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中国民主促进会 |
释义 | 中国民主促进会简称民进。由从事教育、文化、出版、科学和其他工作的知识分子组成具有政治联盟特点、为社会主义服务的中国政党。与执政党中国共产党通力合作的一个参政党。 基本简介1945年12月30日在上海成立。主要创始人马叙伦、王绍鏊、周建人、许广平等大多是上海文化教育界的进步知识分子。民进成立时的宗旨是:发扬民主精神,推进中国民主政治的实现。民进成立后,提出立即结束中国国民党一党专政,还政于民,停止内战,保障人民自由权利等政治主张。为了扩大和平民主力量,民进联络和团结了上海 60多个主要群众团体组织,组成了上海人民团体联合会。1946年6月,民进参与发起组织了上海人民反内战大会。民进领导人马叙伦、雷洁琼还参加了赴南京请愿的和平代表团,并在下关车站遭受国民党特务的殴打。1947年底,由于国民党反动派的白色恐怖,民进被迫转入地下,主要领导人转到香港继续斗争。1948年中国共产党发出召开新的政治协商会议、成立民主联合政府的“五一”号召,民进立即表示拥护和响应,主要领导人也先后由上海及香港转入解放区,参加新政协的筹备工作。1949年1月22日,民进坚决支持中共中央毛泽东主席《关于时局的声明》。1949年9月,民进代表出席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参与制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诞生作出了贡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民进先后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的总纲作为自己的政治纲领,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参加国家政权。提出“一切为了社会主义”和“服务与改造相结合”的方针,团结、推动会员和所联系的知识分子,积极参加社会主义改造和社会主义建设,在社会主义建设、特别是在教育和文化出版事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文化大革命期间,民进被迫停止活动。1978年民进恢复活动,确定把工作重点转移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上来。此后,民进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致力于发展和完善业已确立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积极履行自己政党的职能,继续参加国家政权,参与国家大政方针和国家领导人选的协商,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参与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认真发挥民主监督的作用。同时,民进为实现教育是立国之本,文化出版工作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尊重知识、尊重知识分子等主张,对中国教育、文化、出版、科技事业的建设和改革,以及改善知识分子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提出了许多好的意见和建议,办了许多实事,民进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代表大会和由它产生的中央委员会,全国代表大会五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中央委员会选举产生常务委员会,并设执行局处理中央日常工作。中央委员会下设组织部、宣传部和教育委员会、文化艺术委员会、出版委员会、妇女委员会等工作部门。民进在1987年6月设立中央参议委员会,它是本会中央的荣誉和顾问机构,在中央委员会领导下进行工作。地方组织的领导机关是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由它产生的委员会。基层组织是支部。到1990年底,民进在全国2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了地方组织,有会员近11万人。民进中央历届主要领导人有马叙伦、周建人、叶圣陶、冰心、赵朴初、雷洁琼、许嘉璐。现任主席是严隽琪。民进中央主办的刊物是《民主》。 发展历史成立民进于1945年12月30日在上海成立。主要创始人马叙伦﹑王绍鏊﹑周建人﹑许广平等大多是上海文化教育界的进步知识分子。早在抗日战争时期﹐他们就在敌伪统治下坚持抗日救亡斗争。抗战胜利后﹐他们拥护中国共产党提出的和平建国总方针,积极投入反对内战﹑反对独裁﹑反对出卖国家主权的爱国民主运动。民进成立时的宗旨是:发扬民主精神,推进中国民主政治的实现。民进成立后,发表了《对于时局的宣言》等一系列重要文件﹐主要领导人经常在《民主》﹑《周报》等进步报刊上发表文章,提出立即结束中国国民党一党专政,还政于民,停止内战,保障人民自由权利等政治主张。为了扩大和平民主力量﹐民进联络和团结了上海60多个主要群众团体组织﹐组成了上海人民团体联合会。1946年6月﹐民进参与发起组织了上海人民反内战大会。民进领导人马叙伦﹑雷洁琼还参加了赴南京请愿的和平代表团﹐在“六·二三下关事件”中被国民党特务暴徒围攻殴打﹐身受重伤。1947年底﹐由于国民党反动派的白色恐怖﹐民进被迫转入地下﹐主要领导人转到香港继续斗争。1948年中国共产党发出召开新的政治协商会议﹑成立民主联合政府的“五一”号召﹐民进立即表示拥护和响应﹐主要领导人也先后由上海及香港转入解放区﹐参加新政协的筹备工作。1949年1月22日﹐民进发表了《为争取永久和平宣言》﹐坚决支持中共中央毛泽东主席《关于时局的声明》﹐并诚恳表示:“我们希望中国共产党坚强地领导全国人民造成一个新的﹑美的﹑快乐的﹑和平的﹑统一的﹑民主的中国﹐我们决定一致的合作完成这次革命的任务。”1949年9月﹐民进代表出席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参与制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诞生作出了贡献。 建国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民进先后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的总纲作为自己的政治纲领﹐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参加国家政权。1956年8月和1958年12月﹐民进先后召开第二﹑第三次全国代表大会﹐提出“一切为了社会主义”和“服务与改造相结合”的方针﹐团结﹑推动会员和所联系的知识分子﹐积极参加社会主义改造和社会主义建设﹐在社会主义建设﹑特别是在教育和文化出版事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文化大革命”期间﹐由于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的破坏﹐民进被迫停止活动。 1978年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民进恢复了活动。1979年10月和1983年11月﹐民进召开第四﹑第五次全国代表大会﹐确定把工作重点转移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上来。此后﹐民进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致力于发展和完善业已确立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积极履行自己政党的职能﹐继续参加国家政权﹐参与国家大政方针和国家领导人选的协商﹐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参与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认真发挥民主监督的作用。同时﹐民进为实现教育是立国之本﹐文化出版工作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尊重知识﹑尊重知识分子等主张﹐对中国教育﹑文化﹑出版﹑科技事业的建设和改革﹐为改善知识分子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为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提出了许多好的意见和建议﹐办了许多实事。 1988年11月﹐民进召开第六次全国代表大会﹐提出其宗旨是﹕以中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路线为指导﹐促进和完善社会主义﹐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提高中华民族素质﹐发展社会生产力﹐为把中国建设成为富强﹑文明﹑民主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奋斗。 参与治国受中国共产党的邀请,1949年9月,民进派代表马叙伦、许广平、周建人、王绍鏊、雷洁琼等出席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参与了制订《共同纲领》和组建中央人民政府的工作。此后,一些“民进”党员出任政府要职。 改革与现状1988年11月,“民进”第六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国民主促进会章程》对民进的性质、政治纲领等作了新的规定。该章程明确规定,民进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具有政治联盟特点的一个民主党派。 民进中央机关分设办公厅、组织部、宣传部、社会服务部、议政调研部、研究室等6个职能部门;主办月刊《民主》杂志,并有开明出版社和开明音像出版社等宣传单位。截至1997年6月底,“民进”会员总数6.5万余人,其中教育界人士占74.3%,科技、文化、出版和医药卫生界人士占16.3%;女会员占40% 组织机构民进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代表大会和由它产生的中央委员会。全国代表大会每5年举行1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中央委员会选举产生常务委员会﹐并设执行局处理中央日常工作。中央委员会下设组织部﹑宣传部和教育委员会﹑文化艺术委员会﹑出版委员会﹑妇女委员会等工作部门。民进在1987年6月设立中央参议委员会﹐它是本会中央的荣誉和顾问机构﹐在中央委员会领导下进行工作。主要任务是﹕对国家大事提出意见和建议﹔对本会方针任务的制定和执行发挥咨询和监督作用。地方组织的领导机关是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由它产生的委员会。基层组织是支部。到1990年底﹐民进在全国2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了地方组织﹔有会员近4.8万人﹐其中大多是教育﹑文化﹑出版﹑科技﹑医卫﹑经济﹑政法界有一定代表性的中上层人士﹐具有较高的文化知识和参政能力﹔有3000多名会员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政治协商会议委员会委员和政府领导职务。 章程第一章工作总则 第一条本会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紧密联系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积极发挥参政党的作用。 第二条 本会以发展为参政议政第一要务,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加强与政府有关部门的联系,深入调查研究,对教育、文化、出版、科技等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协商决策和进行民主监督。 第三条 本会经常了解、及时反映社情民意,为化解矛盾,协调关系,促进社会稳定和谐发挥积极作用。 第四条 本会积极参加人民政协的各项活动,发挥本会在爱国统一战线中的作用。推动担任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在各级政府、司法机关、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人民团体、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等任职的会员认真履行职责,支持担任特约人员的会员开展工作。 第五条本会面向社会,以人为本,关注民生,突出特色,以服务为宗旨,为人民群众多办实事,开展社会服务工作。 第六条本会通过实践活动发现和培养人才,向各级人大、政府、司法机关和政协推荐人才,为各类人才充分发挥作用创造条件。 第七条本会加强与台湾同胞、港澳同胞和海外侨胞的交往与合作,为实现祖国的繁荣和统一作出贡献。 第八条本会把加强思想建设放在自身建设的首位,推动和帮助会员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等重大战略思想,深入进行坚持基本路线的教育,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和会章会史教育。 第九条本会的组织发展坚持以从事教育文化出版工作的知识分子为主、以大中城市为主、以有一定代表性的人士为主的原则。发展会员要注重质量,坚持发展与巩固相结合、有计划稳步发展的方针。 第十条本会加强各级领导班子建设,坚持民主集中制,贯彻集体领导与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实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民主程序,把领导班子建设成为政治坚定、作风优良、工作高效、团结合作的领导集体。 第十一条本会依法加强机关干部队伍建设、制度建设、作风建设、文化建设和信息化建设,强化服务意识,提高工作效率,推进机关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 第十二条本会加强对会史的研究,积极开展统一战线、人民政协和民主党派理论与实践的研讨,推动参政党的理论创新和工作创新。 第二章会员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从事教育文化出版以及科技等其他工作的知识分子,承认并愿意遵守本会章程的,可以申请加入本会。 第十四条本会会员必须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爱岗敬业,努力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服务。 第十五条申请加入本会,须有两名会员介绍,本人填写入会申请表,经基层组织和上级组织考察,由支部会员大会或支部委员会讨论通过,报省辖市或省级组织批准,并层报中央备案。 中央和省级组织必要时可以直接发展会员。 第十六条会员有下列权利: (一)会内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有关会议和活动,阅读有关文件; (三)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国家大事的讨论,反映意见,提出建议; (四)对本会的工作和领导机构提出建议和批评; (五)当合法权益遭受损害时,要求组织关心和帮助。 第十七条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维护国家利益; (二)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参加本会活动,完成本会任务; (三)参加国家的政治生活,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维护社会主义法制; (四)努力学习,不断提高思想政治水平和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五)联系群众,接受本会组织和群众的监督; (六)参加本会组织生活,交纳会费; (七)工作变动或迁移他地时,须转组织关系。 第十八条会员要求退会,必须正式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基层组织讨论并提出意见,报省辖市或省级组织批准,注销会籍,并层报中央备案。 第十九条会员没有正当理由,长期不参加组织活动,不交纳会费,不履行会员义务,经教育无效,或有其他原因,不宜保留会籍的,可由所在基层组织讨论,报省辖市或省级组织批准,作自行退会处理,并层报中央备案。 第三章组织制度 第二十条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上级组织要经常听取下级组织和会员的意见,下级组织要及时向上级组织请示和汇报工作。下级组织要遵守和执行上级组织的决议。 第二十一条本会各级组织的权力机构是各级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在大会闭会期间,各级委员会即为领导机构。 第二十二条本会各级委员会的人选,由同级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经过充分酝酿协商,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 地方组织和基层组织的领导成员,由于特殊原因不能用选举办法产生的,可以由上级组织任命。 中央和省级组织在特殊情况下,经过一定程序,可以对所属组织领导机构的成员作适当调整。 第二十三条地方组织的筹备、建立或撤消,须层报中央批准。 第四章中央组织 第二十四条全国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听取、审议并批准中央委员会的报告; (二)决定本会的方针、任务和其他重大事项; (三)修改本会章程; (四)选举中央委员会。 第二十五条全国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中央委员会召集,必要时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 出席全国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和产生办法,由中央委员会或中央常务委员会决定。 必要时可以召开全国代表会议,讨论和决定需要及时解决的重大问题。全国代表会议代表的名额和产生办法,由中央委员会或中央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二十六条中央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全国代表大会如提前或延期举行,其任期也相应地改变。 中央委员会委员的名额,由上一届中央委员会或中央常务委员会提出,全国代表大会决定。 第二十七条中央委员会在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贯彻执行全国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全会工作,对外代表本会。其职权是: (一)听取、审议和批准中央常务委员会的报告; (二)讨论和决定本会的重大事项; (三)选举中央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常务委员; (四)必要时可以调整少部分中央委员。 第二十八条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中央常务委员会召集,必要时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 新一届中央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由代表大会主席团推定召集人主持会议。 第二十九条中央常务委员会在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中央委员会的职权。 中央常务委员会由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任期与中央委员会相同。 第三十条中央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任期与中央委员会相同。 中央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即为中央常务委员会主席、副主席。 中央委员会主席主持中央委员会的工作,召集中央常务委员会会议。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 第三十一条中央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组成主席会议,根据中央委员会和中央常务委员会的决定,领导中央日常工作。主席会议由中央委员会主席召集和主持。 第三十二条中央委员会设秘书长,由主席会议提名,中央常务委员会任命。根据需要由中央常务委员会任命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根据需要在中央机关中设立工作部门。各工作部门的负责人按国家公务员法的规定产生,由主席会议或主席办公会议任命,向中央常务委员会通报。 根据需要设若干专门委员会。其机构设置和主任人选,由中央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五章地方组织 第三十三条本会的地方组织是:省委员会,自治区委员会,直辖市委员会;省(自治区)辖市委员会,直辖市的区委员会,地区委员会,自治州委员会;县委员会,县级市委员会,省辖市的区委员会。 第三十四条本会地方各级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必要时经上级组织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 地方各级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由同级委员会召集。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和产生办法,由同级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三十五条地方各级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全国代表大会、中央委员会和上级组织的决议和工作任务; (二)听取、审议和批准同级委员会的报告; (三)讨论并决定同级委员会的重大事项; (四)选举同级委员会。 第三十六条地方各级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同级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如提前或延期举行,其任期也相应地改变。 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的名额,由上一届同级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提出,报请上一级组织批准。 地方各级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地方各级委员会或常委会召集,必要时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 新一届地方各级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由主席团推定召集人主持会议。 第三十七条地方各级委员会在同级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级地方组织的工作,对外代表本级地方组织。 地方各级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审议和批准同级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的报告; (二)讨论和决定本级组织的重大事项; (三)选举同级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常务委员; (四)必要时经上一级组织同意,可以调整同级委员会的少部分成员。 第三十八条地方各级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由同级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报请上一级组织批准。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的任期与本届委员会相同。 第三十九条地方各级委员会根据需要可设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由同级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其任期与本届委员会相同。 常务委员会在同级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委员会的职权。 地方各级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即为同级常务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 地方各级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组成主委会议,领导委员会的日常工作。主委会议由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条地方各级委员会根据需要可设秘书长,由主委会议提名,同级常务委员会任命(在不设常务委员会的地方,由同级委员会任命),报上一级组织批准。 地方各级委员会根据需要可设副秘书长和必要的工作部门。各工作部门的负责人按国家公务员法的规定产生,由主委会议任命,向同级常务委员会通报(在不设常务委员会的地方,向同级委员会通报)。 根据需要设若干专门委员会。其机构设置和主任人选,由同级常务委员会决定(在不设常务委员会的地方,由同级委员会决定)。 第六章基层组织 第四十一条本会的基层组织是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会员人数五人以上的可成立支部。会员人数较多的支部可设小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在会员人数较多的单位或按会员的业务系统设立基层委员会或总支部委员会。 本会中央和各级地方组织可根据不同情况,设立直属支部或直属小组。不能编组的会员,应由其所属会的组织直接联系。 第四十二条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的委员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委员名额由上一级组织决定。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并根据实际情况,设组织、宣传等委员,由委员会选举。小组可推选组长一人。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必要时经上级组织批准,可提前或延期换届。 基层组织的建立、撤并和所选出的负责人,须报上级组织批准。 第四十三条 (一)贯彻执行上级组织的决议和决定,组织会员积极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 (二)结合本单位的中心任务开展活动,推动会员努力做好本职工作,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贡献力量; (三)了解会员对国家大政方针和地方重要事务的意见和建议,向上级组织和有关方面反映; (四)组织会员过好组织生活,加强政治学习,关心会员的工作、学习和生活,增强团结,共同进步; (五)做好所联系群众的工作,积极反映社情民意; (六)教育会员遵纪守法,讨论对会员的表扬、奖励和处分; (七)对申请入会对象进行考察和培养,做好发展会员的工作; (八)收缴会费。 第七章干部 第四十四条本会各级组织按照德才兼备、注重实绩、会员公认、任人唯贤的原则选拔和任用干部。 本会各级组织应加强对干部的教育、培训和考核工作,努力提高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加强后备干部队伍建设,优化干部队伍结构。 第四十五条本会各级领导干部必须具备以下的基本条件: (一)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思想、指导工作,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具有一定的政治把握能力; (二)努力了解国情,熟悉政策,把握大局,善于带领所在组织的会员开展各项会务工作,具有一定的参政议政、组织领导与合作共事能力; (三)认真执行本会的各项决议,模范地履行本会章程,有较强的事业心、责任感和奉献精神,热心会务,积极主动地开展本会工作; (四)作风民主正派,求真务实,密切联系群众,善于团结同志,自觉接受组织和会员的批评监督; (五)坚持立会为公,服务社会,服务人民,勤奋工作,清正廉洁,严格自律。 第四十六条本会各级领导干部,无论是选举产生的,或是由组织任命的,均实行任期制,在同一职务上连选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 第四十七条本会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和机制,逐步设立中央和省级组织监督机构,对领导班子成员遵守本会章程和履行领导职责的情况,对会员遵守本会章程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八章奖励与处分 第四十八条对地方组织、基层组织和会员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在履行参政党职责和自身建设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其上级组织应给予表扬或奖励,贡献特别突出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上报会中央,在全会通报表彰。 第四十九条会员违反国家法律和本会纪律,所属组织应按其错误性质、情节轻重和对待错误的态度,分别给予警告、撤消会内职务、留会察看、开除会籍的处分。 第五十条对会员的处分须经所属组织委员会讨论通过,报上一级地方组织批准。其中撤消会内职务、留会察看的处分,须上报省级组织批准,层报会中央备案;开除会籍的处分,须经会中央批准。 留会察看处分,最长不得超过两年,在察看期间,没有会内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对会员的处分应严肃、慎重。 受处分的会员对处分有不同意见,有权向上级组织直至中央申诉。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本章程经全国代表大会通过后施行,解释权属于中央委员会。 主要领导人民进中央历届主要领导人及在职时间为﹕第一﹑第二届常务理事马叙伦等﹐第三至第五届主席马叙伦(1950年4月~1970年5月)﹐第六﹑第七届主席周建人(1979年10月~1984年7月)﹐第七届主席叶圣陶(1984年7月~1987年6月)﹐第八届中央名誉主席谢冰心﹑主席雷洁琼(1987年6月~ 2011年1月)。中央参议委员会第一任主席赵朴初(1987年6月~ )。民进中央的公开刊物是《民主》(月刊)﹐1989年8月创办。 历届领导人第一届理事会(1946.1-1947.2) 理事、候补理事: 马叙伦、严景耀、陈巳生、林汉达、郑振铎、曹梁厦、王绍鏊、周建人、曹鸿翥、冯少山、柯灵、许广平、梅达君、徐伯昕、谢仁冰、傅雷、张凤举、杨志义、宓逸群、雷洁琼、朱绍文 第二届理事会(1947.2-1950.4) 理事、候补理事:马叙伦、王绍鏊、许广平、周建人、陈巳生、李平心、余伯昕、严景耀、朱绍文、柯灵、郑振铎、蔡尚思、余之介、董秋斯 第三届中央理事会(1950.4-1956.8) 主席:马叙伦 副主席:王绍鏊 秘书长:许广平 1954年12月增选周建人为副主席 第四届中央委员会(1956.8-1958.11) 主席:马叙伦 副主席:王绍鏊、周建人、许广平、车向忱、林汉达、 秘书长:杨东莼 第五届中央委员会(1958.11-1979.10) 主席:马叙伦(马叙伦1970年5月逝世,由周建人任代主席) 副主席:王绍鏊、周建人、许广平、车向忱、杨东莼 秘书长:徐伯昕 第六届中央委员会(1979.10-1983.11) 主席:周建人副主席:叶圣陶、徐伯昕、赵朴初、吴贻芳、雷洁琼、冰心、吴若安 秘书长:葛志成 第七届中央委员会(1983.11-1988.11) 主席:周建人(周建人1984年7月逝世,由叶圣陶任代主席) 副主席:叶圣陶、徐伯昕、赵朴初、吴贻芳、雷洁琼、冰心、吴若安、陈舜礼 七届二中全会(1984.12)选举叶圣陶为主席,增选葛志成、楚庄为副主席。 七届五中全会(1987.6)推举叶圣陶为名誉主席,选举雷洁琼为主席,增选叶至善为副主席。 秘书长:葛志成 第八届中央委员会(1988.11-1992.12) 主席:雷洁琼 副主席:赵朴初、陈舜礼、葛志成、楚庄、叶至善、梅向明、陈难先、冯骥才、邓伟志 名誉主席:冰心秘书长:陈益群 第九届中央委员会(1992.l2-1997.11) 主席:雷洁琼 副主席:陈舜礼、葛志成、楚庄、叶至善、梅向明、陈难先、冯骥才、邓伟志、许嘉璐 名誉主席:冰心、赵朴初 九届四中全会(1995.12)增选张怀西为副主席。 秘书长:陈益群 第十届中央委员会(1997.12-2002.12) 主席:许嘉璐 副主席:楚庄、梅向明、陈难先、冯骥才、邓伟志、张怀西、潘贵玉、蔡睿贤、王立平 名誉主席:雷洁琼、冰心、赵朴初 名誉副主席:陈舜礼、柯灵、叶至善 顾问:潘承孝、王鸿祯、方明 秘书长:陈益群(至2001.12)代秘书长:赵光华(2001.12-2002.12) 第十一届中央委员会(2002.12) 主席:许嘉璐 常务副主席:张怀西 副主席:陈难先、冯骥才、潘贵玉、蔡睿贤(至2005年12月)、王立平、严隽琪、王佐书、贺旻、罗富和(2005年12月增补) 名誉主席:雷洁琼 名誉副主席:陈舜礼、叶至善、楚庄、梅向明 顾问:潘承孝、王鸿祯、方明 秘书长:赵光华 民进十二届一中全会上严隽琪当选为民进中央主席 机构设置(一)领导机构 主席;常务副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副秘书长。 (二)职能部门 1.办公厅 (1)人事处;(2)财务处;(3)秘书处;(4)行政处;(5)信息化技术管理处;(6)老干部处;(7)服务中心。 2.组织部 (1)会员处;(2)地方处。 3.宣传部 (1)宣传处;(2)教育处;(3)网络编辑管理处。 4.参政议政部 (1)一处;(2)二处;(3)三处;(4)综合处。 5.社会服务部 (1)一处;(2)二处。 6.研究室 (1)一处;(2)二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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