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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
释义

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成立于1994年12月5日,是由志愿从事社会公益事业与社会保障事业的各界青年组成的全国性社会团体 ,是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中央指导下的,由依法成立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青年志愿者组织和全国性的专业、行业青年志愿者组织和个人自愿结成的全国性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全国青联团体会员,联合国国际志愿服务协调委员会(CCIVS)联席会员组织。

机构概述

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英文名Chinese Young Volunteers Association,简称CYVA)成立于1994年12月5日,是由志愿从事社会公益事业与社会保障事业的各界青年组成的全国性社会团体,是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中央指导下的,由依法成立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青年志愿者组织和全国性的专业、行业青年志愿者组织和个人自愿结成的全国性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全国青联团体会员,联合国国际志愿服务协调委员会(CCIVS)联席会员组织。本协会通过组织和指导全国青年志愿服务活动,为社会提供志愿服务,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提高青年的整体素质,为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和全面进步做出贡献。本协会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开展工作,奉行"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准则。

基本任务

改善社会风气和人际关系,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推动青年志愿服务体系和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培养青年的 公民意识、奉献精神和服务能力,促进青年健康成长;为城乡发展、社区建设、扶贫开发、抢险救灾以及大型社会活动等公益事业提供志愿服务;为具有特殊困难以及需要帮助的社会成员提供服务;规划、组织青年志愿服务活动,协调、指导全国各地、各类青年志愿者组织开展工作;培训青年志愿者;开展与海内外志愿者组织和团体的交流。

价值意义

志愿者(volunteer)一词来源于拉丁文中的“voluntas”,意为“意愿”。对于这一概念,我国大陆和港台地区由于对volunteer的译法不一致而有所不同(我国大陆地区一般称为志愿者;香港称之为义工;台湾地区称之为志工),但实质内容基本是一致的。一般认为,志愿者是自愿贡献个人时间和精力,在不计物质报酬的前提下为推动人类发展、社会进步和社会福利事业而提供服务的人员。志愿服务(volunteer service)则是任何人自愿贡献时间和精力,在不为物质报酬的前提下为推动人类发展、社会进步和社会福利事业而提供的服务.

在中国,志愿服务是伴随改革开放产生的新生事物。20世纪80年代后期开始推动志愿者和青年志愿者建设,90年代开始发起“中国志愿者行动”,1994年12月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正式成立,成为目前中国最大的志愿组织。志愿服务作为一种高尚的社会行为和一项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在弥补政府资源不足、维护社会安全稳定、服务经济建设与社会道德构建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对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对社会而言,志愿活动具有以下积极意义:一是传递爱心,传播文明。志愿者在把关怀带给社会的同时,也传递了爱心,传播了文明,这种“爱心”和“文明”从一个人身上传到另一个人身上,最终会汇聚成一股强大的社会暖流;二是有助于建立和谐社会。 志愿工作,提供了社交和互相帮助的机会,加强了人与人之间的交往及关怀,减低 彼此间的疏远感,促进社会和谐;三是促进社会进步。社会的进步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和努力。志愿工作正是鼓励越来越多的人参与到服务社会的行列中来,对促进社会进步有一定的积极作用。

对志愿者个人而言,志愿活动具有以下积极意义:一是奉献社会。 志愿者通过参与志愿工作,有机会为社会出力,尽一份公民责任和义务。二是丰富生活体验。志愿者利用闲余时间,参与一些有意义的工作和活动,既可扩大自己的生活圈子,更可亲身体验社会的人和事,加深对社会的认识,这对志愿者自身的成长和提高是十分有益的。三是提供学习的机会。志愿者 在参与志愿工作过程中,除了可以帮助人以外,更可培养自己的组织及领导能力。学习新知识、增强自信心及学会与人相处等。服务对象而言,志愿活动具有以下积极意义:一是接受个人化服务。志愿者服务,提供大量的人力资源的同时,更能发挥服务的人性化、个人化及全面化的功能,从而令服务对象受益。二是帮助融入社会,增强归属感。通过志愿者服务,能有效地 帮助服务对象扩大社交圈子,增强他们对人、对社会的信心,同时,志愿者以亲切的关怀和鼓励,帮助服务对象减轻接受服务时的自卑感和疏远感,从而使其建立自尊心和自信心。

会员

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由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现有团体会员36个,个人会员402个。 团体会员中,全国性专业、行业团体会员3个。即全国铁道青年志愿者协会、全国民航青年志 愿者协会、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科技分会。 地方性团体会员33个。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青年志愿者协会,和中直机关青年志愿者协 会、中央国家机关青年志愿者协会。个人会员。凡承认本协会章程并提出入会申请的中国公民,经理事会审查通过,即可成为本协会的个人会员。

最高权力机关

本协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 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地协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协会设常务理事会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负责协会常务工作。协会设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 副秘书长若干人。

工作机构

协会秘书处负责处理协会日常事物,秘书处下设综合协调处、项目规划处、招募培训处、管理服务处、就业服务处。

现任领导人

会长:周长奎

副会长:冯艾、白岩松、陈光浩、赵广军、徐本禹、莫锋、袁日涉、彭勇刚

秘书处成员:郭美荐、侯宝森、刘爱平、董霞、皮钧、廖恳、朱迎、王晓辉、陈晓峰、张俊虎、黄英峰

协会章程

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 ( Chinese Young Volunteers Association,简称 CYVA )是由志愿从事社会公益与社会保障事业的各界组成的全国性社会团体。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依法成立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志愿者组织和全国性的专业、行业志愿者组织和个人自愿结成的全国性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本协会通过组织和指导全国志愿服务活动,为社会提供志愿服务,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提高志愿者的整体素质,为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和全面进步做出巨大的贡献。

第三条 本协会奉行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准则。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共青团中央、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住所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 改善社会风气和人际关系,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 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推动青年志愿服务体系和多层次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三) 培养青年的公民意识、奉献精神和服务能力,促进青年健康成长。

(四) 为城乡发展、社区建设、扶贫开发、抢险救灾以及大型社会活动等公益事业提供志愿服务。

(五) 为具有特殊困难以及需要帮助的社会成员提供服务。

(六) 规划、组织青年志愿服务活动,协调、指导全国各地、各类青年志愿者组织开展工作。

(七) 开展与海内外志愿者组织和团体的交流。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由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第八条 凡依法成立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志愿者组织和全国的专业、行业青年志愿者组织,承认本协会章程并提出入会申请,经理事会审查通过,即可成为本协会团体会员。

第九条 凡承认本协会章程并提出入会申请的中国公民,经理事会审查通过,即可成为本协会的个人会员。经理事会同意,个人会员可担任协会理事、常务理事。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 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向本协会推荐会员;

(六) 请求本协会维护其合法权益;

(七)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协会的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理事会可接纳对本协会有杰出贡献的人士为荣誉会员。经理事会同意,荣誉会员可以担任荣誉理事。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共青团中央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聘请协会顾问、名誉理事长、名誉理事;

(十一) 决定接纳有关人士为协会个人会员、名誉会员;

(十二)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共青团中央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共青团中央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由秘书长担任,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协会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物。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 会员会费;

(二) 社会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民政部和共青团中央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共青团中央审查同意,并报民政部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共青团中央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共青团中央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券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共青团中央和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中国青年志愿者海外服务计划

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海外计划(援外青年志愿者)工作是为更好地增进中外友好,丰富对外援助方式,促进青年志愿服务事业的国际交流与合作,通过公开招募、自愿报名、集中选拔、培训和派遣的方式,选派青年志愿者到国外开展为期半年至2 年(一般为1 年)的汉语教学、体育教学、医疗卫生、信息技术、农业技术、土木工程、工业技术、经济管理、综合培训、社会发展等方面的志愿服务工作。

服务现状

截至2011年11月,共向亚洲、非洲、拉丁美洲等19个发展中国家累计派出青年志愿者519人。

运行方式

中国青年志愿者海外服务实施以来,始终坚持“着眼发展、着力建设”的工作思路,不断加强招募选拔、培训派遣和管理服务工作。

一是注重精神引领,营造浓烈氛围。在招募赴海外服务志愿者时,我们始终把志愿者的国家意识、责任意识和奉献意识放在首位,引导志愿者在服务中树立文明友好形象。每一批志愿者出发前都要举行隆重的出征仪式,志愿者服务期满回国后召开总结表彰会议,不断增强志愿者的使命感和荣誉感。同时,充分发挥宣传引导和典型示范作用,营造浓烈的“做海外志愿者、服务和谐世界”的氛围。

二是坚持按需派遣,社会公开招募。根据“受援国需要、志愿者能为”的原则,制定了海外青年志愿者的初审、笔试、面试、入库、考察、公示等一系列招募选拔程序,在全国层面建立了一支“政治可靠、业务过硬、服务有效”的海外青年志愿者队伍,实现了集中派遣和零散派遣相结合,为经常性和应急性海外志愿服务需求提供服务。

三是强化过程管理,完善规章制度。志愿者派出前,集中利用约1周时间,对志愿者就语言沟通、文化风俗、外事纪律等进行严格培训。志愿者在海外期间,使馆经商处具体负责志愿者的日常管理工作;项目承办省(市)团委通过电话、QQ群、电子邮件等方式,配合经商处对志愿者进行远程管理;建立服务队内部组织机构,选举了队长、副队长等,实行了有效的自我管理。

四是落实待遇保障,解决后顾之忧。为了保障志愿者在海外顺利地开展工作,我们为志愿者提供相应生活和工作保障。为每位志愿者提供往返交通费,购买每年1500元最高保值为80万元的保险,提供2000元的培训费,以及每月300美元的生活补贴。

《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通讯》电子杂志

《中国青年志愿者通讯》电子杂志是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主办,利用iebook超级精灵电子杂志制作软件制作的一本主要介绍了全国各地“12·5”相关活动的报道、最新的理事会员动态、青年志愿者们的经验理论交流等等精彩内容

电子杂志设有十一个栏目,分别是“领导讲话”、“特别报道”、“新闻动态”、“理事会员风采”、“志愿者风采”、“重点项目览胜”、“经验交流”、“理论文章”、“志愿者知识问答”、“大事记”和“征稿启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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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5:48: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