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中国民间艺术家联谊会 |
释义 | 百科名片中国民间艺术家联谊会(简称民联)的宗旨是发现、挖掘、推荐和宣传民间艺术,继承和发扬优秀传统,增强对民间艺术家的尊重和了解,提高民间艺术家的社会地位,进行民间艺术和民俗的交流、推动。为广大民间艺术家服务,继承各民族民间优秀传统,繁荣和发扬祖国民间艺术。 本会介绍中国民间艺术家联谊会于2004年由民间艺术家、民间艺术从业者、民间艺术研究者、爱国人士、志愿者自发组成的公益性艺术团体。2011年七月正式归属与中国神州书画艺术国际发展有限公司,并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注册,同时在安徽合肥成立。 本会章程第一条 中国民间艺术家联谊会(简称民联)是由中国神州书画国际发展有限公司领导的民间艺术家、民间艺术从业者、民间艺术研究者、爱国人士、志愿者自发组成。中国民间艺术家联谊会根据法定程序登记注册,是公益性的艺术团体。 第二条本院宗旨是是发现、挖掘、推荐和宣传民间艺术,继承和发扬优秀传统,增强对民间艺术家的尊重和了解,提高民间艺术家的社会地位,进行民间艺术和民俗的交流、推动。为广大民间艺术家服务,继承各民族民间优秀传统,繁荣和发扬祖国民间艺术。 第三条 民联自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并结合自身特点开展各项活动。 第四条 民联立足合肥,依托中国神州书画艺术国际发展有限公司,面向全国,加强与全国各地民间艺术界的联系与交流,不断扩大民联的影响力和民联艺术家的队伍,积极组织民联艺术家开展民间艺术研究、展览交流活动,整理、编辑、出版民间艺术研究成果和个人作品书籍、刊物。为民间艺术家提供自我展示的宣传平台和优质服务。 第五条 民联积极开展民间艺术人才的培训工作,努力提高民联艺术家与民间艺术好者、从业者的思想道德素质与艺术创作水平。 第六条 积极加强与有关部门及社会各界的密切联系与合作,并提供相关的咨询与服务工作,共谋发展与壮大民间艺术、民间文化产业大计。 第七条 凡为民间艺术事业做出各种贡献和艺术上有一定造诣的民间艺术家、民间艺术从业者、爱好者、志愿者、有识之士,承认民联章程、拥护民联宗旨的,经本人自愿申请,由常务理事会批准,均可成为民联会员。 第八条 民联会员的权利: 1、有选举和被选举权。 2、有入会和退会的自由。 3、享有优先在本会网站上发表文章、作品的权利。 4、有应邀参加民联的有关会议和活动的权利。 5、有权对民联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及要求。 6、有推荐优秀人才入会的权利。 第九条 会员的义务: 1、有遵守民联章程和执行民联决议的义务。 2、按时交纳会费。 3、入会需交代表作品二件(或研究成果论文、作品、书籍影像资料、照片,作为民联存档,作品和资料不退)。 4、入会时需交3张2寸彩照(会员存档使用)。 5、有积极参与和支持民联组织的各项活动的义务。 第十条 民联成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是民联最高权力机构,设常务理事若干人,常务理事由中国神州书画艺术国际发展有限公司和会长直接聘任。 常务理事会--会长、秘书长--名誉会长、副会长、副秘书长、顾问--常务理事--理事--会员 第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民联的工作方针及工作计划。 2、决定民联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等。 3、负责民联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及各部门人员的任免。 4、聘请民联顾问、名誉会长、特聘艺术家及常务理事、理事、会员的评审聘任工作。 5、修订修改民联章程。 第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每三年至少召开一次,必要时可由会长另行安排。同时接受中国神州书画艺术国际发展有限公司的监督。 第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会员的会费,总部的资助,社会捐助,艺术品展销,在核准的范围内开展的有偿服务收入及其它合法收入等。 第十四条 民联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常务理事会和总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总部资助或者社会捐赠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十五条 章程由中国民间艺术家联谊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其修改、解释权均属于中国民间艺术家联谊会常务理事会。 中国民间艺术家联谊会 2011年7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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