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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中国毛纺织行业协会
释义

协会简介

中国毛纺织行业协会( CHINA WOOL TEXTILE ASSOCIATION 缩写 CWTA )是中国毛纺行业的全国性社会团体,成立于1995年11月,并于1998年3月代表中国加入了国际毛纺织组织( IWTO )。

中国毛纺织行业协会坚持服务于行业并维护行业利益,其现有直接会员近300家,间接会员13000余家,涉及羊毛生产、流通、加工、外贸、科研、检测等多个领域及相关行业,具有广泛的代表性。

中国毛纺织行业协会本着服务企业、服务政府、推进毛纺工业健康发展的宗旨,组织交流、信息发布、调查研究、产品促销等多种活动,促进毛纺新技术、新工艺的推广应用,帮助企业开拓市场;积极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促进中国毛纺织行业走向世界。

在进入“十一五”全面发展的新时期阶段,中国毛纺织行业协会将更加努力为广大毛纺织企业服务,并促进中国毛纺业与各国毛纺业界的携手合作,为中国毛纺业的振兴共同努力!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中国毛纺织行业协会(简称:中国毛纺协会),英文名称:CHINA WOOL TEXTILE ASSOCIATION(缩写CWTA)。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中国毛纺织行业的有关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为企业的共同利益服务,促进技术进步,促进经济发展,促进企业提高经济效益,推动现代化管理,推动全行业的发展。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和业务主管单位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本团体努力在会员单位和政府部门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反映企业的愿望与要求;传达贯彻政府的意见,协助政府规范行业管理,促进经济发展。业务范围如下:

(一)开展对本行业基本情况的调查、收集、整理和分析工作;在制订行业规划、经济技术政策和行业技术标准、经济立法等方面向政府部门提出建议;

(二)调查了解国内外毛纺行业发展动向,技术经济水平,市场销售形势和原材料供应情况,向政府部门提出行业发展规划建议;

(三)代表本行业与政府有关部门、相关行业及国际相关行业团体协调解决本行业在生产、经营、贸易及管理、科研等方面的实际问题,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四)开展技术、管理和信息交流、推广应用活动。开展咨询服务,促进行业技术进步和经营管理水平的提高;

(五)组织或推荐本团体会员参加各种形式的展览销售活动,以提高会员单位及其产品在国内外的知名度;

(六)发展与国外同行及相关行业的联系,开展国际间经济技术和管理等方面的合作和交流;

(七)在产品出口、技术及设备引进、利用外资等方面协助政府和企业做好协调和服务工作。根据需要和可能组织参观考察;

(八)根据生产发展和会员单位的需要,采用多种形式为企业培训各类人员,帮助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提高企业素质;

(九)沟通会员之间的联系,协调会员之间的关系,组织会员协商订立行规、行约,开展有益于本行业的各种活动;

(十)承办政府机关、社会团体或会员单位委托的各项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团体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依法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毛纺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相关行业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可以申请成为单位会员;

(四)长期从事毛纺行业工作的专家、学者,可以申请成为个人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其他依章程应享有的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其他依章程应履行的义务。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履行义务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注销和变更;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应办理离职手续。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七条 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认可的审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其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0年12月18日4届1(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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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1/16 10:49: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