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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中国人权发展基金会
释义

中国人权发展基金会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全国性民间团体,注册于1994年8月15日。其宗旨是发展和完善中国人权事业,增进中国人民和世界人民在人权问题上的相互理解与合作,共同推进世界人权进步事业;任务是广泛募集资金,进行国际人权交流,开展和资助人权交流,开展和资助人权宣传、教育与研究,举办公益事业,奖励为维护和发展人权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与个人。

组织简介

中国人权发展基金会成立于1994年,由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主管,是一个全国性公益性非政府组织,宗旨是“发展和完善中国人权事业,增进中国人民和世界人民在人权问题上的相互理解与合作,共同推进世界人权进步事业”,正在努力建设成为国内外知名的智库型、公益型、实力型基金会。

基金会理事长是中国全国政协副主席、全国工商联主席黄孟复。基金会理事会设理事、特邀理事和名誉理事,由来自中国政界、经济界、文艺界和学界的知名及相关人士组成。

基金会广泛参与国际交流。与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公室以及世界50多个国家的非政府组织开展交流。与德国非政府组织合作连续举办了九届中德人权研讨会,和日本、韩国的相关组织合作举办了七届历史认知和东亚和平论坛。去年,成功主办了首届中美司法与人权研讨会、首届人权文博国际论坛和首届世界大型基金会北京高峰论坛等重要国际会议。

基金会积极开展人权教育研究。就人权实际问题进行专题调研;积极参与讨论、制定《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及其他国家人权保护立法工作;组织进行人权学术研究;出版图书,主办人权网,召开研讨会,拍摄人权纪录片等。出版的图书包括《中国人权文库》、《人权发展与非政府组织》、《人权发展与法制建设》、《人权保障的理论与实践》等。

基金会大力举办人权公益事业。努力募集运作资金,建立诸多专项基金,在农村教育、扶贫开发、妇女儿童、清洁能源等领域,实施了一批公益项目。在中西部贫困地区援建了许多小学。四川汶川大地震后,设立了紧急救援专项基金。为防治“非典”等突发疫情,捐赠大批医疗设备和药品。中国大洪灾之后,在灾区援建了许多新村。成立法律援助团队,积极参与维护公民合法权益。

组织架构

中国人权发展基金会设名誉会长、会长以及顾问若干名。理事会是其最高权力机构,每四年为一届,每两年召开一次理事会议,决定基金会重大事项。在理事会休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代行理事会职权。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常务理事组成。理事会下设若干专门委员会,目前已成立学术委员会、中青年专家委员会,正筹建宣传教育委员会,文化艺术委员会、企业家委员会、海外交流委员会及法律事务委员会。基金会理事分别为各委员会委员。各专门委员会在理事会的领导下做好相关工作。秘书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负责工作机构日常事务。工作机构下设办公室、基金部、联络宣传部、公益事业部、法律工作部、监察部。基金会根据需要,可聘请若干名在中国人权建设方面做出成就,并具有相当社会影响的海内外人士为名誉理事;也可聘请若干名在人权研究领域有专长的人士为特邀研究员。

发展历程

2001年6月12日,中国人权发展基金会中青年专家委员会成立大会在北京举行。会议选举产生了委员会负责人,明确了委员会的宗旨和任务。中青年专家委员会首批会员60名,主要来自机关、大学、科研、司法、新闻等部门和单位。全国政协委员,北京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主任林毅夫被推选为委员会主任。会议通过了《中国人权发展基金会中青年专家委员会组织办法》,组建了秘书处,研究布置了委员会近期的工作任务等。基金会副会长兼秘书长林伯承主持会议,副会长肖平代表基金会对委员会的成立表示祝贺并提出希望。常务副会长杨正泉、副会长王彦峰出席了会议。

2001年3月19日,中国人权发展基金会学术委员会成立,主任为我国著名历史学家、哲学家、中国国家图书馆馆长任继愈。随后,该会在向全国各地有关单位征集人权研究课题的基础上,审定了一批年度研究课题,如:《〈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问题研究》、《美国的人权观研究》、《邪教犯罪与人权保障》、《经济全球化下国际人权斗争新特点》、《日本与德国对二战认识的差异》等。目前,各课题的研究工作正紧张进行。

2001年4月16日,中国人权发展基金会高级专家顾问委员会成立。基金会名誉会长黄华与会讲话,提出希望。委员会有吴阶平、朱光亚、龚育之、任继愈、周南、厉以宁、白春礼、陈章良等近20名委员。

中国人权基金会近期发展规划:广泛联络国内外各界,多方募集资金,积极推进国际交流,大力举办有利于发展和完善中国人权事业的公益活动,争取到2005年把基金会建设成为基金积累有相当数量、公益事业特色鲜明、运行机制灵敏高小、监督体制完善严密、工作队伍精干得力、国内外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基金会。

制度建设

基金会建立并完善了一系列规章制度,共45项。如在岗位职责方面,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以及职能部门领导等职责;在会议制度方面,有常务理事会议、理事会议、秘书长办公会议等制度;在基金的使用管理方面,有基金管理办法等;在其他方面,有人事制度改革试行办法、人事管理暂行规定、表彰奖励办法等。

队伍建设

基金会重视凝聚、培养人才和造就人才。近几年,已聚集了各有专长的上百名常务理事和理事。其高级专家顾问委员会、学术委员会、中青年专家委员会的委员们都是有一定造诣的专家学者,有些成员在国内外有较高指明度。基金会还注意吸收各行各业知名人士为特邀理事、荣誉理事,努力把各个方面力量组织和调动起来,以更好地发展和完善中国的人权事业。

用人制度

实行聘用制,建立、完善奖惩制度,营造团结、向上、拼搏、进取的氛围,努力建设一支方向正确、视野广阔、理论水平高,业务能力强、能拼搏、愿奉献、守法纪的精干队伍。

组织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中国人权发展基金会。英文译名:China Foundation For Human Rights Development。

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公募基金会。

本基金会面向公众募捐的地域范围是:国内外。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发展和完善中国人权事业,增进和世界各国人民在人权问题上的相互理解与合作,共同推进世界人权进步事业。

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800万元,来源于募集。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国家民政部,业务主管单位是国务院新闻办公室。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北京市东城区王府井大街东厂胡同1号。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基金会活动的业务范围。

(一)国际人权交流活动;

(二)人权宣传、教育、研究活动;

(三)弱势群体资助活动;

(四)其他相关的公益项目与活动。

第三章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 本基金会现由15名理事组成理事会。

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5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九条 理事的资格:

(一)中国公民、团体,华侨、华人;

(二)热爱祖国;

(三)承认基金会章程,积极参加基金会活动。

第十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参加基金会理事会会议;

(二)对基金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参与基金会的管理和重大事项的决策;

(四)具有基金会内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五)完成基金会交给的工作。

第十二条 基金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聘任特邀理事和名誉理事。

特邀理事和名誉理事的权利、义务:

(一)参加基金会有关会议;

(二)为基金会发展建言献策;

(三)申请和优先享有基金会项目资助;

(四)积极参与基金会的活动。

第十三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八)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 2 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或理事长委托副理事长召集和主持。

理事会会议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第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七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1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八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九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二十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一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二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四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六条 担任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以及外国人,每年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

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 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理事长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代表基金会参加重要活动;

(三)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它职权。

副理事长职权:

协助理事长工作并行使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它职责。

秘书长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工作计划;

(三)制定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四)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

(五)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六)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它职权;

第四章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为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社会捐助;

(二)银行利息;

(三)资本运作收益;

(四)实业经营收益;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时,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重大募捐活动应当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及变相摊派。

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开展业务范围内的活动;

(二)理事会会议;

(三)基金会及所属机构日常工作保障;

(四)理事会同意的其它正当开支。

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是指:

(一)募捐资金预计在500万元以上的募捐活动;

(二)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上的投资活动;

(三)理事会决议认定的其它重大活动。

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八条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三十九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四十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三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四十五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章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八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第四十九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五十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一条 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通过以下方式用于公益目的:

(一)直接捐赠;

(二)拍卖后捐赠。

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章程修改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经2008年1月18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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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11:04: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