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中国机电产品流通协会 |
释义 | 中国机电产品流通协会是于1990年3月24日经国家物资部批准成立的机电产品流通行业的全国性行业社团组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注册登记,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管,现有直接会员单位151家,理事单位53家,常务理事单位17家,正、副理事单位4家。 协会简介协会的宗旨是:协调、指导、咨询、服务。即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党的方针政策及社会的道德风尚,对全国机电产品流通企业的经营活动进行协调、指导,为会员单位及其他机电企业提供法律咨询和信息服务。维护国家、行业、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国际国内机电产品流通的繁荣和发展。 协会的业务范围是:行业管理、信息交流、业务培训、专业展览、国际合作、咨询服务。 协会章程中国机电产品流通协会章程 1998年12月20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机电产品流通协会(英文名称:China Mechanecaland Electrical Products Circulation Association 简称(CMEPCA)),是由从事机电产品流通的企业为主体,以及机电产品生产厂(集团公司)的经营部门、有关科研、教育单位和团体自愿组成;是不受地区、部门隶属关系和所有制性质限制的全国性行业组织;是不以营利为目的,并依法向国家民政部门登记取得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 第二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政策,支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方针,遵守社会主义的道德风尚,代表和维护全行业共同利益及维护协会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本协会受政府主管部门国务院国资委和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双重管理,接受其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协助政府进行行业管理,不干预会员(含团体会员,同下)单位的正常经营业务。在政府和会员之间以及机电流通企业与机电生产企业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协调相互关系;并与国外同行业及相关组织进行交往,为行业建立国内外大市场,发展大流通做出积极贡献。 第四条 本协会会址设在北京市宣武区广外马连道北路1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主要包括: (一) 收集、整理和调研国内外同行业发展的基本情况及相关问题的主要资料,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制订行业政策和经济法规的建议,并参与有关活动。 (二) 积极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及行业的意愿和要求,反映加强行业管理、宏观调控、市场管理等方面的情况和意见;协助政府推动有关政策、法令、法规的贯彻执行;协助行业主管部门进行行业管理,并提出建议。 (三) 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按会员共同要求,提出行业发展规划,组织企业制订有关行规行约,协调行业间关系。 (四) 推动横向经济联系与合作,促进机电产品市场进一步发育和完善;发挥本行业整体优势,开展必要的协调活动。 (五) 组织行业内技术、经营管理及改革经验的交流活动,推动企业改革,提高企业管理水平;举办展览;推广新产品;举办业务技术培训;编印会刊及有关资料。 (六) 开展咨询服务,向会员单位提供国内外有关经济技术情报和市场信息,建立健全信息网络,并开展有偿咨询服务。 (七) 按国家规定,以本协会名义,发展与国外同行业相关民间组织的联系,建立友好来往,开展国际间经济、技术、管理等方面的合作交流和咨询服务。 (八) 承办政府机关、社会团体等有关方面委托的事项,并根据行业的需要,开展有益于行业的其他活动;以及依照法律、法规办理其他应当办的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六条 本协会的会员一般为单位会员。凡符合本《章程》第一条规定,在全国范围内,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从事机电产品流通为主体,兼营其他商品的流通企业以及机电产品生产厂(集团公司)的经营部门,有关科研、教育单位和团体以及同行业的地方协会或行业内其他组织等团体(可作为团体会员)有资格申请加入本协会。 会员单位的代表和团体会员的代表,必须是该单位的法人代表或是由法人代表委托的本单位另一名负责人。 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并遵守本协会《章程》; (二) 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 在机电流通领域及机电生产领域具有一定实力和影响。 第八条 会员加入本协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九条 会员的权利; (一) 在本协会会员具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 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优先享受协会提供的各种服务和权益。 (三) 参加重要议案的讨论和表决。 (四) 对本协会各项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会员可根据需要和自愿的原则,同时加入本协会所属专业委员会,也可以加入地区协会或其他协会。 第十条 (一) 遵守本协会《章程》及行规行约,执行本协会会员大会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和荣誉; (三) 积极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认真完成其委托交办的工作; (四) 向本协会及时提供所在单位经营、管理等方面的基本情况及可供交流的经济和技术资料; (五) 按规定交纳入会费和会费。 第十一条 会员有退会自由,但应提出书面申请,履行退会手续,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协会《章程》的行为和不履行会员义务,经劝告不改正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或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审议协会理事单位,选举协会理事,组成协会理事会;理事候选人在理事单位法人代表或其委托本单位另一名负责人中产生。根据有关规定罢免理事; (三) 审议协会的工作报告、工作计划和财务预、决算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讨论决定协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上级主管单位审查并经民政部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1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及名誉会长的聘任; (八) 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展开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2/3以上的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如遇特殊情况和重大问题,经半数以上理事同意可以随时召开,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一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理事会由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理事若干人组成,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机电产品流通及机电产品领域具有较大影响; (三)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四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如因特殊情况需长任期,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理事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须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民政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秘书处为常务理事会领导下的办事机构,有秘书长负责处理日常工作。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物。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按照专业类别设立分支机构,即专业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依据协会《章程》结合本专业点制订其《工作条例》;各专业委员会领导下独立开展工作,发展会员;并积极承担协会交给各项任务各专业委员会经常加强与协会的联系,定期向协会报送有关资料,及时汇报工作情况;如遇重大问题及特殊情况,应报协会审定备案。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 会员单位缴的入会费和会费; (二) 国内外有关团体单位和个人的资助、捐赠、拨款; (三)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 利息; (五)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不得在会员中分配,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主要应用于: (一) 协会组织开展行业各项活动及开展国际间行业往来活动的费用; (二) 协会常设机构的办公费用及工作人员的报酬开支; (三) 补贴印刷会刊资料,组织干部培训及表彰、奖励等开支的费用; (四) 其他必要的开支。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事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助、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发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应由常务理事会提出修改建议,提交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或提请理事会予以确认。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通知全体会员。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领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98年12月20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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