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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中国家庭服务业协会
释义

中国家庭服务业协会 CHINA HOME SERVLCE ASSOCIATION--CHSA 是经国家民政部批准中国家庭服务业协会于1994年 6月在北京成立。中国家庭服务业协会的上级行 业主管单位是国家经贸委,本协会接受国家经贸委、国家民政部等国家有关部门的业务指 导,并承办他们委托的任务。 中国家庭服务业协会是全国家庭服务业的行业性组织,为全国性非营利性社团组织,具有社会团体的法人资格。

定义

中国家庭服务业协会(英文译名:CHINA HOME SERVICE ASSOCIATION.缩写:CHSA )

是经国家民政部批准,于1994年 6月成立。会址设在北京。中国家庭服务业协会的上级行 业主管单位是国家经贸委,本协会接受国家经贸委、国家民政部等国家有关部门的业务指 导,并承办他们委托的任务。

详细介绍

中国家庭服务业协会是全国家庭服务业的行业性组织,为全国性非营利性社团组织, 具有社会团体的法人资格。会长何济海,法定代表人、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张建纪,我国 德高望重的领导人倪志福、孙起孟、费孝通、王丙乾、孙孚凌、李 灏、陈邦柱、顾秀连 和郭 济、张百发、孙维本、徐元存、王宋大、张文范、孙贵璋等同志为中国家庭服务业 协会的名誉会长,国家有关部门及有关省、市的负责人为中国家协的副会长,热衷于家庭 服务业的二十多位骨干被聘为中国家协副秘书长。

中国家庭服务业协会根据国家民政部批准的业务范围,在全国家庭服务业中,积极开 展"家庭服务行业管理、信息交流、业务培训、刊物编辑、国际合作、法律咨询服务"等业 务工作。

宗旨

"为民、便民、利民、安民"是中国家庭服务业协会的服务宗旨,遵守、贯彻国家法律 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开展对家庭服务业发展方向的研究、组织经验交流,带 动企业积极开拓为群众生活服务的项目,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协调和促进全国家庭 服务业的健康发展。

中国家庭服务业协会每届任期五年,每年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一次。根据协会的章程, 凡是从事家庭服务业的企业和个人符合条件的均有入会自愿,退会自由。不按时交纳会费 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严重违反法律和本章程,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 通过,予以除名。

从业范围

目前中国家庭服务业主要从业范围是家庭服务,具体有家政服务、家庭清洁、家庭护 理、家庭医生、家庭餐饮、家庭教师、家庭婚姻、家庭园艺、家庭搬家、家庭旧货收购、 家庭养老服务、家庭装饰维修、家庭服务接送和家庭钟点工等以家庭为服务对象的有偿服务。

协会监事会

本协会为加强自律,完善监督机制,设立监事会,促进全行业健康发展。监事会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监事会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所赋予的职责开展工作,听取协会成员的意见和建议。监事会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监督协会有关机构的工作并列席协会有关会议,及时向协会有关机构提出建议和意见,以便改进工作,促进行业发展。监事会成员从会员中选举产生。监事会成员实行聘任制。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协会研发中心

中国家庭服务业协会根据郑州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工作报告决议,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领导的指示精神,抓住机遇,促进和指导全国家庭服务业健康迅速发展。经过积极筹备,现决定成立“中国家庭服务业协会研究发展中心”。该中心为发展而立、为创新而立、为民生而立。中国家庭服务业协会是研究发展中心的上级主管单位。

研发中心主要任务:

1、认真学习解读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指导意见和国家关于家庭服务业发展方面的方针政策,积极完成全国家庭服务业办公室交办的工作任务、课题研究和对外交流等事宜。

2、认真学习研究国家关于家庭服务业方面的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化建设要求、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常识、工商、税收、财政、社保、医疗等有关政策规定,用于指导行业建设与发展。并对家庭服务行业有关涉法问题进行研究,提出立法意见,解决涉法问题。

3、经常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及时掌握行业发展建设中的主要情况和问题,并积极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和意见。

4、了解和掌握国外和港澳台地区同行业发展最新成果和做法,搞好学习借鉴研究,提出有关合作、联合发展可行性报告。积极促进国际间交流,特别是与港澳台地区的同行业合作交流。

5、在综合研究的基础上提出行业发展与建设指导意见;提出中国家庭服务行业管理规范和行业建设标准草案;提出全国家庭服务业企事业单位质资认证规范意见;提出中国家庭服务业协会章程修改草案意见。

6、深入研究家庭服务业协会(含省市协会)在行业发展建设中就如何发挥“窗口”、“平台”、“桥梁”等地位作用;如何在家庭服务行业企事业单位建立工会、共青团组织并积极发挥其作用;如何在行业内积极做好宣传教育鼓动奖励工作,充分调动家庭服务工作人员积极性、创造性和公信力、凝聚力、向心力等重要课题,提出可行性建议和意见。

领导名单

中国家庭服务业协会领导名单

名.誉 会 长: 顾秀莲、倪志福、费孝通、孙起孟、王丙乾、孙孚凌、布 赫、李 灏、任仲夷、顾昂然、胡光宝、徐瑞新、陈邦柱、于 珍、王宋大、张文范、姜 习、郭 济、张百发、孙维本、高 文、徐元存、孙贵璋、黎子流、何东君、丁俊发、姚蓉宾

会长: 何济海

常务副会长: 张建纪

法定代表人: 张建纪

顾问:

(按笔画排序)

马 静、王世发、王福成、王永童、王玉峰、王纯善、王树清、冯德全、帅立国、田光哲、伦振纲、刘丹华、刘金波、回沪明、朱红缨、吴旭君、张 焕、张九先、张明亮、张晓云、李 玉、李 甡、李碧娴、杨 光、沈升光、周金喜、赵立成、徐 涛、殷 富、秦力君、戚晓耕、曾庆申、舒锦荣、蔡瑞卿

副会长:

(按笔画排序)

丁邦文、王 莉、王文龙、王玉玺、王宗礼、王洪泽、王钟武、王莉文、冯守文、田 欣、白光弟、刘文江、曲铁栋、曲琪玉、朱凤泊、江震声、许义平、严锐忠、吴德隆、张文生、张东晔、张明德、张江平、张国英、李大经、李会元、李敬忱、杨志文、邱敏升、陈 挺、陈全义、陈冰海、陈吉荣、陈连芳、陈基渝、庞大春、范有良、林纪康、胡道林、骆晓明、高 辰、栾永奎、郭向阳、陶晓莺、崔 郁、游茂阶、韩 明、蔡周宁宁、黎 田、穆丽杰

秘书长: 张建纪(兼)

副秘书长:

(按姓氏笔画排序) 赵 健(兼秘书处办公室主任) 丁义学、万梦萍、于清洲、牛丽华、王 峰、王畅鸿、王春超、王新利、尤 凤、毋海涛、龙遐龄、关 新、华 坚、刘 闯、刘京云、刘 倩、刘 堃、刘清正、孙仁全、安 子、江 伟、许建军、邢南平、齐小汉、吴 敏、宋 云、张旭红、张国良、张荣华、张珠银、张曙光、李 瑛、李云松、李国英、李定荣、李雨含、李 辉、杨志武、杨备训、杨喜凤、杜国云、卓长立、周 辰、林桂明、武佩河、范瑞麟、范建生、赵长军、赵军生、徐少光、徐建国、徐用才、高 君、崔庆海、梁国华、黄绍安、黄 霞、喻 斌、彭喜林、景 平、程 卓、曾 波、温伦坤、谢 岳、韩品嵋、潘国华、潘 骏

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为“中国家庭服务业协会”(英文译名:CHINA HOME SERVICE ASSOCIATION,缩写:CHSA。会址设在北京。

第二条 中国家庭服务业协会,是国家民政部依法批准的全国家庭服务业的行业组织,是具有家庭服务项目的企事业单位,包括民营企业,个体企业及其他单位等自愿结成的全国性非营利的社团组织,具有社会团体的法人资格。

第三条 中国家庭服务业是一个新兴的、跨行业、跨部门、跨领域的,不断满足居民家庭生活日益增长服务需求的,综合性较强的行业,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大力发展家庭服务业,应是关注民生、增强就业、扩大内需的重要事业。本协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开展对家庭服务业发展方向的研究,组织经验交流,贯彻国家的有关政策法规,帮助企业积极开拓为群众生活服务的项目,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按照“为民、便民、利民、安民”的服务宗旨,协调、改革和促进全国家庭服务业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本协会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工作原则是:服务、诚信、高效、务实、公平、发展。

第五条 本协会接受国务院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及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和民政部等国家有关部委的指导,并承办委托的任务。

第二章任务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主要任务:

(一)中国家庭服务业协会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坚持大力发展现代家庭服务业,提高家庭服务业的服务质量和效益。

(二)遵照国家民政部规定的业务范围实施行业管理、信息交流、业务培训、刊物编辑、国际合作、咨询服务等六项业务。依法和上级主管业务部门意见制定本协会标准和行规行约,建立行业性自律机制,规范行业自我管理行为,促进企业平等竞争,提高行业整体素质,维护行业整体利益。

(三)中国家庭服务业有很大的社会需求和市场潜力,同时又是扩大就业的重要途径,贯彻和宣传国家大力发展家庭服务业的方针、政策,重点发展为家庭居民生活服务的行业,促进全国家庭服务业的全面兴起和发展。

(四)对行业发展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积极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建议,参与制订行业标准,协调合理价格,监督服务质量,维护企业诚信兴业的合法权利,促使家庭服务业向社会化、规范化、产业化、职业化和信息化方向发展。在社区体系建设中,与社区密切结合,充分用好社区提供的服务平台,全心全意为社区居民提供方便、快捷、优质和高效的服务。

(五)组织服务管理经验交流,开展咨询服务,提供市场信息,编辑出版有关会刊资料。积极加强与国际同行的联系、交流和合作。

(六)认真执行和用好国家针对家庭服务业有关政策和规划。“就业、培训和服务”是本行业的三项重要任务。受政府主管部门的委托加强行业管理,承担行业培训,拟定行业标准,按照“不折腾、不忽悠、不违规”的要求,积极发挥协会的“窗口、平台和桥梁”作用,促进行业自律建设工作。

(七)承办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民政部及国家有关部门交办和委托的工作。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种类分为社团会员和企事业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协会的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规模或影响。

(四)凡属于从事家庭服务业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营企业、个体企业及相关企业。

(五)自愿申请或经团体会员单位的推荐、介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及有关证明文件。

(二)由协会会员部提交协会秘书处办公会讨论通过,报本协会法定代表人签署批准意见。

(三)由本协会秘书处办理颁发会员证书及相关事宜。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本协会进行选举和表决时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组织的诚信兴业优质服务活动和评比先进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及时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典型材料和信息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告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及相关标识。会员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本协会将予以除名。对于协会副会长以下的工作人员如出现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本协会将给予批评教育或解聘除名。协会将定期公布相关情况。

第四章组织和机构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成员、会长、法定代表人、执行会长。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十七条 本协会秘书处是会员代表大会的工作机关,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和协助常务理事会及会长办公会组织开展日常工作。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法定代表人、执行会长和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相关工作机构。

(七)决定秘书长、副秘书长、各工作机构负责人的聘免。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九)理事会成员换届产生办法:采取由上届常务理事会提名或由协会秘书处提名,会员代表审议选举表决通过。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导工作中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2周岁,特殊情况经理事会决定,可适当延长。协会副会长、秘书长实行聘任期,秘书长为专职,主管秘书处的日常工作。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择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主持本协会日常工作。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事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法定代表人领导下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相关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议各工作机构专、兼职工作人员的聘免。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

(一)本协会为加强自律,完善监督机制,设立监事会,促进全行业健康发展。监事会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二)监事会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所赋予的职责开展工作,听取协会成员的意见和建议。

(三)监事会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监督协会有关机构的工作并列席协会有关会议,及时向协会有关机构提出建议和意见,以便改进工作,促进行业发展。

(四)监事会成员从会员中选举产生。监事会设监事长1人,常务监事长1人,监事3人。监事会成员实行聘任制。

(五)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五章资产和管理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每年第一季度开始收取。会员单位的会费标准:600元—1000元。

(二)社会赞助和捐赠。

(三)政府部门补贴和资助。

(四)在批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和挪用。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审查,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本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及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在编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财产的核定与清理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参与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宜。

第七章与地方协会(商会)的关系

第四十二条 地方各级家庭服务业协会(商会)依照社团登记管理法规注册登记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可申请加入本协会,成为本协会团体会员,接受本协会的指导。

第四十三条 地方各级协会(商会)的会员,同属于本协会的服务对象,其优秀会员可加入本协会。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肩负着行业管理职责,对家庭服务业相关社会团体及企事业单位是联系、协调、促进、指导和共同发展的关系。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2010年10月27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1999年10月18日决定章程同时废止。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秘书处。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修改后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上报有关部门,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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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0 13:36: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