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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中国农业经济法研究会
释义

中国农业经济法研究会于1984年成立,是农业部主管的全国性一级学会。是国家农业部主管,业务归口农业部政法司管理,经国家民政部审批,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国家一级社会团体组织。2008年,经中国法学会批准,研究会又挂牌成立中国法学会农业与农村法制研究会,进一步扩大与加强研究会的职能。研究会位于北京市朝阳区麦子店街20号农业部农牧大楼002室。

主要工作

协助农业部及政府有关部门进行农业和农村经济立法的起草、修订工作,围绕立法中的热点、难点等问题开展调查研究;

对已经颁布实施的农业法律法规进行跟踪调查,对重大问题进行论证和评估;组织农业、农村法制工作者,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等业务活动;组织召开国内外学术交流,借鉴国外新农村法制建设的经验与做法;

接受有关单位及个人的委托,开展法律咨询、法律诉讼等业务活动;

承担农业部及有关部门委托,举办不同层次的法律知识教育培训。

组织机构

中国农业经济法研究会法律事务工作委员会下设:

法律咨询服务部

法律诉讼协调部

法律调研、宣传、培训部

法律援助部

信息交流与国际合作部

编辑、文摘、办公室

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中国农业经济法研究会(China Association of Agricultural Law简称CAAL)

第二条 本会性质:本会是由国家和地方政府农业和农村法制工作部门、政策法规研究部门、法律实务部门、科研单位、大专院校等从事三农法制工作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农业企业家、基层农业工作者等自愿组成的学术性、科普性、非营利性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全国性社会团体。本会是农业部主管的全国性一级学会。本会是党和政府联系三农法制工作者和农业企业家的桥梁和纽带,是发展我国农业和农村民主法制事业、促进农业经济健康快速发展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会宗旨:本会积极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现代农业发展;积极为政府主管部门服务,为农业经济实体和会员服务;为我国农业和农村民主法制事业、农业经济健康快速发展作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农业部、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会址:北京市朝阳区麦子店街20号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组织协调全国三农法制工作者,开展农业、农村经济法制研究、宣传、维权等业务活动。紧密围绕农业经济法律、法规的热点、难点等问题开展理论探讨和调查研究,向政府部门提供有关调查报告和解决问题的建议;

(二)组织召开国际、国内学术研讨会或专题座谈会,向政府有关部门、学术机构、网站、报刊推荐有关研究成果;

(三)接受农业部和有关部门的委托,承担政府委托的项目课题研究以及政府交办的事务;协助政府进行农业和农村经济立法的制订、修改和宣传贯彻工作;

(四)接受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等单位及个人的委托,开展法律咨询服务、法律维权等业务活动;

(五)为有关部门举办不同层次的教育培训,提高行业人员素质;普及农业法律法规知识,培养农业法制专业化人才;

(六)组织会员单位、全国法律实务工作者、法律志愿者开展农业和农村法制宣传活动;

(七)开展国际间学术交流,组织会员参加有关国际交流活动,加强与国际有关学术团体、有关国际组织的联系和法律事务合作;

(八)编辑出版发行《法制农村》等有关会刊会讯,建立《中国农业经济法研究会》有关公益网站,编辑出版书籍、软件、音像制品等,搭建全国农业经济法律领域综合信息交流与服务的平台; (九)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三农”维权公益事业的意见和建议;推荐或表彰作出贡献的杰出公益人士;

(十)向党和政府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农业经济健康、和谐发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凡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法律实务部门,承认并拥护本会章程,自愿申请,经秘书处审核,报请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议通过,可成为本会单位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个人会员,必须承认并拥护本会的章程;自愿申请加入本会并在农业经济法领域有一定研究能力或在农业经济法领域有一定成就或在农村法制建设中具有一定贡献。

第十条 个人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本人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秘书处审核,报请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议通过,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三)颁发全国统一编号的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三)有权优先获得本会的服务;

(四)有权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监督;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享受本会赠阅的刊物和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

(二)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四)积极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关心本会组织建设,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一年内不缴纳会费或长期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注销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有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情节严重的,经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会终止活动 ;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后方能生效。会员代表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相应权利。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必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长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经济实体;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收取管理会费和国内外团体、个人的赞助及其他收入;

(十一)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 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随时召开,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款的职权并对理事会负责 。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责任心强,办事公道。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职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要,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督促、检查本会各机构工作,定期听取它们工作汇报,帮助解决它们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办事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各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兼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检查、督促各办事机构及其人员工作;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接受国内外有关单位、组织及个人捐赠和赞助;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用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考核,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协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07年11月10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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