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中国农药工业协会 |
释义 | 中国农药工业协会(China Crop Protection Industry Association缩写“CCPIA”)成立于1982年4月,是中国化工行业最早成立的行业协会之一,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国非营利性社团组织。 中国农药工业协会成立26年来,在全体会员的共同努力下,协会队伍不断壮大,已经从初创时的45个会员单位发展到现在的433个会员单位,其中包括以农药原药与制剂加工、中间体、助剂、包装材料、包装机械和施药机械为主的生产、科研、设计和大专院校等企事业单位以及各省、市、自治区农药(工业)协会。 概述中国农药工业协会于1982年4月经国家民政部批准成立,是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国性民间社团组织。协会自成立以来,在原化学工业部、国家石油和化学工业局的领导和中国工业经济联合会的指导下,经过全体会员的共同努力,协会队伍不断发展壮大,现有会员单位241个,包括国内主要农药生产和加工企业、农药科研院所、有关大专院校、农业科研单位以及农药药械企业等,会员单位的农药生产产值产量占全行业的85%以上。中国农药工业协会的英文名称为:China Pesticide Industry Association ,缩写为"CPIA"。 中国农药工业协会坚持以“联系政府、指导行业、服务企业”为宗旨,团结全体会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增强服务意识,充分发挥政府与企业、企业与企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贯彻国家发展农药工业的方针政策,促进农药行业持续、健康、和谐发展。加强行业自律,规范市场秩序,大力推动行业诚信建设,规范会员行为,协调会员关系,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积极帮助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在维护国内产业利益和支持企业参与国际竞争等方面充分发挥作用。 主要工作中国农药工业协会的主要工作是:重点宣传贯彻国家有关政策政令,协调企业行为与政府方针政策的统一;组织调查研究,掌握农药工业国内外技术发展动向、市场动态,开展信息咨询服务;举办研讨会及培训班;协调农药产品价格;反映行业情况与困难,提出有关政策建议;参加有关国际农药技术交流等。同时,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参与农药行业管理,参与制订行业产业政策、中长期发展规划、技术经济法规及产品质量标准、参与农药生产批准证书的审核等。协会还组织会员之间开展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和技术交流,组织新技术攻关,评选并颁发行业技术进步奖和“振兴农药事业”奖学金。 工作宗旨近二十年来,中国农药工业协会坚持了"为政府服务、为行业和企业服务"的双向服务宗旨,密切联系广大会员企业,全心全意地维护了会员的合法权益。协会在推动农药行业深化改革、技术进步,参与行业管理、调整产品结构,提高产品质量及开展技术服务等方面,特别是当前,结合国家机关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的新情况,为适应新历史时期协会肩负的重任,协会围绕自身基本职能积极开展工作,在提高企业效益、规范行业行为、加强信息交流、扩大对外合作、加强自身建设等方面取得了较大成绩,使全国农药生产继续保持了平稳增长态势,经济效益呈逐渐好转趋势,促进了我国农药行业的健康发展,充分发挥了政府与企业间的纽带和桥梁作用。近几年来,协会加强了与台、港、澳地区及世界各国农药界的广泛联系,推动了我国农药行业与台、港、澳地区及世界各国经贸技术交流与合作。 由于中国农药工业协会近年来各项工作成绩突出,被原化工部、国家石化局表彰为"优秀行业协会",并被中国工业经济联合会评为"全国先进工业行业协会",同时被选为中国工业经济联合会常务理事。 中国农药工业协会主办发行的刊物有《农药市场信息》、《农化新世纪》,与化工部农药信息中心联合发行的《农药通讯》,与中国农科院植保所联合发行的《农药应用》等。 中国农药工业协会与北京升华拜克工贸有限公司、浙江省德清电信局合作建立了中国农用化学品网。此网已于2001年7月1日正式开通,目前已成为国内信息量最大、传递最快捷、服务一流、影响最大、网员增加最快的农药信息网站,该网站现已开通英文版块。 组 织 机 构 理 事 长:王律先 副理事长:尹仪民、罗海章、许辉、郭前玉、赵利复、周其钧、杨振华、钱国忠、王伊莹、张茂 立、张道武、王泉虎 秘 书 长:孙叔宝 副秘书长:胡芝生、曹承宇、曹树球 中国农药工业协会内设秘书处,负责协会日常事务 职责与职能1. 宣传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条例,协调企业依法生产、经营; 2. 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行业情况及企业经营中的问题和要求,提出相关政策建议; 3. 参与制定农药产业政策、发展规划、行业规范和技术标准的研究、制定工作以及建设项目的论证和环境影响评价; 4. 受国家相关管理部门委托,协助做好农药生产企业核准及延续核准工作,承担农药生产批准证书发放的前期工作,配合建立现场考核专家库,规范考核程序,统一工作流程和操作细节; 5. 参与有关管理部门调查研究、政策拟定、现场考核工作;组织有关农药检测单位开展交流活动; 6. 推进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7. 组织行业信息交流,分析行业经济运行情况,了解行业发展中的热点和问题,向政府和企业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和具体措施; 8. 组织调查研究,了解、掌握全球农药工业技术发展动向及市场状况,为会员提供技术和信息服务; 9. 组织会员之间的技术交流和协作、技术改造协同攻关,推进国际经济技术交流及合作; 10.促进行业自律,规范行业行为,推动诚信经营,协调市场争端,维护公平竞争; 11. 在商务部、国资委的指导下,开展“农药行业信用评价”工作,建立农药行业信用体系,保障行业健康发展,从而促进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 12. 组织人才、技术、管理、法规与职业培训;参与制定国家“职业标准”,组建“国家化工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 鉴定站,化工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13. 出版行业读物《中国农药》和《中国农药工业年鉴》、建立专业中英文网站开展咨询服务; 14. 举办全国性交流会及各类专业交流会、展览会 15. 在行业中大力推行以安全、健康、环境为中心的“责任关怀”(EHS)准则,树立良好的行业形象。 16. 鼓励企业采用“绿色工艺”,减少“三废”排放,保护环境;起草制定行业GMP标准,提高行业整体水平。 17. 与江苏省如东县和山东省潍坊市合作,组建了南北 “农药工业产业园”,促进我国农药工业集约化生产,有利于环境保护,有利于资源循环利用。 18. 在中国农业大学设立“振兴农药事业”奖学金,奖励农药专业博士、硕士和本科学生 ,培养农药行业接班人。 详细介绍中国农药工业协会于1982年4月经国家民政部批准成立,是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国性民间社团组织。协会自成立以来,在原化学工业部、国家石油和化学工业局的领导和中国工业经济联合会的指导下,经过全体会员的共同努力,协会队伍不断发展壮大,现有会员单位241个,包括国内主要农药生产和加工企业、农药科研院所、有关大专院校、农业科研单位以及农药药械企业等,会员单位的农药生产产值产量占全行业的85%以上。中国农药工业协会的英文名称为:China Pesticide Industry Association ,缩写为"CPIA"。 中国农药工业协会的主要工作是:重点宣传贯彻国家有关政策政令,协调企业行为与政府方针政策的统一;组织调查研究,掌握农药工业国内外技术发展动向、市场动态,开展信息咨询服务;举办研讨会及培训班;协调农药产品价格;反映行业情况与困难,提出有关政策建议;参加有关国际农药技术交流等。同时,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参与农药行业管理,参与制订行业产业政策、中长期发展规划、技术经济法规及产品质量标准、参与农药生产批准证书的审核等。协会还组织会员之间开展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和技术交流,组织新技术攻关,评选并颁发行业技术进步奖和"振兴中国农药工?quot;奖学金。 近二十年来,中国农药工业协会坚持了"为政府服务、为行业和企业服务"的双向服务宗旨,密切联系广大会员企业,全心全意地维护了会员的合法权益。协会在推动农药行业深化改革、技术进步,参与行业管理、调整产品结构,提高产品质量及开展技术服务等方面,特别是当前,结合国家机关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的新情况,为适应新历史时期协会肩负的重任,协会围绕自身基本职能积极开展工作,在提高企业效益、规范行业行为、加强信息交流、扩大对外合作、加强自身建设等方面取得了较大成绩,使全国农药生产继续保持了平稳增长态势,经济效益呈逐渐好转趋势,促进了我国农药行业的健康发展,充分发挥了政府与企业间的纽带和桥梁作用。近几年来,协会加强了与台、港、澳地区及世界各国农药界的广泛联系,推动了我国农药行业与台、港、澳地区及世界各国经贸技术交流与合作。 由于中国农药工业协会近年来各项工作成绩突出,被原化工部、国家石化局表彰为"优秀行业协会",并被中国工业经济联合会评为"全国先进工业行业协会",同时被选为中国工业经济联合会常务理事。 中国农药工业协会主办发行的刊物有《农药市场信息》、《农化新世纪》,与化工部农药信息中心联合发行的《农药通讯》,与中国农科院植保所联合发行的《农药应用》等。 中国农药工业协会与北京升华拜克工贸有限公司、浙江省德清电信局合作建立了中国农用化学品网此网已于2001年7月1日正式开通,目前已成为国内信息量最大、传递最快捷、服务一流、影响最大、网员增加最快的农药信息网站,该网站现已开通英文版块。 组织机构理 事 长:王律先 副理事长:尹仪民、罗海章、许辉、郭前玉、赵利复、周其钧、杨振华、钱国忠、王伊莹、张茂 立、张道武、王泉虎 秘书长:孙叔宝 副秘书长:胡芝生、曹承宇、曹树球 中国农药工业协会内设秘书处,负责协会日常事务 协会章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中国农药工业协会,英文名称: China Pesticide Industry Association ,缩写: CPIA。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我国农药生产、加工、科研等相关企事业单位,依照国家有关法律和市场化原则,自愿结成的行业性的全国性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为政府、为行业、为会员服务。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和业务主管单位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北京市朝阳区亚运村安慧里 4 区 16 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 一 ) 开展行业调查研究,提出有关经济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 二 ) 参与相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规划的研究、制定; ( 三 ) 经政府有关部门授权,组织、参与制订行业标准和技术法规,组织贯彻实施并进行监督; ( 四 ) 组织行业重大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投资与开发项目的前期论证,组织科技成果鉴定和推广应用; ( 五 ) 经政府授权,进行行业统计,收集、分析、发布行业信息; ( 六 ) 开展行业自律监管,制定并监督执行行规行约,规范行业行为,协调会员关系,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 七 ) 进行质量监督,培育和推进名牌产品工作; ( 八 ) 组织人才、技术、管理、法规与职业培训; ( 九 ) 创办网站、刊物,开展法律、政策、技术、管理、市场、融资等咨询服务; ( 十 ) 经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组织技术和信息交流会、展览会、展销会等; ( 十一 ) 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协助会员开拓国际市场,参与协调贸易争端、产业损害调查,组织会员做好反垄断、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的应诉、申诉等相关工作,维护正常的贸易秩序; ( 十二 ) 反映会员诉求,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 十三 ) 发展行业公益事业; ( 十四 ) 承担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单位会员即以农药生产和加工、农药配套原料、中间体、包装材 料、包装机械和施药机械为主的生产、科研、贸易、设计、院校等企事业单位及省市级农药 ( 工业 ) 协会。个人会 员即从事上述业务的个人。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 行业、学科 ) 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愿在协会中积极工作。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经所在省市级农药 ( 工业 ) 协会或省市业务主管部门推荐;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 2 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审议通过本协会工作计划;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 2 / 3 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 4 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 1 年。 第十七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 2 / 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 2 / 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 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 1 / 3) 。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 2 / 3 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 2 / 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 (四)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八)热心服务,公正廉洁,实事求是,思想作风好。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 4 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 2 / 3 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理事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指导、检查秘书长及秘书处工作。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组织实施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资产来源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 15 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 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 2008 年 10 月 18 日第九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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