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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中国民营经济国际合作商会
释义

商会简介

中国民营经济国际合作商会是经国务院批准、由民政部批复筹备成立的我国第一家专门服务非公与民营企业“走出去”,开展国际经济合作与交流的全国性大型商会组织。

全国工商联是我会的业务主管单位,商务部、国家发改委是的业务指导单位,民政部是社团登记管理机关。

我会在筹备中,得到了党中央和国务院领导的高度重视。2010年全国“两会”期间,胡锦涛总书记在听取了商会筹备组负责同志关于民营企业“走出去”和商会筹备情况的汇报后,发表了重要指示,特别强调民营企业“走出去”一要“抓住机遇、积极作为”;二要“趋利避害、防范风险”,为我会工作指明了方向。

在各级领导的关怀下,我会将按照建设中国特色商会组织的要求,努力做好服务,回报广大会员企业和单位对我们的支持。

商会宗旨:服务会员、服务市场、服务政府、服务国际经济合作。

商会任务:宣传政策、提供服务、反映诉求、维护权益、加强自律。

商会定位:“走出去”企业的发展联盟,服务“走出去”商协会的合作组织。

商会特色:以服务为中心,以项目为纽带,以人才为支撑,以金融为保障,以需求为重点。

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中国民营经济国际合作商会,英文名称为China 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 for the Private Sector,缩写为CICCPS。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已经或有条件、有意愿“走出去”开展国际经济合作的企业尤其是大型民营企业和与“走出去”相关的企事业单位、团体自愿结成的全国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团体宗旨: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代表和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引导和教育会员爱国、敬业、诚信、守法、贡献,加强自律、规范行为;坚持企业家办会、服务立会、诚信兴会;以服务企业“走出去”为己任,凝聚民营经济力量,携手开发海外资源、开拓国际市场,服务企业、市场、政府和民间国际经济合作,努力为推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加快实施“走出去”战略作出贡献。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国家“走出去”战略及其方针政策,加强对会员“走出去”的指导,引导会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企业行为,促进会员自律;

(二)依据国家经济发展战略,对民营经济国际合作进行调研,反映情况,提出建议,积极建言献策;

(三)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反映会员合理诉求,帮助会员排忧解难,促进公平竞争;

(四)建立网站、编辑出版书刊,为会员提供信息、法律、融资、技术、人才、培训等方面服务;

(五)受政府委托,组织和参与“走出去”有关政策规则的研究制订工作,并在会员中组织实施;

(六)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走出去”发展需要举办会议、展览和项目考察等活动,促进民间国际经济交流与合作;

(七)遵照国家外事政策规定,加强与境外商协会等相关组织的联系和交往,组织会员开展宣传、交流、互访、考察等活动,帮助会员获得更多发展机会,提高国际知名度和竞争力;

(八)支持和引导会员自觉履行社会责任,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并为会员提供相关服务,树立良好社会形象;

(九)完成业务主管单位和政府有关部门交办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团体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单位会员包括企业会员和团体会员。

(一)单位会员为在中国境内依法成立、与民间国际经济合作有关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企业会员主要由在“走出去”中有影响力和代表性的大型民营企业(包括私营企业、民营科技企业、港澳台侨投资企业,非公有制经济成分为主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及中介服务机构等)构成;

(二)个人会员为对民间国际经济合作有影响力的经济、法律、工商界人士等。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会长办公会议通过;

(三)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秘书处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会员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不履行义务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超过1年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长办公会议审议后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实行民主的组织管理制度,坚持“企业家办会”的原则,设立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

第十五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监事会报告;

(四)制订和修订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下列事项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到会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一)本章程的修改;

(二)本团体的终止。

第十七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5年,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的换届选举事宜。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和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设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

第二十六条 会长办公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执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三)研究需提交常务理事会、理事会讨论事项;

(四)研究决定商会日常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会长办公会议须有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应到会人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会长办公会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及时召开,情况特殊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社会形象好、代表性强、影响大;

(三)有较强的公益心、事业心,作风民主,办事公道;

(四)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由常务理事会提出建议,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任期5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由理事会提出建议,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可任职。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如因特殊情况,受会长委托,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可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的。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议、常务理事会议、会长办公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议、常务理事会议、会长办公会议决议落实情况。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根据需要可设常务副会长。常务副会长由会长从副会长中提名,经常务理事会议或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常务副会长协助会长主持本团体事务。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设秘书长1名。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了解本团体业务领域的发展情况,熟悉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和社团管理规定;

(三)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较丰富的业务知识;

(四)清正廉洁,事业心强;

(五)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六)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七)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八)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秘书长为专职,由会长提名,理事会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聘任。秘书长在会长、副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对理事会会议负责。其主要职责: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主持召开秘书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有关日常工作事项;

(三)组织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报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

(五)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与解聘;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六条 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理事会予以罢免:

(一)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严重违反本章程,营私舞弊、滥用职权的;

(三)严重渎职,给本团体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

(四)具有其他应当予以罢免情形的。

第三十七条 罢免程序

(一)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理事、常务理事受本团体会员监督,会员对违法或者严重失职的上述人员有权检举或者提出罢免意见;

(二)有百分之三十以上理事联名可以要求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罢免要求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本团体理事会或业务主管单位提出,并写明罢免理由,并由本团体理事会进行投票表决;

(三)有百分之二十会员联名,可以要求罢免理事;罢免理事应由理事会讨论通过,提交会员大会确认;

(四)被提出罢免的人员有权提出申诉意见,理事会议在讨论罢免建议时,提出罢免建议者应当到会回答问题,被要求罢免的人有权出席会议并申诉意见。

第三十八条 秘书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前解聘:

(一)有严重违法行为的;

(二)严重违反本章程、营私舞弊、滥用职权的;

(三)严重渎职,给本团体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年度考核不称职的;

(五)有其他应当予以解聘情形的。

秘书长的解聘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办理解聘手续。

第五章 监事会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成员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由5-7名监事组成,其中监事长1名,副监事长1-2名,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四十条 监事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监事长、副监事长列席会长办公会议,有权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提出质询和建议,但不参与上述会议的表决。

第四十一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会议议题程序和表决的合法性;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检查商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告情况。

(三)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或秘书长等的行为损害商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业务主管单位报告。

第四十三条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应由全体监事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监事会会议纪要,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后,向全体会员公告。

第四十四条 监事会负责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向业务主管单位提交年度工作报告。

第四十五条 监事长、副监事长、监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予以罢免:

(一)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有严重违法行为的;

(三)营私舞弊、滥用职权的;

(四)严重渎职,给本团体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

(五)具有其他应当予以罢免情形的。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团体的实际情况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二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五十三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四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可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通过与修改

第五十五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五十六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七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八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九条 本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则直接终止:

(一)连续2年不参加年检或年检不合格;

(二)会员人数低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筹备成立最低数量。

第六十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一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经2011年 月 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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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1/15 10:56: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