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中国建筑材料流通协会章程 |
释义 | 中国建筑材料流通协会是全国性的建筑材料流通业的行业性组织,英文名称为China Building Materials Circulation Association,缩写为CBMCA。是由全国建材流通企业、建材生产企业、建材与家居商品市场、建材物流与信息化服务企业以及科研和教育部门、相关社会团体、相关专家学者等自愿参加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住所设在北京市。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发挥企业与政府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维护行业合法权益,开展行业自律,树立行业良好信誉,加强与国际同行业的友好往来,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中国建筑材料流通协会。英文名称为China Building Materials Circulation Association,缩写为CBMCA. 第二条 本协会是全国性的建筑材料流通业的行业性组织,是由全国建材流通企业、建材生产企业、建材与家居商品市场、建材物流与信息化服务企业以及科研和教育部门、相关社会团体、相关专家学者等自愿参加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发挥企业与政府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维护行业合法权益,开展行业自律,树立行业良好信誉,加强与国际同行业的友好往来,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接受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的代管。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1.向政府部门反映本行业企业和会员在经济体制改革和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提出有关经济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维护会员和企业合法权益; 2.对行业工作进行指导,加强行业自律,开展信用评价,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 3. 开展调查研究,收集、分析、发布国内外相关经济信息,建立信息网络,创办刊物,开展咨询服务,举办报告会、研讨会; 4.积极推进行业技术进步,参与制定、修订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组织贯彻实施并进行监督,组织科技成果及新产品的推广应用; 5.按照科学发展观要求推动行业发展,致力于建材商品生产和流通的节能减排,推广建材商品绿色标识,倡导自然、简约、朴素、绿色建材商品消费观; 6.制定并监督执行行规行约,规范会员行为,协调会员之间的相关争议,维护公平竞争和市场秩序; 7.参与组织相关产品的交易市场、电子交易平台、物流配送中心的建设,组织展销、展览; 8.组织人才、技术、职业、管理、法规等培训,指导协助会员企业改善经营管理; 9.参与相关产品的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等有关活动,配合相关部门建立健全产业损害预警机制,维护国家建材流通产业安全; 10.开展国内外经济交流与合作,联系相关国际组织,协助会员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协调对外贸易争议; 11.开展行业和社会公益事业; 12.参加全国或区域性的维护消费者权益、建立企业诚信、整顿经济秩序、安全检查等专项整治工作,监督会员依法经营和活动,协助政府有关部门查处会员的违法行为; 13.承办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各项任务。 第三章 会 员第七条 本协会主要由建材流通企业、建材生产企业、建材与家居商品市场、建材物流与信息化服务企业以及科研和教育部门、相关社会团体等单位会员和专家学者等个人会员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2.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3.在全国建材流通和生产领域中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本协会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1.提交入会申请书及会员登记表; 2.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3.由理事会授权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协会的各项活动; 3.获得本协会提供的信息、咨询和培训等各种服务的优先权; 4.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6.有委派或更换会员代表权。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2.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3.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4.按规定缴纳会费; 5.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无特殊情况,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大会的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 3.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决定终止事宜; 5.讨论和决定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6.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需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3.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4.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6.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7.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8.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9.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10.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最长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协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 2.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4.代表理事会向会员代表大会作工作报告。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4.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5.负责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汇报协会工作,并提出下一阶段工作的安排计划; 6.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1.会费; 2.捐赠; 3.政府资助;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利息; 6.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民政部和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15日内,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民政部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国家业务主管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剩余财产,在国家业务主管部门和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8年12月20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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