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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中国教育会计学会
释义

简介

中国教育会计学会于1988年8月1日经原国家教委领导批准同意成立。1992年5月在民政部作为社会团体进行注册登记(社证字第1033号),并成为全国专业性一级学会。中国教育会计学会接受教育部的业务指导和民政部的监督管理,从成立至今,已召开过四次会员代表大会。

现有团体会员单位112个。中国教育会计学会成立10多年来,在党的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政策的指引下,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学会各方面工作,积极开展学会活动,为加强教育财务管理、完善会计核算体系、健全规章制度、培训财会人员、提高教育经费使用效益、促进教育事业发展做了大量工作。

机构发展

中国教育会计学会成立以来,在教育部财务司指导和支持下,组织和推动全国各级各类学校及教育行政部门交流财务管理和会计工作经验,活跃教育会计理论研究;采用多种形式积极开展对财会人员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了财会人员的业务素质;重视组织建设,严格按照学会章程办事,学会定期召开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秘书长等各种会议;学会工作制度规范;定期表彰先进。

我会主办的《教育财会研究》和《教育财会信息》两个会刊,各有侧重。《教育财会研究》是经国家出版署批准为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国家一级刊物,注重学术理论研究和工作经验交流。《教育财会信息》则侧重信息性和学会工作动态。2000年2月教育部财务司司长杨周复同志任主编的《学校财务会计手册》的出版发行,受到了广大教育财会工作者的欢迎。1998年度科研立项与评选及2004年度教育财会论文的评审为提高教育财务理论水平和管理水平起到了积极作用。中国教育会计学会成立10多年来,组织了两次全国性财会论文评比;四次评选学会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和优秀通讯员;出版《教育财会改革探索》论文集二册,……。总之,中国教育会计学会是一个充满生机和活力的群众性社团组织,一个学术水平较高的学术团体。

学会现任会长李英惠,现任秘书长陈华凯。

中国教育会计学会分支机构暂行管理办法

中国教育会计学会分支机构暂行管理办法

中教会[2005]第006号

第一条 为鼓励中国教育会计学会分支机构积极开展活动并加强管理,规范其业务活动,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政部《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国教育会计学会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是为开展业务活动的需要,学会内部同类院校或相同业务范围(或领域)经过科学划分而设立的专门从事其业务活动的内部机构,是中国教育会计学会的组成部分。

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再下设分支机构。

第三条 分支机构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规范的名称;

(二)有挂靠单位;

(三)有固定的住所,有办公场所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四)有满足工作需要的专(兼)职人员从事分支机构工作;

(五)有符合规定的业务范围;

(六)有合法、可靠的资金保证。

上述(一)至(五)项内容,应报中国教育会计学会备案。

第四条 分支机构应当遵守《中国教育会计学会章程》,接受中国教育会计学会的监督和管理,并按年向中国教育会计学会报送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第五条 分支机构组织机构,负责人产生、罢免,资产管理及使用原则,按照《中国教育会计学会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分支机构负责人是指分支机构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以上负责人。

第六条 鼓励分支机构按照《中国教育会计学会章程》所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中国教育会计学会授权的业务范围或领域积极开展活动,不得开展超出中国教育会计学会授权业务范围或领域的活动;

第七条 分支机构应按照《中国教育会计学会章程》的规定,在中国教育会计学会的授权范围内发展单位会员、收取会费。

分支机构单位会员名单,应报中国教育会计学会备案。分支机构原则上不发展个人会员,如需发展,应经中国教育会计学会批准。

第八条 分支机构向会员收取的会费,应委托挂靠单位代管;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的应向中国教育会计学会备案。

第九条 分支机构开展重要活动或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向中国教育会计学会书面报告。

第十条 分支机构负责人、住所等发生变更,应向中国教育会计学会提交下列文件:

(一)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工作简历;

(二)分支机构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相关会议决议;

(三)分支机构新住所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第十一条 分支机构的名称前应当冠以中国教育会计学会名称,即统称为“中国教育会计学会××分会(专业委员会)”。分支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全称。分支机构的英文译名应当与中文名称一致。

第十二条 各分支机构对分支机构登记证书原件要妥善保管,解散或撤销时交回中国教育会计学会。

第十三条 分支机构印章由中国教育会计学会统一刻制。分支机构应对其印章指定专人严格管理。

第十四条 分支机构的资金来源必须合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分支机构的资产。分支机构的经费,以及开展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所收取的合法收入,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十五条 分支机构在换届或者更换负责人之前,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中国教育会计学会备案。

第十六条 分支机构应于每年1月底前向中国教育会计学会报送工作总结,内容包括: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情况;按照章程开展业务活动情况;财务管理和经费收支情况:按规定履行登记或变更登记的情况;机构及人员情况等。

第十七条 分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经中国教育会计学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后,予以撤销。

(一)分支机构不能正常开展业务活动:

(二)一年不向上级学会交纳会费或不参加上级学会活动;

(三)分支机构自行解散:

(四)分支机构合并、分立:

(五)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十八条 分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给予警告,限期改正,或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

(二)超越中国教育会计学会授权业务范围、行业或领域开展活动;

(三)擅自下设分支机构;

(四)出租、出借分支机构印章、帐户;

(五)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

(六)侵占、私分、挪用分支机构财产或所接受的捐赠、资助。

第十九条 分支机构设立、解散或撤销,由中国教育会计学会按照民政部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分支机构应在《中国教育会计学会章程》规定的原则下制定内部管理办法,并报中国教育会计学会备案。

分支机构制定的内部管理办法不得与《中国教育会计学会章程》相抵触。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业经中国教育会计学会第四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5年7月1日起试行,由中国教育会计学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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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6 0:18: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