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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中国国际友好联络会
释义

简介

中国国际友好联络会(简称友联会)1984年12月在北京成立,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登记注册,是从事国际和地区民间友好交流的社会团体。中国大陆地区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和部分大城市也成立有地方国际友好联络会。

友联会由常设领导机构、理事会和各职能部门组成。理事会由现任和卸职的资深政府官员、社会活动家、外交家、企业家、教育家、艺术家和知名学者等组成。友联会与中国政府部门和社会各界具有广泛的联系。

友联会坚持“推动国际民间友好交流与合作,促进世界和平与发展”的宗旨,积极开展对外友好交往,与60多个国家和地区建立并发展了友好合作关系,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许多领域开展友好交流活动。

友联会重视与各国官方与民间的友好往来,与许多国家的政府机构、社会党派团体、政界人士建立联系,为增进相互了解与信任,促进双边关系健康发展发挥积极推动作用。

友联会与外国经济部门、企业界人士广泛交往,积极宣传中国改革开放政策,介绍中国经济发展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情况,促进中国与世界各国的经济往来与合作。

友联会积极促进对外文化和教育交流,邀请国外文化、教育、传媒、艺术、宗教、体育等方面的团体和人士访华,在国内外合作举办各种类型的专题考察、文化展览、文艺演出、体育比赛等活动。

友联会注重国际问题研究,积极开展国际学术交流活动。友联会和平与发展研究中心拥有一批国内外知名的研究人员和特约研究员,出版《和平与发展》季刊,发表国际问题学术论文,举办国际问题研讨会,进行科学研究人员交流。

友联会的工作得到中国政府及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中国国家领导人亲切会见友联会邀请的外国客人,中央和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对友联会的各项交流活动给予有力支持。

领导

名誉会长 徐匡迪

高级顾问 许嘉璐 李贵鲜 赵南起

会长 李肇星

常务副会长 邢运明

副 会 长 邓榕 李晓华 辛旗 张德广 杨振亚 陈祖明

会长助理 赵博 方辉 易凌

秘 书 长 宋恩垒

副秘书长 吕葳 邓文庆

常务理事 邢运明 邓榕 李晓华 辛旗 张德广 杨振亚 陈祖明 赵博 方辉 易凌 宋恩垒 陈军 刘剑 吕葳 王伟

曹全新

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本会全称 中国国际友好联络会

简 称 友联会

英文译名 China Association for International Friendly Contact 英文缩写 CAIFC

第二条 本会是由中国各界知名人士和社会活动家发起组成的全国性民间机构。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以及本章程进行活动。

第三条 本会宗旨:为维护世界和平,促进中国和世界各国的进步与发展,同各国有关友好团体、各界知名人士、社会活动家进行友好交往, 增进中国人民与各国人民之间的相互了解、友谊与合作, 为我国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服务。

第四条 本会接受外交部的业务指导和国家民政部社团管理司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地址:中国北京朝阳区德外大街华严北里甲1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一) 接待国外友好团体和人士来访,组织国内有关出访;

(二) 沟通国外有关机构与国内相应部门的业务联系;

(三) 与国外有关单位进行经济、文化、科技、教育等方面交流;

(四) 从事当代国际问题研究,与国内外有关机构进行学术交流;

(五) 编辑出版有关学术刊物等;

(六) 其它民间国际交流合作事项。

第三章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包括 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 支持本会的工作;

(四) 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一年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其他有关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管理司审批。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决定聘请名誉会长、首席顾问、顾问人选。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管理司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管理司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或常务副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人代表。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或常务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款、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管理司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管理司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管理司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管理司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0年6月28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管理司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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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12 5:47:29