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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中国麻风防治协会
释义

中国麻风防治协会(英文名称China Leprosy Association,英文缩写CLA)是在原卫生部顾问马海德博士的倡议下,于1985年3月5日恢复成立的(原名中华麻风救济会,成立于1926年1月),是由全国从事麻风防治、科研、管理工作者和社会各界关心、支持我国麻风防治事业的人士自愿结成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学术性、公益性、非盈利性法人社团,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是中国发展麻风科技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中国麻风防治协会挂靠卫生部。

协会简介

本会成立时就得到党和政府的亲切关怀和世界同仁的支持,国务院主要领导给马海德理事长发来贺信,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习仲勋发来贺电,中共中央顾问委员会副主任王震出席会议并讲了话,全国政协主席邓颍超通过王震同志向大会表示祝贺。26个国家和地区的94名国外麻风救济会、基金会的负责人与麻风专家出席会议并致贺辞。

本会宗旨

团结广大麻风防治、研究、管理工作者和社会各界有关人士,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和宣传政府制定的有关卫生、科学技术工作和麻风防治工作的方针政策,坚持实事求是,发扬学术民主,服务麻风防治,促进学科发展和人才成长,反映麻防工作者、麻风病人和治愈者的呼声,维护麻防工作者、麻风病人和治愈者的合法权益,为在我国彻底消灭麻风病而奋斗。

本会组织

本会有42个团体会员单位,发展会员近万人。成立了麻风社会医学与流行病学、麻风治疗、麻风康复、麻风实验技术和麻风健康教育与科学普及5个专业委员会。

本会刊物

本会主办的《中国麻风杂志》于1985年第4季度出版发行。1999年第2季度更名为《中国麻风皮肤病杂志》,主编肖梓仁教授。

本会业绩

本会成立18年来,在历届理事长(卫生部原顾问马海德博士、原部长陈敏章教授、叶干运研究员、肖梓仁教授、王立忠教授)及全体理事、会员和办事机构工作人员的共同努力下,在中国科协和卫生部的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思想,调动广大麻风防治研究人员的积极性,在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相结合的广阔领域内,积极开展国内国际的麻风学术交流活动,发扬学术民主,促进学科发展与人才成长,服务麻风防治,为政府决策提供咨询服务;大力普及防治麻风的科学知识;团结关心麻风防治事业的各界人士,齐心协力向麻风病作斗争;反映麻风工作者和病人的呼声,维护麻风工作者和麻风病人的合法权益,成为党和政府与麻风防治研究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18年来,我会先后与日本、荷兰、加拿大、比利时、意大利、德国、美国、英国、韩国等国家的麻风基金会和群众团体以及世界卫生组织建立了联系或合作关系。他们不仅帮助我国引进了先进的科学技术,培训了一批较高层次的技术人员,还资助了我国所有的麻风联合化疗药物,提供了近200台显微镜、幻灯机、投影仪、复印机、计算机、500多辆摩托车和80多辆越野吉普车或中小型面包车和成套的牙科器材和设备及病理实验室设备,开展了"中国麻风眼疾预防项目",改建了福建福清、陕西商洛、四川西昌等地的麻风院村,为培训、科普与健康教育、治疗麻风反应与合并症、购买防护鞋提供了部分经费,有效地支援和促进了我国的麻风防治事业。

21世纪工作展望 据世界卫生组织专家预言,在科学技术飞速发展的21世纪,要"创造一个没有麻风病的世界",至少还需要近半个世纪的努力,任重而道远!我会要进一步学习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中国科协和卫生部的领导下,在理事会和全体会员的努力下,遵循我会宗旨和任务,保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和我会的性质,广泛开展各种形式的国内外学术交流,进一步促进学科发展,促进人才成长;要重视和加强将学术交流与决策咨询紧密结合,推动决策科学化、民主化;要充分发挥协会科普主力军的作用;要继续强化我会与国际麻防团体和民间科技交流与合作的主要代表作用,并积极争取国内外社会各界的援助,以推进我国麻风防治的进程;要更好地反映麻防科技工作者的愿望和意见,进一步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真正把我会办成"麻防科技工作者之家"。我们要继续发扬麻风防治工作者无私奉献精神,坚定信心,抓住机遇,团结协作,艰苦奋斗,求实创新,开拓进取,为消灭麻风病、造福全人类的宏伟大业作出我们更大的应有的贡献。热切期望世界爱心人士及友好团体的资助与加盟。

中国麻风防治协会章程

(中国麻风防治协会第五届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于2003年10月26日原则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中文名称为:中国麻风防治协会,英译名为:China Leprosy Association,英文名缩写CLA (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是从事麻风防治、科研、管理工作者和社会各界关心、支持我国麻风防治事业的友好人士、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自愿结成的全国性、学术性、公益性的群众团体,是依法成立的法人社团。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是中国推动麻风科技事业发展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会宗旨 团结和动员广大麻风防治、研究、管理工作者和社会各界有关人士,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和宣传政府制定的有关卫生、科学技术工作和麻风防治工作的方针政策,坚持实事求是,发扬学术民主,服务麻风防治与康复,促进学科发展和人才成长,反映麻防工作者、麻风病人和治愈者的呼声,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努力提高医疗水平和服务质量,为在我国消除麻风病的医学和社会问题、提高人民健康水平和社会主义建设服务。

第四条 本会依法接受业务主管部门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本会同时挂靠卫生部。

第五条

本会会址 北京丰台区角门北路甲8号1号楼1107室 邮编:100068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 宣传国家麻风防治方针和政策,教育和鼓励麻风防治工作者热爱麻风防治事业,发扬无私奉献精神,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二 动员社会各界人士大力赞助麻风防治事业;

三 开展民间与国际及港澳台地区的麻风防治学术交流与合作,组织学术考察活动,发展同国外有关学术团体、麻风协会与基金会及其他福利组织和个人的友好往来与合作;

四 努力争取和承办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工作及与本会宗旨有关的事宜,开展调查研究,积极向政府提出建设性意见,更好地发挥麻防工作者的积极性。对国家麻风防治工作的方针、政策、重大技术措施和科学技术管理等方面发挥参谋和咨询作用;

五 宣传普及麻风防治知识,开展健康教育,推广麻风防治先进技术和经验;

六 开展麻风防治专业人员的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提高麻风防治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技术水平;

七 推荐、评选麻风防治优秀学术论文和科普作品,奖励优秀作者,表彰奖励在麻风防治、研究和管理工作中作出优异成绩的会员,发现人才,推荐人才;

八 编辑出版《中国麻风皮肤病杂志》),编印有关麻风防治研究和管理方面的刊物和资料;

九 积极向有关部门反映麻风防治工作者、麻风病人和治愈者的意见和建议,维护他们的正当权益;

十 创办以本学科为主的科技实体;开展成果鉴定、科技论证、职称评定、医疗服务、咨询、培训活动及举办为会员服务的业务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为:个人会员、团体会员、外籍会员。

第八条

会员资格:

一 拥护本会章程;

二 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三麻风防治、研究、管理人员和其他医药卫生工作者;积极支持、热心赞助麻风防治事业的各界人士和海外友好人士可申请为个人会员;

四 热心麻防事业、支持并参加本会活动的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可申请为团体会员。

本会与团体会员建立业务联系和相互支持关系。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本会发给会员证;

四 港、澳、台及外籍人士个人入会,须报中国科协审批。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优先参加本会组织和举办的各种活动;

三 优先享受本会提供的各种服务;

四 有权对本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监督;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会章,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三 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 接受本会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经提示仍不交纳者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和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讨论和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六 通过提案;

七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原则上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国科协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正、副理事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聘请名誉理事长、顾问、名誉理事;

三 筹备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并负责筹措协会活动经费;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决定团体会员、理事单位和名誉理事的吸收或除名;决定理事的增补、更换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审议本会各机构的工作计划,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原则上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1-2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款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原则上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有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或对本会有重大贡献者;

三 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届满时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届满时不超过65周岁,原则上为专职,本会同时设立副秘书长一人;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者;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超过规定任职年龄的,如确有必要继任,需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国科协、卫生部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且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中国科协、卫生部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也可由理事长委托副理事长或秘书长出任法定代表人,并报中国科协审查,经民政部门批准后方可担任。

第二十八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及理事长办公会;

二 检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 主持制订本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第二十九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组织、领导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聘任和解聘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负责组织制订业务活动计划、内部管理制度;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服务、咨询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所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以任何形式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审计、税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前必须接受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是公有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后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请中国科协审查批准,并报民政部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愿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中国科协审查批准。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中国科协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中国科协和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会会徽: 外形为菱形,金色边框,底色为白色;内容为:上为金色“中国麻风协会”,下为绿色长城图案,中间蓝色的大小两个半圆及含在两个半圆内的金色的A代表本会英文缩写名“CLA”,A字中间的红十字寓意麻风防治事业是卫生公益、福利、救助事业,需要全社会的关注和支持(附本会会徽复印件)。

第四十七条

本会章程以民政部制定的“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和《全国性学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及理事会换届工作办法》为依据,经2003年10月26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三、中国麻风防治协会第五届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纪要

中国麻风防治协会第五届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于2003年10月26日在南京高楼门饭店召开,全国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卫生部疾控司、中国红十字总会、中国CDC、中国麻协、中国残联、马海德基金会、中国医科院皮研所、广东汉达康福协会及北京市天主教爱国会推选的正式代表应到192人,实到169人,23名代表因防SARS等原因请假。会议特邀代表韩国方济阁会申东旼先生、爱德基金会吴安安主任、江苏省残联代表等6人出席开幕式。

大会执行主席由肖梓仁 张国成陈家琨 赵天恩 胡鹭芳 王立忠同志担任,潘春枝任大会秘书长,申鹏章、汪华同志任大会副秘书长,大会主席团由王立忠、王健、叶福昌、申鹏章、杨军、杨忠民、肖梓仁、张国成、李文忠、沈洁、汪华、陈家琨、陈贤义、邵遂德、林伯滢、林均伦、赵子山、赵天恩、胡鹭芳、熊俊浩、薄绍晔等同志组成。

大会开幕式由张国成副理事长主持,赵天恩副理事长致开幕词;江苏省卫生厅黄祖瑚副厅长致欢迎词;卫生部疾病控制司陈贤义副司长作重要讲话,他说:“中国的麻风防治工作仍面临诸多的任务和难题,希望更好地发挥麻风协会在团结麻防队伍,咨询国家策略,动员社会参与,组织培训交流,协助防治落实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根据国家麻风防治工作的策略,为落实各项麻风防治措施,广泛团结各方面的力量,促进麻风控制和可持续发展机制的建立作出新的努力。把协会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高水平。”中国医科院皮研所所长陈志强教授也在开幕式上讲了话。

韩国方济阁会申东旼神父作为会议特邀代表讲话,他说:作为麻风病人的朋友和国际人道主义战士,很高兴与全国的麻风防治战友见面。希望早日实现“全面小康社会”的目标,为实现这共同的目标,能够做一点贡献,是我的梦想和幸福。

潘春枝同志向与会代表宣读了中国科协、马海德基金会苏菲理事长、中国CDC沈洁副主任和台湾麻风服务协会谷寒松理事长发来的贺信,宣读了全国人大办公厅“关于同意傅铁山副委员长担任中国麻风防治协会名誉理事长职务”的电话答复,与会代表深受鼓舞。

与会代表听取了胡鹭芳副理事长代替肖梓仁理事长代表第四届理事会所做的《团结进取,继往开来,为消灭麻风病作出新贡献》的工作报告;听取了申鹏章同志所做的《关于中国麻风防治协会章程修改》报告;听取了潘春枝同志传达《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3】95号)以及《中国麻协会费收取标准、收取办法及会费使用、管理办法》。大会分成四组,对以上报告进行了热烈的讨论,并提出了修改意见。最后,会议举手通过了第四届理事会工作报告,通过了《中国麻风防治协会章程》和《中国麻协会费收取标准、收取办法及会费使用、管理办法》。

会议通过了《中国麻风防治协会第五届理事会选举办法》,选举陈家琨教授作为总监票人,选举林均伦、叶福昌、邵遂德为监票人。采用无记名投票等额选举方法,经总监票人和监票人发出选票169张,收回169张,丁忠普等98位理事候选人全部当选。

10月26日下午17点召开第五届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闭幕式,会议由张国成常务副理事长主持。新当选的第五届理事会领导成员赵子山、汪华、宋顺鹏、张福仁副理事长分别向大会宣读了中国麻风防治协会第五届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关于通过“第四届理事会工作报告”的决议;关于原则通过《中国麻风防治协会章程》(修改草案)的决议;关于通过《中国麻协会费收取标准、收取办法及会费使用、管理办法》的决定和“中国麻风防治协会第五届理事会”组成人员名单公告;刘国卫副理事长向大会宣读了中国麻风防治协会第五届理事会第一次全体理事会议关于授予傅铁山副委员长、肖梓仁教授为中国麻风防治协会名誉理事长的决定,授予叶干运、苏菲、李桓英、陈家琨等为名誉理事的决定以及第五届理事会领导成员名单和常务理事会成员名单;熊俊浩副理事长宣读了“致第四届理事会离任理事的感谢信”;潘春枝秘书长宣读了第五届理事会第一次常务理事会议关于聘任申鹏章研究员为副秘书长兼办公室主任的决定;关于通过麻风各专业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的决定;关于通过《麻风基金的募集及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

会议对《麻风基金的募集及管理暂行办法》举手表决通过。

在热烈的掌声中,王立忠理事长做《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统领中国麻风防治协会工作,团结协作,开拓进取,把协会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闭幕讲话。他说:“这次大会,是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16大精神指引下,我国麻风防治工作者跨进新世纪的第一次盛会。大会气氛热烈,民主求实,完成了各项议程,开得圆满成功。会议期间,全国老、中、青麻防工作者济济一堂,以满腔热情和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履行代表职责,畅所欲言,共商消除麻风大计。这次大会,对于团结和动员全国麻风防治工作者积极献身麻风防治事业,为完成“十五”规划和尽快实现全国消灭麻风病的目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傅铁山同志同意担任中国麻风防治协会名誉理事长,这充分体现了国家对麻风防治事业的关心和支持。他要求广大会员和各位理事,一要树立崇高的历史使命感,自觉肩负起推进民族伟大复兴的责任;二是树立坚定的民族自信心,大力增强科技创新意识和能力;三要树立高尚的科学精神,积极营造鼓励创新的良好学术氛围,团结协作,与时俱进,求实创新,艰苦奋斗,为中国麻风防治事业的进步和协会的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

附件

1.中国麻风防治协会第五届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关于通过“第四届理事会工作报告”的决议

中国麻风防治协会第五届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并同意肖梓仁理事长代表第四届理事会所做的《团结进取,继往开来,为消灭麻风病作出新贡献》的工作报告(含财务报告),大会对四届理事会的工作表示满意。

大会认为,自中国麻协“四大”以来的5年中,中国麻风防治协会第四届理事会始终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紧紧围绕中国科协、卫生部和我国麻风防治工作的中心任务,积极探索,不断开拓,在国内外学术交流、对外合作、科普宣传、组织建设、编辑出版、横向联系等各项活动中取得了可喜的成绩。同时,代表们认为四届理事会充分履行了自己的职责,为协会的改革和发展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为五届理事会的工作奠定了基础。大会希望,第五届理事会在党的16大精神指引下,用“三个代表”思想统领全局,加强协会自身建设,不断深化协会工作改革,促进我国麻风防治工作可持续发展,做好政府部门的参谋和助手,为在我国消灭麻风病继续作出新贡献。

2.中国麻风防治协会第五届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关于原则通过《中国麻风防治协会章程》(修改草案)的决议

依据1998年国务院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按照民政部的《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结合我会的具体情况,本届大会对《中国麻风防治协会章程》(修改草案)作了进一步审议,认为此草案内容已较为完善,并原则通过。大会责成第五届理事会按照规定的程序报中国科协审查同意后,报民政部核准后生效。

3. 中国麻风防治协会第五届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关于通过《中国麻协会费收取标准、收取办法及会费使用、管理办法》的决定

中国麻风防治协会第五届会员代表大会就潘春枝同志所作的《中国麻协会费收取标准、收取办法及会费使用、管理办法》进行了认真的讨论,一致认为:会员是协会生存、发展的基础和主要依靠力量。为会员服务是协会的立会之本和基本职责,今后要在组织设置、工作部署、资源配置、开展活动方面给予充分体现,并定期向会员征求意见,接受会员的监督和约束;而遵守协会章程,积极参加协会的各项活动,及时交纳会费,则是会员的权利和义务。会议一致通过了《中国麻协会费收取标准、收取办法及会费使用、管理办法》。

4.中国麻风防治协会第五届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主席团关于“中国麻风防治协会第五届理事会”组成人员名单公告

中国麻风防治协会第五届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经无记名投票等额选举,产生了第五届理事会,现将中国麻风防治协会第五届理事会98名理事名单公布如下(以姓氏笔划为序):

丁忠普刁鉴兴马 海王立忠王荣茂王 健王 强方继行牛建平尤卫平宁 涌 叶建君(女) 石洪喜白建斌龙月祥 史月君(女)申鹏章刘国卫刘贵国刘放鸣江 澄齐建国齐德宫许卫国许亚平 任丽娟(女) 冯清华 闫维国牟彦生牟鸿江池信银何存新汪 华 沈 洁(女) 沈进进 沈建平苏文义宋顺鹏李广华李文忠李 明李新杰吴仁明吴祖强吴勤学陈志强陈志强陈永华陈均阳陈树民陈裕旭严守远严良斌邱英习张国成张福仁张新华武文斌林伯滢杨广泽杨忠民杨 军杨斌(女) 杨荣德金刚石郑碧忠居来提赵子山赵天恩赵志炼赵勇进胡鹭芳(女)姚建军郝 阳徐学锋徐春茂徐耀华高彦伟崔 林程锦华顾昌林黄小雄黄培勇景志春蒋辽远韩尔阳韩存连韩雪峰廖文芳(女) 潘 恕 潘春枝(女) 潘琼华(女) 潘良德 薛 健蔡祖良熊俊浩薄绍晔戴宪法

5. 关于通过《麻风基金的募集及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

中国麻风防治协会第五届理事会第一次常务理事会议一致通过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中国麻风防治协会章程》,并结合我会实际情况制定的《麻风基金的募集及管理暂行办法》。此办法提交第五届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经全体与会代表举手表决通过。

此办法解释权为中国麻风防治协会第五届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中国麻风防治协会 2003年10月26日 南京

中国麻风防治协会第五届理事会第一次全体会议与第一次常务理事会会议纪要

中国麻风防治协会第五届理事会第一次全体会议于2003年10月26日15时在南京高楼门饭店召开,会议由赵天恩、胡鹭芳同志主持。会议应到理事98人,实到75人,23人因防SARS等原因请假。会议选举陈家琨教授作为总监票人,选举林均伦、叶福昌、邵遂德为监票人。采用无记名投票等额选举方法,经总监票人和监票人发出选票75张,收回75张,选举以下同志为我会第五届理事会常务理事(以姓氏笔划为序):

刁鉴兴王立忠王 健石洪喜申鹏章刘国卫江 澄任丽娟(女)

牟鸿江汪 华 沈 洁(女) 宋顺鹏李文忠陈志强陈树民黄培勇

张国成张福仁林伯滢赵子山赵天恩赵勇进 胡鹭芳(女) 姚建军

郝 阳韩存连 潘春枝(女) 熊俊浩薄绍晔

选举以下同志为我会第五届理事会负责人:

理事长:王立忠

常务副理事长:张国成

副理事长(以姓氏比画为序):

刘国卫 汪 华 宋顺鹏 张福仁 赵子山 熊俊浩

秘书长:潘春枝(女)

10月26日16时,王立忠理事长主持召开中国麻风防治协会第五届理事会第一次常务理事会议,会议主要讨论通过了如下问题:

1.中国麻风防治协会第五届理事会第一次常务理事会议讨论并通过了理事会领导成员分工:王立忠理事长主管协会全面工作(法人由王立忠理事长委托,并监督法人工作)

张国成常务副理事长主管外事、学术、杂志工作;

张福仁、赵子山分管杂志、出版工作;

熊俊浩、宋顺鹏分管组织发展、横向联系;

刘国卫、汪华分管科普宣传、继续教育;

潘春枝负责协会日常工作。所有领导成员均有募集麻风基金的职责。

按照民政部《社会团体管理条例》和《中国科协所属全国性学会组织工作条例》以及《中国麻风防治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王立忠理事长目前担任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的法人,不能兼任我会法人。王立忠理事长的提议:第五届理事会由潘春枝秘书长任法人代表。中国麻风防治协会第五届理事会第一次常务理事会议讨论并通过了王立忠理事长的提议,第五届理事会由潘春枝秘书长任法人代表。

2.会议一致通过了潘春枝秘书长提名申鹏章同志为第四届理事会副秘书长兼办公室主任的决议;

3.会议一致通过了潘春枝秘书长提议的我会各专业委员会正、副主任委员、委员组成人员名单:1)流行病学与社会医学:顾问江澄,主任委员陈祥生,副主任委员许卫国,委员:武文斌、王强、宁涌、吕成志、刘殿昌;2)康复专业委员会:顾问张国成,主任委员严良斌,副主任委员姚建军,委员:唐辛、王载明、刘刚、龙恒、沈进进、林均伦;3)科普与健教:顾问赵天恩,主任委员陈树民,副主任委员王荣茂,委员:徐跃华、许亚平蒋辽远、、金刚石、徐春茂;4)治疗委员会:顾问李文忠,主任委员沈建平,副主任委员牟鸿江,委员:景志春、周龙朝、张连华、王耀斐、刘放鸣;5)实验技术:顾问吴勤学,主任委员尹耀平,副主任委员卢宪梅,委员:刘作圣、雍刚、翁小满、董永慧、施美琴、张振国、潘慧清。

4.会议一致通过了我会2003年第四季度和2004年工作计划(略):

5.会议认真讨论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中国麻风防治协会章程》,并结合我会实际情况制定的《麻风基金的募集及管理暂行办法》,提出了修改意见,并提交第五届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6.会议通过了协会办事机构规章制度和专兼职工作人员待遇。会议认为:专职队伍的建设是社团工作能够正常运转的关键,应按照国家关于事业单位的有关要求建立和完善劳动和各项社会保险;因我会专职工作人员的编制在中华医学会,故各项规章制度应参照中华医学会的各种规章制度执行,专兼职工作人员待遇亦参照中华医学会等全国性一级协会的待遇和对麻防工作人员的有关待遇执行;会议还讨论了1993年底~1997年在我会承包印刷厂工作的郭世忠同志的问题。

7.其他工作(略)。

王立忠理事长将第一次常务理事会会议各项决议通报第五届理事会与会理事,与会理事举手通过。

中国麻风防治协会第五届理事会第一次全体理事会议决议

1. 中国麻风防治协会第五届理事会常务理事及领导班子组成人员名单

1)第五届理事会常务理事(以姓氏笔划为序):

刁鉴兴王立忠王 健石洪喜申鹏章刘国卫江 澄任丽娟(女)牟鸿江汪 华 沈 洁(女) 宋顺鹏李文忠陈贤义陈志强陈树民 张国成张福仁林伯滢赵子山赵天恩赵勇进 胡鹭芳(女) 姚建军 郝 阳 韩存连 潘春枝(女) 熊俊浩 薄绍晔

2)领导班子人员名单

理事长:王立忠

常务副理事长:张国成

副理事长(以姓氏比画为序):刘国卫 汪 华 宋顺鹏 张福仁 赵子山 熊俊浩

秘书长:潘春枝(女)

副 秘 书 长:申鹏章(兼办公室主任)

2. 关于授予傅铁山、肖梓仁为中国麻风防治协会名誉理事长的决定

经中国麻风防治协会第五届理事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决定授予傅铁山副委员长和肖梓仁教授为中国麻风防治协会名誉理事长。

3. 关于授予陈家琨等为名誉理事的决定

根据《中国麻风防治协会章程》第十八条的规定,经第四届理事会提名,第五届理事会第一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决定授予陈家琨等同志为第五届中国麻风防治协会名誉理事称号,名单如下(按姓氏比画为序)

叶干运 苏 菲 李桓英 陈家琨

中国麻风防治协会 2003年10月26日 南京

中国麻风防治协会第五届理事会第一次常务理事会议决议

1. 关于第五届理事会领导成员分工及潘春枝秘书长任法人的决定

中国麻风防治协会第五届理事会第一次常务理事会议讨论并通过了理事会领导成员分工:王立忠理事长主管协会全面工作(法人由王立忠理事长委托,并监督法人工作)

张国成常务副理事长主管外事、学术、杂志工作;

张福仁、赵子山分管杂志、出版工作;

熊俊浩、宋顺鹏分管组织发展、横向联系;

刘国卫、汪华分管科普宣传、继续教育;

潘春枝负责协会日常工作。所有领导成员均有募集麻风基金的职责。

按照民政部《社会团体管理条例》和《中国科协所属全国性学会组织工作条例》以及《中国麻风防治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王立忠理事长目前担任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的法人,不能兼任我会法人。王立忠理事长的提议:第五届理事会由潘春枝秘书长任法人。

中国麻风防治协会第五届理事会第一次常务理事会议讨论并通过了王立忠理事长的提议,第五届理事会由潘春枝秘书长任法人。

2. 关于聘任申鹏章为副秘书长的决定

中国麻风防治协会第五届理事会第一次常务理事会议一致通过了潘春枝秘书长的提议,聘任申鹏章同志为中国麻风防治协会第五届理事会副秘书长。

3. 关于通过麻风各专业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的决定

中国麻风防治协会第五届理事会第一次常务理事会议一致通过了潘春枝秘书长提议的我会各专业委员会正、副主任委员、委员成员名单:1)流行病学与社会医学:顾问江澄,主任委员陈祥生,副主任委员许卫国,委员:武文斌、王强、宁涌、吕成志、刘殿昌;2)康复专业委员会:顾问张国成,主任委员严良斌,副主任委员姚建军,委员:唐辛、王载明、刘刚、龙恒、沈进进、林均伦;3)科普与健教:顾问赵天恩,主任委员陈树民,副主任委员王荣茂,委员:徐跃华、许亚平、蒋辽远、、金刚石、徐春茂;4)治疗委员会:顾问李文忠,主任委员沈建平,副主任委员牟鸿江,委员:景志春、周龙朝、张连华、王耀斐、刘放鸣;5)实验技术:顾问吴勤学,主任委员尹耀平,副主任委员卢宪梅,委员:刘作圣、雍刚、翁小满、董永慧、施美琴、张振国、潘慧清。

4. 关于通过《麻风基金的募集及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

中国麻风防治协会第五届理事会第一次常务理事会议一致通过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中国麻风防治协会章程》,并结合我会实际情况制定的《麻风基金的募集及管理暂行办法》。此办法交第五届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生效。

5. 其他决议(略)。

中国麻风防治协会 2003年10月26日 南京

四、历 史 沿 革

中华麻风救济会于1926年1月在上海成立(香港、福州、汕头、厦门等地相继成立分会),该会以铲除国内麻风,予麻风者和他们的子女身灵上的救济及与国内外同样机构合作为目的。并于1927年1月出版发行了机关刊物《麻风季刊》(The Lepero Quarterly)。据该刊物记载,中华麻风救济会分别于1932年在上海、1935年在广州、1937年在上海召开第一~三届中华全国麻风大会,其中第二届大会后,由中华麻风救济会提呈中央卫生署的建议被采纳,"中央卫生署通令普通医院收治麻风病人"(《麻风季刊》第六卷,第二号,1932),此防治麻风病的做法领先于世界同仁。中华麻风救济会以国家荣辱为己任,以救治麻风病人为职责,鼓励"铲风"运动,提倡科学治疗麻风,介绍最新麻风学理和药物,灌输麻风教育,推动麻风救济问题,报告国内外麻风信息和"铲除麻风运动"的成果等,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在政治腐败、经济落后、科技不发达的旧中国,也仅仅是萤火之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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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1/16 9:17: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