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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中国企业体育协会
释义

中国企业体育协会,简称“中企体协”。英文名称为“CHINESE ENTERPRISE SPORTS ASSOCIATION”,缩写为“CESA”。中国企业体育协会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全国群众性体育社会团体,是中华全国体育总会的团体会员。由全国范围内积极开展体育运动的中、外企业(包括中、外合资企业和港、澳、台资企业)和相关体育组织组成,是自愿结成的全国企业体育组织。

协会概况

2008年,国家体育总局根据企业体育发展的实际需要进行了一次体制上的改革,将中国企业体育联合会更名为中国企业体育协会,使协会工作更加切合企业体育工作实际、更具生命力。近年来,协会秉持普及和开展企业群众性体育活动,提高广大职工健康水平,为企业经济发展服务这一宗旨,多次举办了全国大企业足球赛、篮球赛、羽毛球赛、桥牌赛等有特色的精品赛事,使企业体育走上规范化和科学化发展轨道。

企业体育活动的开展与企业文化的塑造相辅相成、共同发展。通过组织各种各样、丰富多彩的企业体育活动,能够提高企业员工的身心健康和劳动生产率,树立企业的良好形象和增强企业凝聚力,促进企业文化建设,进而提高企业的生产业绩,为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做出积极贡献。

理事会

名誉主席:陈锦华 中国企业联合会会长、中国企业家协会会长

全国政协原副主席

顾 问:徐寅生 男 中国企业体育协会总顾问、原国家体委副主任

倪建民 男 中华全国总工会副主席、书记处书记

方向明 男 中国航天科工集团公司党组成员、副总经理

蒋先进 男 原中国前卫体育协会主席、原公安部副部长

李克成 男 中国石油体育协会主席

周 原 男 中石化集团公司党组副书记、副总经理

中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主 席:晓 敏 女 国家体育总局局长助理、中国奥委会副主席

副主席:刘国永 男 国家体育总局群体司副司长

李 杰 男 国家体育总局社体中心主任

刘迎详 男 中华全国总工会宣教部副部长

许金山 男 中国煤矿体育协会主席

张 岩 男 中国火车头体育协会副主席

雷 平 男 中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思想政治部副主任

中石油体协执行副主席

王 利 女 中国电力体协秘书长

夏忠华 男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北海学院党委书记、

原中国企业联合会副理事长

邓亚萍 女 原国家体育总局体育器材装备中心主任助理

党力强 男 中国石化集团公司思想政治工作部副主任

中国石化体协副主席

吴振绵 男 中体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总裁

谢 炳 男 全国政协委员、北京泰德制药有限公司董事长

张景智 男 康胜啤酒饮料(苏州)有限公司总经理

王建琪 男 北京歌华文化发展集团总经理

鲍岳桥 男 北京联众电脑技术有限责任公司CEO

秘书长:邢小泉 男 国家体育总局社会体育指导中心培管部主任

副秘书长:张 栋 男 国家体育总局群体司场地设施处处长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中国企业体育协会,简称“中企体协”。英文名称为“CHINESE ENTERPRISE SPORTS ASSOCIATION”,缩写为“CESA”。

第二条 中国企业体育协会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全国群众性体育社会团体,是中华全国体育总会的团体会员。由全国范围内积极开展体育运动的中、外企业(包括中、外合资企业和港、澳、台资企业)和相关体育组织组成,是自愿结成的全国企业体育组织。

第三条 中国企业体育协会的宗旨是:依据《体育法》,组织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团结全国各企业力量,增进企业间的体育文化交流与合作,共同发展体育运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积极打造和弘扬企业文化,丰富和活跃企业职工的体育文化生活,促进企业全民健身运动的开展,培养团队协作精神,提高企业员工综合素质,促进科学发展,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

第四条 中国企业体育协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和业务主管单位国家体育总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中国企业体育协会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中国企业体育协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贯彻国家的体育工作方针、政策,落实体育事业的科学发展观;指导和帮助企业科学开展全民健身活动,提高企业体育运动技术水平,提高企业职工身体素质。

(二)研究制定企业体育的发展规划和计划。

(三)宣传企业体育文化品牌和体育形象,传播体育常识,教授体育技能,提高企业体育科学管理水平。

(四)创建有影响的企业品牌赛事,扩大企业在社会中的影响。通过体育竞赛和有关活动,为中、外企业会员单位间的交流和合作搭建平台,联络、安排对等互惠的体育交往。运用体育的媒介作用,举办体育竞赛与活动,为企业的生产经营服务。

(五)组织、协调全国性的企业各类、各级体育竞赛活动;拟定有关裁判员、教练员、运动员管理制度、竞赛制度,报请国家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施行。

(六)组织教练员、裁判员、运动员的培训工作;接受主管部门委托,按照国家体育总局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技术等级制度进行管理,负责运动员资格的审查。

(七)组织参加或承办与企业体育相关的国际比赛和活动,开展国际交往和交流,促进协会发展。

(八)进行企业体育运动和文化的科学研究工作。不定期发行内部刊物,用以刊登研究成果及会员动态。建立专业的网站,为宣传企业体育和文化交流搭建平台。

(九)按照国家体育总局的有关规定,负责组织或委托会员单位承办全国性各类企业体育比赛和活动。

(十)结合企业体育活动进行市场开发,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发展企业体育。

(十一)广泛联系和团结社会各界人士,充分发挥协会的桥梁纽带作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中国企业体育协会设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单位会员:应是依法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企业或事业单位。

(二)个人会员:应是独立承担一定民事责任,热爱体育事业,在相关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和知名度的有关人士。

第八条 申请加入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重视体育工作,体育活动开展较好;

(四)热心支持体育工作,积极参加本会的活动;

(五)能够行使会员权利,履行会员义务。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向中国企业体育协会秘书处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委员会或常委会讨论通过;

(三)由委员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中国企业体育协会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协会举办的活动的权利;

(三)单位会员有优先获得承办协会赛事的权利;

(四)优先获得协会服务的权利;

(五)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协会决议,遵守协会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维护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四)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自觉接受协会的业务指导和检查,按时提交年度工作计划。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中国企业体育协会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委员会或常委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中国企业体育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委员;

(三)审议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讨论、决定有关提案和决议;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委员会表决通过,报国家体育总局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本协会设委员会。委员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是中国企业体育协会秘书处。

第十八条 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注销和更名;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委员会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委会。常委会由委员会选举产生,在委员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委员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委会须有2/3以上常委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的常委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委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委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委员会表决通过,报国家体育总局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4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国家体育总局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主席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因特殊情况,经主席委托、委员会同意,报国家体育总局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后,可以由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担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协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委员会、常委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委员会、常委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督促和检查秘书处的工作,听取汇报。

第二十九条 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委员会或常委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 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民政部和国家体育总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委员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国家体育总局审查,经同意,并报民政部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委员会或常委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国家体育总局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国家体育总局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国家体育总局和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会旗、会徽由会员代表大会审定颁发。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复制或用于商业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1年6月28日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中国企业体育协会委员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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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12:29: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