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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中国蒙特梭利教师协会
释义

关于中国蒙特梭利教师协会

“中国蒙特梭利教师协会”(China Montessori Teachers Association)英文缩写(CMTA)。

中国蒙特梭利教师协会由上海蒙特梭利教育集团发起,联合国内多家教育机构及一群热爱蒙特梭利教育的华人于2009年注册经中国特区政府批准成立协会组织。

协会使命

中国蒙特梭利教师协会使命:为孩子提供最好的老师候选人,他们可以支持每个孩子的需要。教师候选人将探讨如何运用必要的工具可以促进孩子的成长和发展,同时提供“动手”的经验,鼓励孩子发现和发展终身学习的热爱和热情。

协会宗旨

中国蒙特梭利教师协会宗旨:以研究和推广蒙特梭利教育理念为,并引导蒙特梭利教育法的本土化推广,注重培养中国蒙特梭利教师,提升蒙特梭利教师的专业水平。培养教师候选人怎样去了解和探索孩子童年的秘密,帮助他们获得洞察儿童发展的本性,学会灵活使用蒙特梭利模型的教材,演示如何尊重孩子的"内在的需要"作为原则来有效提升我们的幼儿教育。

协会目标

中国蒙特梭利教师协会的目标:是提供机会和资源给教师候选人来获得必要的知识和实践经验,以继续教育成为蒙特梭利合格教师的职业生涯。

协会愿景

中国蒙特梭利教师协会愿景:以继续尊重儿童心里为核心目为蒙特梭利理念 对教师后选人提供有关儿童需要知识和实用技能,为今后的蒙特梭利教师提供高品质教学。搭建一个中国蒙特梭利教师相互交流的平台,将中华传统文化融入蒙特梭利教育,打造出适合华人世界的蒙特梭利教育体系,有传承有创新,让蒙特梭利教育更好的为华人世界服务。

协会章程

中国蒙特梭利教师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章 总则】

“中国蒙特梭利教师协会”(China Montessori Teachers Association)英文缩写(CMTA)。

CMTA依法按照中国特区政府法律设立。

本协会是由教育企业、蒙特梭利社会团体及个人依法自愿组成的国际性非盈利行业组织。

本会系国际性的蒙特梭利教育从业者组织,立足全球,服务中国。

第四条CMTA注册地——中国香港。

第五条CMTA以上海为立足点,致力于蒙特梭利教育的中国本土化。

第六条 本协会的联络处,非别设于香港,上海,台北。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一条 本协会的主要任务是发挥行业组织的服务、沟通、协调作用:

第二条开展蒙特梭利教育研究,向政府相关部门提出有关行业发展的政策意见和立法建议;

第三条开展多种形式的培训和研讨活动;?

第四条通过会刊、网站及相关书籍的编辑出版,为会员提供信息服务; ?

第五条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六条开展行业和社会公益活动;?

第七条承办政府部门委托的相关工作。

【第三章 会员构成】

本协会会员包括机构会员、个人会员、荣誉会员。

第一条机构会员

企业会员(师资培训、幼儿教育中心、幼教园所、教学用品企业)是指具有一定经营规模和良好经营业绩,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团体和相关企业;

第一条个人会员

第二条是指从事蒙特梭利教育工作的教师,行政管理人员、荣誉会员具有幼教或者蒙特梭利领域专家学者及相关人士。

第三条【第三章 会费标准】

机构会员:凡从事与蒙特梭利教育相关的企业机构均可加入,机构年会费为人民币三千六百元;其他国家企业年会费为:800美元。

个人会员:具有AMI AMS CMTA CMF 或者经协会认可其它机构培训证书及蒙特梭利教师

个人会费;360元人民币 非中国籍:70美元

第三条 入会条件:

(一)承认并遵守本协会的章程;

(二)自愿提出申请;

(三)按期交纳会费;

(四)积极参加协会活动。

(五)在幼教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及相关资料;

(二)经秘书处讨论通过;

(三)会员接到批准入会通知后,按期交纳会费;

(四)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出席会员大会,参加协会的活动;

(三)优先优惠获得协会的服务;

(四)对协会的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和行业道德规范,执行协会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参加和支持协会的各项活动,承担并完成协会委托的工作;

(四)及时准确地提供协会需要的信息和资料;

(五)积极向协会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以书面形式向协会提出,并交回会员证。拖欠会费达3个月,且经催促仍不交纳的,视为自动退会,协会将取消其会籍。

第十三条 对严重违反协会章程,损害协会名誉的会员,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批准,予以除名并取消会籍;对取消会籍和除名的会员,将收回会员证并在协会内部进行通报。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 决定协会的工作方针、任务;

(二) 审议并通过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 批准、修改协会章程;

(四) 选举和罢免理事;

(五) 决定终止事宜;

(六) 研究决定其它有关重要工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半数以上到会代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根据章程和会员大会的决议,负责协会工作;理事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因工作变动等原因需更换理事的,由理事原所在单位提出,经理事会讨论批准。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主要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副会长、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

(十)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会长主持;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业内具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同意,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协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经费来源。

(一) 会费收入;

(二)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三) 国内外单位团体和个人的捐赠;

(四) 政府资助;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经费支出包括:

(一) 召开会议、举办活动的费用;

(二) 编印刊物、资料及宣传费用;

(三) 办事机构的日常办公经费及聘任人员的报酬;

(四) 协会工作所需要的其他经费开支。

第三十三条 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须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七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协会因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登记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经登记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2010年5月10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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