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中国老教授协会 |
释义 | 简介中国老教授协会是1985年9月12日经国家教育部批准成立,由年龄在55岁以上的教授、副教授、研究员、副研究员和其他具有专业技术高级职称的专家学者结成的全国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教育部原副部长周远清教授任会长。 在中共教育部党组的直接领导下,在科技部、民政部、人事部、文化部等部委领导的支持和关怀下,目前会员总数为70000余人,其中有208位两院院士和众多有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1500余位曾任高等院、校正副院、校长和科研院、所正副院、所长以及800余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政府部门司、局级以上干部,他们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丰富的教学、科研和管理经验。2003年9月,协会被国家民政部表彰为“抗击非典先进全国性社会团体”,2004年12月,协会被国家民政部表彰为“全国先进民间组织”。 2011年12月3日,中国老教授协会第七次代表大会在北京召开,周远清教授再次当选中国老教授协会会长。 协会宗旨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导下,发挥党和政府的桥梁、纽带作用,团结广大老教授、老专家,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科学发展观,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繁荣我国教育、科技、文化事业,促进我国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服务。多年来本协会在举办民办教育、进行科技咨询服务、向政府和企业献计献策、促进国际学术交流合作、组织编写、编译学术著作和科普读物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为落实科教兴国战略做出了积极贡献。 活动介绍中国老教授协会系统已创办了51所民办高等院校,其中由协会主办的中华研修大学,是经北京市批准于1993年5月成立的,是一所既培养博士水平和硕士水平研修生,又培养大学本科和大专生的多层次多学科的民办高等学校。几年来依靠老教授协会高智力人才密集和师资力量雄厚的特殊优势,进一步做好大学后研修生的培养工作,探索具有自身特色的办学道路,受到教育行政部门和社会人士的关注与肯定。 由本协会主办、2000年成立的国杰老教授科学技术咨询开发研究院是一个民办的多学科、高水平、具有高智力人才优势的涵盖工程技术、自然科学、人文社会科学等领域的咨询开发研究机构,它可为社会提供有关项目的论证、评估、咨询、研究、中介、开发、培训等多种服务。为我国技术创新、科技成果产业化和社会发展服务。 由本协会主办的北京智杰国杰文化交流服务中心于2003年成立,该中心将组织资深教授、专家为扩大对外文化交流提供教育、培训等多种服务。 在本协会名誉会长、香港恒生银行前董事长利国伟先生的率先捐赠和其他社会人士的赞助下,协会于1996年10月建立了中国老教授事业基金,成立了中国老教授事业基金管理委员会,并已启动基金进行各项活动。利国伟先生捐赠的“伟伦老教授活动中心”(位于清华大学科技园学研大厦)已于1999年建成正式投入使用。 协会于2007年召开第六届代表大会,提出“充分开发老教授高智力资源,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而奋斗”的历史任务。通过总结经验,规划今后任务,修订协会章程,民主选举,加强协会领导班子建设,使协会工作呈现出一派欣欣向荣的崭新面貌,会员们表示要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科教兴国继续做出更大的贡献。 2012年协会指导下的国际教育发展研究中心在清华科技园正式成立,是从事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人员培训、国际学术交流促进研究以及国内外基础和中高等教育国际发展战略研究的专门机构,下设“北京创智教育发展基金会”、“北京创智国际教育发展研究院”等。 现任领导名誉会长: 彭佩云(原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现任中国红十字会会长) 陈至立(现任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党组成员,全国妇联主席) 许嘉璐(原全国人大常委会常委和副委员长) 李 蒙(原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全国政协副主席) 韩启德(原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九三学社中央主席,中国科协主席,欧美同学会理事会会长。) 林文漪(现任十一届全国政协副主席,全国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台盟中央主席) 吴树青(原北京大学校长、北京市经济学会、比较经济学会副会长) 名誉副会长 胡昭广(北京市原副市长) 张慕葏(原清华大学副校长,中国老教授协会常务副会长,曾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美国芝加哥总领事馆教育参赞) 会 长 周远清(原清华大学副校长、国家教育部副部长。现任全国政协委员、中国高等教育学会会长、中华职业教育社副理事长和中国老教授协会会长。) 常务副会长 徐锡安(原北京市教育委员会主任、党组书记、中共北京市委常委、市委教育工委书记,新华通讯社党组副书记、副社长) 副会长(以姓氏笔划为序) 王生洪 任彦申 旭日干 朱玉泉 何镜堂 张贵亭 武 寅(女)范伯元 赵新良 钮小明(女)秦大河 龚 克 瞿振元 秘书长 薛芳渝(现任教育部高校图工委副主任委员、中国图书馆学会常务理事) 协会章程中国老教授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会名称为中国老教授协会(英文名称The China Senior Professors Association,缩写为CSPA)。 第二条性质 本会是由年龄一般在55 岁以上的教授、副教授、研究员、副研究员和其他具有高级专业职称的专家、学者为发挥学术专长,继续为社会主义事业服务而自愿结成的全国性、多学科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宗旨 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导下,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解放思想、推进改革开放、促进科学发展、社会和谐,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服务。充分发挥协会作为党和政府联系老教授的桥梁、纽带作用,团结广大老教授,为建设创新型国家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繁荣我国教育、科技、文化事业服务,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做出新贡献。本会严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保持谦虚谨慎、艰苦奋斗的作风。 第四条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教育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会址: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 第六条本会根据国家、社会和市场的需要,调动广大老教授、老专家的积极性,为促进国家的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建设服务。主要内容是: 一、开展高等教育和继续教育,促进高等教育质量的提高。主办或合作办好各类多学科民办高等学校,特别是办好大学后的高层次人才教育,为国家培养高素质人才。根据社会各界的需求,提供专业培训等多种形式的服务。 二、接受高等院校和其他单位的聘请,担负讲课、专题讲座、指导研究生、培养青年教师和进行教学管理、教学质量评估等工作。 三、坚持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并重的方针,开展科学技术研究、咨询服务工作。根据政府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需求,进行科技研究、论证、评估、咨询、中介、开发等多种服务。办好民办科技咨询开发研究机构,为科技成果尽快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服务。 四、根据政府部门关注的问题,市场的迫切需要和社会需求,组织专题研究,举办高水平学术论坛,开展学术研讨与咨询工作,并将研究成果提供给政府有关部门和相关单位作决策参考。 五、参与组织和推动普及科学知识的活动,采取办讲座、写文章等多种方式弘扬科学精神,为在全社会特别是青少年中形成崇尚科学、鼓励创新、反对迷信和伪科学的良好社会风气服务。 六、开展对文学艺术、体育卫生的研究和创新活动,开展对我国文化遗产的挖掘整理和研究工作,多出精品,多出人才,为弘扬民族文化的优秀传统,培育民族精神作贡献。 七、组织编写或翻译专著、丛书、教材、资料,推荐出版高水平的学术专著和科普读物。 八、开展国内、国际与地区间学术交流与合作,加强同境外教育、科技机构的联系,组织学者互访,学术研讨,促进我国教育、科技事业的发展。 九、参与组织和推动对青少年进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教育,为培育青少年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道德风尚作贡献。 十、参与和推动社会老龄事业的发展,表彰在科教工作上有突出贡献的老教授、老专家,宣传和推动老年人科学养生、益寿延年的健康建设。关心和维护老教授、老专家的合法权益。 十一、组织会员开展形式多样、内容生动活泼的联谊活动。 第七条本会的活动地域为全国。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本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个人会员 加入本会的个人会员需要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副教授、副研究员以上或其他高级专业职称的专家、学者; 二、年龄一般在55 岁以上,身体健康,愿意和能够参与本组织的活动; 三、拥护本会章程,自愿加入本会。 单位会员 在拥护本会章程、完全自愿的基础上,下列团体或单位可作为单位会员加入本会。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老教授协会; 二、部委直属高校的老教授协会; 三、部委直属科研院所等单位的老教授协会; 四、以教授、专家为主体,具有法人地位的高智力社会团体或科技企业等实体。 第九条会员入会程序 一、个人会员须有会员两人介绍,填写入会申请表。单位会员应提交有关证件和简介,填写入会申请表; 二、单位会员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个人会员经协会授权的机构讨论通过; 三、发给会员证件。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举办的活动,取得本会有关信息资料; 三、优先参与本会组织的为社会服务的活动; 四、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进行监督; 五、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完成本会交办的任务; 三、维护本会的社会信誉和合法权益; 四、与本会交流业务信息; 五、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退会:个人会员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还会员证;单位会员应提交书面通知、交回有关证件、处理好遗留问题。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的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其它重要事项。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修改章程,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代表通过。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 年。因特殊情况需延期换届时,应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教育部审查,经民政部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并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好,作风优良; 二、教学、科研、管理工作成绩显著,在相关领域有较大影响; 三、热爱老教授事业,有奉献精神; 四、社会联系较广,有较强的活动能力。 第十八条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通过理事会选举产生;名誉会长、顾问、根据需要聘任。 第十九条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组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根据常务理事会的建议决定名誉会长、顾问的聘任; 六、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行职权,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通信方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理事会决议,制定年度工作计划; 二、向理事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三、决定会员的除名; 四、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 五、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六、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制定协会内部机构管理制度; 八、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其人数不得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十四条常务理事会议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信方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职条件是: 一、政治思想好,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清正廉洁有奉献精神; 二、在相关业务领域里有较大的影响,有较强的管理能力;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四、能坚持协会的日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候选人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报教育部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一届。如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应报教育部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后,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到会代表表决通过,方可连任。 第二十八条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教育部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方可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文件; 四、组织发挥本会优势,为社会做贡献; 五、负责本会思想政治和作风建设。 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 第三十条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各办事机构、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提交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制定和执行办事机构的工作程序和管理制度; 六、负责办事机构人员的思想政治和作风建设,防止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生; 七、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由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形成领导集体,负责协会日常工作中重要事项的及时研究处理。 第三十二条本会根据工作需要和利于管理,设立专业委员会等二级机构,并按规定办理报批手续。 第三十三条协会属下的二级机构,不具有法人地位,对外交往或行文应使用“中国老教授协会× × 专业委员会”的全称。其活动应在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进行,属下不得再设分支机构(即三级机构),对外签订合同契约,需经本会书面授权。 第三十四条本会主办的大学、研究院等是发挥老教授作用的重要阵地,是本会的实体机构,是经政府有关部门注册登记的法人单位,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承担法律民事责任。本会应积极予以支持帮助,促其发展,并加强监督和管理。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五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本会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的收入; 五、二级机构、单位会员、主办实体机构缴纳的经费; 六、利息; 七、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而制定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七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八条本会经费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九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 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条本会资产和各项经费必须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财政、税务、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四十一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应接受民政部和教育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二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 日内报经教育部审查同意,并报民政部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本会因重大变故,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教育部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本会终止前,须在教育部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负责清算本会资产,处理债权债务等善后事宜,并在六个月内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本会应将清算结果报经教育部确认后,报送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回《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取得民政部发给的《注销登记证书》,即为终止。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教育部、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经2007 年9 月2 日第六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条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2007年9月2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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