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中国人民解放军奖章 |
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勋章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授予中国人民解放军在革命战争时期有功人员佩戴的荣誉证章。 授予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1955年2月12日作出《关于规定勋章、奖章授予中国人民解放军在中国人民革命战争时期有功人员的决议》,并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授予中国人民解放军在中国革命战争时期有功人员的勋章、奖章条例》,规定授予在土地革命战争时期(1927年8月1日—1937年7月6日)有功人员以八一勋章;授予抗日战争时期(1937年7月7日—1945年9月2日)有功人员独立自由勋章;授予解放战争时期(1945年9月3日—1950年6月30日)有功人员以解放勋章。勋章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颁发,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授予;奖章由国务院批准颁发,由国防部长授予。勋章分一、二、三级,奖章不分级。授予勋章、奖章的同时发给证书。授勋授奖仪式在授勋授奖人员所在地举行。共授予中国人民解放军一级八一勋章178枚,二级八一勋章1467枚,三级八一勋章5339枚;授予一级独立自由勋章313枚,二级独立自由勋章4152枚,三级独立自由勋章31098枚;授予一级解放勋章991枚,二级解放勋章4932枚,三级解放勋章54879枚。 中华人民共和国授予中国人民解放军在中国人民革命战争时期有功人员的荣誉证章包括: 八一勋章和八一奖章 图案说明:八一勋章和八一奖章的中心图案是红星和八一,突出反映中国共产党于1927年8月1日独立领导革命武装的光辉史实。 授予资格:授予土地革命战争时期(1927年8月1日~1937年7月6日)参加革命战争有功而无重大过失的人员。 一级八一勋章授予当时的师级以上干部;二级八一勋章授予当时的团级和营级干部;三级八一勋章授予1935年10月20日前参加中国工农红军第一方面军,1936年9月30日前参加中国工农红军第二方面军和第四方面军,1935年9月30日前参加陕北红军和红军第25军,1937年7月6日前坚持各地游击战争和参加东北抗日联军的连级以下人员。 八一奖章授予在1937年7月6日前参加中国工农红军的上述人员以外的人员。 独立自由勋章和独立自由奖章 图案说明:独立自由勋章和独立自由奖章的中心图案是红星和延安宝塔山,象征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革命圣地延安是中国人民抗日民族战争的革命大本营。 授予资格:授予抗日战争时期(1937年7月7日~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战争有功而无重大过失的人员。 一级独立自由勋章授予中国工农红军改编为八路军时的旅级和相当于旅级以上干部,中国工农红军改编为新四军时的支队级和相当于支队级以上干部,1945年9月2日前在八路军、新四军中和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抗日游击队中相当于军级的纵队和新四军师级以上干部;二级独立自由勋章授予当时的旅级、团级及其相当干部;三级独立自由勋章授予当时的营级、连级及其相当干部。 独立自由奖章授予参加八路军、新四军或脱产参加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抗日游击队2年以上,或参军虽不满2年但因作战负伤致残的排级以下人员。 解放勋章和解放奖章 图案说明:解放勋章和解放奖章的中心图案是红星和天安门,象征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武装夺取全国胜利。 授予资格:授予在解放战争时期(1945年9月3日~1950年6月30日)参加革命战争有功而无重大过失的人员。 一级解放勋章授予当时的军级以上及其相当干部;二级解放勋章授予当时的师级及其相当干部;三级解放勋章授予当时的团级、营级及其相当干部。 解放奖章授予当时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2年以上,或参军虽不满2年但因作战负伤致残的连级以下人员。 解放战争时期直接领导国民党军队起义的人员(含1950年6月30日以后直接领导起义的),根据其功绩大小,分别授予解放勋章或解放奖章。 1988年7月1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中央军委《关于授予军队离休干部中国人民解放军功勋荣誉章的规定》。1988年7月3日,邓小平发布命令,予以公布。功勋荣誉章是中央军委授予在革命战争时期入伍或参加革命工作的军队离职休养干部的荣誉证章,功勋荣誉章分为三种,即红星功勋荣誉章(分两级)、独立功勋荣誉章(分三级)和胜利功勋荣誉章(分三级)。1988年7月30日,中央军委在人民大会堂举行授勋仪式,授予肖劲光等830名同志一级红星功勋荣誉勋章、汪荣华等3704名同志二级红星功勋荣誉勋章、贺进恒等47914名同志独立功勋荣誉章、邓兆祥等31519名同志胜利功勋荣誉章。 综述中国人民解放军奖章是中国人民解放军团以上领导机关授予在军队作战、训练、执勤、科研等军队建设中,作出突出成绩的立功人员或获得荣誉称号人员佩戴的各种荣誉证章。 土地革命战争时期,中华苏维埃中央军事委员会曾于1933年7月9日发布命令,颁发红星奖章。此后,在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各战区部队分别颁过各种奖章,如八路军、新四军的三等奖章、二等奖章、一等奖章,晋察冀军区的大功奖章、特功奖章,东北民主联军的战斗英雄奖章、工作模范奖章、毛泽东奖章、朱德奖章,华东野战军的人民英雄奖章等。 社会主义建设时期,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奖励制度逐渐统一。1979年3月23日,经中国共产党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颁发中国人民解放军英雄模范奖章和立功奖章。由中共中央军委授予英雄称号(荣誉称号)的,颁发一级英雄模范奖章;由军区和军种、兵种领导机关授予英雄或模范称号(荣誉称号)的,颁发二级英雄模范奖章。立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的,分别颁发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奖章。获得英雄模范奖章或立功奖章者,均发给总政治部统一印制的奖章证书。奖章一律佩戴于军装上衣左上方,平时只佩戴略章,逢集会或重大节日佩戴奖章。 另: 经中央军委主席胡锦涛批准,解放军总政治部发出通知,从2011年8月1日起,全军正式启用新式勋章、奖章、纪念章及奖励证书。 总政治部根据《纪律条令》有关规定,设计制作了一、二级英雄模范勋章和国防服役、卫国戍边、献身国防、和平使命、执行作战和重大任务等纪念章,重新设计制作了一、二、三等功奖章和奖励证书,近日陆续下发部队。 通知指出,启用新式勋章、奖章、纪念章,是贯彻落实胡主席和中央军委有关指示要求,推进军队奖励工作改革创新的重要举措,是一件关系全军官兵荣誉的大事,对继承发扬我军优良传统,创新丰富奖励形式,更好地激励广大官兵自觉践行当代革命军人核心价值观,有效履行我军历史使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通知强调,各级党委和政治机关要高度重视,认真学习有关政策规定,掌握证章颁发范围、程序和管理办法,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做好颁发、使用和管理工作。要结合纪念建军84周年开展专题教育,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宣讲,使官兵普遍了解证章的种类样式,理解内涵意义,熟知标准条件。要结合创先争优活动,引导和激励广大官兵自觉践行当代革命军人核心价值观,立足岗位,建功立业,为推动国防和军队建设科学发展,加快转变战斗力生成模式,有效履行新世纪新阶段我军历史使命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通知还对新式勋章、奖章、纪念章的颁发对象、颁发时机、佩带办法以及证章管理等提出了具体要求。 新式证章从原版的5枚增加为17枚。原版5枚证章中包括2枚英雄模范奖章和3枚立功奖章,新式证章增加了12枚纪念章,并将一、二级英雄模范奖章调整为一、二级英雄模范勋章。此外,12枚纪念章另分为5个类别,即:国防服役纪念章、卫国戍边纪念章、献身国防纪念章、和平使命纪念章、执行作战和重大任务纪念章。其中,国防服役、卫国戍边、献身国防三类纪念章分别设置金银铜三个级别。 这次设计制作的新式奖励证章,更加庄重、精致、美观,富有激励作用和纪念意义。 首先,新式奖励证章更加注重设计元素之间的内在联系,形成一个体系。在图案样式上,以军徽作为共有元素,并突出红旗、桂叶、长城等元素,寓意英雄模范是一面旗帜、立功受奖光荣、保家卫国荣耀。 其次,新式奖励证章更加突出政治性和荣誉性,体现军队特点和时代特色。在规格设计上,证章尺寸普遍增大、更显厚重,一、二级英雄模范勋章和一、二、三等功奖章直径分别为70、65、60、55、50毫米(原奖章直径分别为:45、43、41、38、36毫米),纪念章的直径均为45毫米;在材质选择上,金、银、铜质纪念章分别按铜质镀金、铜质镀银和紫铜材质制作,英雄模范勋章和一等功奖章中间的军徽用纯金制作,二等功奖章主体为纯银,彰显了荣誉的层次性。 同时,每枚证章均设计有刻印章名的附章和略章,配有木盒和说明卡片、绶带,勋章、奖章证书分开设计,用防伪纸张制作,力求精美配套,凸显无上的荣誉。 此外,增设5类纪念章成为此次奖励制度创新的亮点。 其中,国防服役纪念章用于褒奖长时间服现役的官兵,卫国戍边纪念章用于褒奖在边远艰苦地区服现役的官兵,献身国防纪念章用于褒奖为国防和军队建设光荣牺牲或致残的官兵,和平使命纪念章用于褒奖执行国际维和、联合反恐等涉外军事任务的官兵,执行作战和重大任务纪念章用于褒奖执行军委赋予的作战、抢险救灾、处突维稳等重大军事行动任务的官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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