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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中国少数民族文物保护协会
释义

中国少数民族文物保护协会于1993年6月9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注册登记在北京正式成立。挂靠单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事务委员会,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全国性、学术性与专业性兼有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协会成立以来,在国家民委的领导下,在社会各界的支持下,按照协会章程积极开展民族文物保护和优秀民族文化遗产的弘扬开发工作,赢得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好评。

中国少数民族文物保护协会

中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除汉族外有55个少数民族。在漫长的历史岁月里,中国的少数民族创造了光辉灿烂的传统文化和丰富多彩的民族文物,为中华民族的形成和发展做出了不可磨灭的历史贡献。众多的民族文物和各具特色的民族习俗不仅是中华民族的宝贵文化遗产,也是世界人类文化宝库中的珍品,亟需加以妥善保护和抢救。民族文物和民族习俗除历史遗物外,广泛存在于少数民族的生产生活方式之中。随着社会的发展以及少数民放生产生活方式的变化,它们也处在不断的演变、消失之中。长期以来,由于种种原因,我国很多一仍衡的民族文物已近绝迹,若干尚待科学记录研究的民族习俗正在发生变化,一些民族传统工艺面临失传的危险,大量民族文物不断流往国外。这种情况任其发展下去,后果不堪设想。为了尽快改变这种状况,更好地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的优秀文化遗产,由杨静仁、伍精华、任英、吕琳等同志发起的中国少数民族文物保护协会。

宗旨

中国少数民族文物保护协会宗旨是充分发挥海内外关心中国少数民族文物保护事业的人事和团体的作用,吸引海内外各界在财力、物力、人力上的支持,以推进中国少数民族文物保护、抢救、开发事业的发展,为继承和发扬优秀的中国民族文化遗产作贡献,为民族和民族地区社会经济发展作贡献。业务范围主要有:以为民族工作和国家民委工作服务为中心,开展中国少数民族文物保护、抢救、征集和民族传统工艺的传承开发工作;进行中国民族文物的科学研究和学术交流;进行中国民族传统文化和民族文物知识的普及宣传;为会员进行学术研究提供服务;争取海内外社会各界在人力、物力、财力方面的支持。

中国少数民族文物保护协会成立以来,在国家民委的领导下,在社会各界的支持下,按照协会章程积极开展民族文物保护和优秀民族文化遗产的弘扬开发工作。本团体会多次组织会员配合中国民族博物馆赴内蒙古、西藏、新疆、广西、云南、贵州等民族地区进行民族文物的调查和抢救征集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果。2000年,组织黎族服饰展参加昆明首届全国传统民族服装服饰博览会获得5块奖牌;2003年春节,协同北京电视台与中共云南省委宣传部合作,在昆明市举办外国人中华才艺大赛,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2006年,主办“和谐中华·首届民族之花选拔活动”;拍摄六十集大型纪录片《多彩中华━中国之民族博物馆》;近年来,协会更着力于民族文化遗产的抢救、保护与开发工作,开展了各种有关民族传统文化的专题研究,并在此基础上,积极与中国民族博物馆联合组织“中国民族文化遗产保护与开发论坛”。旨在通过举办各种研讨会、展览展示,编制各种图书、影视作品等多种形式的活动,藉以提高全民的民族文化遗产保护意识,弘扬以民族精神为核心的受国主义精神;同时,联络热心中国民族文物保护事业和民族文化活动的中外各界人士和团体,集中智慧,整合资源;形成合力,促进中国民族文物的抢救保护和开发利用,推动两个文明建设,为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作出积极的贡献。

部门分类

根据章程,中国少数民族文物保护协会设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有来自中国共产党、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学术界、经济界、企业界、宗教界、文艺界、新闻界、外交界、教育界等各方面的热心中国少数民族文物保护、抢救、开发事业的专家、学者和单位。

中国少数民族文物保护协会首届会长是无产阶级革命家,中国共产党和国家统一战线和民族工作卓越的领导人,国务院原副总理,第五、六、七、八届全国政协副主席,原中央统战部部长兼国家民委主任、党组书记杨静仁同志。第二届是著名社会学家、人类学家、民族学家、社会活动家,中国社会学和人类学的奠基人之一,第七、八届全国人大副委员长,全国政协第六届副主席、中国民主同盟中央委员会名誉主席费孝通同志。现任会长是吕琳女士。

中国少数民族文物保护协会设秘书处,负责处理日常工作,下设办公室、财务部、会员部。还设若干专业委员会和文物保护基金、调研部及人才培训交流中心、信息中心,分别负责各项业务工作。

中国少数民族文物保护协会英文译名为China Association for Preservation of Ethmic Minorities’Relics,英文缩写为CAPEMR。

工作委员会包括

民族文物鉴定专业委员会

文化艺术工作委员会

对外合作联络工作委员会

民族文化发展工作委员会

影视专业工作委员会

民族民居研究会

民族传统技艺研究会

巴人文化研究会

本会吸收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有关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都可申请为本会团体会员。本会所属地方团体会员名单如下:

常务理事单位(团体会员单位)

中国少数民族文物保护协会理事单位

内蒙古博物馆

宁夏回族自治区博物馆

甘肃省博物馆

广西民族博物馆

西藏博物馆

青海省博物馆

中央民族大学博物馆

中南民族大学民族学博物馆

海南省民族博物馆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博物馆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博物馆

吉林省延边州博物馆

内蒙古泰和博物馆

北京市原宣武区回民小学教育基地

河北省丰宁县满族自治县满族博物馆

山东省烟台市博物馆

山东省长岛县博物馆

中国少数民族文物保护协会组织机构领导成员

名誉会长

名誉会长:

乌云其木格(女,蒙古族)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

陈至立(女)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

白立忱(回族) 全国政协副主席

厉无畏 全国政协副主席

许嘉璐 原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

吕琳(女) 中国少数民族文物保护协会原会长

丹珠昂本(藏族)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副主任

赵延年(回族) 原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常务副主任

江家福(壮族) 中华民族团结进步协会会长、原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副主任

李晋有 原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副主任

顾问

布赫(蒙古族) 铁木耳 · 达瓦买提(维吾尔族) 杨汝岱

赵南起(朝鲜族) 林佳媚(女) 阎明复 龚心瀚 徐志坚

任玉岭 田鹤年 马自树 柴泽民 郑一民 孟宪忠

会长

牟本理 全国人大常委会民族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原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常务副主任

副会长(按姓氏笔画排序)

一西平措(藏族) 于今(满族) 肖厚忠 张秉国 张志文 张峰 杨春光 李仲华 胡立新

赵建新 赵洪光(回族) 格勒(藏族) 登巴大吉(藏族) 彭国富

秘书长(法人):

杨华山(回族)

副秘书长

(按姓氏画排序)

于潭王爱军王刚 李吉阳(朝鲜族) 赵大宝齐志 回岳

财务总监:

朱伟(女)

办公室主任:

齐振祥

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中国少数民族文物保护协会,英文译名为China Association for Preservation of Ethmic Minorities’Relics,英文缩写为CAPEMR。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热心中国少数民族文物保护、抢救、开发事业的人士和单位自愿结成的全国性的、学术性与专业性兼有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充分发挥海内外关心中国少数民族文物保护事业的人事和团体的作用,吸引海内外各界在财力、物力、人力上的支持,以推进中国少数民族文物保护、抢救、开发事业的发展,为继承和发扬优秀的中国民族文化遗产作贡献,为民族和民族地区社会经济发展作贡献。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民政部的监督。本团体在开展活动中,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以为民族工作和国家民委工作服务为中心,开展中国少数民族文物保护、抢救、征集和民族传统工艺的传承开发工作;

二、作为非政府组织,本协会积极同国内外民间组织、社会团体、研究机构及各界人士建立友好交往,展开协作交流。通过互访和联合考察,进一步增强保护中国民族文化遗产的科学性,为保护好民族遗产做出贡献;

三、组织少数民族文物、文化遗产保护领域的学术讲座和教育培训,进行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知识和民族文物知识的普及宣传,提高全民少数民族文物保护意识;

四、为会员进行学术研究提供服务;

五、协助政府,动员社会力量,争取海内外社会各界在人力、物力、财力方面的支持;

六、表彰奖励积极参与和支持少数民族文物保护工作的先进集体与个人。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包括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二、在民族传统文化和民族文物的学术研究、宣传、普及方面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士和单位

三、民族文化活动或民族文物管理方面的杰出工作者

四、向本团体捐赠人民币壹万元以上或同等数额物资的单位或个人

五、为本团体筹集人民币壹拾万元以上或同等数额物资的单位或个人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的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本团体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资料;

六、积极为本团体筹集吸引资金;

七、推荐有关专家学者参与本团体的工作和入会。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以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凡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和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并处理相关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如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常务理事会领导成员须具备的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良好政治素质;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秘书长为专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任职年龄最高不超过70周岁。因特殊情况需 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但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管理机关批准。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义的落实情况,处理的相关重大事务;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团体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 、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员会费;二、社会捐赠;三、政府资助;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收入利息;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拔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动解散或由于分离、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两权两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修订经2010年9月12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协会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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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少数民族文物保护协会关于圆明园被掠夺文物在法拍卖的声明 中国少数民族文物保护协会:拍卖将非法占有合法化

2009年02月25日11:23

人民网北京2月25日电 中国少数民族文物保护协会今日向人民网发来《关于圆明园被掠夺文物在法拍卖的声明》。文中指出,按照国际公约,圆明园鼠兔首理应归还中国。从法理上说,这两件文物被西方列强以武力强行掠夺,是犯罪所得,将其进行拍卖,实质上是通过形式上合法的程序,实现非法占有的合法化,是对犯罪行为的承认和保护。现将声明刊载如下:

中国少数民族文物保护协会关于圆明园被掠夺文物在法拍卖的声明

2009年2月24日,法国巴黎一地方法院不顾中国政府和人民的严正抗议,批准佳士得公司公开拍卖两尊圆明园被掠夺出境流失青铜兽首,这是严重伤害中国人民感情、损害中国人民文化权益、有悖于相关国际公约、延续当年侵略者罪行的恶劣行为,是全体中国人民包括所有文物保护工作者在内所坚决不能接受的。

近代以来,西方列强在战争中掠夺的大量文物,包括从圆明园掠夺出境的流失文物,是中华文明的积淀和中华民族智慧的结晶,见证了中国古老而又辉煌的文明,寄托着中华民族的深刻历史和文化记忆。此次佳士得公司拍卖的两尊圆明园青铜兽首,是1860年英法联军发动第二次鸦片战争,火烧圆明园后流失海外的。无论这些文物现在何处,又是由何人持有,都终究改变不了当年侵略者的罪行以及所有权属于中国这一事实。按照国际公约,它们理应归还中国。从法理上说,这两件文物被西方列强以武力强行掠夺,是犯罪所得,将其进行拍卖,实质上是通过形式上合法的程序,实现非法占有的合法化,是对犯罪行为的承认和保护,更是对人类文明和文化的侮辱,这是全体中国人民包括所有文物保护工作者在内坚决不能答应的。

中国少数民族文物保护协会长期致力于少数民族文物的保护工作。作为一个文物保护团体,我们深知这些珍贵的历史文物对于中国人民所具有的重要的历史和文化意义。我们强烈反对佳士得公司拍卖圆明园掠夺文物的行为,因为一个有职业道德和文化良知的拍卖公司,不应拍卖历史上因战争抢掠、盗掘而流失的文物,否则就是对保护世界文化遗产国际公约基本理念的亵渎。我们呼吁有关方面尊重和听取中国人民的呼声,立即停止拍卖活动,拒绝参加竞拍,并依照国际社会处理非法流失文物返还问题的法律框架和原则,积极促成圆明园被掠夺文物回归中国。我们将继续关注此事的发展。

中国少数民族文物保护协会

二00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新闻链接2

中国少数民族文物保护协会呼吁停拍圆明园被掠夺文物

新华网北京2月25日电(记者程义峰)中国少数民族文物保护协会25日发表声明称,该协会呼吁有关方面尊重和听取中国人民的呼声,立即停止拍卖活动,拒绝参加竞拍,并依照国际社会处理非法流失文物返还问题的法律框架和原则,积极促成圆明园被掠夺文物回归中国。

声明说,2009年2月24日,法国巴黎一地方法院不顾中国政府和人民的严正抗议,批准佳士得公司公开拍卖两尊圆明园被掠夺出境流失青铜兽首,这是严重伤害中国人民感情、损害中国人民文化权益、有悖于相关国际公约、延续当年侵略者罪行的恶劣行为,是全体中国人民包括所有文物保护工作者在内所坚决不能接受的。

中国少数民族文物保护协会副会长于今说,近代以来,西方列强在战争中掠夺的大量文物,包括从圆明园掠夺出境的流失文物,是中华文明的积淀和中华民族智慧的结晶,见证了中国古老而又辉煌的文明,寄托着中华民族的深刻历史和文化记忆。此次佳士得公司拍卖的两尊圆明园青铜兽首,是英法联军发动第二次鸦片战争,火烧圆明园后流失海外的。无论这些文物现在何处,又是由何人持有,都终究改变不了当年侵略者的罪行以及所有权属于中国这一事实。按照国际公约,它们理应归还中国。

声明还说,这两件文物被西方列强以武力强行掠夺,是犯罪所得,将其进行拍卖,实质上是通过形式上合法的程序,实现非法占有的合法化,是对犯罪行为的承认和保护,更是对人类文明和文化的侮辱,这是全体中国人民包括所有文物保护工作者在内坚决不能答应的。协会将继续关注此事的发展。

新闻链接3

中国少数民族文物保护协会赴玉树灾区展开调研

中国民族报5月7日报讯 “五一”前夕,中国少数民族文物保护协会派出专家,前往青海玉树地震灾区实地调研民族文物保护单位的受损情况。 考虑到灾区的实际困难,此次由协会副会长于今只身前往,他是“十一五”国家重点项目科学发展观课题负责人,有在民族地区丰富的调研经历。于今在玉树州文物管理所有关人员的陪同下,每天在海拔3800米的高原行进近千公里,先后实地调研了贝大日如来佛堂及勒巴沟摩崖、新寨嘉那嘛呢堆、藏娘佛塔及桑周寺等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则群寺、禅古寺、结古寺等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以及通天河流域两台地青铜时期遗址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受损情况。 关于震后文物抢救保护工作,于今建议,首先必须统一科学规划实施文物修缮步骤; 第二,要做好灾后文物单位损坏文物登记,具体划分文物重建等级;第三,要统一管理专门的文物修缮保护基金或约束有关部门的文物资源的使用方向;第四,发挥民间组织的优势,建立各种类型的民办博物馆、生态文明民俗村和民族文物保护基金会,从公众参与的角度入手,向社会筹集修缮资金。 于今说,文物保护首先是一种社会性的行为,非政府组织作为政府和公众的一个中介,是不可或缺的组织和协调力量。在当前形势下,非政府组织要在少数民族文物保护工作中发挥支持、参与、监督的作用。(温铭)

新闻链接4

加强“两型社团”建设 助推民族文物保护

中国少数民族文物保护协会第四届理事会会员大会召开

本报讯 (记者俞灵) 9月12日,5年一次的中国少数民族文物保护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换届会议第四届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在北京召开。会议总结回顾了第三届理事会的工作,明确了新一届理事会的工作目标和任务,通过了工作报告、章程修改和专家委员会工作办法、基金委员会工作办法等系列文件。会议产生了158名理事,推举产生了新一届领导班子,牟本理担任新一届会长,杨华山、于今、格勒等任副会长。

会议指出,5年来,协会认真贯彻中央少数民族文物保护工作方针,加强服务型社团和学习型社团建设,充分发挥非政府组织的特点和优势,积极而广泛地开展交流与合作,在为国家文化建设服务,为宣传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服务,为弘扬民族文化遗产与统筹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方面作出了不懈的努力和积极贡献。

在新的形势下,协会的工作既面临着良好的发展机遇,又面临着严峻的挑战。“十二五”期间,协会将加强志愿者队伍建设,积极开展文物知识普及宣传工作,充分发挥文物藏品作用。协会还将设立一些战略性、前瞻性的重大课题,对民族文物进行专题研究,找出指导民族文物收集保护的理论方法,形成统一意见,为有关部门制定民族文物管理法规,同时也为各地民族博物馆收藏、保护文物提供理论依据。

据介绍,中国少数民族文物保护协会由中国各团体、政党以及各界知名人士、社会活动家和学者发起组成,于1993年6月9日经国务院批准,民政部注册登记,在北京正式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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