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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中国机械工程学会
释义

中国机械工程学会成立于1936年,是我国成立较早、规模最大的工科学会之一。现有33个专业分会,18万名会员,其中有3000余名高级会员,500余名海外和港澳台会员,还有4000余个团体会员。学术交流是学会的基本职能,学会每年举办数以百计、丰富多彩的学术会议。特别是每年一度的中国机械工程学会年会,是集成各类专题活动的大型综合性会议。年会包括主旨报告大会、专题学术会议、科技进展发布、论坛、讲座、展示、颁奖等多项活动,内容丰富,在行业内外乃至全国都产生了巨大影响。

历史沿革

19世纪下半叶,中国满清政府设立了制造局和船政局,陆续建设了织造厂、火柴厂、造纸厂等一批工厂。开发了煤矿,建造了铁路。从此,逐渐产生了中国的近代工业。随着派出的留学生学成回国,参加工程建设,尤其是自1906年詹天佑先生主持建设京张铁路工程起,才有了中国的近代工程技术人员。1911年以后,中国教育改革引入西方工程技术教育,培养了一批工程人才;留学生回国人数也不断增加,这就形成了中国近代工程技术人员的队伍。为适应工程技术人员的学术交流、切磋技术和提高水平的需要,我国近代工程技术人员的学术组织应运而生。

1912年1月,詹天佑在广州发起成立“中华工程学会”,以后颜德庆等人在上海发起成立“中华工学会”,徐文炯等人在上海成立了铁路“路工同人共济会”。三会宗旨相似,不久三会合并成立了“中华工程师会”,詹天佑任会长,学会设在汉口,有会员148人。1914年改名为“中华工程师学会”,并迁址于北京。

1917年,20余位留美学者和工程技术人员在美国康奈尔大学成立“中国工程学会”,以后迁往纽约。有会员84人,其中机械学科11人。数年后迁回国内,在上海建会。1923年有会员350余人,1928年分为机械等5个学组,1930年会员增至1500余人。

1931年,“中华工程师学会”和“中国工程学会”合并,成立“中国工程师学会”,并确定1912年1月1日为创始日,会址设在南京。决定以中国古代治水专家大禹的诞辰6月6日为"中国工程师节"。有50余个地方分会,会员2169人。出版有《工程》杂志等学术刊物。有15个专门学会,其中包括中国机械工程学会。

1935年10月10日,刘仙洲、王季绪、杨毅、李辑祥、庄前鼎、顾毓瑔和王士倬等人联名发函,在机械工程界征求成立中国机械工程学会的发起人。信中称:“中国已成立的学术团体其会员专业无所不包,学术交流需要多学科合作,又需要分专业研究才能深入。各学科的学者由分散而集合,再由集合而到按专业设置学术组织,是自然的规律。机械工程是各种工程的根基,其应用范围也比其他工程专业广泛,有成立机械专科学会的必要”。截止到12月10日,征集到50名发起人,同意发起成立中国机械工程学会。并决定在发起人中,用信函的方式推举5人组成筹备委员会。时至1936年1月,已征集到发起人152名。在北京清华大学成立了筹委会。

1936年5月21日,76名发起人集合于杭州国立浙江大学文理学院,借中国工程师学会召开年会之机,召开中国机械工程学会成立大会。黄伯樵任大会主席,中国工程师学会会长曾养甫等人列席会议。筹委会委员庄前鼎作报告。通过了会章;选举黄伯樵为会长,庄前鼎为副会长,柴志明等9人为董事。

1936年5月22日,在杭州西湖楼外楼饭店召开了第一次董事会会议,选举了秘书董事、会计董事和总编辑,通过了以下事项:下届年会与各工程师学会联合举行;允许各地方成立分会,并发展会员和团体会员(赞助会员);通过会费管理办法;决定总会会址设在南京学术团体联合会的办公场所;组织成立安全法规委员会和试验法规委员会。

1936年5月30日,在上海新亚大酒店召开了第二次董事会会议,会议决定成立学组;出版会刊;组织成立编辑委员会和出版委员会;在大学机械工程系三、四年级学生中发展学生会员。

1936年7月29日,在上海滨河大厦召开了第三次董事会会议,会议决定将刘仙洲先生编撰出版的《机械工程名词》一书的销售收入,作为本会编辑部基金。拟定成立原动机组、自动机组、普通机械制造组、矿冶机械组、化工机械组、铁道机械组、兵器制造组、造船工程组、纺织机械组、农业机械组、航空机械组和卫生机械组等12个学组。

1936年中国机械工程学会开始出版会刊《机械工程》(季刊),杨毅为首任总编辑,有编辑30人,创刊号在北京印刷。

1941年有会员480余人,团体会员20个,有7个分会。抗日战争时期,中国机械工程学会在重庆、昆明等地举办过一些学术会议

1945年前后由韦以黻任会长,刘仙洲任副会长。由于韦先生于1947年逝世,刘仙洲赴美,所以在1948年2月召开的学会第12次董事会会议上,推选程孝刚任代理会长,王树芳任总干事。决定在南京、上海、武汉、广东等地尽快建立分会;中国机械工程学会通讯处定为南京铁路总机械厂;推选周茂柏等4人为司选委员,以通信方式选举理事和监事。之后,用通信方式选出程孝刚为会长,石志仁为副会长,顾毓瑔、杨毅、欧阳仑、王树芳、钱昌祚、庄前鼎、杨继曾、柴志明和潘世宁等9人为理事。

在1947年至1949年中国解放战争期间,中国机械工程学会基本停止活动。

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后,百废待兴,开始酝酿成立学术组织。1950年8月18日在北京举行了第一次全国自然科学工作者代表会议,在这次会议上决定成立“中华全国自然科学专门学会联合会”(科联),由李四光任主席;成立"中华全国科学普及协会"(科普),由梁希任主席。由吴玉章任两会名誉主席。

在此之后,由中国机械工程界前辈刘仙洲、石志仁、刘鼎、沈鸿和庄前鼎等发起,重建中国机械工程学会。经过半年多酝酿,于1951年4月11日成立了筹备委员会。在1951年6月30日召开的筹委会扩大会议上,决定了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日期、代表名额和代表名额分配办法。

1950年冬至1951年8月,桂林、长沙、天津、杭州、南昌等地相继成立了机械工程学会的地方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后的第一次中国机械工程学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于1951年9月15日至17日在北京召开。选举刘仙洲任理事长、石志仁任副理事长。此后,各大城市相继成立了分会;组织了大型综合性学术活动;编写了《机械工程名词术语》;翻译出版《苏联机械工程百科全书》。1953年创刊《机械工程学报》。

中国机械工程学会第二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于1954年8月23日至29日在北京举行。此时全国有31个城市成立了分会或分会筹委会,会员5000余人。代表大会选举石志仁任理事长,刘仙洲、汪道涵任副理事长,金芝韩任秘书长。

中国机械工程学会于1959年12月在北京召开学会工作会议,调整理事会。推选刘鼎任理事长,石志仁、刘仙洲、沈鸿、江泽民任副理事长,李安任秘书长,陶亨咸、魏新学任副秘书长。

中国机械工程学会于1961年11月22日至29日在北京召开了10周年年会和第三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推选汪道涵任理事长,刘仙洲、石志仁、刘鼎、沈鸿、江泽民任副理事长,陶亨咸任秘书长,张方、施泽均任副秘书长。10周年年会共收到论文593篇,200多人参加。

1962年至1966年,学会活动有很大发展,先后成立了铸造、锻压、热处理、焊接、粉末冶金、机械加工、理化检验、机械传动、汽车和透平与锅炉等10个专业学会。召开了17次全国性学术会议,收到论文近3000篇,讨论了70个重大科技问题,有5000多人参加。开始组织编写《机修手册》等工具书。

1962年至1966年,有27个省市和64个大中城市成立了机械工程学会,地方学会达到91个。仅1963年和1964年2年内,共组织了68次大型学术活动。

从1966年开始至1977年,由于"文化大革命"的原因,学会停止活动12年。但是学会的一部分专家仍坚持编写科技文献书籍,坚持编写出版《机修手册》,参加《机械工程手册》和《电机工程手册》的编辑出版工作。

1978年9月,在秦皇岛市召开"文革"后的第一次大型学术年会,这标志着中国机械工程学会从此恢复活动。

此后,各专业分会恢复活动,并新建了一批专业分会;30个省市都建立了省级的机械工程学会;有500多个市、县建立了市(县)级的机械工程学会。

改革开放以后,中国机械工程学会进入新的发展时期。

1981 年,中国机械工程学会在上海举行30 周年年会和第四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推选沈鸿为理 事长。之后,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5 年举行一次,修改会章,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会。 1982-1986年,历经4 年时间,组织“摩擦学工业应用调查”。涉及石油、冶金、煤炭、农机、铁道、机械、纺织、交通八大行业,参加人数达5 000 余人,对中国摩擦学的发展与应用产生了重要影响。

1983 年9 月,与机械工业部联合创办了机械工程师进修大学。第一所面向全国范围、开放性、采用函授方式开展机械工程师继续教育的大学应运而生。学院以组织机械专业技术人员在职进修,更新、拓展知识,改善知识结构,提高业务素质,不断适应机械科技进步和管理现代化的需要为宗旨。其目标是为提高工程技术人员的学识水平和为工程师职业发展提供教育服务。

1986 年,设立中国机械工程学会科技成就奖,首届科技成就奖授予吴仲华、沈鸿、孟少农、周惠久、陶亨咸、雷天觉6 位著名科学家和技术专家。至今已有24 位成就卓著的科学家和技术专家获此殊荣。

1987 年8 月13 日,中国机械工程学会第五届常务理事会执行委员会召开第三次会议。经研究,重新确定中国机械工程学会创始年为1936 年。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机械工程学会在有关主管部门和广大科技工作者的支持下,开始步入了迅速发展时期。特别是近些年来,始终遵循“学术交流为本,会员服务为任,科经结合为纲,互利共赢为策,构筑精品为要,科学管理为基”的工作方向,锐意进取,开拓创新,努力建立和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符合科学技术和科技社团发展规律的组织体制,运行机制和工作方式,不断增强凝聚力,吸引力和影响力,不断增强学会工作的生机和活力,不断推进学会工作的新发展。

“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我们相信,在党和国家的领导下及各级组织的支持下,在一个新的历史起点上,中国机械工程学会将更加紧密和广泛地团结广大科技工作者,在振兴机械制造业,建设创新型国家与构筑和谐社会的进程中,一定能够不辱使命,不负重托,创造出无愧于时代、无愧于人民的新业绩。

部分刊物:《中国机械工程》 和《机械工程学报》

学会简介

中国机械工程学会成立于1936年,是我国成立较早、规模最大的工科学会之一。现有33个专业分会,18万名会员,其中有3000余名高级会员,500余名海外和港澳台会员,还有4000余个团体会员。

学术交流是学会的基本职能,学会每年举办数以百计、丰富多彩的学术会议。特别是每年一度的中国机械工程学会年会,是集成各类专题活动的大型综合性会议。年会包括主旨报告大会、专题学术会议、科技进展发布、论坛、讲座、展示、颁奖等多项活动,内容丰富,在行业内外乃至全国都产生了巨大影响。

编辑出版与学术会议是学术交流的两翼。多年来,组织编写了《中国材料工程大典》、《机修手册》等数百种大型工具书、科技图书和相关教材。出版的学术刊物有《机械工程学报》、《中国机械工程》等60 余种,对推动学科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会员是学会的主体,是学会存在的基础和必要条件,是实现学会民主办会的组织保证。为会员服务是学会工作的主要任务,也是学会工作人员的神圣职责。至今已建立了多元化的会员结构与多层次的服务体系,有针对性地开展会员活动,积极开拓具有时代特征的会员服务。学会多年来的发展经验表明,会员是学会活力的源泉。

继续教育和专业人员资格认证是学会服务社会的有效形式。多年来,开展了卓有成效的工作。1983 年创办了机械工程师进修大 学(现北京机械工程师进修学院),在国内率先设立了“机电一体化”和“工业工程”两个专业,并委托全国考委进行高等教育自学 考试。以无损检测和焊接为代表的专业人员资格认证工作讲求质量,服务经济,广为会员和业内同行所称道。近年来,又积极推进工程师资格的国际互认。

中国机械工程学会是我国机械行业非常重要的对外交流渠道,承担了行业和政府部门委托的大量国际交流合作任务。中国机械工程学会代表中国加入了11 个国际组织,与25 个国家的42 个一流学术团体和专业组织签订了双边合作协议,并与60 余个国家和地区的千余个科研、教学、设计、制造、咨询、中介以及社会公益机构建立了良好的工作关系。

我会坚持科技与经济结合为纲,始终把开展科技咨询作为促进学会工作与经济建设紧密结合的主战场,积极搭建为经济建设服务的平台。紧密依靠我会所属的“北京中机天腾认证咨询中心”,充分发挥人才荟萃和组织网络的优势,积极开展企业技术咨询、企业认证咨询和发展战略咨询。不仅使学会活动更加贴近企业,服务行业,而且有效地加快了学会自身能力和整体实力的提高。

国际展览会是学会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的重要形式之一。通过展览平台,组织中外企业界、技术界之间的交流与合作,促进了经贸发展和产业技术进步。作为中国机械工程学会在展览领域的杰作,北京· 埃森焊接与切割展览会已成为亚洲第一、世界第二的焊专业展览会。

学会设立了“中国机械工程学会科技奖”,并与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共同设立了“中国机械工业科学技术奖”。多年来,向中国科协、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举荐优秀人才,积极弘扬崇尚自主创新、恪守科学道德、追求和谐进步的科学思想,有效地调动了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中国机械工程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中国机械工程学会,英文名称为Chinese Mechanical Engineering Society,英文缩写为CMES。

第二条 中国机械工程学会(以下简称本会)是由以机械工程师为主体的机械科学技术工作者和在机械工程及相关领域从事科研、设计、制造、教学和管理等工作的单位、团体自愿结成并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是全国性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中国科协)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规、维护道德风尚;崇尚实事求是、弘扬双百方针;立足科技创新、促进技术进步;坚持民主办会、推动学科发展;强调以人为本、谋求社会福祉。

本会的工作指导原则是:坚持服务大局的基本指导思想;坚持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坚持“学术交流为本,会员服务为任,科经结合为纲,互利共赢为策,构筑精品为要,科学管理为基”的基本经验和做法;努力做好“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科协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国家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接受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代管。

第五条 本会会址为中国北京。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主要业务范围如下:

1.组织各种形式的国内外学术交流、科技信息传播以及科技成果和产品展览展示活动;

2.接受政府委托,组织评价机械工业重大科学技术成就,发布中国机械工业科学技术重大进展;

3.承担政府、行业组织和企业委托交办的科学技术重大项目或课题的论证、评估、咨询和成果鉴定工作;

4.承担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和技术资格认证工作;

5.编辑出版科技文献、期刊、书籍、论文集和技术文件;

6.兴办继续教育,组织科学技术普及推广和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活动;

7.开展国际科技交流活动,组织对外技术咨询和中介活动,促进对外经济技术合作;

8.表彰、奖励重大科技成果和取得重要科技成就的会员、科技工作者以及在学会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学会工作人员;

9.兴办旨在促进社会进步和为经济建设服务的事业和科技实体,举办为会员服务的集体福利事业和活动;

10.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向党和政府反映会员的建议和呼声。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设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两类会籍,其中,个人会员分列学生会员、会员和高级会员三类。

第八条 理事会组织工作委员会负责会员工作。授权工作总部负责个人会员、团体会员,以及居住地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省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个人会员的吸纳工作和会籍管理工作;授权各专业分会(以下简称分会)承担在其专业领域的学生会员、会员和团体会员吸纳工作及相应的会籍管理工作;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机械工程学会(以下简称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会)承担各自行政区域的学生会员、会员吸纳工作及相应的会籍管理工作。

第九条 个人会员的资格条件

一、凡承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意愿,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成为学生会员:

1.普通高等院校机械工程或相关专业本科三年级(含)以上的学生;

2.普通高等院校机械工程或相关专业的在读研究生。

二、凡承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意愿,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成为会员:

1.具有工程师、技师、讲师和助理研究员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者,或具有同等专业技术资格者;

2.取得硕士以上学位者;

3.在机械工程领域的工作实践中取得突出成绩者;

4.热心支持本会工作的科技和行业部门管理人员。

三、凡承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意愿,已取得高级工程师、副研究员、副教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获得博士学位,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成为高级会员:

1.在学术界、工程界和技术科学领域内做出重要贡献、或具有丰富实践经验者;

2.荣获国家级科技奖项、省级科技奖项和本会科技奖项者;

3.在国内外发表过重要论文或学术著作者;

4.担任本会、分会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会的理事(或委员)职务者;

5.从事学会活动多年,对学会有重要贡献者。

四、凡居住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的机械科技工作者以及居住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机械科技工作者,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相应会员资格条件,均可申请成为本会会员。由理事会组织工作委员会审核、批准,发给相应等级的会员证书和证章。

五、依据本会与国外学会签订的合作协议中双方互赠指定人员会籍的规定,经理事会组织工作委员会审核批准接纳,发给上述指定人员相应等级的会员证书和证章。

第十条 个人会员入会程序

一、学生会员:本人提出申请,经本会会员介绍,或所在院校推荐、或本会各级学术组织推荐,经理事会组织工作委员会批准并颁发学生会员证书和证章。

二、会员:本人提出申请,经本会会员介绍,或本会各级学术组织推荐,经理事会授权的分会或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会批准,报本会备案。会员证书和证章由本会统一制作,由各分会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会颁发。

三、高级会员:本人提出申请,由工作总部、各分会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会推荐,或由本会二位高级会员介绍,经理事会组织工作委员会批准,发给高级会员证书和证章。

第十一条 个人会员的权利与义务

一、学生会员、会员的权利

1.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享有对本会工作的建议权、批评权和监督权;

3.享有参加本会活动以及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4.享有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权利。

二、高级会员的权利

除享有会员的所有权利外,还享有:

1.免费获得《中国机械工程学会会讯》;

2.享有参加本会组织的国际交流活动的优先权;

3.除特定情况外,享有会议注册费优惠待遇。

三、个人会员的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2.积极参加本会各项活动;

3.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4.完成本会委托交办的工作,与本会沟通信息;

5.按时缴纳会费。

一、团体会员的资格条件:凡与本会及所属各分会学术活动范围有关,积极支持本会活动,且具有一定科技力量的科研、设计、生产、教学和管理等企事业单位、部门以及依法成立的学术性、行业性社会团体,均可申请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二、团体会员的入会程序:团体会员须由入会单位提出申请,经工作总部或分会审核,报理事会组织工作委员会批准,并发给统一的团体会员证书。

三、团体会员的权利

1.优先参加本会的有关活动;

2.优惠取得本会的有关学术资料;

3.可要求本会优先给予技术咨询;

4.可请求本会协助举办培训班和提供相关技术服务等。

四、团体会员的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

2.积极参加本会各项活动;

3.执行本会决议并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

4.协助开展有关学术和科普活动;

5.按期缴纳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要求退会者,应书面通知本会(或相关分会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会),并交回会员证书。逾期一年不缴纳会费者,视作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本会理事会表决通过,取消其会籍;凡触犯刑律者,其会籍自动撤销。

第十五条 经本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可授予对本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杰出人士相应的荣誉称号。

第十六条 经本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可授予对某一学科的发展与创新做出重大贡献、享有公认的学术声望、热心支持、参与本会活动并对本会的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国内外专家、学者、企业家荣誉会员称号。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七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以下简称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如下: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3.选举和罢免理事会理事;

4.审议决定本会的终止事项;

5.审议决定本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当选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半数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会员代表由各分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会选举产生,任期内的理事会理事为当然代表。

会员代表大会由理事会召集;由会员代表大会选出主席团主持。

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举行会员代表大会时,需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请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但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并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如下: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审议理事长根据工作需要提出的常务副理事长人选;

3.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4.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6.决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7.经理事长提名,决定各工作委员会主任的聘任;决定副秘书长、各分会组成人员及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组成人员的聘任;

8.确定分支机构的挂靠单位;

9.制定内部管理制度,领导并监督所属机构的日常工作;

10.决定表彰和奖励事宜;

11.讨论和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由学风正派、热心学会工作、身体健康、在学术或管理工作岗位上取得相应成就、能够承担本会交付的实际工作的会员组成。中青年会员和妇女会员代表应占相应比例。

理事候选人分别由各分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会和工作总部按地域、专业和部门分配名额,经民主协商推举产生,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同意,提交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

理事候选人应是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

为满足学会工作需要,可吸收部分中国科学院和中国工程院院士自愿出任学会特邀理事。

第二十三条 理事在任期内因故不能继续履行理事职责,可由原推选的分会,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会或部门申请更换理事人选,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

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闭会期间,如因工作需要,工作总部可提出增补理事会成员的建议,提交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必须经到会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经理事会选举产生,由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若干人、秘书长、常务理事若干人组成。其人数不得超过理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一。

根据工作需要,由秘书长提名,经常务理事会同意,聘请有关方面的顾问,可列席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七条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第二十一条第1、3、5、6、7、8、9、10、11项的职权,及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四十一条的有关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必须交付表决,经到会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必要时可随时召开;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方式进行。

第三十条 本会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和政府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

2.在机械工程领域内具有较大的影响力;

3.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原则上(届满时)不得超过70周岁,秘书长任职年龄(届满时)不得超过65周岁。常务副理事长、秘书长须为学会专职工作人员;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一条 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同一职务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中国科协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二条 理事长办公会议是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的工作会议,由理事长召集,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参加,副秘书长和各工作委员会主任可列席会议;会议的主要任务是研究落实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决定以及由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授权处理的相关事项。理事长办公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

第三十三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经理事会授权,可由专职的理事长或常务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本届法定代表人由常务副理事长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四条 理事长的主要职责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理事长办公会议;

2.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会签署、签发对外双边合作协议、有关工作条例、规定、制度等重要文件;

4.可根据工作需要,提名常务副理事长人选,报理事会通过。委托常务副理事长协助负责本会的重要工作和活动,进一步加强对工作总部的领导。

5.承担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五条 副理事长的主要职责

1.按照分工,协助理事长履行相关职责;

2.承担理事长、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六条 秘书长的主要职责

1.主持学会工作总部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提出副秘书长以及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人选,提交常务理事会批准聘任;

4.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5.可根据工作需要,提名有关方面(如外事、法律、财经和有关行业科技等)顾问人选,报常务理事会通过聘请。

6.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七条 副秘书长的主要职责

1.按照分工,协助秘书长履行相关职责;

2.承担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秘书长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五章 工作机构、办事机构和分支机构

第三十八条 理事会下设若干工作委员会,作为理事会的工作机构,承担理事会交付的工作。各工作委员会的秘书人员由工作总部专职人员承担。

第三十九条 本会办事机构为工作总部,是独立的事业单位。工作总部实行理事长或常务副理事长领导下的秘书长负责制。

第四十条 根据学科设置和学术活动的需要,本会下设若干分会,作为理事会领导下的专业学术活动的分支机构。

第四十一条 各分会不得另行订立章程,可在本章程的原则范围内,根据各自的具体情况和需要制订工作条例,报常务理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四十二条 分会实行委员制,其领导机构是分会委员会,职责如下:

1.根据本会章程的有关规定,负责在各自学科领域组织学会活动;

2.执行理事会交付的各项任务;

3.制订分会年度活动计划和财务计划;

4.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会对其相应的学术组织提供业务指导;

5.组织表彰奖励。

分会委员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

第四十三条 分会委员会由该分支学科或相关行业的学科带头人、专家、企业家及管理人员组成。委员的任职资格参照第二十二条有关规定执行。经民主协商推荐,产生分会委员会委员和正副主任委员、正副总干事人选,报常务理事会批准聘任。

根据需要,分会委员会可设常务委员会、荣誉职务和顾问等。分会的荣誉职务和顾问需经分会委员会批准后聘任。

分会委员会组成人员力求精干,其规模应根据该分支学科活动的需要决定,原则上不超过60人。

分会委员会任期为四至五年。

主任委员任期不得连续超过两届。

第四十四条 分会总干事负责主持分会秘书处的日常工作。分会秘书处应设在与其专业密切相关、积极支持本会和分会的工作、并能确保分会秘书处日常工作正常运行的研究院所或其他合适的单位。分会委员会或其筹备委员会应就其挂靠单位的确定或更改提出建议,报常务理事会确定。

第四十五条 本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会建立业务指导关系,本会各分会与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会下属之对应学术机构建立业务指导关系。

第六章 表彰与奖励

第四十六条 经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核准,设立中国机械工程学会科技奖,分别表彰奖励取得重要科技成就的会员、青年科技工作者和优秀科技论文;与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共同设立中国机械工业科学技术奖,表彰奖励重大科技成果。

第四十七条 设立中国机械工程学会学会工作成果奖和中国机械工程学会先进工作者奖,分别表彰奖励本会系统重大工作成果以及在学会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学会工作人员。

第四十八条 中国机械工程学会科技奖每两年评审一次;中国机械工程学会学会工作成果奖和中国机械工程学会先进工作者奖每五年评审一次;中国机械工业科学技术奖每年评审一次。

第四十九条 设立中国机械工程学会科技奖励评审委员会,在本会理事会的领导下,负责制定中国机械工程学会科技奖、学会工作成果奖和先进工作者奖评审细则、确定具体奖项、确定获奖人员和项目名单,报请本会理事会最终审定。

奖励评审委员会成员由理事会聘请国内外权威人士担任。

第七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五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1.会员缴纳的会费;

2.中国科协拨款;

3.政府部门拨款;

4.国内外个人、团体或单位资助和捐赠;

5.学会各种基金收益及利息收入;

6.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7.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一条 本会按照会员代表大会决定的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四条 工作总部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民政部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五十七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会的资产。

第五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会 徽

第五十九条 本会会徽是由4个花瓣和齿轮所组成的图案,如图1所示。根据需要,可在其周围写上本会中文名称及英文缩写,如图2所示。

图1 图2

第九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六十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动议需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代表大会审议,经到会半数以上代表同意方能生效。

修改后的章程需在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民政部核准后正式生效。

第十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六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终止动议经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报请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六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需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三条 本会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一章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于2006年11月19日经本会第九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正式生效。

第六十六条 本会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专业分会

铸造分会

焊接分会

塑性工程分会

生产工程分会

机械设计分会

理化检验分会

无损检测分会

特种加工分会

机械工业自动化分会

物流工程分会

材料分会

热处理分会

流体工程分会

机械传动分会

失效分析分会

粉末冶金分会

流体传动与控制分会

摩擦学分会

设备与维修工程分会

压力容器分会

工业炉分会

管理工程分会

工业设计分会

机械科技情报分会

可靠性工程分会

环境保护分会

工业工程分会

成组技术分会

微纳米制造技术分会

包装与食品工程分会

机械史分会

表面工程分会

IFToMM中国委员会

生物制造工程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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