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中国前外交官联谊会 |
释义 | 联谊会介绍中国前外交官联谊会(Association of Former Diplomats of China-AFDC)成立于1995年,由我国外交部前部领导、离退休的驻外大使、参赞等各级外交官组成。聘请第九届全国政协副主席胡启立、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盛华仁和原国务委员唐家璇为特邀高级顾问。聘请十余位政府高官和知名企业家为特邀理事。现有会员2500多人。联谊会是经民政部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民间社会团体。2006年7月联合国经社理事会正式批准中国前外交官联谊会为享有特殊咨商地位的非政府组织(NGO)。 中国前外交官联谊会会员曾长期在外交部和我驻外使馆、领馆和国际机构任职,与国内外政界、经贸界、文教科技界、社会名流、社会团体以及国际组织等,有着广泛的联系和友好关系,对各国国情以及国际和地区形势有比较全面、深入的了解。在错综复杂多变的国际环境中积累了丰富的工作和实践经验,是我国重要的外交人才资源宝库。 中国前外交官联谊会利用会员的外交资源优势,促进国内外交流,拓展经贸、科技、文教等各领域的互利合作,为实施我国“走出去”和“请进来”的战略服务。我会高级外交官在上述领域发挥高层次的咨询顾问作用。我会本着“开展交流、增进了解、发展友谊、推进合作”的精神,迄今成功地举办了七届“外交官之春”大型联谊活动,国家领导人、外交、发改委、商务等主管部长、驻华使节和企业家出席,同时以联谊会为平台,举办“中外经贸合作论坛”,融入经贸交流的内容。“外交官之春”已成为京城外交界具有重要影响的盛会。我会还同驻华使馆、联合国组织驻京代表机构以及其他国际组织,共同举办论坛、义卖等形式的活动。联谊会妇女工作组以其女外交官的优势,开展各种造福于妇女、儿童、环保、扶贫、助学、赈灾等活动,为国内和国际公益事业献爱心,做贡献。联谊会发扬我国外交人员热爱祖国、热爱和平的优良传统,宣传我国改革开放,和平发展,创建和谐社会的巨大成就,宣传我国独立自主和平外交政策,促进祖国统一大业,致力于提高国内公众对国际形势和事关我国重大国际问题的认识和了解,推动内地与港、澳、台地区的交流与合作,为祖国统一大业和振兴中华尽力。联谊会还发挥民间外交特点,开展国际交流和联合国非政府组织系统的活动,促进同各国人民友好关系,为构建和谐世界作出努力。 为了跟踪世界动荡起伏的能源形势,研究我国面对的能源问题,为我国能源企业提供咨询服务,联谊会设立了“中外能源合作智库”,聘请我前驻世界多个主要产油国的大使为理事,由吉佩定会长出任理事长。 为便于服务,提供信息,进行牵线搭桥,构建内外交流平台,联谊会下设“北京五洲金桥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向国内大中小企业、政府部门及其他实业单位提供信息咨询服务,并接受外国政府、公司、企业开拓中国市场、寻找合作伙伴的服务需求。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自主经营,实行总经理负责制。 当前我国正处于具有历史意义的重要战略机遇期,经济实力迅速增长,举国上下努力创建和谐社会。中国前外交官联谊会将本着办会宗旨,积极促进友好交流,服务经济建设,为国家繁荣昌盛、人民幸福贡献本会绵薄之力。中国前外交官联谊会愿与国内外各界朋友一道加强合作,携手共进。 章程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名称为:“中国前外交官联谊会”英文名称为:ASSOCIATION OF FORMER DIPLOMATS OF CHINA,缩写为:AFDC. 第二条本会有中国原驻外大使、参赞等离退休各级外交官自愿组成。本会为全国性、非营利性的民间社团。 第三条本会宗旨是: (一)中国前外交官曾长期在外交部和驻外机构任职,与各国和地区的政界、科学技术界、文化教育界、实业界以及国际组织、社会团体、友好人士等有着广泛的联系和友谊。通过这些有利条件,为推动国际间科技、文化及经济交流,为加强与各国的友好关系,为增进中国人民与世界各国人民、港澳台同胞及海外侨胞之间的相互了解和友谊,促进祖国统一大业,发挥群体作用,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二)根据中央对离退休干部”老有所养、老有所乐、老有所教、老有所学“的方针,为前外交官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开展多种形式的活动。 (三)本会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以及有关规定,宣传社会主义和爱国主义,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维护祖国的利益和荣誉。 第四条本会业务主管单位为外交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为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本会接受上述二单位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会址为:中国北京市东城区南河沿大街25号。 邮政编码:100006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业务范围: (一)开展国际友好活动。宣传我国外交和经济政策,介绍我国改革开放的巨大成就; (二)为国内外开展国际投资战略、投资方向及引进外资、经济信息等提供咨询服务; (三)介绍有关地区经济政策,国家的情况,并为赴国外投资考察、出口商品等提供咨询服务。 (四)为会员组织多种形式的活动。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起本会实行个人会员制。 第八条凡已离退休的前外交官,承认本会章程,积极参加本会活动者,均可申请加入。 第九条凡申请加入会者,需填写入会申请登记表。经本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即可成为本会会员。由理事会授权的本会办公室办理和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的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种活动; (三)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的义务 (一)积极学习、宣传我国外交和改革开放政策; (二)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关心本会发展,及时反映情况,提出有关资料; (四)认真完成本会委托交办的各种任务;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当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一年不交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本会会员未经常务理事会同意,个人不得以本会名义从事经济活动或其他有报酬的活动。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从事或参加与有损国家声誉和本会利益的活动,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并追究法律责任。 如非本会会员盗用我会名义从事各种活动者,一经发现,将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权是: (一)指定和修改章程; (二)任免理事; (三)审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任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会2/3以上的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会2/3以上的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有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代表通过,报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会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因特殊情况需长期任职的,须以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的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会原则上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情况特殊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一)召开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本会与各有关单位之间的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费。 第三十二条本会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本会换届和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管理机构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1999年4月29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联谊会组织机构特邀高级顾问: 盛华仁 唐家璇 胡启立 特邀顾问: 姜恩柱、吴基传、吕聪敏、魏建国、邢 军(女)、杨柏龄、曹秀荣(女)、张九汉、李大壮、石汉基、陈复生(女) 顾 问:(按姓氏笔画为序) 丁国钰 万永祥 马毓真 马振岗 王 殊 王英凡 王荩卿 王国章 朱启祯 卢秋田 刘述卿 齐怀远 吴建民 李凤林 李道豫 杨振亚 杨福昌 杨文昌 陈 健 金永健 周 觉 武 韬 武东和 张毅君 张德广 凌 青 柴泽民 钱永年 秦华孙 徐敦信 夏道生 梅兆荣 原 焘 温业湛 冀朝铸 名誉会长:李肇星、符 浩、田曾佩、蔡方柏 会 长:吉佩定 副 会 长:(按姓氏笔画为序) 马恩汉、王永占、王春贵、刘振堂、汤铭新、吴思科、 周晓沛、梅 平、秦小梅(女)、崔永乾 秘 书 长(法定代表人):王永占(兼) 副秘书长:梁银柱 高善海 特邀理事:柳传志、彭磷基、杨凯生、赵 刚、杨洁勉、徐文荣、卢俊卿、王霄鹏、朱 敏、王 文、黄子强、于 超 包悟礼、马振轩、达明·韩默、周晨、于敦才 理 事:(按姓氏笔画为序) 马恩汉 马维茂 王春贵 王泰平 王延义 王永秋 王永占 王雨生 邓绍勤 乐爱妹(女) 叶明朗 刘伯鸣 刘新生 刘立德 刘振堂 刘志刚 许昌财 许孟水 孙苗伊(女) 孙 容(女) 孙克勤 朱祖寿 吉佩定 李清玉 李剑华(女) 吕永寿 齐建国 齐治家 曲阜君 吴传福 吴法顺 吴思科 吴钟华 汪耀祥 宋马锁 张成礼 张春香(女) 张庭延 张志军 张志祥 张维秋 张春祥 邹明榕 汤铭新 汤永贵 陈红娣(女) 陈文照 林长满 周 刚 周晓沛 周秀华(女) 郑达镛 赵学昌 秦小梅(女) 徐贻聪 聂功成 梁银柱 鲁培新 高德可(女) 高树茂 高善海 姚雅珍(女) 黄东壁 黄桂芳 晏廷爱 梅 平 钱洪山 钱 卫(女) 蒋元德 蒋正云 崔永乾 瞿文明 联谊会领导特邀高级顾问 盛华仁 曾任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总经理、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第十届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兼秘书长。 特邀高级顾问 唐家璇 曾任中国外交部部长助理、副部长、部长、国务院国务委员、第十五届第十六届中共中央委员。 特邀高级顾问 胡启立 曾任全国学联主席、团中央书记处书记、中共天津市委书记、市长、中共中央书记处书记、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电子工业部部长、第九届全国政协副主席。 现任中国福利会主席、中国宋庆龄基金会主席。 名誉会长 李肇星 曾任中国常驻联合国代表、驻美国大使、 外交部部长、中共中央委员 现任全国人大常委、外委会主任 名誉会长 符 浩 曾任中国驻越南、日本大使、 外交部副部长、 全国人大常委和外委会副主任 名誉会长 田曾佩 曾任中国驻捷克斯洛伐克、南斯拉夫大使、外交部副部长和党委书记、全国政协常委、 外委会主任、中共中央委员 名誉会长 蔡方柏 曾任中国驻瑞士、法国大使、全国人大外委会副主任 会长 吉佩定 曾任外交部大使、外交部副部长、外交部驻香港特派员公署特派员、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常委、外委会副主任、现任中国宋庆龄基金会副主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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