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中国机电装备维修与改造技术协会 |
释义 | 协会概况中国机电装备维修与改造技术协会(简称中机维协)是经民政部注册登记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国家行业协会。“中机维协”以维护全行业共同利益,促进全行业发展为宗旨。在政府、企业和用户之间起服务、桥梁和纽带作用。 随着机械工业企业体制改革深入发展,主辅分离日趋明朗,市场经济促使一批专业于装备维修与改造的独立法人公司应运而生。既有国有的企业,又有民营的、个体的、合资的、外资的以及集体股份有限公司,形成了机电装备维修与改造新兴行业。“中机维协”是机电装备维修与改造的行业协会,以装备维修与改造为已任,努力为装备制造业服务。不断地满足机电装备维改工作需要,用数控技术改造传统的制造技术装备,在行业中积极开展数控技术使用、维修与改造的经验交流,举办机电装备维修与改造展览,组织数控技术维改企业资质评定,承办数控技术专项技术培训,推动传统制造业的技术进步。为机电装备维改事业的社会化、专业化积极努力。 “中机维协”是服务于新兴的维改行业的新型协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成熟与完善的过程中,“中机维协”将在为维改公司与广大用户的服务中发展、壮大。 协会章程中国机电装备维修与改造技术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团体的名称是: 中国机电装备维修与改造技术协会,英文名称:CHINA ASSOCIATION OF MACHINERY EQUIPMENT MAINTENANCE AND RENOVATION,缩写:CAMER。 第二条本团体是由机电装备维修与改造行业社团组织、大专院校、研究设计院所和在本行业具有一定代表性的相关企事业单位及有关人士自愿结成的行业性的全国性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团体的宗旨: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纲领,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社会道德风尚;贯彻执行国家方针政策;反应会员的意见、愿望和诉求,通过为政府、为会员、为企业提供服务,成为联系政府与企业的桥梁和纽带。协助政府完善行业规范,进行行业自律,为机电装备维修与改造和机床再制造行业的振兴,为促进循环经济开展,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为促进社会和谐、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作出贡献。 第四条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和业务主管单位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团体的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调查研究行业经济运行、企业改革、技术进步、产业重组等方面的情况,为政府制定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技术政策、法律、法规及行业改革与发展方向等提供建议和服务;对与行业发展有关的技术经济政策、贸易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贯彻进行跟踪研究,及时向政府部门反映行业和企业的意见、要求及建议; (二)收集、整理、分析和发布行业信息;跟踪、了解机电装备维修与改造行业的国内外市场动态和技术进步趋势,为政府、企业、会员提供信息服务;受委托对行业内重大投资、改革、开发项目的先进性、经济性、可行性等进行前期调研、论证,并提供建议。为用户的采购、项目招标提供意见; (三)参与制定、修订与机电装备维修与改造技术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组织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化工作的政策法规,组织宣传贯彻各项标准并提供有关建议; (四)收集和反馈装备维改后的质量信息,组织会员开展产品质量的改进和提高活动,受政府委托参加装备维修与改造后的质量检查,为企业和重要工程的质量工作提供诊断、咨询服务;参与行业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促进机电装备维修与改造及机床再制造行业走质量效益型道路; (五)组织会员开展技术交流与联合开发工作,积极推广应用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科技成果,提供技术咨询及各种形式的技术服务,促进行业的技术进步;接受委托,开展重大技术装备和科技项目的协调与服务;开展闲置设备调剂,为盘活企业设备资产服务; (六)组织机床再制造的企事业、大专院校开展机床再制造关键技术与装备的研发,加快机床再制造产业化进程; (七)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组织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及竞赛、组织行业科技成果评奖并推荐参评国家级科技进步成果奖; (八)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国际科技与经贸交流活动,组织与国外对口行业组织的交往;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组织、协调、举办本行业国内与国际展览会,为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提供服务; (九)举办各种培训及研讨活动,帮助提高会员单位有关人员的业务技术水平; (十)组织编写本行业技术、经济和经营管理等方面的资料和专著,编辑出版有关装备维修与改造方面的有关刊物; (十一)根据授权承担本行业的统计工作; (十二)根据行业特点,制定本行业“行规行约”,建立行业自律性机制,规范行业,维护市场秩序,促进企业公平竞争; (十三)承担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团体的会员种类: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参加本团体组织的有关活动。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2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及人选;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团体不设立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二条本团体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 (四)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八)热心行业社团工作,办事公正,具有本职务需要具备的业务素质和开拓进取精神; 第二十三条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5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本团体理事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在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正副秘书长人选,提交理事会选举; (五)其它须由理事长行使的职权。 第二十七条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组织制定本会内部的各项规章制度,由理事会审定;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本团体开展评比、评选、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条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章程经2010 年12 月22 日第五届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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