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中国民族企业家协会 |
释义 | 协会介绍中国民族企业家协会(英文china national entrepreneur association)是在中共中央统战部和全国工商联有关领导的关心和指导下,由著名专家学者、知名企业家、文艺团体及港、澳、台有关社团和海外华人自愿共同组成, 依法登记的综合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接受国家民委和全国工商联的业务指导及民政部的监督管理。 协会宗旨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振兴民族产业和弘扬民族品牌为发展理念,以塑造新民族企业家在国际舞台上的形象为己任。围绕提升民族企业的国际市场竞争力,自主创新能力和自我发展能力,提高民族企业家的素质和经营管理水平,维护民族企业和企业家的合法权益,为民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和国际交流合作而开展各项活动。成为民族企业与政府和国际社会的桥梁和纽带,促进民族企业做强做大,从而使中华民族屹立于世界民族之巅。 本会设有秘书处、办公室、会员部、维权委员会、民族文化与品牌部、教育培训部、联络部、编辑部等职能部门。同时协会还拥有经济和法律方面的顾问、专家等,可以全心全意和全方位地为会员和企业服务,从而把协会办成创新型、服务型和公益型的社会团体。 组织机构协会章程中国民族企业家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民族企业家协会(china national entrepreneur association,英文缩写为CNEA)由企业家和企业家团体组成,是非营利的全国性社会团体。 第二条 本会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振兴民族产业和弘扬民族品牌为发展理念,以为企业家服务为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维护企业家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家守法、自律,发挥企业家与政府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 第三条 本会接受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和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的业务指导和民政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会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会围绕维权、自律、服务等方面的功能开展工作。 第六条 维护企业家的合法权益,代表企业家协调劳动关系;推动各地区民族企业家协会建立健全“三方机制”和参加劳动关系协调工作。 第七条 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开展资质与资格认证、民族企业管理升级等业务。积极参加国际劳工组织和国际经济组织有关活动,发展与其他国家经济组织及国际机构的交流与合作。提升民族品牌和民族企业家在国际交流活动中的影响和形象。 第八条 反映企业家的意见和要求,为国家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提供建议,承担国家及其有关部门委托的工作。 第九条 引导企业家遵纪守法,规范自身行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提倡诚信经营,推动节能环保,积极承担社会责任,自觉维护企业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 推进企业家队伍建设,为企业家提供培训、咨询、信息、新闻出版、资质评价等智力服务,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宣传、表彰优秀企业家。 第十一条 开展与国外、境外企业家团体和企业家的交流与合作,组织有关企业家团体和企业家开展与国外、境外有关组织及企业家间的交流与合作。 第十二条 健全组织体系,推动单位会员积极开展活动,发挥整体优势,促进相互合作。 第十三条 按照自立、自治、自养方针,加强本会工作机构自身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业务建设和作风建设,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更好地为企业家服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四条 承认本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均可以申请成为本会单位会员或个人会员。 (一)单位会员条件: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心城市的企业家团体; 2、全国性和行业性企业家团体; 3、其他有关法人组织。 (二)个人会员条件: 1、关心和支持本会工作,并在企业经营、管理和经济研究领域有显著成绩者; 2、关心和支持民族产业,并为弘扬和发展民族品牌而作出显著贡献者; 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现任领导。 第十五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六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三)享受本会提供的服务; (四)向本会提出有关意见、建议,并对本会的工作进行批评与监督;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七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关心和支持本会的工作、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承担本会委托的有关工作; (四)向本会反映有关情况,提供信息、统计数据和其他资料;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会员违反法律、法规或者不遵守本会章程,视情节轻重,本会可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十八条 会员退会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连续两年无故不按期交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九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时,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会员代表由本会与本会会员协商推选产生。 会员代表大会由会长主持,或者会长委托常务副会长主持。 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和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会费收支报告; (二)审议并决定工作方针、任务和重大事项; (三)审议提案并形成决议;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会理事; (五)制定和修改章程; (六)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七)决定终止事宜。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须有半数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理事会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可以采取理事通讯会议形式行使理事会部分职权。理事因故不能参加表决时,可以委托代表参加表决。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主持,或者会长委托常务副会长主持。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贯彻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相关人员的聘任; (四)决定增补或者调整理事,但在一届任期内由理事会增补或者调整的理事数量不得超过原理事的1/3;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会费收支情况; (六)听取并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七)审议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八)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九)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十)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十一)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二)审议本会其他有关重要事项。 会员单位推选的理事,因工作变动等原因不再继续担任理事的,由原推荐单位推选新的理事人选,报本会审议。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行使第二十四条第一、七、八、九、十、十一项的职权,并审议报理事会决定的有关议案。 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组成。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半数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经秘书长提议并报会长批准,可临时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 常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主持,或者会长委托常务副会长主持。 第二十八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和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有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高威望和较大影响; (三)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国家关于鼓励、支持、引导民族经济发展的有关法律法规,了解和熟悉民族企业现状,热心支持民族企业的健康发展;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一条 本会的法定代表人由会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三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四条 本会根据精简、高效、权责统一的原则设立工作(办事)机构,在会长领导下,按授权和分工处理具体业务和事务性工作。 第五章 经费和资产 第三十五条 经费主要来源 (一)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的会费; (二)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三)国(境)内外团体、企业和个人的捐赠; (四)财政补助,受委托项目收入及其他资助; (五)利息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经费和资产的使用必须符合本会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主要用途为: (一)本会所需固定资产及管理费用支出; (二)本会举办各项活动或服务支出; (三)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薪金等支出; (四)其他与本会相关的支出。 第三十八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四十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章程修改,由常务理事会或者理事会讨论拟定,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于特殊原因必须修改本会章程部分条款时,可由常务理事会先行决定,并以通讯形式征得本届会员代表大会半数以上代表确认。 第四十四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 第四十五条 本会的分立、合并或者解散须终止时,由常务理事会提出动议,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终止。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2010年9月20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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