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中国人民政协理论研究会 |
释义 | 中国人民政协理论研究会是在政协全国委员会领导下,从事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人民政协理论研究和宣传的全国性学术团体。成立于2006年12月20日。主管单位为政协全国委员会办公厅,登记管理机关为国家民政部。人民政协理论研究日益得到社会各方面的关注、认同和参与,正朝着更加开放、更加普及、更加专业、更加科学的方向发展。 研究会章程(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三章 会 员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基本情况概况中国人民政协理论研究会实行单位会员制,现有会员单位34个。会员单位主要是各省级、副省级市政协设立的人民政协理论研究会或相关组织。 研究会设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理事会现有理事211人,常务理事84人。会员单位的理事实行代表制,由会员单位的现任领导同志和研究室主要负责人担任,职务变动后由新任负责人自然替代。 组成理事会领导机构由名誉会长、会长、顾问、副会长、秘书长组成。 名誉会长: 王忠禹 刘延东(女)罗豪才 陈奎元 会 长: 郑万通 顾 问: 叶小文 冯之浚 朱维群 齐续春 苏 荣 李敏宽 李景田 李德洙 吴明熹 陈明德 陈宗兴 邵 鸿 贺 旻(女) 辜胜阻 滕文生 魏礼群 副 会 长: 卞晋平 朱佳木 孙怀山 李君如李昌鉴 杨胜群 杨崇汇 谷安林陈喜庆 游洛屏 秘 书 长: 原冬平 理事会下设秘书处,负责开展日常工作。秘书处设办公室、调研部、会员部。 现状研究会成立后,积极加强自身建设,建立健全办事机构和工作制度。与此同时,积极推动地方政协理论研究会的组织建设。截至今年3月底,24个省级、副省级市政协正式注册登记成立了人民政协理论研究会,尚未注册成立研究会的大多正在积极筹建之中,年内将陆续成立。随着中国人民政协理论研究会理事会和秘书处工作的深入开展,与各地理论研究会之间工作联系的加强,涉足人民政协理论研究的社会科学领域的专家学者越来越多,人民政协理论研究的组织体系正在建立,一支“内外脑”结合的人民政协理论研究队伍正在形成。目前研究会秘书处联系的专家学者约有300余人。 刊物2007年2月,中国人民政协理论研究会编辑出版了《中国人民政协理论研究会成立大会暨第一次理论研讨会论文集》,促进了人民政协理论成果的传播,受到了各方面的好评。之后,又创办了中国人民政协理论研究会《会刊》。《会刊》由政协全国委员会办公厅主管、中国人民政协理论研究会主办、中国政协杂志社出版发行,是首个在全国公开发行的关于人民政协理论的学术性刊物。《会刊》鼓励多角度、多形式、跨学科研究人民政协理论,是广大政协理论工作者展示交流研究成果的窗口和平台。经过一年试刊,2008年2月,会刊正式定名为《理论研究》,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全国政协主席贾庆林亲自题写了刊名。 当前,在全国政协的领导下和有关部门及地方政协的支持配合下,人民政协理论建设和创新不断推进,正进一步完善规划,建立研究基地,开展人民政协理论建设工程。 研究会章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本团体定名为:中国人民政协理论研究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全称为:China Institute of Theory on the Chinese People’s Political Consultative Conference,缩写为:CITCPPCC。 第二条 本会是在政协全国委员会领导下,从事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人民政协理论研究和宣传的全国性学术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努力探讨人民政协理论和实践中的重要课题,积极开展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人民政协理论与实践的研究,为巩固和发展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促进人民政协事业的发展,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作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的主管单位为政协全国委员会办公厅,登记管理机关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本会接受政协全国委员会办公厅的管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的业务指导、监督。 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在北京。 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制定人民政协理论研究规划,确定理论研究方向和课题; (二)组织、推动人民政协理论和实际问题的研究、讨论,建立和扩大人民政协理论研究队伍; (三)组织会员之间的协作,交流学术思想和理论研究信息,评选优秀研究成果; (四)开展人民政协理论政策的宣传,编辑出版刊物和资料; (五)反映人民政协理论工作者的要求,维护会员的正当权益; (六)接受委托开展咨询和培训工作; (七)开展对外交流和国际学术活动。 第三章 会 员第七条 本会实行单位会员制。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 (二)赞成本会章程; (三)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四)在人民政协理论研究方面有一定能力; (五)有一定时间和精力参加本会活动。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是: (一)会员需提出书面入会申请,并经本会常务理事会批准。 (二)填写会员登记表,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二)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优先享受本会赠阅或订阅的刊物和资料; (四)对本会提出批评和建议;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向本会反映有关信息、提交论文和研究成果; (四)完成本会委托的任务。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书。会员如一年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方针、任务和工作规划; (三)选举理事会理事; (四)审议和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决定本会终止及善后工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政协全国委员会办公厅审查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单位会员的理事实行代表制,由会员单位的现任领导同志和研究室主要负责人担任,职务变动后由新任负责人自然替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常务理事会;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四)聘请名誉会长和顾问; (五)增补和罢免理事; (六)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七)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八)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九)决定设立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十)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十一)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二)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下设秘书处,负责开展日常工作。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的第一、六、八、九、十、十一、十二款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在人民政协理论研究方面有较深造诣且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政协全国委员会办公厅审查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通过,报政协全国委员会办公厅审查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批准。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秘书长的职权是: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会设立名誉会长和顾问。名誉会长和顾问由本会理事会邀请,为本会荣誉职务。本会的重要学术研讨活动以及重要会议邀请名誉会长和顾问出席。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政协全国委员会办公厅的行政拨款和资助; (二)开展有偿研究或教育培训等的收入; (三)接受社会组织或个人的捐助; (四)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的会费;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活动经费严格按国家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并由专人负责。每年经费使用情况,须向理事会报告。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本会理事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三十五条 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须接受政协全国委员会办公厅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三十八条 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后报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政协全国委员会办公厅同意,并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三十九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通过后,报政协全国委员会办公厅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政协全国委员会办公厅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政协全国委员会办公厅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中国人民政协理论研究会是在全国政协领导下,从事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会议制度、人民政协理论研究和宣传的全国性学术团体。它的主要职责是制定人民政协理论研究规划,确定理论研究方向和课题;组织、推动人民政协理论和实际问题的研究,建立和扩大人民政协理论研究队伍;组织会员之间的协作,交流学术思想和理论研究信息,评选优秀研究成果;开展人民政协理论政策的宣传,编辑出版刊物和资料;反映人民政协理论工作者的要求,维护会员的正当权益;接受委托开展咨询和培训工作;开展对外交流和国际学术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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