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中国教育学会书法教育专业委员会 |
释义 | 中国教育学会书法教育专业委员会是经中国教育学会批准成立的研究书法教育的全国群众性学术团体。其宗旨和任务是:团结和组织全国从事书法教育和书法教育科学研究的广大书法教育工作者,进行书法教育理论与实际问题的研究。遵照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协助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为普及和发展我国的书法教育事业,提高全民族的文化素质做贡献。 主要工作和学术活动一、组织建设蓬勃发展。本会成立后,全国各地相继建立了书法教育组织。目前,全国已有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建立了书法教育专业委员会(研究会),发展会员千余人。为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1994年以来,本会还组建了书法教育科研中心、书法教育师资培训中心、书法创作指导委员会,书法教育督导室和书法教育讲师团,成立了华北、华东、东北、西南四个大区书法教育协作组,中南、西北两个大区书法教育协作组的筹备组。通过区域性推进写字教学实验,发展了写字教育实验区23个,实验基地19个,实验学校217所。从而,使书法教育组织遍布全国,形成网络,为开展工作奠定了可靠的组织保障。 二、编审教材形成体系。根据国家教委办公厅[1990]025号文件《关于加强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写字教学的通知》的精神,受前国家教委有关部门委托和批准,组织编审了《九年义务教育写字教材》,中师《写字训练》教材,《中职书法基础教程》(现更名为《师范书法基础教程》)和“大学书法教材集成”(15册)。这些教材陆续分别经国家教育部审定后,列入全国用书目录,广为应用,深受好评。为适应素质教育的需要,还编写了小学写字教学工具书《小学写字手册》和特长生使用的“颜体、柳体、欧体和硬笔等书法入门系列教材建设”。至此,从小学、初中、中师、中职到大学书法教材,从写字教科书到特长生书法教材、大学书法教材,形成体系,科学规范,填补了我国书法教育史上书法教材系统建设的空白。 三、培训师资提高素质。为加强师资培训,全面提高教师素质。本会先后举办了九期中小学书法师资短期培训班,培训教师900余人;还委托天津市神洲书画进修学院举办书法师资函授班七期,义务为各地培训教师6300余人。从1999年开始,与天津工会管理干部学院联合举办两年制书法篆刻大专班,两届先后招收学员43名;举办两届全国高级书法创作培训班,培训学员200余人。各地采取多种形式和方法,以本会培训的教师为骨干,进行了二级或三级师资培训,接收培训的教师近万余人。 四、加强教研指导实践。本会成立以来,先后召开了五次全国书法教育学术研讨会,交流论文300余篇。其间与澳门、新加坡等国家和地区联合举办了两届“国际书法教育学术研讨会”交流论文近百篇;还先后在贵阳市、大连庄河市、瓦房店市、江苏靖江市、金坛市、北京房山区召开了五次全国写字教育现场观摩研讨会,交流论文300余篇。全国各写字教育实验基地、实验学校也都相应开展了规模不同的写字教育学术研究活动,交流论文千余篇。1999年本会推出了“跨世纪写字教育科研规划”确立重点科研课题23项。这些活动的开展,有力地指导和促进了基层写字科研教研工作的开展。 五、举办书赛发展学生特长。本会先后与有关单位联合举办了“全国中小学书法作品选大赛”、“育才杯”全国硬笔书法作品大赛、“回归杯”全国中小学生书法大赛、“敬师杯”全国中等师范学校师生三笔字作品展、“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50周年、迎接澳门回归书法作品展”、“全国写字教育实验学校书法作品展”、“第四届全国小学生铅笔字比赛”等多次书法作品大展赛。这些大赛和展览受到全国广大师生的欢迎和好评,发展了师生的个性特长和创新精神,提高了实践能力。 六、对外交流弘扬国粹。1994年以来,本会先后与新加坡、马来西亚、泰国、印尼和香港、澳门特区、台湾地区的书法家协会、研究会、学会建立了联系,组团访问学习,举办书法作品联展和学术交流等活动。本会曾于1994年6月和2000年11月,与有关国家和地区书法家协会联合会开了两届“国际书法教育学术研讨会”,于1994年9月和1999年11月与新加坡书法家协会联合举办了“中国、新加坡中小学师生书法作品交流展”;于1995年10月与澳门艺林书法学会联合举办了两届“中国内地、澳门地区中小学师生书法作品交流展”,于2000年11月,与澳门书法家协会联合举办了“东南亚教师书法作品展览”,并围绕这些活动,先后四次组团互访,研究制定合作意向,促进了国际和地区间书法教育事业的共同发展。为加强与日本同道的联系与交流,我会于1999年7月应邀组团访日,对日本的中小学书法教育的历史和现状,进行了考查和学习。拓展了书法教育对外联络渠道,增进了友谊与合作,弘扬了中华民族书法艺术精神。 七、创办报刊传播信息。为了加强对全国书法教育的宣传指导力度,本会先后创办了《中国书画报》、《中国书法教育》杂志(季刊)、与《中国艺术报》、《中国教育报》、《书法导报》合作创办了《中国书法教育》专刊和《中国书画教育》专刊;与北京文物出版社、澳门书法家协会联合创办了《少年书法直通车》丛书,从而扩大了书法教育的宣传舆论阵地,传播了教学信息,加强了学术理论指导,促进了工作经验的交流,推动了书法教育的普及和发展。 八、制定规划明确目标。为贯彻落实国家教育部关于加强写字教育、提高学生素质的指示精神,本会于1996年在贵阳会议上推出了“跨世纪写字教育长城工程”,其内容概括为“一、十、百、千、万、亿”,即:编写一套从小学到大学的系列书法教材,创立十个县以上地区为写字教育实验基地,建立一百个写字教育实验学校,评选千名写字教育优秀教师和先进工作者,培训万名书法教师,使亿万学生写好规范汉字。这一规划的启动,反映了大家的愿望,得到了全国各地的积极响应,迅速形成了一个声势浩大的争创全国写字教育实验基地、实验学校和先进书法教育工作者的热潮。现在上述规划目标已基本完成,有的指标已超额完成,发展形势十分喜人,有力地促进了写字教育沿着素质教育的方向健康发展。为进一步巩固书法教育的成果,区域性大面积推动书法、写字教育工作更上一层楼,本会还将启动第二期长城工程。 第三届领导名单名誉理事长:启 功 理 事 长:刘炳森 副理事长: (以姓氏笔画为序) 马长冰王际欣陈振濂苏士澍 李 珠郭振有凌同光钟明善 第三届顾问名单于植元 王学仲 佟 韦 欧阳中石 冉砚农 王 邸 何 伟 陈大申 赵西林 刘 克 蒋国昌 学术委员会名单主任委员:陈振濂 委 员:胡介文 张潜超 陶佛锡 史 穆 肖 垠 钟明善 刘欣耕 赵翼荣 刘 辉 马 辛 刘 旭 韩春雨 专委会章程第一条 中国教育学会书法教育专业委员会,是中国教育学会的分支机构,是书法教育工作者的群众性学术团体,是在中国教育学会领导下,进行书法教育研究、推广、普及和提高等方面工作的专业委员会。 第二条 本会坚持高举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伟大旗帜,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努力促进书法教育改革,为教育行政部门推进中、小学书法教育提供决策依据。面向全社会普及书法教育,弘扬中华民族传统文化,为提高全民族的文化素质,为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努力。 第三条 本会主要工作内容是:遵照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通过编写、推广书法(写字)教材,建立写字教育实验区、实验基地和实验学校,组织培训、教育科研、等级考试,组织各类竞赛、评比、展览、经验交流等形式,把书法教育工作不断推向前进。 第四条 积极开展国内外书法教育的交流活动,增进书法教育工作者的联系和友谊,传播中华优秀文化。 第五条 会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教育学会书法教育专业委员会(研究会)、各实验区、实验基地、实验学校均为本会团体会员。凡赞成本会章程,从事书法教育、书法教育组织工作或书法教育理论研究工作者,经本人申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书法教育专业委员会(研究会)或本会一名理事推荐,经本会理事长办公会议批准,即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六条 本会会员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有关政策、遵守本会章程、按时缴纳会费的义务;有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向本会反映情况的义务;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有对本会工作进行监督和提出批评建议、参加本会各项学术活动、享受本会服务等权利;有退会自由,退会时应以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七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有关政策及本会章程行为者,常务理事会有权停止或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八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会议。会员代表由各团体会员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教育学会书法教育专业委员会(研究会)推荐产生。会员代表会议的职权是制订和修改章程;选举和罢免理事;审议通过理事会工作报告及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九条 会员代表会议每五年举行一次,由常务理事会召集,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延期不得超过一年。会员代表会议闭会期间,由理事会代行代表会议职权。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为常设领导机构,行使理事会职权,领导本会工作。 第十条 本会理事会,由会员代表会议选举产生,执行代表会议的决议事项。每届理事会改选人数应更换三分之一至二分之一,连选连任原则上不超过二届。由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设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聘请顾问若干人。根据工作需要,有若干常务理事驻会。本着精简的原则,设置工作机构和工作人员,办理日常工作事务。 第十一条 本会正、副理事长会议不定期召开,常务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理事会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书法教育专业委员会(研究会)领导人会议原则上每两年举行一次。 第十二条 本会经费主要来源是会员会费和按照国家规定及本会章程组织的活动的收入。 第十三条 本会会员代表会议、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召开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会议通过决议和决定的重大事项必须有到会人数的半数以上通过后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 本会如终止活动,须经会员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代表通过。 第十五条 本章程经中国教育学会书法教育专业委员会第四届会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实施,并报中国教育学会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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