控制》等期刊以及北京市,天津市,山东省,上海市,江苏省,黑龙江省,西安市,湖北省,昆明市,四川省,浙江省,陕西省等12个地方学会。

学会发展

声学是研究声波在物质中传播、散射、辐射与接收的规律及其应用的自然学科,是物理学的一个重要分支。现代声学与物理学其他分支学科以及信息科学、地球科学与生命科学相互交叉与渗透。

声波作为信息的载体和遥测遥感的手段,使得声学在国民经济与国防建设中具有重大应用价值。它在许多领域中显示出自己强大的生命力和渗透力。

早在1964年,在中国物理学会内就成立了声学学会,它的成立团结了全国声学工作者,对促进国内声学技术的交流和发展起了重要作用。

1978年,在中国电子学会内又成立了应用声学学会,随着我国声学技术在各个领域里的发展,由汪德昭教授、马大猷教授、应崇福教授、魏荣爵教授、魏墨盦教授等科学家共同协商,声学学会和应用声学学会合并,于1985年成立了中国声学学会,学会办公室至今仍设在北京中国科学院声学研究所内。

中国声学学会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内纯粹和应用物理联盟声学委员会成员。中国声学学会成功地承担和召开了几次大型的国际学术会议,包括1987年第十六届国际噪声控制工程学术会议、1992年第14届国际声学学术会议、2000年第六届国际口语语言处理会议、2002年中日联合声学学术会议和2005年世界超声大会,学会在国际学术界也有一定的地位。学会以促进声学学科的发展,为国民经济建设服务为己任。

组织机构

专业委员会

水声学分会

环境声学分会

检测声学分会

声频工程分会

超声电子学分会

功率超声分会

语言、听觉和音乐声学分会

生物医学超声工程分会

物理声学分会

工作委员会

学术交流工作委员会

科学普及工作委员会

组织工作委员会

国际交流工作委员会

技术咨询工作委员会

青年工作委员会

学会办公室

编委会

《声学学报》(中、英文版)编委会

《应用声学》编委会

《噪声与振动控制》编委会

第七届理事会

学会领导:

理 事 长:田 静

副理事长:宗 健、杨德森、程建春、王小民、毛东兴

秘 书 长:张春华

常务理事:

丁 辉 马远良 孙 超 李启虎 李明轩 王新龙 吴 江 李兆利 李晓东 吴硕贤

陈伟中 沈建中 张海澜 张淑仪 林书玉 邓明晰 顾亚平 孟昭文 程明昆 颜永红

潘 锋 崔晓文 谢菠荪 王 怡 章 德 梁满贵 王秀明 李 琪 王 宁 钱梦騄

邱小军

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 一 条 本团体的中文名称:中国声学学会

英文译名:Acoustical Society of China

英文缩写:ASC

第 二 条 中国声学学会(以下简称本会)是依法在国家民政部注册登记的全国声学科学技术工作者自愿组成的学术性、公益性、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是联系广大声学工作者的纽带和发展我国声学科学技术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 三 条 本会活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公德。认真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贯彻民主办会精神,充分发扬民主,开展学术上的自由讨论,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风尚,积极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精神,树立优良学风和科学道德。

第 四 条 本会努力团结和组织广大声学科技工作者,面向全国,面向世界,面向未来,为繁荣和发展我国的声学事业,加速我国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做出贡献。

第 五 条 本学会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国科协,登记管理机关是国家民政部。本学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各省、市、自治区声学学会在学术和业务上受本会指导。

第 六 条 本会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21号(中国科学院声学研究所内)

邮政编码:100190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 七 条 本会围绕我国声学科学事业开展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提高声学科学技术水平,促进声学学科发展。

第 八 条 本会开展国际声学科技学术交流活动和科学技术合作,建立同国外相关科学技术团体与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友好交往。

第九条 开展声学科技知识更新教育,帮助会员补充新的声学科学技术知识,发现和举荐人才。

第 十 条 本会普及声学科学技术知识,传播声学科学思想和方法,推广先进声学科学技术,促进科技与经济的结合。

第十一条 本会对国家声学科技发展战略、政策和经济建设中的涉及声学科学技术事业的重大决策进行科技咨询,接受委托进行科技项目论证、科技成果鉴定、技术职称水平评定,及提供各种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

第十二条 本会积极向党和政府反映声学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维护声学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声学工作者科研道德和学风建设,举办为声学科技工作者服务的各种事业和活动。

第十三条 本会编辑出版声学科学技术学术刊物和科普读物、音像制品等出版物。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四条 本会会员包括:个人会员、团体会员、通讯会员、高级会员、会士和学生会员。

第十五条 个人会员

1.凡从事声学工作,承认本会章程,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为本会个人会员。

(1)具有助理研究员、讲师、工程师以及与之相当的中级技术职称以上的科技人员;

(2)取得硕士及其以上学位的科技人员;

(3)高等院校本科毕业生,在研究、教学、生产、企事业单位科学教育组织管理部门从事本学科工作三年以上具有一定学术水平和独立工作能力者,或虽非高等院校本科毕业,但已工作多年并具有相当于本款第(1)项规定的学术水平和工作经验的科技人员和技术革新家。

(4)热心和积极支持学会工作,并从事本学科组织管理工作的领导干部和企业家。

2.个人会员是学会组织的主体。会员入会,须由本人申请,本会会员二人或理事一人介绍,或单位推荐,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并授权组织工作委员会发给会员证。本会会员也可是对口地方学会的会员。

3.权利和义务

(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对学会工作有建议权、批评权和监督权;

(3)优先参加本学会有关的学术活动;

(4)优先取得本学会有关的学术信息资料;

(5)遵守学会会章,执行学会决议,维护学会合法权益;

(6)完成学会委托的各项工作;

(7)积极撰写学术论文和参加学会活动;

(8)按规定缴纳会费。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六条 团体会员

1.凡从事声学工作的企事业、科研、教学单位和学术团体愿意以团体名义加入本会者,可向本会申请,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可为本会团体会员。

2.权利和义务

(1)优先参加学会的有关活动;

(2)优先取得学会的有关学术、情报资料;

(3)可要求学会优先给予技术咨询;

(4)可请学会协助本单位举办技术培训班等活动;

(5)应邀可参加理事扩大会议;

(6)遵守会章,执行学会决议,维护学会合法权益;

(7)接受学会委托的工作;

(8)协助学会开展有关学术和科普活动;

(9)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七条 通讯会员

1.港澳台地区和侨居国外符合本会章程规定个人会员条件从事声学工作的专家和学者;在学术上有较高成就对我国友好的外籍学者,由本人申请、本会会员二人或理事一人介绍,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可为本会通讯会员。

2.权利和义务

(1)优惠或免费得到学会出版的学术刊物和有关资料;

(2)优先参加学会在国内主办的学术会议;

(3)优先参加学会举办的国际性学术会议;

(4)支持学会工作,交换学术资料,沟通信息,完成学会委托的任务,如协助开展国际学术活动,推荐专家来华讲学等;

(5)定期缴纳会费。

3.通讯会员不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外籍通讯会员需报业务主管单位核准备案。

第十八条 高级会员

已获得高级工程师、副教授、副研究员以上职称或在声学科学技术领域中成绩显著,学术上有较高造诣的声学科技人员,并具有三年以上个人会员会龄,由本人申请,两名会士或高级会员推荐,经常务理事会评选通过可当选为高级会员。

第十九条 会士

凡对本学会和声学科学技术有杰出贡献、具有正高级职称的会员,并具有三年以上高级会员会龄,由本人申请,两名会士推荐,经常务理事会评选通过,可当选为本学会会士。

第二十条 学生会员

与声学有关的硕士研究生和本科三年级以上的学生,由本人申请,本会会员二人或理事一人介绍,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可成为本会学生会员。

学生会员除无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外,其他权利和义务与个人会员相同。毕业后须按本会章程规定重新办理入会手续。

第二十一条 会员入会须按本会章程规定办理入会手续,会员有退会自由。

第二十二条 会员凡触犯刑律或严重违反本会章程者,经常务理事会决定予以取消会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二十三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1.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本会的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4年举行一次。遇到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须经理事会讨论决定,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2.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

(1)制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2)审查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3)选举和罢免理事会;

(4)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5)决定终止事宜及其他重大事宜。

3.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

1.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闭幕期间理事会为本会的领导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2.理事会的产生办法

理事会每4年改选一次,每次改选理事会成员更新不少于三分之一。下一届理事候选人由上届常务理事会按照充分酝酿、民主协商的原则提出建议名单,提交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得票超过投票人数半数以上的候选人方能当选为理事。

3.理事会理事要履行职责。带头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理事人选应是学术上有成就,学风正派,能参加本会实际工作的科学家、专家和中青年科技工作者以及热心和支持本会工作并从事有关学科组织管理的管理工作者。理事会的组成要体现老、中、青梯队结构。

4.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5.理事会的职责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3)选举产生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4)决定副秘书长及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

(5)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6)筹措学会活动经费、制定、审查本会的工作计划、财务计划及其执行情况;

(7)领导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8)制定下届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及筹备召开下届会员代表大会。

6.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7.理事会除个人理事外可适当增加单位理事,比例不超过理事总数的10%,单位理事须由单位申请经常务理事会商定。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

1.理事会闭幕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的职责(第二十四条第五款第(2)、(3)、(5)除外),对理事会负责。

2.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必要时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3.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有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4.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4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理事长不得兼任其他学会理事长职务。常务理事兼任职务不超过两个学会。

5.理事长为本学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全国学会的法人代表。特殊情况可由常务理事会决定副理事长或秘书长为法人代表。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热爱祖国,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学风。

2.在本专业学科和业务领域内有较高造诣的专家、学者或有较大影响的人士;

3.热心学会工作,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4.正、副理事长任职时,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任职时年龄一般不超过62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5.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

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7.工作作风民主,团队精神强。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2.检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定;

4.聘用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人员;

5.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 三十 条 对本会有重大贡献的前任理事长、常务理事或对声学事业有突出贡献的著名专家、学者经常务理事会提名,决定后可聘请担任本学会的名誉理事长、名誉理事或名誉会员,其名额应严格控制。名誉理事长、名誉理事可应邀参加本学会理事会议及常务理事会议,无表决权。

第三十一条 工作委员会

1.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若干个工作委员会作为理事会领导下的工作机构。

2.工作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2人,秘书1-2人(兼职或专职)。正、副主任委员会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聘任。委员和秘书由正、副主任委员与有关方面协商提名,报请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定聘任。

3.各工作委员会根据本工作委员会的职责范围提出工作计划、建议和意见,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三十二条 分会

1.理事会根据本学科分科或专业学术活动的需要,可设立若干个分会,作为理事会领导下负责组织分科或专业学术活动的学术机构。

2.各分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委员若干人及专职或兼职秘书。正、副主任委员由委员会选举产生,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聘任,每届四年。主任委员一般由学会常务理事或理事担任。委员和秘书由正、副主任委员与有关方面协商提名或选举产生,提交学会备案。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3.分会职责

(1)编制本分会的学术活动计划;

(2)组织本分会的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

(3)组织、评议审定参加本分科或专业活动的学术论文、技术成果,推荐优秀论文和科普作品;

(4)协助本会刊物征、审有关本分科或专业的稿件,并可编辑出版本分科或专业的学术和科普书刊;

(5)及时掌握本分科或专业的国内外科技动态,对有利于本分科或专业的发展和国民经济建设的重大项目,并提出建议;

(6)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学术交流活动;

(7)承接本会科普教育工作委员会或有关部门的委托,举办各种类型的学习班,发现和推荐优秀科技人才。

第三十三条 办事机构

1.本会设立学会办公室为专职办事机构,在常务理事会领导下,由秘书长或副秘书长负责处理本会的日常工作,同时受挂靠单位领导。

2.学会办公室设主任1人,副主任1-2人。主任和副主任由本会和挂靠单位共同聘任。学会办公室应配备若干专职工作人员。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四条 经费来源

1.中国科协拨款;

2.本会支持单位补助;

3.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收入;

4.会员会费;

5.个人或团体赞助;

6.利息;

7.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经费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本会的资产。执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及财务、税务等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会 徽

第三十七条 中国声学学会会徽由声波以及 Acoustical Society of China的英文缩写ASC标出的中国声学学会名称组成。

第三十八条 中国声学学会会徽可在办公地点、活动场所、会议会场悬挂,在出版物上印制,也可作为徽章佩戴或其他经过授权的场合使用。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有10名以上会员联名提议、经理事会研究同意后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 四十 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请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理事会通过,并报中国科协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会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和民政部《社会团体章程属范文本》制定此章程。

第四十七条 本会章程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学会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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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1/15 23:32: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