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中国人民解放军共同条令 |
释义 | 《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和《中国人民解放军队列条令》统称共同条令,也称为三大条令。有时共同条令和《警备条令》一起也被并称为四大条令。 新修订的共同条令 中央军委主席胡锦涛2010年6月3日签署命令,发布施行新修订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和《中国人民解放军队列条令》(统称共同条令)。此次修订共同条令,是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推动军队建设科学发展的重大举措,对于在新的历史起点上推进我军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巩固和提高部队战斗力,确保部队高度集中统一和安全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新修订的共同条令,深入贯彻毛泽东军事思想、邓小平新时期军队建设思想、江泽民国防和军队建设思想、胡锦涛关于新形势下国防和军队建设重要论述,着眼更加牢固地确立科学发展观在国防和军队建设中的重要指导方针地位,紧贴新世纪新阶段我军使命任务,坚持依法治军、从严治军,坚持以人为本,加强科学管理,继承和发扬我军优良传统,反映了信息化条件下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环境中治军带兵的特点规律,吸纳了部队近年来总结的成功经验,创新发展了我军内务建设、纪律建设和队列生活的若干制度规定,增强了时代性、科学性和规范性,是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取得的重要成果,是新的历史条件下军队建设的基本法规和全体军人的共同准则。 新修订的内务条令,在总则中增写了把科学发展观作为国防和军队建设的重要指导方针、全面履行新世纪新阶段我军历史使命、发扬“听党指挥、服务人民、英勇善战”的优良传统、大力培育当代革命军人核心价值观、实施科学管理、坚持安全发展理念等重要内容。针对我军内务建设和管理教育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对军人誓词、着装规定、仪容举止、与军外人员的交往、保密守则、警卫制度、财务管理、装备日常管理和常见事故防范等作了修改与完善,增加了心理疏导、士官留营住宿、军人居民身份证使用、移动电话和国际互联网使用管理、军事交通运输管理等新内容。内务条令由原来的21章48节326条,修改为21章62节420条。 新修订的纪律条令,对我军奖励制度进行了必要的改革,把个人荣誉称号奖章调整为个人荣誉称号勋章,在保持现有奖励项目的基础上增设了5类纪念章,并把军地重要表彰纳入个人奖励条件;为突出奖励为作战、训练服务的导向作用,一些科研评比和文体比赛奖项不再与奖励项目直接挂钩。同时,为进一步增强处分的针对性、操作性和严肃性,增加了10种新的处分条件,规范了“除名”处分项目的条件、权限和程序,调整了对军官、文职干部的部分处分权限,取消了“取消士官资格”处分项目。纪律条令由原来的7章12节96条,修改为7章15节179条。 新修订的队列条令,适应了军队建设发展的新变化新要求,适用性、规范性明显增强,主要增写了军人宣誓、新式轻武器操作和纪念仪式中礼兵行进的“礼步”等队列动作,以及晋升(授予)军衔、授枪、纪念仪式等新的内容,修改了坐姿脱(戴)帽和放帽、分队乘坐交通工具、车辆行进中的调整指挥等队列动作和一些过时的称谓。队列条令由原来的9章2节65条,修改为11章71条。 新修订的共同条令自2010年6月15日起施行。 颁布共同条令的意义条令,是中央军事委员会以简明条文形式发布给全军的命令,是军队(预备役部队)战斗、训练、工作、生活的法规和准则。现行的共同条令,是2010年5月4日经中央军委常务会议通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胡锦涛于同年6月3日签署命令,将重新修订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纪律条令》和《队列条令》发布全军部队贯彻施行。共同条令就是用法规形式,把统一的、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和方法固定下来,作为军队的行为准则。 我军从创建之日起就十分重视条令建设。不同的时期,其种类和内容也不尽相同,并在实践中不断地充实和完善,成为我军建设的重要依据。在新的历史时期,用条令规范军队的一切行动,使之适应军队建设新形势的要求显得更加重要。治军先治典,共同条令的修改施行是适应新时期我军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和军事斗争准备需要的重要措施。只有全面认真地贯彻执行条令,才能维护良好的上下级关系、军内外关系和正规的内务制度;才能严格履行职责飞搞好行政管理;才能培养优良作风,增强纪律性,巩固和提高战斗力。 一、共同条令是从严治军、依法治军的法规 二、共同条令能有效地维护军队高度稳定和集中统一 三、共同条令具有科学性、现实针对性和权威性 内务条令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军人宣誓 第三章 军人职责 第一节 士兵职责 第二节 军官职责 第三节 首长职责 第四节 主管人员职责 第四章 内部关系 第一节 军人相互关系 第二节 官兵关系 第三节 机关相互关系 第四节 部队(分队)相互关系 第五章 礼节 第一节 军队内部的礼节 第二节 军人和部队(分队)对军外人员的礼节 第三节 其他时机和场合的礼节 第六章 军容风纪 第一节 着装 第二节 仪容 第三节 举止 第四节 军容风纪检查 第七章 对外交往 第八章 作息 第一节 时间分配 第二节 连队一日生活 第三节 机关一日生活 第九章 日常制度 第一节 行政会议 第二节 请示报告 第三节 连队内务设置 第四节 登记统计 第五节 请假销假 第六节 查铺查哨 第七节 军官留营住宿 第八节 点验 第九节 交接 第十节 接待 第十一节 证件和印章管理 第十二节 保密 第十章 值班 第一节 值班制度 第二节 值班人员一般职责 第三节 交接班和换班 第十一章 警卫 第十二章 零散人员管理 第十三章 日常战备和紧急集合 第一节 日常战备 第二节 紧急集合 第十四章 装备日常管理 第十五章 财务和伙食、农副业生产管理 第一节 财务管理 第二节 伙食管理 第三节 农副业生产管理 第十六章 卫生 第一节 个人卫生和保健 第二节 室内和室外环境卫生 第十七章 营区及房地产管理 第一节 营区管理 第二节 房地产管理 第十八章 野营管理 第十九章 安全工作 第一节 安全工作的基本要求 第二节 常见事故预防 第二十章 国旗、军旗、军徽的使用和国歌、军歌的奏唱 第一节 国旗的使用和国歌的奏唱 第二节 军旗的使用 第三节 军徽的使用 第四节 军歌的奏唱 第二十一章 附则附录 纪律条令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奖励 第一节奖励的目的和原则 第二节奖励的项目 第三节奖励的条件 第四节奖励的权限 第五节奖励的实施 第三章处分 第一节处分的目的和原则 第二节处分的项目 第三节处分的条件 第四节处分的权限 第五节处分的实施 第四章特殊措施 第一节行政看管 第二节其他措施 第五章控告和申诉 第六章首长责任和纪律监察 第七章附则 附录 队列条令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本条令的目的 第二条 本条令适用范围 第三条 本条令的作用与意义 第四条 首长、机关的责任 第五条 队列纪律 第二章 队列指挥 第六条 队列指挥位置 第七条 队列指挥方法 第八条 队列指挥要求 第三章 队列队形 第九条 基本队形 第十条 列队的间距 第十一条 班的队形 第十二条 排的队形 第十三条 连的队形 第十四条 营的队形 第十五条 团的队形 第十六条 军兵种分队、部队的队形 第四章 队列动作 第一节 单个军人的队列动作 第十七条 立正 第十八条 跨立 第十九条 稍息 第二十条 停止间转法 第二十一条 行进 第二十二条 立定 第二十三条 步法变换 第二十四条 行进间转法 第二十五条 坐下、蹲下、起立 第二十六条 脱帽、戴帽 第二十七条 整理着装 第二十八条 冲锋枪手、81式自动步枪手的操枪 第二十九条 班用机枪手、狙击步枪手的操枪 第三十条 40火箭筒手的操筒 第三十一条 60迫击炮手的操炮 第二节 班、排、连、营、团的队列动作 第三十二条 集合、离散 第三十三条 整齐、报数 第三十四条 出列、入列 第三十五条 行进、停止 第三十六条 队形变换 第三十七条 方向变换 第三十八条 步兵班置(架)枪、取枪 第三十九条 60迫击炮班的架炮、取炮 第四十条 步兵排、连的置(架)枪(炮)、取枪(炮) 第四十一条 机枪(炮兵)班、排、连的操枪(炮) 第四十二条 指挥员列队位置的变换 第四十三条 军兵种分队、部队的队列动作 第五章 分队乘坐汽车 第四十四条 乘车准备 第四十五条 乘车实施 第四十六条 车辆行进中的调整 第六章 敬礼 第四十七条 敬礼的种类 第四十八条 敬礼、礼毕 第四十九条 单个军人敬礼 第五十条 分队、部队敬礼 第七章 国旗的掌持、升降和军旗的掌持、授予与迎送 第五十一条 国旗的掌持 第五十二条 国旗的升降 第五十三条 军旗的掌持 第五十四条 军旗的授予 第五十五条 迎军旗 第五十六条 送军旗 第五十七条 军兵种部队和院校迎送军旗 第八章 阅兵 第五十八条 阅兵权限 第五十九条 阅兵形式 第六十条 阅兵程序 第六十一条 师以上部队阅兵 第六十二条 军兵种部队和院校阅兵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本条令参照执行范围 第六十四条 本条令的解释权 第六十五条 本条令的生效时间 附录 附录一 队列口令的分类、下达的基本要领和呼号的节奏 附录二 队列指挥位置示例 附录三 标兵旗的规格 附录四 半自动步枪手的操枪 附录五 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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