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中国机械制造工艺协会 |
释义 | 中国机械制造工艺协会,简称:中机艺协,英文译名为CHINA ASSOCIATION MACHINERY MANUFACTURING TECHNOLOGY,缩写为:CAMMT。协会是以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为推动制造工艺技术的进步与发展,由在全国生产机电产品的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等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的全国性、技术性、专业性的社会、团体本会不以营利为目的,不受部门、地区和所有制限制的社会团体。 协会简介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本协会作为政府部门的助手,在政府与企业之间发挥桥梁与纽带作用,联系和组织全体会员,团结广大工艺工作者,加强全国机电产品制造工业部门、行业、地区、企业、事业单位之间的各项活动,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为促进我国机电制造工艺事业的改革与发展,提高制造工艺技术水平与管理水平,提高质量和生产效率,发展品种,降低消耗,保护环境,推动企业技术进步,为振兴机电工业,实现社会主义的现代化服务。 本协会接受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民政部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根据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要求,本协会接受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的代管。 本协会的住址为: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路46号。 协会业务范围本协会的主要业务范围是: 一、 宣传贯彻党和国家有关机电产品制造工艺方面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与规章制度,根据政府部门委托,承担与上述任务有关的调研、规划、论证、文件起草与协助实施等工作。及时总结经验,负责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有利于振兴机械制造行业的经济、技术政策的建议及调整改进的方针政策建议,反映广大企业与工艺工作者的要求与意见。 二、组织、开展工艺的技术与管理的业务活动,推荐、交流国内外先进的工艺技术与工艺管理相关理论、方法及经验,并根据会员与企业要求,从事咨询、诊断、评价与信息等技术服务。 三、组织、开展制造工艺方面的技术培训,职业教育与岗位练兵等活动,以培养人才,提高素质,充实壮大工艺队伍。 四、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企业生产与技术发展的需要,针对产品制造过程的共性技术、边缘工艺、急难关键、薄弱环节、高新技术与配套项目等有关工艺与装备方面的问题,组织或者协助会员单位开展工艺的创新、攻关、引进、开发与产业化以及成果的推广、应用与咨询中介等技术活动。 五、建立与国外机电产品制造部门、企业与社团的联系,组织开展有关经济、技术方面的合作交流活动,为企业开拓国外市场创造条件。 六、组织开展有关工艺学术研讨以及软科学研究等工作。 七、承担有关工艺信息的收集、整理,加工与传递应用工作, 建立、加强与相关协会、学会等团体之间的联系与合作,以形成全国工艺性社团系统的活动网络。 八、组织举办制造工艺与装备的展示、展览活动。 九、参与、开展维护会员单位合法的工艺知识产权与工艺专利、发明等活动。 十、参与、推动工艺标准化、专业化等活动及其宣传工作。 十一、在会员范围内组织对工艺技术、工艺装备与工艺管理的创新成果,工艺先进单位与个人的评价、奖励、表彰、推荐与宣传工作。 十二、承担有关部门委托的其他任务。 协会章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中国机械制造工艺协会,简称:中机艺协,英文译名为CHINA ASSOCIATION OF MACHINERY MANUFACTURING TECHNOLOGY,缩写为:CAMMT。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全国生产机电产品的企事业、社会团体等有关单位自愿组成的专业性、全国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具有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作为政府部门的助手,在政府与企业之间发挥桥梁与纽带作用,联系和组织全体会员,团结广大工艺工作者,加强全国机电产品制造企事业单位之间的联系,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以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为促进我国机电制造工艺事业的改革与发展,提高制造工艺技术水平与管理水平,提高质量和生产效率,发展品种,降低消耗,保护环境,推动企业技术进步,振兴机电工业,实现社会主义的现代化服务。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和业务主管单位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为:北京市。 第二章 业 务 范 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主要业务范围是: 一、宣传贯彻党和国家有关机电产品制造工艺方面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与规章制度,根据政府部门委托,承担与上述任务有关的调研、规划、论证、文件起草与协助实施等工作。及时总结经验,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有利于振兴机械制造行业的经济、技术政策的建议及调整改进的方针政策建议,反映广大企业与工艺工作者的要求与意见。 二、组织、开展机械制造工艺的技术与管理的业务活动,推荐、交流国内外先进的工艺技术与工艺管理相关理论、方法及经验,并根据会员与企业要求,从事咨询、诊断、评价与信息等技术服务。 三、组织、开展机械制造工艺方面的技术培训,职业教育与岗位练兵等活动,以培养人才,提高素质,充实壮大工艺队伍。 四、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企业生产与技术发展的需要,针对产品制造过程的共性技术、边缘工艺、急难关键、薄弱环节、高新技术与配套项目等有关工艺与装备方面的问题,组织或者协助会员单位开展工艺的创新、攻关、引进、开发与产业化以及成果的推广、应用与咨询中介等技术活动。 五、建立与国外机电产品制造部门、企业与社团的联系,组织开展有关经济、技术方面的合作交流活动,为企业开拓国外市场创造条件。 六、组织开展有关机械制造工艺学术研讨以及软科学研究等工作。 七、承担有关机械制造工艺信息的收集、整理,加工与传递应用工作,建立、加强与相关协会、学会等团体之间的联系与合作,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机械制造工艺发展需要举办有关的展示、展览活动。 八、参与、推动机械制造工艺标准化、专业化等活动及其宣传工作,参与、开展维护会员单位合法的工艺知识产权与工艺专利、发明等活动。 九、在会员范围内组织对机械制造工艺技术、装备与管理的创新成果、先进单位与个人的评价、推荐与宣传工作,并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开展奖励和表彰活动。 十、承担有关部门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种类: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应依法登记; 四、积极参加本协会活动,支持行业发展。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优先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四、优先获得本协会编辑、出版的刊物、资料; 五、优先优惠获得本协会掌握的科研成果、资料、信息,以及所提供的技术服务;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 二、按规定及时交纳会费; 三、积极参加和支持本协会的各项活动,接受并完成本协会所委托的工作任务; 四、向本协会反映情况与意见,提供有关机械制造工艺技术、管理等方面的基本情况及有关资料; 五、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书。会员如连续两年不履行会员义务,经督促而不改进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果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组织原则为民主集中制,其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通过民主协商产生,其名额与条件由秘书处提出方案,报常务理事会审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修改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确定协会工作方针、任务和会员会费交纳标准及其管理办法;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与财务报告;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通过民主协商,推选出理事单位和理事并组成理事会。理事会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为保持和发挥理事会的活力,将贡献大、有影响,积极支持协会工作的会员单位吸收到理事会。理事会换届时,一般约有1/4~1/3新理事单位。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主要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工作与管理制度; 十、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表彰奖励对本会工作和工艺行业工作有突出成绩或者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会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中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不够任满一届的不再提名为候选人;秘书长为专职,任职年龄最高不超过65周岁,不够任满一届的不再提名为候选人;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应当办理离职手续。 为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为四年,连任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七条 理事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提名秘书长人选,交理事会决定。 第二十九条 秘书处为本协会的办事机构,由常务理事会领导,负责主持本协会的日常工作。秘书处由秘书长、副秘书长及其他有关人员组成。 第三十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行政委托任务和资助拨款; 三、捐赠;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各项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协会开展表彰奖励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经费支出范围是: 一、协会日常活动支出; 二、会刊、资料印制费用; 三、协会举办公益活动费用; 四、办公、差旅费用; 五、协会专职员工的生活补助等费用; 六、其他必要的开支。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执行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工作报告与财务审计等制度,加强监督,民主理财,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认可的审计单位进行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本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协会章程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其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0 年9月15日第四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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