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中国联合国协会 |
释义 | 中国联合国协会(简称“中国联协”)由热心联合国事务的中国公众和社会团体组成,是中国人民支持和促进联合国和平与发展事业的全国性非政府组织。中国联协是“联合国协会世界联合会”(简称“世联会”)的创始会员之一,在联合国经济社会理事会享有“全面咨商地位”。中国联协同时也是“与联合国有咨商关系的非政府组织会议”的成员、联合国新闻部的联系会员。 协会发展中国联协的宗旨是普及联合国知识,促进对联合国组织及其活动的了解、研究和宣传;促进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的实现;增进各国人民之间的了解、友谊和合作。 中国联协总部设在北京,由会长和副会长主持会务,秘书处在总干事和副总干事领导下负责日常工作。现任会长为前联合国副秘书长陈健大使。 主要工作出版书籍,发表文章,接受采访,举办讲座、研讨会和培训班,组织“模拟联合国”和联合国知识竞赛,举办纪念活动,开展促进“千年发展目标”项目等。通过上述多种形式的活动普及联合国知识,支持联合国的事业。 开展对联合国和国际组织的战略性、前瞻性研究。 出席联合国有关专题会议、国际非政府组织论坛、联合国经社理事会和人权理事会的届会以及联合国新闻部主办的会议,参与联合国事务的讨论。 积极参与世联会的工作;为振兴世联会献计献策。 与各国联协开展双边交往,就筹资、项目管理和能力建设等问题交流经验,并与他们开展合作,增进相互了解和友谊。 与国内外非政府组织建立联系,参与并合作举办与联合国目标相关的活动。 主要活动中国联协正在努力整合国内研究力量,逐步形成联合国问题研究网络,协调国内有关联合国问题的研究工作。2008年秋,中国联协出版了《联合国与和谐世界》一书,重点关注联合国焦点问题。2009年,中国联协出版了《中国的联合国外交》,详细介绍中国对联合国有关问题的立场和观点。 培养符合联合国要求的多边外交人才和具有国际视野的青年大学生是中国联协的一贯目标。中国联协与中国人民大学联合建立了中国联合国和国际组织培训中心,并正筹划开展国际职员兵备人员培训项目。 为促进模拟联合国活动的推广和普及,规范活动议事规则,自2008年开始,中国联协计划已连续三年在人民大学举办模拟联合国培训班,对来自全国高校的模拟联合国团队进行系统培训。 中国联协与澳大利亚人权委员会建立了长期合作关系。2004年至今,双方合作举办多次以人权为主题的模拟联合国及知识竞赛活动,提高公众的人权意识。 中国联协与瑞典联协进行了富有成果的合作,2005年至今双方开展了一系列旨在普及联合国知识、增强中国非政府组织能力建设的活动。 中国联协致力于国内的扶贫工作,并努力筹集资金,为资助贫困地区学生做出自己力所能及的贡献。 理事会历任会长 毕季龙 1985--1992 谢启美 1992--2002 金永健 2002--2007 第四届理事会 名誉会长 李道豫 资深顾问(姓氏笔划为序) 王世杰 王英凡 田进 吴建民 张联(女) 李鹿野 杨文昌 金永健 俞孟嘉 秦华孙 梁爱诗(女) 会长 陈健 副会长 陈士球 张小安(女) 总干事 张小安(女)(兼) 副总干事 叶学农 常务理事名单 陈 健 陈士球 华黎明 黄永安 钱文荣 秦小梅(女)金灿荣 万经章 王学贤 王逸舟 伍淑清(女)徐书云 杨 毅 叶学农 张小安(女) 郑启荣 协会章程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中国联合国协会"(简称"中国联协"或"联协"),英文译名为"UNITED NATIONS ASSOCIATION OF CHINA"(简称"UNA-CHINA")。 第二条 联协为专业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联协的宗旨是:普及联合国知识,促进对联合国组织及其活动的了解、研究和宣传,增进各国人民之间的相互了解、友谊和合作,为维护世界和平和共同繁荣发展而努力,促进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的实现。 第四条 联协根据国务院第250号令《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开展工作和活动。 第五条 联协会址设在北京。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联协的业务范围: (一) 普及联合国知识,促进对联合国宪章、联合国组织及其活动的了解、研究和宣传; (二) 参加联合国协会世界联合会的有关会议以及其组织的活动; (三) 参加联合国范围内的非政府组织(NGO)的有关会议; (四) 开展与各国联合国协会的接触、交往和合作; (五) 编写和印发"中国联合国协会简讯"和编辑出版有关联合国问题的书籍。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联协接纳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凡赞成联协宗旨并愿为其实现做出努力的团体和个人都可申请加入。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递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联协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联协的活动; (三) 获得联协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联协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联协的章程和决议; (二) 维护联协合法权益; (三) 支持联协的工作和活动; (四) 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联协,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联协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宣;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半数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总干事及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工作规划大纲并监督实施; (八)决定设立荣誉职务;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半数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一至二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联协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总干事、副总干事、常务理事组成,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第一、三、五、六、七项的职权,并指导联协办事机构开展工作,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须有半数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十二条 联协会长、副会长、总干事任期5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三条 联协会长为联协法定代表人。联协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联协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开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联协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五条 联协总干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总干事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六条 联协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利息。 第二十七条 联协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八条 联协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九条 对联协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审议后由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多数表决通过。 第三十条 修改后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一条 联协终止活动或自行解散须由理事会成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多数表决通过。 第三十二条 联协终止前,须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三条 联协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联协的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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