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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中国轮胎翻修与循环利用协会
释义

协会简介

中国轮胎翻修与循环利用协会(英文名称CHINA TYRE RETREADING,REPAIRING & RECYCLING ASSOCIATl0N,缩写CTRA)是于1987年4月成立的,由国资委主管和国家发改委业务指导、国家民政部注册登记的具有社团法人资格,全国唯一从事旧轮胎翻胎和废轮胎资源循环利用的全国性行业组织,是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桥梁。

协会现任法定代表人朱军任会长,协会常设机构有秘书处、技术委员会和《中国轮胎资源综合利用》杂志社。正在筹建的分支机构有旧轮胎资源循环利用分会、废轮胎资源循环利用分会、装备与模具分会、轮胎胶粉应用促进委员会、教育培训专业委员会和进出口工作咨询委员会等。

协会宗旨

中国轮胎翻修与循环利用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各项法律法规,宣传和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道德规范;促进本会会员之间、本行业与其它相关行业之间的交流与协作、沟通信息和协调关系;加强调查研究,指导行业工作,为企业、行业、政府服务;为会员服务,维护公平竞争和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全国轮胎资源循环利用行业的持续发展。

协会任务

中国轮胎翻修与循环利用协会的任务是:推动我国轮胎资源循环利用行业的发展,研究制订行业发展规划,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呼声、愿望和要求,提出制定有关轮胎资源循环利用行业的政策和立法建议;参与制订、修改行业标准;广泛进行调查研究,收集、分析并发布国内外有关信息;推动企业和全行业的技术、经济横向联合,组织会员进行科技及经营管理的交流;开展技术咨询,及对新建轮胎翻修与循环利用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的论证、评估和可行性研究;组织或参加技术开发,推广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的应用活动;组织技术、职业、管理、法规等培训,指导、协助企业改善经营管理;在国家政策指导下,协调本行业产品价格、组织废轮胎与旧轮胎货源,促进产销衔接;与国内外同行建立联系,开展科学技术、经济贸易交流和合作,为外商在轮胎翻修资源循环利用行业的投资提供咨询服务;协助会员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协调对外贸易价格争议,维护公平竞争和市场秩序;参与反倾销、反补贴,运用贸易救济措施,建立预警机制,保护产业发展;制定本行业职业道德规范、行规行约,指导会员执行,维护行业内的公平竞争以及接受政府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主要工作

协会成立近20年来,在政府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与会员单位的配合下,为本行业做了大量的工作,如积极争取国家优惠政策的扶持和筹措资金,帮助重点轮胎翻新与循环利用企业进行了技术改造,进行全行业产品质量自检、互检与国家统检;开展了技术咨询、培训、交流;组织国内外考察、参加展览;开通了国际互联网站。为落实国务院领导批示精神,协会受国家发改委的委托,参与起草了《废旧轮胎回收利用管理条例》,待报国务院审批。为适应我国加入WTO和轮胎翻修企业和国际接轨的要求,协会组织起草了《轿车翻新轮胎》和《载重汽车翻新轮胎生产》。创办了国内外公开发行的《中国轮胎资源综合利用》杂志,成为全行业的一面旗帜、讲坛、舆论工具,促进了我国轮胎资源循环利用事业的发展,全方位的为企业和行业服务。

中国轮胎翻修与循环利用协会于2002年9月选举产生了第五届理事会,充实和加强了协会领导力量;2003年在北京召开的理事扩大会议并举办了首届国际轮胎资源综合利用展览暨论坛;2004年10月在广东东莞召开五届三次理事扩大会议期间举办了两岸三地轮胎资源综合利用论坛。从2002年开始与交通部北京公路科学研究所、天津公路局等合作推动胶粉沥青在公路、城市道路德推广应用,已取得了显著进展。全面贯彻落实全国循环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用科学发展观促进我国轮胎资源循环利用继续作出贡献。

协会领导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中国轮胎翻修与循环利用协会(英文名称:China Tyre Retreading, Repairing and Recycling Association 缩写:CTRA)。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我国境内从事轮胎翻新生产、流通、装备与废轮胎循环利用以及相关业务的法人、非法人机构和个人组成的全国性行业组织,是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具有社团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协会宗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全心全意为会员及行业服务,密切社团、企业与政府间的联系,维护会员及企业的合法权益,加强行业自律,推进我国轮胎资源循环利用行业的改革与发展,更好地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会址设在:中国北京。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 贯彻国家有关轮胎翻修和废轮胎资源循环利用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企业的正当愿望和合理诉求,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二) 受政府或有关方面委托,组织和实施行业调查与行业统计,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行业发展规划、行业产业政策、立法等建议,并参与有关活动。

(三) 在政府部门批准或授权委托下参与制订、修改轮胎资源循环利用行业以及与本行业相关的各种工艺技术、主要技术指标、产品质量标准和市场准入条件等,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有关建议。

(四) 推进本行业的企业改革与产业发展,表彰先进,组织经验交流和科技成果推广应用,不断提高企业现代化管理水平。

(五) 开展行业自律,制定行规行约,规范会员行为,维护行业内公平竞争,不断提高行业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准。

(六) 对轮胎资源循环利用行业进行调查研究,收集、分析、发布国内国际有关经济信息,办好本协会会刊,开展咨询。

(七) 推动企业、地区间的技术、经济横向联合,组织会员进行科技及经营管理经验交流活动。

(八) 组织开展技术咨询,对轮胎资源循环利用企业的创立、更新改造项目的论证、可行性研究、评价,做好技术服务,指导和帮助本行业企业改善、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产品质量,提供国内外技术、经济和市场信息;

(九) 组织或参加技术开发,推广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的应用和交易活动;组织或参加本行业的产品订货、交易与展览、展销及技术交流、竞赛评比活动;

(十) 组织举办与轮胎资源利用有关的人才、技术、职业、管理、法规等方面培训,指导、协助会员企业改善经营管理;

(十一) 经政府部门授权或委托,参与规划、统计、重大投资和技术改造项目的前期论证等工作。

(十二) 反映会员要求,协调会员关系,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十三) 参与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有关工作,建立预警机制,保护产业安全;

(十四) 协调会员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协调对外贸易争议;

(十五) 在国家政策指导下,协助政府协调本行业产品价格、胎源组织,促进产销衔接、本行业与相关行业的关系;

(十六) 在国家政策指导下,加强行业法制建设,协助政府协调会员价格等争议,促进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的建立;

(十七) 组织发展行业的公益事业,参与和开展有益于提高本行业社会地位的各种社会活动;

(十八) 组织本行业开展各项与国外有关经济组织和行业协会的活动,包括组织考察、人才培训、举办展览、经贸洽谈等,促进会员发展对外贸易、经济技术、科学管理、学术研究以及合作与交流;

(十九) 承担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其他职能;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分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团体的会员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 志愿加入本协会;

(三) 从事轮胎循环利用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等企事业单位,与轮胎资源循环利用有关的半成品生产、有关设备制造单位、地方轮胎翻修利用协会,以及热心于发展我国轮胎资源循环利用事业的专家、学者及长期从事这一工作、在本行业有一定影响的个人;

第九条 入会的程序:

(一) 由单位或个人向本协会提出申请,填写入会登记表;

(二) 经本协会理事会讨论通过即成为本会会员,并予公布;

(三) 由理事会授权的本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并享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三) 对本协会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四)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权利;

(五) 优先获得本协会印发的刊物及资料、信息的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积极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活动;

(五) 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统计和信息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书。会员如有连续二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活动者,即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果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将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与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本协会终止的有关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有关主管部门审查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本协会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本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从理事单位中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的职责是:(一)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款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二)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单位出任的常务理事如有变动的,由所在单位推荐新的人选接替,由协会秘书处提交常务理事会确认。

第二十二条 召开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行业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者;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 热爱轮胎资源循环利用事业并热心于本协会工作。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者,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接受国内外有关单位、团体和个人的捐赠;

(三) 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的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有关主管部门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者,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有关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有关主管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算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需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办理注销手续后方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有关主管部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实施。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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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 12:18: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