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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中国建筑材料流通协会
释义

概况

本协会是经国家民政部批准登记的建筑材料流通业的行业性组织(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号:社证字第3286号),是由全国建材流通(销售、仓储、运输等)企业和建材生产企业自愿参加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接受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成立于1991年8月,有2000多个会员单位。会员中既有各省市区建材流通企业,又有大中型建材生产企业,以及民营建材生产和流通企业。

宗旨

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面向广大建材流通企业和生产企业,为建材流通企业和生产企业服务,成为沟通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发挥市场中介组织的积极作用,促进建材流通业的发展。本协会的业务范围是“行业管理、业务培训、信息交流、展览展示、国际合作、咨询服务”。

协会发展

本协会设有秘书处、办公室、会员部、财务部、信息中心、培训中心、会展部、标准化工作部、外事服务部、投资规划院、浙商工作部、专家委员会工作部。各部门之间相互合作,使本协会形成一个紧密的、团结的、以企业为中心的服务集体。

本协会面向全国各建材流通和生产企业,提供各类行业信息、认证咨询、培训、质量监督、展览展示等配套服务,都是为各企业排忧解难、提高企业效益而设,真正起到行业服务指导作用。

本协会每年举办若干个展览会,为国内外建材生产和流通企业提供展示、交流、交易的平台,在业内颇具影响。

本协会每年举办若干个专业会议、论坛和洽谈联谊会,为建材生产、流通业的企业家们提供了相互交流和探讨共同关心问题的机会。

本协会的“中国建筑材料流通协会网”、《协会通讯》内刊杂志为全国企业提供了一个宣传自己,展示企业,寻找商机、广交朋友、相互沟通的平台,让企业能够及时了解最新的行业信息、商业机会、法规标准、产品信息和发展动态。

本协会正在增设的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建材物流分会和中国建材流通协会家居市场专业委员会将为协会注入强劲的新鲜血液,为全国建材生产、流通企业提供专业的认证咨询服务,提升企业各方面的管理能力,共同发掘产品卖点,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 中国建筑材料流通协会,英文名称:China Building Materials Circulation Association,缩写:CBMCA。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建材流通企业、建材生产企业、建材与家居商品市场、建材物流与信息化服务企业以及科研和教育部门、相关社会团体、相关专家学者等自愿结成的行业性的全国性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活动地域是。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

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发挥企业与政府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维护行业合法权益,开展行业自律,树立行业良好信誉,加强与国际同行业的友好往来,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和业务主管单位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北京市 。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1.向政府部门反映本行业企业和会员在经济体制改革和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提出有关经济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维护会员和企业合法权益;

2.对行业工作进行引导,加强行业自律,开展信用评价,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

3. 开展调查研究,收集、分析、发布国内外相关经济信息,依照有关规定建立信息网络,创办刊物,开展咨询服务,举办报告会、研讨会;

4.积极推进行业技术进步,参与制定、修订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组织贯彻实施并进行监督,组织科技成果及新产品的推广应用;

5.按照科学发展观要求推动行业发展,致力于建材商品生产和流通的节能减排,推广建材商品绿色标识,倡导自然、简约、朴素、绿色建材商品消费观;

6.制定并监督执行行规行约,规范会员行为,协调会员之间的相关争议,维护公平竞争和市场秩序;

7.参与组织相关产品的交易市场、电子交易平台、物流配送中心的建设,接受政府相关部门委托或根据市场行业发展需要组织展销、展览;

8.组织人才、技术、职业、管理、法规等培训,指导协助会员企业改善经营管理;

9.参与相关产品的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等有关活动,配合相关部门建立健全产业损害预警机制,维护国家建材流通产业安全。

10.开展国内外经济交流与合作,联系相关国际组织,协助会员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协调对外贸易争议;

11.开展行业和社会公益事业;

12.参加全国或区域性的维护消费者权益、建立企业诚信、整顿经济秩序、安全检查等专项整治工作,监督会员依法经营和活动,协助政府有关部门查处会员的违法行为;

13.承办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各项任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由建材流通企业、建材生产企业、建材与家居商品市场、建材物流与信息化服务企业以及科研和教育部门、相关社会团体等单位会员和专家学者等个人会员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有委派或更换会员代表权;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 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 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 每届 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 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会长 、副会长 、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 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四)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 、副会长 、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团体会长 、副会长、秘书长任期4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理事会向会员代表大会做工作报告;

第二十九条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负责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汇报协会工作,并提出下一阶段工作的安排计划;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资产来源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 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 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 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8 年12 月20 日第四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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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1/17 0:34: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