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中国绿色食品协会 |
释义 | 中国绿色食品协会(China Green Food Association),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农业部批准注册,由我国从事和热心于绿色食品管理、科研、教育、生产、贮运、销售、监测、咨询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的全国性专业协会。 协会宗旨协会宗旨:积极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服务于“三农”,致力于促进我国绿色农业和绿色食品事业(包括农业部推行的有机食品、无公害农产品,下同)的发展,推动我国社会、经济和生态的可持续发展。 主要职能1. 推动绿色食品开发的横向经济联合,协调绿色食品科研、生产、贮运、销售、监测等方面的关系; 2. 组织绿色食品事业理论研究、人员培训、社会监督、信息咨询、科技推广与服务,并成为政府与绿色食品企事业单位之间的桥梁和纽带; 3. 为绿色食品事业的健康稳定发展和产业的加速建设提供有效的综合服务和有力的社会支持。 中国绿色食品协会也将为广大会员以及社会各界积极创造广泛交流、真诚合作、共同发展的良好机遇与环境,同时也热忱希望社会各界对协会给予关心和支持,共同为绿色食品事业发展作出贡献。 领导机构会长:陈晓华 常务副会长:王运浩 副会长(以姓氏笔画为序): 丁翔文 王大生 王守聪 付秀平 叶志华 孙喜模 张华荣 李 涛 李成贵 沙玉圣 陈生斗 陈金发 周明臣 罗 雄 罗云波 金连武 钟雨亭 崔建勋 秘书长:张华荣(兼) 协会现状中国绿色食品协会,不断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扩大绿色食品的国际影响,为开拓绿色食品国际市场做了许多工作;近年来,随着绿色食品事业进入加快发展的新阶段,协会开始积极与国际组织及有关国家就绿色食品市场通道建设问题进行交流与合作,提出了开展“绿色农业”理论研究和“绿色农业”运动的倡议。因此,中国绿色食品协会开拓绿色食品国际市场的探索,分为两个阶段。 开拓绿色食品国际市场的探索加强国际交流合作,扩大绿色食品国际影响多年来,中国绿色食品协会一直在国际交流与合作方面不懈努力。入世之后,这个有利条件更成为协会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的优势。协会在以往工作的基础上,充分利用这种优势,从推进绿色食品国际发展战略出发,积极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取得了丰硕的成果。 (一)加强与国际组织的合作 中国绿色食品的发展受到了国际有机农业运动联盟、联合国亚太经社理事会、联合国粮农组织等国际组织的关注和肯定。近年来,协会与联合国亚太经社理事会进行了紧密的合作,实施了四个合作项目。即1998年在北京召开的“亚太地区绿色食品与可持续发展研讨会”,重点介绍了我国绿色食品事业的发展情况;2000年在云南昆明召开了“亚太地区绿色食品与农业可持续发展信息网研讨会”,在联合国亚太经社理事会支持下、中国绿色食品协会负责具体实施的“亚太地区有机农业与绿色食品信息网建设”项目启动;2002年在西安举办“亚太地区可持续农业与绿色食品实地培训班”,面向整个亚太地区国家推广了中国绿色食品开发管理的经验和技术;2003年在河南长垣县举办“亚太地区绿色食品与有机农业市场通道建设国际研讨会”,将绿色食品的市场通道建设和进一步加强亚太地区绿色食品国际合作列入了工作计划。连续实施联合国同一部门、同一主题的项目,这在联合国支持开展的行动项目中是很少见的。这既说明中国绿色食品在亚太地区有着很高的推广价值与合作前景,也表明了联合国亚太经社理事会对中国绿色食品的高度关注与大力支持。 (二)加强与国际组织及各国相关组织的联系与交流 协会于2001年已正式成为国际有机农业运动联盟的成员。几年来协会应邀参与组织了两届“果蔬加工与产业化国际研讨会暨展览会”,主办了“2003年中国国际绿色食品发展高峰论坛”。参与承办了“国际绿色食品与人类健康博览会暨学术讨论会”;参加了韩国“21世纪杨平第一届国际有机农业与环境保护论坛”。另外协会还积极组织会员考察了美国、法国、西班牙、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国家类绿色食品生产、管理和市场情况,开阔了眼界,增进了交流。并且接待了来自日本、韩国、菲律宾、德国、意大利、西班牙等国的来访。 通过参与、举办或承办各种国际性的学术研讨会,接待外宾来访,组织出国考察、访问,不仅加强了我们与世界各国及相关性组织、机构的联系,扩大了我国绿色食品在国际上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而且为绿色食品国际化发展战略实施作了有益探索。 倡导“绿色农业”理论研究与运动2003年,在河南长垣县举办了“亚太地区绿色食品与有机农业市场通道建设国际研讨会”。在这次会议上,鉴于发展中国家出口到本区域外的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受到了保护欧盟、日本和美国主要市场的法规的严重阻碍,发展中国家在推动其绿色和有机食品进入发达国家市场的谈判中处于非常不平等的地位的现状,中国绿色食品协会向大会提出了建立本区域组织,开展“绿色农业”理论研究及“绿色农业”运动,建立适合亚太地区发展现状的“绿色农业”体系,并通过市场通道建设,进一步加强国际合作,以更好地推动亚太地区的农业发展的倡议。经与联合国亚太经社理事会农村发展部主任盛亚科先生等官员认真研究讨论,该倡议得到了会议认可和赞同,并作为会议后续行动建议向整个亚太地区发出倡议。 协会章程中国绿色食品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协会名称:中国绿色食品协会;英文译名为:China Green Food Association;英文缩写为:CGFA。 第二条 协会性质:是由全国从事绿色农业、绿色食品、有机食品、无公害农产品管理、科研、教育、生产、贮运、销售、监测、咨询、技术推广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为了共同的目标而自愿组成的具有法人资格的行业性、全国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政府与绿色食品企事业单位之间的桥梁和纽带。 第三条 协会宗旨:积极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服务于“三农”,致力于促进我国绿色农业和绿色食品事业(包括农业部推行的有机食品、无公害农产品,下同)的发展,推动我国社会、经济和生态的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 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农业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协会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协会的业务范围与职能 (一)研究、探讨并大力宣传绿色农业、绿色食品发展相关理论;为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绿色农业、绿色食品发展规划和有关政策及会员的发展提供咨询和建议,为会员、事业、政府服务。 (二)组织绿色农业发展模式和经营理念的科研与示范,开展绿色食品及与此相关的理论研究和国内外学术交流。 (三)组织绿色食品调研,了解、掌握国内外绿色食品及相关产品的科研、生产、销售情况和信息,为绿色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获得新技术和引进先进设备提供咨询。 (四)组织绿色食品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新包装的研究和技术推广,开展技术咨询、推广和科学普及等服务。 (五)宣传、推广和普及绿色食品知识,编辑出版报刊、书籍、软件、音像制品等,建设协会网站,搭建全国绿色食品信息交流与服务平台。 (六)配合相关部门,开办绿色食品技术业务培训班,提高绿色食品管理人员的管理水平和生产企业人员的技术水平。 (七)组织或与相关部门和单位合作组织绿色食品生产、经营、科研等单位进行多形式、多层次、多学科的学习、考察、交流和宣传展销活动。 (八)配合相关部门制定、修订绿色食品标准,保护绿色食品知识产权,维护绿色食品在消费者中的信誉。 (九)积极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单位的意见和要求,依法维护会员单位及本行业的正当权益。 (十)发展与国外相关组织、企业及个人的友好往来,组织会员参加有关国际交流活动,开展国际经济技术合作。 (十一)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绿色食品发展的需要组织展览会、交易会、研讨会、学术讲座等活动,构建交流、合作、宣传、推广平台。 (十二)协调绿色食品科研、生产、监测、贮运、销售等方面的关系,开拓国内外市场,倡导绿色消费理念,提高农产品和食品质量安全水平。 (十三)协调会员之间的关系,以行之有效的方式促进本会会员之间的联系与合作,增强会员的自律和自我保护意识,维护会员的市场利益。 (十四)加强与绿色食品事业相关团体的联系与合作,特别是与各地各级绿色食品协会的交流与合作。 (十五)开展市场流通信息的调查研究,协助会员企业开拓市场,推动绿色食品持续健康发展。 (十六)承办有关部门委托或交办与本协会有关的其它事项或任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协会的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协会下属各专业委员会均可代表本协会在全国范围内吸收会员,并报本协会备案,专业委员会接收名誉会员,应当报经协会批准。 第八条 申请加入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单位会员:凡认可协会的章程,在协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从事绿色食品及相关行业的管理、科研、教育、生产、贮运、销售、监测、咨询和推广等工作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可申请入会。 (二)个人会员:凡认可协会章程,从事绿色食品及相关行业的管理、科研、教育、生产、贮运、销售、监测、咨询和推广等工作,具有一定专业知识和3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个人可申请入会。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理事会委托有关部门讨论通过; (三)协会会员部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协会有关资料、信息和各项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协会反映有关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向社会宣传绿色食品知识。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以上不履行义务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四条 会员及会费的具体管理,由《中国绿色食品协会会员管理办法》规范。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会长办公会行使第十九条的一、三、五、七、八、九项的职权。其决定应在常务理事会议时追认。 第二十五条 协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会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经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经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经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经理事长(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理事长(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经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可以由常务副会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条 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设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组成,行使以下职权: (一)贯彻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决议; (二)监督协会各项规章制度的实施; (三)监督协会年度工作计划的实施; (四)提出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建议议题。 会长办公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应经到会人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五章 资产管理及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企业资助; (四)政府资助; (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及维持本协会秘书处正常工作运转,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政府资助或社会捐赠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管理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社会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其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产、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四条 协会终止协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管理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2010年6月18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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