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中国科学学与科技政策研究会 |
释义 | 简介中国科学学与科技政策研究会是学术性群众团体,成立于1982年6月12日。1985年加入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是全国性一级学会。在全国29个省市自治区均有科学学方面的研究会,共有会员11,400余人。 宗旨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团结组织本学科广大科技工作者,促进本学科的繁荣和发展,促进本学科知识的普及和成果的推广,促进本学科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为实施科教兴国和可持续发展战略方针、推动两个文明建设,为加速实现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作出贡献。 历史沿革中国科学学与科技政策研究会第一届理事会理事长为钱三强,第二届理事会理事长为龚育之,第三届理事会理事长为冯之浚,第四届理事会理事长为邹祖烨,现任第五届理事会理事长为方新。 中国科学学与科技政策研究会是学术性群众团体,成立于1982年6月12日。1985年加入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是全国性一级学会。在全国29个省市自治区均有科学学方面的研究会,共有会员11,400余人。 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团结组织本学科广大科技工作者,促进本学科的繁荣和发展,促进本学科知识的普及和成果的推广,促进本学科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为实施科教兴国和可持续发展战略方针、推动两个文明建设,为加速实现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作出贡献。 组织机构工作委员会学术工作委员会 组织工作委员会 国际交流工作委员会 教育工作委员会 青年工作委员会 传播与公关工作委员会 专业委员会科学学理论与学科建设专业委员会 科学传播及普及专业委员会 科学与经济专业委员会 科技政策专业委员会 技术创新专业委员会 科学计量学和信息计量学专业委员会 公共管理专业委员会 科技评价专业委员会 科技人力资源专业委员会 创业创新专业委员会 技术预见专业委员会 政策模拟专业委员会 理事会理事长: 方 新 副理事长: 李健民 李廉水 李新男 陈 劲 穆荣平 秘书长: 吕敬华 副秘书长:杨湘平 潜 伟 温 珂 陈 光 研究会章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会的名称为“中国科学学与科技政策研究会”。(The Chinese Association of Science of Science and S&T Policy Research) 第二条.本会的性质是由我国从事科学学、科技政策和科技管理研究的科技工作者自愿结成依法登记成立的全国性、非赢利(公益性)学术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本会宗旨: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团结组织本学科广大科技工作者,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促进本学科的繁荣和发展,促进本学科知识的普及和成果的推广,促进本学科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为实施科教兴国和可持续发展战略,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为加速实现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做出贡献。 第四条.本会挂靠在中国科学院科技政策与管理科学研究所。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为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为民政部。 第五条.本会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55号 邮编编码:100190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主要是围绕科学学、科技政策、科技管理及研究领域开展以下业务活动) 一.开展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提高学科水平。 二.普及本学科知识,推广本学科成果;开展继续教育、技术培训和青少年科技活动。 三.编译出版学术书刊和科普读物。 四.开展国际学术交流,发展同国外有关学术团体和科技工作者的联系和友好交往。 五.开展科学论证,提出政策建议,接受委托承担专题研究、咨询服务和人员培训等任务。 六.向党和政府反映会员意见、建议和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发现并举荐人才。 八.兴办符合本会宗旨的社会公益性事业。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本会分为个人会员、团体会员、通讯会员和名誉会员。 第八条.会员条件 一.个人会员:本学科具有相当助理研究员、讲师、工程师等以上水平的科技人员;高等院校本科毕业生或自学成才具有同等学历,从事本学科工作三年以上并有实际工作经验和一定学术水平者;获得硕士学位者;热心和积极支持研究会工作的领导干部及企业界等各界人士。 二.团体会员:与研究会专业有关,具有一定数量科技队伍,并愿意参加研究会有关活动,支持研究会工作、教学、生产等企、事业单位以及有关学术性群众团体。 三.通讯会员:在学术上有较高成就,专业对口,对我国友好,并愿意与本会联系、交往和合作的外籍科技工作者。 四.名誉会员:凡对本学科的发展有重要贡献,具有较高学术威望,热心参加或组织与本学科交流的外籍专家、学者,经研究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可授予名誉会员称号。 第九条.会员入会程序:会员入会须提交入会申请按会章规定办理入会手续,提交入会申请书,由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并由研究会颁发会员证。个人会员入会亦可由本会委托地方研究会(中央部委级)批准,报全国研究会备案。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个人会员: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研究会工作有建议、批评权和监督权; 三、优先参加研究会有关学术活动; 四、优先取得研究会有关学术资料; 五、遵守研究会章程; 六、执行研究会决议,完成研究会委托的工作; 七、积极撰写学术论文和参加科普活动; 八、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九、按规定缴纳会费。 团体会员: 一、优先参加研究会的有关活动; 二、优先取得研究会的有关学术资料; 三、可要求研究会优先给予技术咨询; 四、可要求研究会协助举办培训班等; 五、执行研究会决议接受研究会委托的工作; 六、协助开展有关的学术和科普活动; 七、按期缴纳会费; 八、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通讯会员: 一、优惠或免费取得研究会出版的学术刊物和有关资料; 二、应邀参加研究会在国内主办的学术会议; 三、应邀参加研究会举办的国际性学术会议; 四.支持研究会工作,寄赠学术资料,沟通信息,完成研究会委托的任务,如协助开展国际学术活动,推荐专家来华讲学等; 五.定期缴纳会费。 第十一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严重违反会章者,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被剥夺政治权利者,其会籍自然取消。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时,经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但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必要时,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原则上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理事会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理事会原则上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九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六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或办事机构副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并经民正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一届。[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报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并经民正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本会副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中国科协拨款; (二) 会费; (三) 捐赠; (四) 政府资助; (五)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六) 研究会基金利息; (七)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一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二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和民政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三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四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审议。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同意,并报民政部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终止协议须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同意。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和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本章程提交理事会讨论,待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九条.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条.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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