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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中国气象学会
释义

中国气象学会,英文全称是CHINESE METEOROLOGICAL SOCIETY,缩写为CMS,诞生于1924年10月10日,是中国最早成立的全国学术团体之一,也是气象行业唯一的科技社会团体,经过几代气象科技工作者的艰苦创业、自强不息,为建立中华民族的气象事业,推动现代气象科技进步,确立我国气象科技的国际地位,做出了重要贡献。改革开放以来,学会在学术交流、气象科普、人才培养决策咨询、等方面都发挥了重要作用。

机构简介

中国气象学会由高鲁、蒋丙然、竺可桢等人共同发起,以谋求“气象学术之进步与测候事业之发展”为宗旨,于1924年10月10日在青岛成立,是我国最早成立的全国性自然科学学会之一。

学会成立后,在开展气象学术交流,出版《气象学报》,培养气象人才,普及气象知识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对民族气象事业的发展和现代气象科学的建立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

学会出版学术期刊《气象学报》(中、英文版)及科普期刊《气象知识》。

历史沿革

新中国成立后,中国气象学会在北京重建,成为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气象学术组织。自1958年9月起,中国气象学会成为中国科协的组成部分。1966年因受“文革”影响,学会暂停活动。

1978年,中国气象学会重新恢复活动。此后,在中国科协和中国气象局的领导下,学会全方位的开展活动,充分发挥了其在促进气象科技进步、推动气象现代化建设和气象事业发展中的不可替代的特殊作用,成为在国内外均具有重要影响的气象科技社团。

第25届理事会成立于2002年10月,由127名理事组成。聘请叶笃正、陶诗言、曾庆存为名誉理事长。伍荣生任理事长,黄荣辉、陈联寿、郑国光、唐万年、刘建发、李万彪任副理事长。王春乙任秘书长。理事会下设大气物理与人工影响天气委员会、农业气象与生态学委员会、天气与极地气象学委员会、动力气象学委员会、水文气象学委员会、大气环境学委员会、卫星气象与空间天气学委员会、航空与航天气象学委员会、台风委员会、热带与海洋气象学委员会、干旱气象学委员会、军事气象学委员会、城市气象学委员会、气象软科学委员会、气候学委员会、统计气象学委员会、大气探测与仪器委员会、数值天气预报委员会、气象通信与信息技术委员会、大气科学名词审定委员会、气象史志委员会、气象教育与培训委员会、气象影视与广播技术委员会、雷电防护委员会、气象经济学委员会、大气化学委员会、气象灾害与服务委员会、气候生态学委员会、雷达气象学与气象雷达委员会等29个学科委员会及气象科学普及工作委员会、《气象学报》编审委员会、《气象知识》编审委员会、涂长望青年气象科技奖评选委员会等4个工作委员会。

学会章程

中国气象学会章程

(2010年10月19日第二十七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团体定名为中国气象学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全称是CHINESE METEOROLOGICAL SOCIETY,缩写为CMS。

第二条本会是由气象科学技术及相关科学技术领域的单位和科技工作者自愿组成并依法登记注册、具有公益性的以促进气象科学技术发展和普及为宗旨的学术性、科普性、全国性社会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气象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推动气象科学技术事业发展的重要力量。

第三条本会贯彻国家科学技术工作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指导方针,弘扬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风尚,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坚持独立自主、民主办会的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

第四条本会宗旨是: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团结和动员广大气象科技工作者,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发挥学会工作在提高气象预测预报能力、气象防灾减灾能力、应对气候变化能力、开发利用气候资源能力中不可替代的特殊作用,促进气象科学事业的繁荣和发展,促进气象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气象科技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气象科学技术与经济的有机结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反映气象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意见,维护气象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努力探索和掌握气候规律,大力推进气象科技创新,为经济社会发展和国防建设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持续推进气象现代化和现代气象业务体系建设服务,为气象及相关学科科技工作者服务,推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为建设创新型国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努力奋斗。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和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办事机构挂靠在中国气象局,并接受其领导。

第六条本会会址设在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46号,邮政编码:100081。

第二章业务范围和主要任务

第七条本会的主要业务范围是:

(一)开展气象科技学术交流活动,活跃学术思想,促进学科发展,推动自主创新

(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弘扬科学精神,普及气象科学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捍卫科学尊严,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提高全民族科学文化素质

(三)组织会员和气象科技工作者积极参与为科技、经济、社会协调发展进行与气象有关的决策咨询、提出政策建议、开展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推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

(四)接受有关部门委托进行气象科技政策、规划、科研项目的论证和评估,承接政府转移的社会管理职能,进行气象科技成果的鉴定,评奖以及承担气象及相关专业资格认证、面向社会的技术职务(称)资格的评审和科技标准的制定等

(五)举办气象科技展览,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兴办与气象科技有关的实体,增强学会经济活力

(六)面向社会(会员)开展气象科技及相关专业的技术培训,帮助会员充实新知识

(七)开展青少年气象科技活动,配合教育部门开展学生课外活动

(八)推动气象科技的交流、协作,组织气象技能竞赛,支持科学研究,发挥学会在气象行业内外的纽带作用

(九)加强同相关学会间的联系,促进相关学科之间的交流协作

(十)开展民间国际气象科技学术交流活动,促进国际气象合作,发展同国外有关科学技术团体和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友好交往

(十一)组织海峡两岸气象界的学术交流、学者互访,推动科技合作,促进两岸大气科学的发展

(十二)编辑、出版、发行气象科技文献、气象学术刊物和科普刊物及相关的音像制品

(十三)向有关部门反映气象科技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加强学术道德建设和学风建设;举办为气象科技工作者服务的各类科技活动;培养和举荐人才,表彰奖励取得优秀成绩的会员和气象科技工作者;提倡并鼓励会员和广大气象科技工作者遵守科学道德,发扬协作精神,推动精神文明建设。

(十四)加强学会办事机构工作人员队伍建设,使其适应工作的需要和学会的发展。

第三章会员

第八条本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资深会员、荣誉会员、学生会员和单位会员。个人会员是学会组织的主体。本会遵循中国科协制定的统一编码原则,对个人会员进行全国统一编码。

第九条申请加入本会必须承认本会章程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个人会员:

(1)担任助理研究员、讲师、工程师、专业编辑及其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气象或与气象科技有关专业的科技人员

(2)取得硕士以上学位的气象或与气象科技有关专业的科技人员

(3)气象或与气象科技有关专业大学本科毕业,在科研、教学、生产、企事业单位和管理部门工作三年以上,具有一定学术水平者

(4)虽非高等院校本科毕业,但已具有一定的工作经验和学术水平的气象或与气象科技有关专业的科技人员、管理工作者以及热心并积极支持本会工作的领导干部

(5)符合上述条件的外籍或定居国外的中国籍气象科技人员。

(二)资深会员

从事气象或与气象科技有关的业务、科研、教学、管理工作30年以上,且具有正研究员级职称,对气象科技有重要贡献,具有较高学术威望,热心参加学会活动者可申请为资深会员。

(三)荣誉会员

对本会或对气象科技有重大贡献的国内外著名气象专家、学者或热心本会活动的知名人士,可授予荣誉会员。

(四)学生会员

气象或与气象科技有关专业的在校学生,经所在学校或系证明可申请为学生会员。学生会员的会籍与学籍相同。

(五)单位会员

凡依法登记并与本会专业有关,并具备一定数量科技人员的科研、教学、管理、企事业单位以及依法成立的有关学术性团体,愿意参加本会举办的活动,支持本会工作,可申请为单位会员。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气象学会为本会基本单位会员单位。

第十条会员入会程序:

(一)个人会员:由本人提出申请,并由两名以上本会会员介绍,经本会批准后发给会员证。

定居国外的中国籍和外籍气象科技工作者,由本人向本会提出申请,或经本会会员、学科(工作)委员会推荐并征得本人同意,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报中国科协备案。

(二)资深会员:由本人向本会提出申请,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三)荣誉会员: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名授予。

(四)学生会员:由本人向本会提出申请注册。

(五)单位会员:由申请单位向本会提出申请,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第十一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和义务:

(一)个人会员

(1)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对本会工作有建议权、批评权和监督权

(3)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学术、科普及其他活动

(4)受聘担任学科(工作)委员会委员及委员以上学会职务

(5)优惠订阅本会所有编印的出版物

(6)遵守本会章程

(7)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完成本会委托工作

(8)按规定缴纳会费。

(二)资深会员

(1)履行个人会员的各项权利和义务

(2)赠阅本会所有编印的出版物

(3)享有本会推荐院士候选人的提名资格。

(三)学生会员

(1)无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对本会工作有建议权、批评权和监督权

(3)减或免交参加本会举办的学术交流会注册费

(4)减或免收在本会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合著为第一作者,且作者均为学生)的版面费

(5)按规定缴纳会费。

(四)单位会员

(1)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2)优惠订阅本会所有编印的出版物

(3)可要求本会优先给予技术咨询

(4)可要求本会协助举办培训班等

(5)执行本会决议、接受本会委托的工作

(6)协助开展有关的学术、科普及其他活动

(7)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各类会员的会籍由本会秘书处管理。会员的日常管理工作可委托会员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气象学会协助管理,会费缴纳数额及管理办法按理事会制订的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三条本会会员入会自愿,退会自由。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会员如一年不缴纳会费,经本会通知补交仍不履行章程规定的缴纳会费义务,视为自动退会,并追回已发的会员证。再次申请入会需重新审批。不交纳会费者,不能担任学会职务。

第十四条凡触犯刑律或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行为的会员,经本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其委托的机构决定予以除名,由本会秘书处在有关刊物、报纸和网站上公告。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一)决定工作方针和任务,审议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二)制定和修改章程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

(四)报告近期内各分支学科的进展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会员代表的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制定和修改章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第十七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作出决议,报中国科协批准。但提前或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在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领导下,按照本会章程和民主程序进行。

第十八条理事会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通过充分酝酿、民主协商,由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采用无记名投票方法选举产生。具体选举办法由常务理事会确定。

第十九条理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执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罢免常务理事、副理事长、理事长;选举(或聘任)、罢免(或解聘)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审定学会活动计划,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筹集活动经费,监督经费的管理及使用

(十一)进行奖励、表彰和授予荣誉称号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理事会原则上需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的三分之二以上理事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不能到会,可委托代表参加,并有委托投票权。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每年一般应召开一次,也可采取通信方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在理事会休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原则上需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有到会的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不能到会,本人申明并经同意后,可委托代表参加,并有委托投票权。

第二十四条常务理事会每年一般应召开二次会议,也可采取通信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组成原则:

(一)理事会人数原则上根据本会会员数量按一定比例确定;常务理事会人数不得超过理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一

(二)理事、常务理事会组成要体现专业、地区、部门分布的代表性、权威性和合理的年龄结构

(三)专家、学者、在产学研第一线工作的科技工作者与管理人员比例适当

(四)每届成员调整不得少于三分之一。

由于工作变动等原因,造成理事职务空缺时,可由原推荐单位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更换理事的申请,常务理事会应受理并以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同意决定更替。

第二十六条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祖国、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任职时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任职时年龄一般不超过62周岁

(四)热心学会工作、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工作作风民主、团队精神强。

第二十七条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候选人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规定的须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议,报中国科协书记处同意后方可选举;报民政部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对任期内业绩突出,会员认可度高的秘书长,经常务理事会提名,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学会内公示后,报经中国科协书记处审批同意,并履行民主选举程序后,可再延长一届任期。

第二十九条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开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理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权,由理事长委派或常务理事会指定一位副理事长或秘书长代行职权。

第三十一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任

(五)受理事长委托签署有关文件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二条对本会有重大贡献的著名专家、学者,可由理事会聘请担任本会名誉理事长、名誉理事,任期与理事会相同。

第三十三条理事会下设若干工作委员会和分支学科委员会。为加强对各委员会的领导和便于开展活动,应分别挂靠在某一业务、科研或教学单位,主任委员人选由挂靠单位提名,并指派学术秘书,给予经费资助。

各委员会由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二到四人、委员若干人组成。委员会可根据工作需要,由委员分工成立若干学组。

各学科(工作)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聘任,任期与理事会相同,可连聘连任。

各学科委员会是理事会领导下的具有学科代表性的工作机构,行使以下职权:

(一)制定本学科的学术活动计划

(二)召开本学科的学术会议和组织其他科技活动

(三)提出本学科发展情况的报告和建议

(四)评选本学科的优秀论文,推荐本学科的科技成果

(五)承办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四条本会常设办事机构为中国气象学会秘书处,由若干专职干部组成。秘书长负责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受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中国气象局领导。学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由挂靠单位按其编制管理权限进行管理,执行国家关于干部工资、福利以及离退休制度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气象学会业务上受本会指导。

第五章经费及资产管理

第三十六条本会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由秘书处负责管理和使用。

经费来源:

(一)国家资助(由中国科协和中国气象局资助)

(二)理事单位资助

(三)国内外单位、团体和个人的捐赠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会员会费、学会基金及其他收入。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所有资产为公有资产,受法律保护。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以及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六章章程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本会章程依据中国科协章程和民政部有关规定制订。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九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有10名以上会员联名提议,经理事会同意后提交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审议。修改后的本会章程,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的15天内,报请中国科协审查同意,并由本会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善后处理

第四十条在本会10名以上(含10名)理事或5名以上(含5名)常务理事提出终止本会活动的建议时,经召开理事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以到会的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确定本会继续或终止活动,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定。终止活动需在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四十一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会徽

第四十二条本会会徽由长城、卫星、太阳、云、雨图案、1924(本会成立年份)以及中国气象学会中英文名称组成。

第四十三条会徽可在办公地点、活动场所、会议会场悬挂,在出版物上印制,也可作为徽章佩戴。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章程经2010年10月19日本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会常务理事会。

会员管理暂行条例

中国气象学会会员管理暂行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所属全国性学会组织工作条例》、《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关于推进所属全国性学会改革的意见》及《中国气象学会章程》的有关规定,为规范本会会员管理,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会员是本会的主体和基础,也是本会活动的主要依靠力量。为会员服务是本会的基本职责。

第三条会员入会由本会批准,并享有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本会会员由秘书处负责管理。

第二章会员

第四条本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资深会员、荣誉会员、学生会员和单位会员。申请加入本会须承认本会章程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个人会员

(1)担任助理研究员、讲师、工程师、专业编辑及其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气象或与气象科技有关的专业科技人员

(2)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的气象或与气象科技有关专业的科技人员

(3)气象或与气象科技有关专业的大学本科毕业,在科研、教学、生产、企事业单位和管理部门工作三年以上,具有一定学术水平者

(4)虽非高等院校本科毕业,但已具有一定的工作经验和学术水平的气象或与气象科技有关专业的科技人员、管理工作者及热心并积极支持本会工作的领导干部

(5)符合上述条件的外籍和定居国外的中国籍气象科技人员。

(二)资深会员

从事气象或与气象科技有关的业务、科研、教学、管理工作30年以上,且具有研究员级职称,对气象科技有重要贡献,具有较高学术威望,热心参加学会活动者可申请为资深会员。

(三)荣誉会员

对本会或对气象科技有重大贡献的国内外著名气象专家、学者或热心本会活动的知名人士,可授予荣誉会员。

(四)学生会员

气象或与气象科技有关专业的在校学生,经所在学校或系证明可申请为学生会员。学生会员的会籍与学籍相同。

(五)单位会员

凡依法登记、与本会专业有关,并具备一定数量科技人员的科研、教学、管理、企事业单位以及依法成立的有关学术性团体,愿意参加本会举办的活动,支持本会工作,可申请为单位会员。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学会和计划单列市气象学会为本会基本单位会员单位。

第五条会员入会程序

(一)个人会员:由本人向本会提出申请,并由两名以上本会会员介绍,经批准后发给会员证。

外籍和定居国外的中国籍气象科技工作者,由本人向本会提出申请,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报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备案。

(二)资深会员:由本人向本会提出申请或由本会理事书面推荐,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三)荣誉会员:由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名授予。

(四)学生会员:由本人向本会提出申请。

(五)单位会员:由申请单位向本会提出申请,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第三章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和义务:

(一)个人会员

(1)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对本会工作有建议权、批评权和监督权

(3)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学术、科普及其他活动

(4)受聘担任学科(工作)委员会委员及委员以上学会职务

(5)优惠订阅本会所有编印的出版物

(6)遵守本会章程

(7)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完成本会委托工作

(8)按规定缴纳会费。

(二)资深会员

(1)履行个人会员的各项权利和义务

(2)赠阅本会所有编印的出版物

(3)享有本会推荐院士候选人的提名资格。

(三)学生会员

(1)无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对本会工作有建议权、批评权和监督权

(3)减或免交参加本会举办的学术交流会注册费

(4)减或免收在本会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合著为第一作者,且作者均为学生)的版面费

(5)按规定缴纳会费。

(四)单位会员

(1)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2)优惠订阅本会所有编印的出版物

(3)可要求本会优先给予技术咨询

(4)可要求本会协助举办培训班等

(5)执行本会决议、接受本会委托的工作

(6)协助开展有关的学术、科普及其他活动

(7)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四章会员管理

第七条各类会员的会籍由本会秘书处管理。会员的日常管理工作可委托其所在地的省级气象学会办理。

第八条本会会员入会自愿,退会自由。个人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退回已发的会员证。会员一年不缴纳会费,经本会通知后仍不履行缴纳会费义务,则视为自动退会,并追回已发的会员证。再次审请入会需重新审批。不交纳会费者,不能担任学会职务。

第九条凡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行为的会员,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或委托的机构决定予以除名,由本会秘书处在有关刊物、报纸和网站上公告。

第十条会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调动工作,须通知本会秘书处。

第十一条会员入会和退会均在本会有关刊物和网站上予以公布。

第十二条本会秘书处按中国科协有关规定统一编制个人会员登记号,由本会统一印制会员证。

第十三条本会会员可申请加入多个合法成立的全国性或地方性学术团体,同时具有多重会员身份,并履行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会费标准的制定和使用原则由本会常务理事会确定。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条例由本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

第十六条本条例由本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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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1/15 14:09: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