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中国区域经济学会 |
释义 | 简介中国区域经济学会是组织研究区域经济理论和实践问题的全国性学术团体,经民政部 (民社批 [1990]15 号文) 批准,具有全国性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学会自1990年2月成立以来,受到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国家计委、中国社会科学院等部门领导同志以及全国区域经济理论界人士和实际工作者的广泛关注与支持。 学会章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区域经济学会是研究区域经济理论和实践问题的全国性学术性团体。 第二条 宗旨 以马克思列宁主义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组织区域经济理论工作者深入实际开展调查、研究、咨询等活动。为中央、各级地方和企业的决策服务;在广泛实践的基础上,加强理论研究与学科建设,为建立和发展我国区域经济学和区域科学服务。 第三条 任务 1、组织和推动会员对区域经济与产业布局问题调查研究,承担地区发展战略、行业规划和项目论证,开展规划、咨询和信息服务业务,为政府决策提供建议,为各有关方面提供咨询服务。 2、组织和推动会员之间的学术交流,召开有关区域经济和区域政策的学术会议,承办组织区域经济研究成果的评审鉴定,促进我国区域经济学的发展与繁荣。 3、组织翻译介绍国外区域经济学的理论与方法,积极参加国际学术活动,推动与国外学术团体间的学术交流。 4、编辑、出版区域经济和产业布局等书刊、资料,宣传党和政府的布局政策与区域政策;举办学术讲座、研修班和培训班。普及区域经济学知识,培养多层次的专业人才。 第二章 会员 第四条 本会采取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和直属个人会员制。 第五条 凡承认本会章程,按《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经民政部门批准登记的地方区域经济学术团体,积极参加本会活动,提出申请,经常务理事会审查批准,可接纳为团体会员。团体会员即本会在各该地区或各该系统的分会。 第六条 个人会员 本会团体会员所属的会员,均为本会个人会员,会员证由所属团体会员发给。 第七条 直属个人会员 本会从个人会员中和直接从社会中吸收少数学有成就的学者、专家或实际工作者为直属个人会员。凡从事区域经济理论研究和实际工作,取得显著成绩或有较高学术造诣者,经本人早请,两名理事或直属个人会员介绍,经常务理事会审批后,均可成为直属个人会员,会员证由本会发给。 第八条 会员的权利 1、团体会员的代表和直属个人会员,在本会的代表大会和会议中有表决、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全体会员对本会工作均有建议权、批评和监督权。 3、全体会员有权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学术活动。 4、全体会员有权优先取得或订购本会的出版物和研究成果。有权享受本会提供的各种服务。 5、有退会自由。 第九条 会员的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2、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学术活动,提交调查研究成果,承担本会委托的研究、咨询或其它任务。 3、团体会员和直属个人会员均应按章缴纳会费; 4、树立良好的学风和职业道德,凡学风败坏和违法乱纪者,经本会劝告无效,常务理事会通过,可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三章 组 织 第十条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其主要任务是: 1、制定和修改学会章程; 2、选举产生理事会; 3、听取理事会的工作报告,讨论制定学会的工作方针、任务和组织建设等重大问题。 第十一条 本会的领导机构为理事会,理事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推选的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职权。 第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其他常务理事组成,负责组织实施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讨论通过的各项决议。 第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聘请国内外著名专家学者和长期担任经济领导工作的同志若干人为本会顾问。 第十四条 秘书处在常务理事会领导下处理本会日常工作、秘书处由秘书长、副秘书长和 司库组成。根据工作需要,秘书处可聘请学术秘书和行政秘书若干人。学术秘书必须是本会直属个人会员。 第十五条 学会挂靠单位是中国社会科学院工业经济研究所。学会秘书处设在北京市月坛北小街2号工业经济研究所内。 第四章 经费 第十六条 学会的经费来源 1、会费收入 2、接受国家和地方委托的科研课题和承担咨询服务的收入。 3、其它合法收入 第五章 附件 第十七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生效,本章程修改权属会员代表大会,解释权属常务理事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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